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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同济科技:总经理工作细则2014-04-02  

						                上海同济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总经理工作细则
      (经 2014 年 3 月 31 日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证上海同济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生产经营活动的有序开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公司章程》等的有关规
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就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权责有关事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高级管理人员,包括总经理、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等
《公司章程》规定的高级管理人员。



                     第二章 任职条件及聘任程序
    第三条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实行董事会聘任制。总经理和董事会秘书由董事
会提名委员会提名、资格审查,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公司副总经理由总经理提名,经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审核后,由董事会聘任或
解聘。副总经理对总经理负责,协助总经理开展工作。
    第四条 《公司法》第 147 条规定的情形以及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
者,并且禁入尚未解除的人员,不得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公司章程》第九十七条关于董事的忠实义务和第九十八条(四)~(六)关于
勤勉义务的规定,同时适用于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第五条   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单位担任除董事以外其他职务的人员,
不得担任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
    第六条   总经理、副总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可以由董事兼任,但兼任总经理、
副总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二分之一。
    第七条   高级管理人员每届任期为三年,连聘可以连任。



                     第三章    高级管理人员职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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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八条     根据《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总经理行使下列职权:
    (一) 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
    (二) 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公司年度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 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和基本管理制度,报董事会批准后实施;
    (四) 组织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五) 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解聘公司副总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
    (六) 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管理人员;
    (七) 拟定公司职工的工资、福利、奖惩方案并组织实施,决定公司职工的
聘用及解聘;
    (八) 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
    (九) 公司章程或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十) 非董事总经理列席董事会会议。
    第九条     总经理主持公司日常经营管理工作,对以下工作负责:
    (一) 对公司经营管理中的重大问题,如经营方针、年度计划、重大技术改
造和技术引进、财务预决算以及按照上市公司有关规定要求的其他工作提出方案,
报董事会批准后组织实施;
    (二) 对公司投资资产进行管理;
    (三) 依据公司经营方针,组织生产经营活动,在任期目标内努力提高管理
水平和经济效益,达到实现资产保值增值的目的;
    (四) 采取切实措施,推进公司的制度创新和技术进步,挖潜增效,增强公
司的发展能力;
    (五) 维护公司的社会形象,全面负责公司安全生产、治安保卫、环境保护、
确保产品质量等项工作;
    (六) 根据公司发展要求,编制公司发展规划、组织员工培训,建立结构合
理的经营团队;
    (七) 按照法律、法规规定,保障公司工会行使其职权,在决定与广大员工
切身利益有关的事宜时,应征求公司工会或职工代表大会的意见。
    第十条     总经理在行使上述职权时,可根据工作分工,分别授权具体分管的
高级管理人员行使部分职权;获授权的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再进行转授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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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一条   总经理在资金、资产运用等方面的权限依据《关于经营权限的规
定》执行。
    第十二条   总经理因故临时不能履行职权时,在征得董事会同意的情况下,
可指定一名副总经理代其主持工作。
    第十三条   副总经理对总经理负责,具体职责如下:
    (一)在总经理领导下开展工作;
    (二)根据总经理授权代行总经理部分职责;
    (三)根据公司投资计划和经营方针,组织分管的职能部门完成相关工作;
    (四)向总经理或总经理办公会议汇报工作,提出具体工作计划及建议;
    (五)完成公司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十四条 公司设董事会秘书一名,负责公司信息披露管理、投资者关系管
理、股东大会和董事会会议的筹备工作以及公司股权管理等事务,具体参照公司
《董事会秘书管理办法》。



                    第四章   总经理办公会议制度
    第十五条   总经理办公会议由总经理主持,总经理因故不能出席会议时,可
委托一名副总经理主持。
    第十六条   总经理办公会议每月召开一次;可根据公司业务需要随时召开临
时会议。公司每半年召开一次总经理例会。
    第十七条   总经理办公会议出席人员为:部门副经理以上管理人员,根据需
要也可通知其他相关人员参加。总经理例会由子(分、控股)公司总经理参加。
    第十八条   总经理办公会议议题由总经理(或总经理授权主持召开会议的副
总经理)确定,并事先通知与会者。
    第十九条   总经理办公会议对若干事项或专题事项进行讨论,广泛听取意见,
协调各方关系,最后作出决定。如遇意见不一致,总经理有权作出最后裁决,同
时将不同意见记录在案。
    第二十条   总经理办公会议所作出的决定,以会议纪要形式报总经理审定并
签署。总经理授权的副总经理主持召开总经理办公会议时,在总经理授权范围内
作出决定,以会议纪要形式报总经理审定并签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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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一条   总经理办公会议作出决定后,需要提请董事会审议的事项,由
总经理提交董事会审议。总经理职权范围内的事项,由行政综合部或相关职能部
门负责进行催办、落实。
    第二十二条   总经理办公会议的会务工作由行政综合部负责。行政综合部负
责收集议题、通知会议、承办会务及会议记录、整理会议纪要及文件保管、归档
等工作。
    第二十三条   出席会议人员要严格执行保密制度。



                          第五章    报告制度
    第二十四条   总经理应根据董事会要求,定期或不定期向董事会、监事会报
告工作,并接受董事会、监事会的监督检查。
    (一)定期报告
    1、年报、半年报、季报。由财务部门负责组织编制,在董事会的要求期限
内提交。
    2、 上一年度总结报告和下一年度工作计划。
    (二)临时报告
    1、重大合同的签订执行情况、资金运用情况和盈亏情况;
    2、董事会决议执行完毕后,总经理应向董事会报告;
    3、总经理权限内决定的事项(包括有关生产经营管理的规章等)。
    第二十五条   董事会认为有必要时,总经理应根据要求报告工作。
    第二十六条   总经理每年一次向职工代表大会通报工作,听取意见,并组织
实施职工代表大会提出的应由总经理处理的提案。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本细则自董事会通过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八条   本细则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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