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华电:2009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2010-06-11
北京市国枫律师事务所
关于内蒙古蒙电华能热电股份有限公司
2009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国枫律股字[2010]078 号
致:内蒙古蒙电华能热电股份有限公司
内蒙古蒙电华能热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贵公司”或“内蒙华电”)于2010
年6月11日在内蒙古呼和浩特市贵公司会议室召开了2009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
次会议”)。北京市国枫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受贵公司之委托,指派本
所律师出席贵公司本次会议。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
司法》”)等现行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贵公司章程的规定,针对本次会议的
召集与召开程序、出席会议的人员资格、会议的提案、表决程序和结果等相关程序事
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对本次会议所涉及的有关程序事项进行了审查,
查阅了贵公司提供的与本次会议有关文件的原件或复印件,并对有关问题进行了必要
的核查与验证。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贵公司股东大会会议之目的而使用,不得被任何人用于其他任
何目的。
本所律师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
和勤勉尽责精神,对贵公司提供的与本次会议有关的文件和事项进行了核查和验证,
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2
经查,贵公司董事会于2010年5月20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及上
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公开发布了《关于召开2009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本次会议召
开时间确定为2010年6月11日。
经合理查验,贵公司已在本次会议召开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本次会议召开的
时间、地点、审议事项、股东出席会议的登记办法、贵公司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等
事项。
(二)本次会议的召开
贵公司本次会议于2010年6月11日上午10时在内蒙古呼和浩特市贵公司会议室如
期召开,由贵公司董事长吴景龙先生主持。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
贵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会议人员以及召集人的资格
经本所律师查验,出席贵公司本次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共6人,代表股份
1,443,277,338股,占贵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为72.85%。
出席本次会议的还有贵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本次会议的召集人为贵公司董事会。
经本所律师验证,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身份真实有效,具备出席本
次会议的资格,有权对本次会议的审议事项进行审议并表决;出席本次会议的人员及
本次会议的召集人的资格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贵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本次会议各项议案的表决程序与表决结果
(一)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3
经合理查验,出席贵公司本次会议的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以书面方式对以下议
案进行了表决:
1、《董事会2009 年度工作报告》;
2、《独立董事2009 年度述职报告》;
3、《监事会2009 年度工作报告》;
4、《2009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5、《关于2009 年度利润分配的议案》;
6、《2009 年年度报告》及《2009 年年度报告摘要》;
7、《关于聘用2010 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8、《关于合资建设上都三期工程的议案》。
贵公司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贵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监票并当
场清点、公布了表决结果。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现场表决过程、表决权的行使及计票、监票的程序符合
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贵公司章程的规定。贵公司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合法
有效。
(二)本次会议的表决结果
经查验,本次会议参加表决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为1,443,277,338股,占贵公
司总股本72.85%。前述第1至7项议案由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
的100%通过;第8项议案因涉及关联交易,贵公司控股股东北方联合电力有限责任公
司在本项议案中回避表决,本项议案由出席本次会议的非关联股东或股东代理人所持
表决权的100%通过。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贵公司
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性意见4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贵公司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
格及表决程序符合现行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贵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
会议所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5
(此页无正文,为北京市国枫律师事务所关于内蒙古蒙电华能热电股份有限公司2009
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二份,经本所经办律师签字并加盖本所公章后生效。
负责人 张利国 律师
北京市国枫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 李童云 律师
李 薇 律师
2010 年6 月1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