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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同济科技: 未来三年(2017-2019年)股东回报规划2017-06-22  

						                      上海同济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未来三年(2017-2019年)股东回报规划

    为完善和健全上海同济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科学、持续、稳
定的分红决策和监督机制,积极回报股东,引导股东树立长期投资和理性投资理念,根据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
红有关事项的通知》(证监发[2012]37号)、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3号——上市
公司现金分红》(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3]43号)的指示精神以及《上海同济
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制定了未来三
年(2017-2019)股东回报规划(以下简称“本规划”):

    一、制定本规划考虑的因素

    公司致力于实现平稳、健康和可持续发展,综合考虑公司所处行业特点及其发展趋势,
结合公司战略发展目标、经营规划、盈利能力、股东诉求及市场环境等重要因素,建立对
投资者持续、稳定、科学的回报规划与机制,有效兼顾投资者的合理回报和公司的持续发
展,并对利润分配做出制度性安排,以保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

    二、制定本规划的原则

    公司重视股东合理投资回报,兼顾公司经营资金需求,在即期盈利保证持续经营和长
远发展的前提下,实施持续、稳定、科学的利润分配方案,积极回报股东。
    在制定现金分红具体方案时,董事会将认真研究和论证公司现金分红的时机、条件和
最低比例、调整的条件及其决策程序等事宜,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尊重独立
董事的意见,实行持续、稳定的利润分配政策,避免随意调整而降低对股东的回报水平,
特别是建立并落实持续、清晰、透明的现金分红政策,形成促进现金分红的约束机制。

    三、2017-2019年股东回报规划的具体事项

    (一)利润分配的原则
    公司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并兼顾公司未来的可持续发展,实行持续、稳定
的利润分配政策。

    (二)利润分配的形式
    公司可以采取现金、股票或现金与股票相结合的方式分配股利,在公司盈利及满足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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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常经营和长期发展的条件下,公司将优先采取现金方式分配股利;在满足现金分红条件时,
原则上每年进行一次利润分配,有条件的情况下可以进行中期分红。

    (三)利润分配的条件和比例

    1、现金分红的条件和比例
    公司拟实施现金分红时应至少同时满足以下条件:公司年度盈利且累计可分配利润为
正,如无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支出等事项发生,且能满足公司正常生产经营的资金需求。
    未来三年(2017-2019年),公司将严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
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在弥补亏损、足额提取法定公积金、任意公积金以后,公司
2017-2019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该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30%。
    公司在确定以现金方式分配利润的具体金额时,将充分考虑未来经营活动和投资活动
的影响,并充分关注社会资金成本、银行信贷和债权融资环境,以确保分配方案符合公司
全体股东的整体利益和中小股东对现金回报的诉求。
    2017-2019年每年度的具体利润分配方案将由公司董事会根据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
结合公司当年度盈利规模、现金流量状况、发展阶段、当期资金需求及中长期发展规划,
充分参考股东特别是公众投资者、独立董事和监事的意见制定,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后实施。

    2、股票股利的分配条件
    公司在经营情况良好,并且董事会认为公司股票价格与公司股本规模不匹配、发放股
票股利有利于公司全体股东整体利益时,可以在保证最低现金分红比例的条件下,提出股
票股利分配方案。

    (四)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公司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以及是
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并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提出差
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
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80%。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
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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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
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20%。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项规定处理。

    (五)利润分配政策调整的具体条件、决策程序和机制

    根据生产经营情况、投资规划、长期发展的需要以及外部经营环境,确有必要对《公
司章程》确定的利润分配政策进行调整或者变更的,由董事会负责制定调整或变更方案并
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股东大会审议利润分配政策变更事项时,必须经出席股东大会的
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并为中小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独立董事应对利润
分配政策的调整或变更事项发表明确独立意见,监事会发表审核意见。

    (六)利润分配政策的决策程序

    公司每年利润分配预案由公司管理层、董事会结合公司章程的规定、盈利情况、资金
需求和股东回报规划提出、拟定,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批准。独立董事
应对利润分配预案发表独立意见并公开披露。

    四、本次规划的决策、执行及调整机制

    1、公司股东回报规划预案由董事会根据公司战略发展目标、实际经营情况、盈利规模
及现金流量状况并结合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独立董事和监事的意见拟定,在公
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2、公司如因外部经营环境或自身经营状况发生重大变化而需要调整股东回报规划的,
应以股东权益保护为出发点,详细论证和说明原因,并严格履行决策程序。公司股东回报
规划的调整应在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五、附则

    1、本规划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等规定执行;
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
应及时修订本规划。
    2、本规划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上海同济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零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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