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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内蒙华电: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制度(2010年4月)2010-04-23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制度

    内蒙古蒙电华能热电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制度

    (2010年4月)

    1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内蒙古蒙电华能热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内幕信息管理,加强内幕信息保密工作,以维护信息披露的公平原则,保护广大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内幕信息管理工作由董事会负责,董事会授权董事会秘书具体组织实施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

    公司法律与审计部具体负责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的日常登记管理工作。证券部具体负责公司信息披露管理、投资者关系管理,并统一负责与证券监管机关、证券交易所的协调、沟通、服务等工作以及与证券公司等机构及新闻媒体、股东的接待、咨询(询问)、服务工作。

    第三条 未经董事会批准或董事会秘书同意,公司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向外界泄露、报道、传送有关涉及公司内幕信息或按照有关规定需要进行公开披露但尚未披露的内容。 对外报道、传送的文件、软(磁)盘、录音(像)带、光盘等涉及内幕信息及尚未披露信息的,须经相关职能部门的主要负责人批准,经董事会秘书审核(并视重要程度呈报总经理/董事长或董事会审核)同意后,方可对外报道、传送。

    第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各部门、子公

    2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制度

    司主要负责人应当积极配合公司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情况以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变更情况。

    第二章 内幕信息及内幕人员的范围

    第五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是指为内幕人员所知悉的涉及公司的经营、财务或其他方面,并可能对公司股票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尚未公开是指公司尚未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刊物或网站上正式公开)。包括但不限于:

    (一) 公司尚未披露的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或业绩快报内容;

    (二) 公司回购股份、利润分配或以公积金转增股本的计划;

    (三) 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四) 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和重大的购置财产的决定;

    (五) 公司订立重要合同,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六) 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七) 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八) 公司的董事长,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或者经理发生变动;

    (九) 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

    (十) 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

    (十一) 董事会就发行新股或者其他再融资方案、股权激励方

    3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制度

    案形成相关决议;

    (十二) 公司对外提供重大担保;

    (十三) 公司尚未公开的并购、重组、定向增发、重大合同签署等活动;

    (十四) 会计政策、会计估计的重大变更;

    (十五) 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十六) 公司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或者被抵押、质押;

    (十七) 公司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十八)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采取强制措施;

    (十九) 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宣告无效;

    (二十)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上述事项涉及“重大”标准或具体金额的,应当比照适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关于应当披露的交易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条 本制度所指的需要报备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是指内幕信息公开前能直接或者间接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员,包括但不限于以下直接或者间接获取了公司内幕信息的人员:

    (一)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因所担任职务可以获取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人员;

    4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制度

    (三)可能影响上市公司证券交易价格的重大事件的收购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或交易对手方及其关联方,以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四)由于所任公司职务可以获取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人员;

    (五)因履行工作职责获取公司内幕信息的外部单位及个人;

    (六)为重大事件制作、出具证券发行保荐书、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法律意见书、财务顾问报告、资信评级报告等文件的各证券服务机构,以及参与重大事件的咨询、制定、论证等各环节的相关单位有关人员;

    (七)前述(一)、(二)、(四)项下规定的自然人配偶、子女和父母;

    (八)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知情人员。

    第三章 内幕信息的保密管理

    第七条 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对其知晓的内幕信息负有保密的责任,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不得擅自以任何形式对外泄露,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买卖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的证券及其衍生品种。

    第八条 公司全体董事、监事、高管及其他知情人员在公司信息尚未公开披露前,应将信息知情范围控制到最小。

    第九条 有机会获取内幕信息的内幕人员不得向他人泄露内幕信息内容、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为本人、亲属或他人谋利。

    5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制度

    第十条 经常从事有关可以获取内幕信息工作的证券、财务等岗位的相关人员,在有利于内幕信息的保密和方便工作的前提下,应具备独立的办公场所和专用的办公设备。

    第十一条 公司内幕信息尚未公布前,内幕人员不得将有关内幕信息内容向外界泄露、报道、传送,不得在公司内部网站上以任何形式进行传播和粘贴。公司应保证第一时间在证监会指定报刊和网站披露信息,在其他公共传播媒体披露的信息不得先于证监会指定报刊和网站。

    第十二条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在讨论涉及可能对公司股票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时,应将信息知情范围控制到最小。如果该事项已在市场上流传并使公司股票价格产生异动时,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应立即告知公司,以便公司及时予以澄清。市场影响十分严重的,可直接向中国证监会内蒙古监管局或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十三条 公司向大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外的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员须提供未公开信息的,应在提供之前,确认已经与其签署保密协议或者取得其对相关信息保密的承诺。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审议和表决非公开信息议案时,应认真履行职责,关联方董事应回避表决。对大股东、实际控制人没有合理理由要求公司提供未公开信息的,公司董事会应予以拒绝。

    第十五条 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滥用其股东权利、支配地位要求公司向其提供内幕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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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章 内幕信息知情人备案管理

    第十六条 公司应如实、完整记录内幕信息在公开前的报告传递、编制、审核、披露等各环节所有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以及知情人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和和内幕信息的内容。

    第十七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各职能部门、直属企业、全资或控股子公司应当积极配合公司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已发生或拟发生重大事件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情况以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变更情况。

    第十八条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关联人、收购人、交易对方、证券服务机构等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当积极配合公司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已发生或拟发生重大事件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情况以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变更情况。

    第十九条 公司应加强对公司各部门、分公司、控股子公司及参股公司的内幕信息管理,明确内部报告义务、报告程序和有关人员的信息披露职责。

    第二十条 公司对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姓名、身份证号、证券帐户、工作单位、职务、知悉的内幕信息、知悉的途径及方式、知悉的时间以及所签署的保密条款。具体见附件: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

    第二十一条 法律事务部应于相关人员知悉内幕信息的同时登记备案,登记备案材料保存年限不少于10年。

    第二十二条 公司须按照内蒙古证监局的有关规定,对内幕

    7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制度

    信息知情人进行及时报备。其中,涉及公司并购重组、发行证券、收购、合并、分立、回购股份、股权激励的内幕信息,应在内幕信息公开披露后5个交易日内,按照要求将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报送中国证监会内蒙古监管局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

    第五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三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违反本规则擅自泄露内幕信息,或利用内幕信息进行内幕交易或者建议他人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的,视情节轻重,由公司董事会对相关责任人给予相应的行政及经济处罚。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等监管部门的处分不影响公司对其处分。

    第二十四条 对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内幕交易或者建议他人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的行为,公司应及时进行自查和做出处罚决定,并将自查和处罚结果报送中国证监会内蒙古证监局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

    第二十五 为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出具专项文件的证券服务机构及其人员,公司控股股东、公司的实际控制人,若擅自披露公司内幕信息,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保留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二十六 内幕信息知情人违反本制度,在社会上造成严重后果、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失,构成犯罪的,将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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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八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公司法》、《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公平信息披露指引》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 本制度与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其他规范性文件有冲突时,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其他规范性文件执行,同时须及时修订本制度。

    内蒙古蒙电华能热电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O一O年四月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制度

    附件:

    内蒙华电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

    填表时间: 年 月 日

    本人姓名

    工作单位

    职 务

    身 份 证 号

    股 票 帐 户

    是否签署保密协议*

    知悉的内幕信息

    知悉的途径及方式

    知悉的时间

    填表前是否持有内蒙华电股票、证券或其衍生品种(若有,请填持有证券种类及数量)

    配偶姓名

    身 份 证 号

    股 票 帐 户

    填表前是否持有内蒙华电股票、证券或其衍生品种(若有,请填持有证券种类及数量)

    其他关联人(包括子女、父母)

    姓 名

    职 务

    子女身份证号

    姓 名

    身 份 证 号

    股 票 帐 户

    填表前上述其他关联人是否持有内蒙华电股票、证券或其衍生品种(若有,请填写持有人姓名、证券种类及数量)

    本人签字确认

    *:本栏外部信息使用人填写,因公获取公司内幕信息的,填写其所在单位与公司签署保密协议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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