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华电:2009年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2009-07-31
北京市国枫律师事务所 内蒙华电2009 年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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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国枫律师事务所
关于内蒙古蒙电华能热电股份有限公司
2009年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国枫律股字[2009]076号
致:内蒙古蒙电华能热电股份有限公司
内蒙古蒙电华能热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贵公司”或“内蒙华电”)于2009
年7月31日在内蒙古呼和浩特市召开了2009年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会议”)。
北京市国枫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受贵公司之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出席贵
公司本次会议。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等现行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贵公司章程的规定,针对本次会议的召集与召开
程序、出席会议的人员资格、会议的提案、表决程序等相关程序事项,出具本法律意
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对本次会议所涉及的有关程序事项进行了审查,
查阅了公司提供的与本次会议有关文件的原件或复印件,并对有关问题进行了必要的
核查与验证。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贵公司股东大会会议之目的而使用,不得被任何人用于其他任
何目的。
本所律师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
和勤勉尽责精神,对贵公司提供的与本次会议有关的文件和事项进行了核查和验证,
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北京市国枫律师事务所 内蒙华电2009 年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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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查,贵公司董事会于2009年7月15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公开发布了《内蒙
古蒙电华能热电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09年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经合理查验,贵公司已在本次会议召开前以公告方式通知了各股东,该等通知载
明了本次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审议事项、股东出席现场会议的登记办法、贵公司
联系地址等事项。
(二)本次会议的召开
贵公司本次会议于2009年7月31日上午十时三十分在内蒙古呼和浩特市公司总部
如期召开,公司董事长吴景龙先生主持了本次会议。
经合理查验,贵公司董事会已在本次会议召开前通知全体股东,贵公司本次会议
内容与通知所载明的相关内容一致。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贵公司章程及有关法律、法规和
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会议人员的资格
经本所律师查验,出席公司本次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表共11人,代表股份数
1,452,537,829股,占公司总股本73.32%。
经本所律师验证,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身份真实有效,具备出席本次会议的资格,
有权对本次会议的审议事项进行审议并表决。
三、本次会议议案的表决程序与表决结果
(一)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
经合理查验,出席贵公司本次会议的各股东,以书面方式对《关于与北方联合电
力有限责任公司资产置换的议案》进行了表决,因本议案涉及关联交易,关联股东北
方联合电力有限责任公司回避表决。
贵公司股东大会连续举行,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监
票、计票以及当场清点、公布表决结果。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现场表决过程、表决权的行使及监票、计票的程序符合北京市国枫律师事务所 内蒙华电2009 年临时股东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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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公司章程及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公司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合法有
效。
(二)本次会议的表决结果
经查验,本次会议参加表决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为44,253,122股。本次会议的
表决结果如下:
前述议案由参加本次会议的非关联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性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贵公司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
格及表决程序符合现行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本次会议所形成的决议
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北京市国枫律师事务所 内蒙华电2009 年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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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页无正文,为北京市国枫律师事务所关于内蒙古蒙电华能热电股份有限公司2009
年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二份,经本所经办律师签字并加盖本所公章后生效。
负责人: 张利国 律师
北京市国枫律师事务所(盖章) 经办律师:李童云 律师
聂学民 律师
2009年7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