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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内蒙华电:2009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2010-06-11  

						北京市国枫律师事务所

    关于内蒙古蒙电华能热电股份有限公司

    2009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国枫律股字[2010]078 号

    致:内蒙古蒙电华能热电股份有限公司

    内蒙古蒙电华能热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贵公司”或“内蒙华电”)于2010

    年6月11日在内蒙古呼和浩特市贵公司会议室召开了2009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

    次会议”)。北京市国枫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受贵公司之委托,指派本

    所律师出席贵公司本次会议。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

    司法》”)等现行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贵公司章程的规定,针对本次会议的

    召集与召开程序、出席会议的人员资格、会议的提案、表决程序和结果等相关程序事

    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对本次会议所涉及的有关程序事项进行了审查,

    查阅了贵公司提供的与本次会议有关文件的原件或复印件,并对有关问题进行了必要

    的核查与验证。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贵公司股东大会会议之目的而使用,不得被任何人用于其他任

    何目的。

    本所律师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

    和勤勉尽责精神,对贵公司提供的与本次会议有关的文件和事项进行了核查和验证,

    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2

    经查,贵公司董事会于2010年5月20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及上

    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公开发布了《关于召开2009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本次会议召

    开时间确定为2010年6月11日。

    经合理查验,贵公司已在本次会议召开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本次会议召开的

    时间、地点、审议事项、股东出席会议的登记办法、贵公司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等

    事项。

    (二)本次会议的召开

    贵公司本次会议于2010年6月11日上午10时在内蒙古呼和浩特市贵公司会议室如

    期召开,由贵公司董事长吴景龙先生主持。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

    贵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会议人员以及召集人的资格

    经本所律师查验,出席贵公司本次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共6人,代表股份

    1,443,277,338股,占贵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为72.85%。

    出席本次会议的还有贵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本次会议的召集人为贵公司董事会。

    经本所律师验证,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身份真实有效,具备出席本

    次会议的资格,有权对本次会议的审议事项进行审议并表决;出席本次会议的人员及

    本次会议的召集人的资格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贵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本次会议各项议案的表决程序与表决结果

    (一)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3

    经合理查验,出席贵公司本次会议的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以书面方式对以下议

    案进行了表决:

    1、《董事会2009 年度工作报告》;

    2、《独立董事2009 年度述职报告》;

    3、《监事会2009 年度工作报告》;

    4、《2009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5、《关于2009 年度利润分配的议案》;

    6、《2009 年年度报告》及《2009 年年度报告摘要》;

    7、《关于聘用2010 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8、《关于合资建设上都三期工程的议案》。

    贵公司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贵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监票并当

    场清点、公布了表决结果。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现场表决过程、表决权的行使及计票、监票的程序符合

    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贵公司章程的规定。贵公司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合法

    有效。

    (二)本次会议的表决结果

    经查验,本次会议参加表决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为1,443,277,338股,占贵公

    司总股本72.85%。前述第1至7项议案由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

    的100%通过;第8项议案因涉及关联交易,贵公司控股股东北方联合电力有限责任公

    司在本项议案中回避表决,本项议案由出席本次会议的非关联股东或股东代理人所持

    表决权的100%通过。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贵公司

    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性意见4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贵公司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

    格及表决程序符合现行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贵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

    会议所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5

    (此页无正文,为北京市国枫律师事务所关于内蒙古蒙电华能热电股份有限公司2009

    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二份,经本所经办律师签字并加盖本所公章后生效。

    负责人 张利国 律师

    北京市国枫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 李童云 律师

    李 薇 律师

    2010 年6 月1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