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见反馈 手机随时随地看行情

公司公告

同济科技:独立董事制度2014-04-02  

						                     上海同济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制度
             (经 2014 年 3 月 31 日第七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公司的法人治理结构,促进公司规范运作,保护中小股东
及利益相关者的利益,保障公司独立董事依法独立行使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
上市规则》、《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
意见》”)、《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董事选任与行为指引》和公司《章程》等有
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章   资格、产生和更换


    第二条    公司独立董事人数应不少于公司董事总人数的三分之一,其中至少一名
会计专业人士(指具有高级职称或注册会计师资格的人士)。
    第三条    独立董事是指独立于公司股东,且不在公司担任董事以外的其他职务,
与公司及其主要股东不存在可能妨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的董事。
    第四条    独立董事对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诚信与勤勉义务。独立董事应当按
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要求,认真履行职责,维护公司整体利益,尤其要
关注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独立董事应当独立履行职责,不受上市公司主要
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他与上市公司存在利害关系的单位或个人的影响。独立董
事原则上最多在 5 家上市公司兼任独立董事,并确保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有效地履行
独立董事的职责。




                                          1
    第五条    独立董事的任职条件:
    (一)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具备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资格;
    (二)具有本制度所要求的独立性;
    (三)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规则;
    (四)具有五年以上法律、经济或者其他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
    (五)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   下列人员不得担任独立董事:
    (一)在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主要社会关系(直系亲
属是指配偶、父母、子女等;主要社会关系是指兄弟姐妹、岳父母、儿媳女婿、兄弟
姐妹的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
    (二)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 1%以上或者是公司前十名股东中的自然人
股东及其直系亲属;
    (三)在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 5%以上的股东单位或者在上市公司前五
名股东单位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
    (四)最近一年内曾经具有前三项所列举情形的人员;
    (五)为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等服务的人员;
    (六)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
    (七)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人员。
    第七条   独立董事的提名、选举和更换
    (一)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 1%以上的股东可
以提出独立董事候选人,并经股东大会选举决定。
    (二)独立董事的提名人在提名前应当征得被提名人的同意。提名人应当充分了
解被提名人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等情况,并对其担任独立
董事的资格和独立性发表意见,被提名人应当就其本人与上市公司之间不存在任何影
响其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发表公开声明。
    在选举独立董事的股东大会召开前,公司董事会应当按照规定公布上述内容。




                                       2
    (三)在选举独立董事的股东大会召开前,公司应将所有被提名人的有关材料同
时报送中国证监会、上海证管办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司董事会对被提名人的有关情
况有异议的,应同时报送董事会的书面意见。在中国证监会对被提名人的任职资格和
独立性进行审核无异议后,可作为公司独立董事候选人。在召开股东大会选举独立董
事时,公司董事会应对独立董事候选人是否被中国证监会提出异议的情况进行说明。
    (四)独立董事每届任期与该上市公司其他董事任期相同,任期届满,连选可以
连任,但是连任时间不得超过六年。
    (五)独立董事连续 3 次未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的,由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予以
撤换。除出现上述情况及《公司法》中规定的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外,独立董事任期
届满面前不得无故被免职。提前免职的,上市公司应将其作为特别披露事项予以披露,
被免职的独立董事认为公司的免职理由不当的,可以作出公开的声明。
    (六)独立董事在任期届满前可以提出辞职。独立董事辞职应向董事会提交书面
辞职报告,对任何与其辞职有关或其认为有必要引起公司股东和债权人注意的情况进
行说明。如因独立董事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中独立董事所占的比例低于规定的最低要
求时,该独立董事的辞职报告应当在下任独立董事填补其缺额后生效。


                          第三章   职责和工作条件


    第八条   独立董事的职责
    (一)独立董事除应当具有《公司法》和相关法律、法规赋予董事的职权外,公
司还应当赋予独立董事以下特别职权:
    1、重大关联交易(指上市公司拟与关联人达成的总额高于 300 万元或高于上市
公司最近经审计净资产值的 5%的关联交易)应由独立董事认可后,提交董事会讨论。
独立董事作出判断前,可以聘请中介机构出具独立财务顾问报告,作为其判断的依据;
    2、向董事会提议聘用或解聘会计师事务所;
    3、向董事会提请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3
       4、提议召开董事会;
       5、独立聘请外部审计机构和咨询机构;
       6、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前公开向股东征集投票权。
       (二)独立董事行使上述职权应当取得全体独立董事的二分之一以上同意。
       (三)如上述提议未被采纳或上述职权不能正常行使,公司应将有关情况予以披
露。
       (四)在公司董事会下设薪酬、审计、提名等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应占有二分之
一以上的比例。
       第九条   独立董事应当对上市公司重大事项发表独立意见
       (一)独立董事除履行上述职责外,还应当对以下事项向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发表
独立意见:
       1、提名、任免董事;
       2、聘任或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3、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4、上市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企业对公司现有或新发生的总额高于
300 万元或高于上市公司最近经审计净资产值的 5%的借款或其他资金往来,以及公司
是否采取有效措施回收欠款;
       5、调整利润分配政策;
       6、独立董事认为可能损害中小股东权益的事项;
       7、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二)独立董事应当就上述事项发表以下几类意见之一:同意;保留意见及其理
由;反对意见及其理由;无法发表意见及其障碍。
       (三)如有关事项属于需要披露的事项,公司应当将独立董事的意见予以公告,
独立董事出现意见分歧无法达成一致时,董事会应将各独立董事的意见分别披露。
       第十条   为了保证独立董事有效行使职权,公司为独立董事提供必要的条件
       (一)公司应当保证独立董事享有与其他董事同等的知情权。凡须经董事会决策




                                         4
的事项,上市公司必须按法定的时间提前通知独立董事并同时提供足够的资料,独立
董事认为资料不充分的,可以要求补充。当 2 名或 2 名以上独立董事认为资料不充分
或论证不明确时,可联名书面向董事会提出延期召开董事会会议或延期审议该事项,
董事会应予以采纳。
    公司向独立董事提供的资料,公司及独立董事本人应当至少保存 5 年。
    (二)公司应提供独立董事履行职责所必需的工作条件。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应
积极为独立董事履行职责提供协助,如介绍情况、提供材料等。独立董事发表的独立
意见、提案及书面说明应当公告的,董事会秘书应及时到证券交易所办理公告事宜。
    (三)独立董事行使职权时,公司有关人员应当积极配合,不得拒绝、阻碍或隐
瞒,不得干预其独立行使职权。
    (四)独立董事聘请中介机构的费用及其他行使职权时所需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五)公司给予独立董事适当的津贴。津贴的标准应当由董事会制订预案,股东
大会审议通过,并在公司年报中进行披露。
    除上述津贴外,独立董事不应从公司及其主要股东或有利害关系的机构和人员取
得额外的,未予披露的其他利益。
    (六)公司可以建立必要的独立董事责任保险制度,以降低独立董事正常履行职
责可能引致的风险。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一条   本制度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第十二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