动力新科:动力新科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2023-04-22
上海市金茂律师事务所
关于上海新动力汽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上海新动力汽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引言)
上海新动力汽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2 年年度股东大
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 2023 年 4 月 21 日在上海新动力汽
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杨浦区军工路 2636 号)办公大楼会议室召开。上
海市金茂律师事务所经公司聘请委派吴颖律师、韩春燕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
师”)出席会议,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会议
议案,以及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等发表法律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2022
年修订)》(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
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以下简称“《自律监管指引 1 号》”)等有关法律、法
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上海新动力汽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
司章程》”)而出具。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审查了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文件和材料。本
所得到公司如下保证,即其已提供了本所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材料,
所提供的原始材料、副本、复印件等材料、口头证言均符合真实、准确、完整的
要求,有关副本、复印件等材料与原始材料一致。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
勤勉尽责精神,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会议
议案,以及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的合法有效性发表意见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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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文)
一、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1.1、 2023 年 3 月 29 日,公司召开董事会十届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召开 2022 年度股东大会的议案》等议案。公司董事会于 2023 年
3 月 31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及《上
海证券报》和香港《文汇报》上以公告形式刊登了《上海新动力汽车
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十届四次会议决议公告》。
1.2、 2023 年 3 月 31 日 , 公 司 董 事 会 在 上 海 证 券 交 易 所 网 站
(http://www.sse.com.cn)及《上海证券报》和香港《文汇报》上以
公告形式刊登了《上海新动力汽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定于 2023 年 4 月 21 日召开本次股东大
会。
1.3、 经本所律师核查,在上述公告中已经列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
召开的时间、会议地点、会议议程、会议出席对象、会议登记、表决
方式等事项。本次股东大会已于会议召开 20 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了
各股东。
1.4、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
《股东大会规则》和《自律监管指引 1 号》等法律、法规、规范性
文件的规定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2.1、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2.2、 本次股东大会的现场会议于 2023 年 4 月 21 日下午 14:00 在上海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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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力汽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杨浦区军工路 2636 号)办公大
楼会议室举行。
2.3、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通过交易系统投
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 2023 年 4 月 21 日的交易时间段,即 9:15-9:25,
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 2023
年 4 月 21 日的 9:15-15:00。
2.4、 经本所律师审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符合《公司
法》《股东大会规则》和《自律监管指引 1 号》等法律、法规、规范
性文件的规定以及《公司章程》、本次股东大会通知的规定。
三、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人员的资格
3.1、 经本所律师核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及网络投票的公司股东及
股东代理人共计 175 人,代表股份 1,090,076,641 股,占公司股份
总数的 66.8129%。其中,内资股股东(A 股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129
人,持有公司股份数为 1,077,510,537 股,占公司股本总额的
66.0427%;外资股股东(B 股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46 人,持有
公司股份数为 12,566,104 股,占公司股本总额的 0.7702%。
3.2、 以上 A 股股东为截止 2023 年 4 月 12 日(股权登记日)下午收市后
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持有公司
股票的股东;B 股股东为截止 2023 年 4 月 17 日(股权登记日)下
午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
持有公司股票的股东。
3.3、 公司现任董事、监事、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公司聘请的律师等出
席、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3.4、 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人员的资格符合《公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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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大会规则》和《自律监管指引 1 号》等法律、法规、规范性
文件的规定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四、 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
4.1、 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分别为:《2022 年度董事会报告》《2022 年度监
事会报告》《2022 年度财务决算及 2023 年度预算报告》《2022 年度
利润分配预案》《2022 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2022 年年度报告及
摘要》《关于聘请 2023 年度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关于聘请 2023
年度内控审计机构的议案》 关于 2023 年度公司与上海汽车集团股份
有限公司等日常关联交易的议案》 关于 2023 年度公司与重庆机电控
股(集团)公司日常关联交易的议案》《关于 2023 年度对外担保事项
的议案》《关于业绩补偿方案暨拟回购并注销股份的议案》《关于变更
注册资本及修订<公司章程>部分条款的议案》《关于提请公司股东大
会授权办理业绩补偿暨拟回购并注销股份相关事项的议案》《关于投
保董监高责任险的议案》以及《关于补选公司董事的议案》。
4.2、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相关议案已经公司董事会十届四次会议、监事会
十届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并公告。
4.3、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未有修改和变更,亦没有新的
议案提出。
4.4、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内容与提
案方式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五、 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5.1、 本次股东大会投票表决结束后,公司合并统计了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
的表决结果,并公布了表决结果。参加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的股东及股
东代理人共计 175 人,代表股份 1,090,076,641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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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 66.8129%。其中,参加投票的内资股股东(A 股股东)及股东代
理人 129 人,持有公司股份数为 1,077,510,537 股,占公司股本总额
的 66.0427%;外资股股东(B 股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46 人,持有
公司股份数为 12,566,104 股,占公司股本总额的 0.7702%。
5.2、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并通过了全部议案,上述议案除《关于业绩补偿方
案暨拟回购并注销股份的议案》《关于变更注册资本及修订<公司章程>
部分条款的议案》外,均为普通决议议案,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
决权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关于业
绩补偿方案暨拟回购并注销股份的议案》《关于变更注册资本及修订<
公司章程>部分条款的议案》为特别决议议案,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
有表决权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涉及
关联交易的《关于 2023 年度公司与上海汽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等日
常关联交易的议案》《关于 2023 年度公司与重庆机电控股(集团)公
司日常关联交易的议案》《关于 2023 年度对外担保事项的议案》《关
于业绩补偿方案暨拟回购并注销股份的议案》《关于提请公司股东大
会授权办理业绩补偿暨拟回购并注销股份相关事项的议案》,关联股
东已回避表决。
5.3、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
则》和《自律监管指引 1 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结论)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
的资格、股东大会的提案,以及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证券法》《公司
法》《股东大会规则》和《自律监管指引 1 号》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
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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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法律意见书于 2023 年 4 月 21 日签署,正本四份,无副本。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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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上海市金茂律师事务所关于上海新动力汽车科技股份有限公
司 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字页)
上海市金茂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毛惠刚 经办律师:吴 颖
韩春燕
签署日期:二〇二三年四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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