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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内蒙华电:2009年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2009-07-31  

						北京市国枫律师事务所 内蒙华电2009 年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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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市国枫律师事务所

    

    关于内蒙古蒙电华能热电股份有限公司

    

    2009年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国枫律股字[2009]076号

    

    致:内蒙古蒙电华能热电股份有限公司

    

    内蒙古蒙电华能热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贵公司”或“内蒙华电”)于2009

    

    年7月31日在内蒙古呼和浩特市召开了2009年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会议”)。

    

    北京市国枫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受贵公司之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出席贵

    

    公司本次会议。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等现行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贵公司章程的规定,针对本次会议的召集与召开

    

    程序、出席会议的人员资格、会议的提案、表决程序等相关程序事项,出具本法律意

    

    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对本次会议所涉及的有关程序事项进行了审查,

    

    查阅了公司提供的与本次会议有关文件的原件或复印件,并对有关问题进行了必要的

    

    核查与验证。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贵公司股东大会会议之目的而使用,不得被任何人用于其他任

    

    何目的。

    

    本所律师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

    

    和勤勉尽责精神,对贵公司提供的与本次会议有关的文件和事项进行了核查和验证,

    

    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北京市国枫律师事务所 内蒙华电2009 年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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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经查,贵公司董事会于2009年7月15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公开发布了《内蒙

    

    古蒙电华能热电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09年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经合理查验,贵公司已在本次会议召开前以公告方式通知了各股东,该等通知载

    

    明了本次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审议事项、股东出席现场会议的登记办法、贵公司

    

    联系地址等事项。

    

    (二)本次会议的召开

    

    贵公司本次会议于2009年7月31日上午十时三十分在内蒙古呼和浩特市公司总部

    

    如期召开,公司董事长吴景龙先生主持了本次会议。

    

    经合理查验,贵公司董事会已在本次会议召开前通知全体股东,贵公司本次会议

    

    内容与通知所载明的相关内容一致。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贵公司章程及有关法律、法规和

    

    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会议人员的资格

    

    经本所律师查验,出席公司本次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表共11人,代表股份数

    

    1,452,537,829股,占公司总股本73.32%。

    

    经本所律师验证,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身份真实有效,具备出席本次会议的资格,

    

    有权对本次会议的审议事项进行审议并表决。

    

    三、本次会议议案的表决程序与表决结果

    

    (一)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

    

    经合理查验,出席贵公司本次会议的各股东,以书面方式对《关于与北方联合电

    

    力有限责任公司资产置换的议案》进行了表决,因本议案涉及关联交易,关联股东北

    

    方联合电力有限责任公司回避表决。

    

    贵公司股东大会连续举行,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监

    

    票、计票以及当场清点、公布表决结果。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现场表决过程、表决权的行使及监票、计票的程序符合北京市国枫律师事务所 内蒙华电2009 年临时股东大

会的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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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贵公司章程及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公司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合法有

    

    效。

    

    (二)本次会议的表决结果

    

    经查验,本次会议参加表决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为44,253,122股。本次会议的

    

    表决结果如下:

    

    前述议案由参加本次会议的非关联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性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贵公司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

    

    格及表决程序符合现行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本次会议所形成的决议

    

    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北京市国枫律师事务所 内蒙华电2009 年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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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此页无正文,为北京市国枫律师事务所关于内蒙古蒙电华能热电股份有限公司2009

    

    年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二份,经本所经办律师签字并加盖本所公章后生效。

    

    负责人: 张利国 律师

    

    北京市国枫律师事务所(盖章) 经办律师:李童云 律师

    

    聂学民 律师

    

    2009年7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