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华电:第六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决议公告2010-09-20
股票简称:内蒙华电 股票代码:600863 编号:临2010-012
内蒙古蒙电华能热电股份有限公司
第六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本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
对本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内蒙古蒙电华能热电股份有限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
议于2010 年9 月以通讯方式召开。
提议召开本次会议的会议通知于9 月8 日发出,本次会议的召
集、召开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议定事项合
法有效。公司董事审阅了本次会议的有关资料,在保证公司所有董
事信息和意见表达畅通的情况下,于2010 年9 月17 日形成如下决
议:
一、审议批准了公司《关于合资建设上都三期工程的议案》;
同意:5 票;反对:0 票;弃权0 票。
关联董事吴景龙、铁木尔、王永夫、石维柱、张纲、李国宝、
叶才回避表决。
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审查了公司拟投资内蒙古上都第二发电有
限责任公司(暂定名),参与上都三期工程建设的有关事项,认为
继续投资建设上都三期工程是可行的,投资建设该工程,有利于公
司的进一步发展。本次上都电厂三期工程股东方出资比例的调整,
并未影响公司在该项目中的出资比例。同意提请公司董事会审议相
关事项。2
公司独立董事审议了公司拟出资内蒙古上都第二发电有限责
任公司(暂定名),投资上都三期工程建设的有关事项,认为继续
投资建设上都三期工程是可行的,投资建设该工程,有利于公司的
进一步发展,同意进行该项投资。本次上都电厂三期工程股东方出
资比例的调整,并未影响公司在该项目中的出资比例。
为进一步加快内蒙古自治区能源基地建设,充分利用当地资
源,满足当地及华北地区经济增长对电力负荷的需求,2010 年4
月21 日,公司与北方联合电力有限责任公司签署了《组建内蒙古
上都第二发电有限责任公司投资建设上都电厂三期工程协议书》,
与北方联合电力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北方公司”)共同出
资组建内蒙古上都第二发电有限责任公司(暂定名),投资建设上
都电厂三期工程。其中本公司出资51%,北方公司出资49%。并已
经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以及公司2009 年年度股东大会
审议批准(详见公司临2010-005 号及临2010-010 号公告)。
考虑北京能源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要求以及各方在内蒙古上
都发电有限责任公司(上都电厂一、二期工程)的良好合作,经本
公司、北京能源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北方联合电力有限责任公
司友好协商,本着友好合作、互惠互利的原则,三方于近期重新签
署了《组建内蒙古上都第二发电有限责任公司(暂定名)投资建设
上都电厂三期扩建工程框架协议书》。
根据财政部相关会计准则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
公司与北方公司构成关联方关系,公司上述合资建设经营上都三期
项目的行为构成关联交易,审议本事项时关联董事回避表决。
(一)、交易概述3
公司与北京能源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北方联合电力有限责
任公司本着友好合作、互惠互利的原则,依据《公司法》及有关规
定,共同自愿出资成立有限责任公司,投资建设上都电厂三期工程
及其后续扩建工程。
合作各方名称:甲方:内蒙古蒙电华能热电股份有限公司
乙方:北京能源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丙方:北方联合电力有限责任公司
协议主要内容:
组建内蒙古上都第二发电有限责任公司(最终名称以登记注册
机关批准的为准),投资建设上都电厂三期及其后续工程,本期工
程规划建设两台660MW 燃煤机组。
本期工程动态投资总额暂定为50.8676 亿元人民币(最终以项
目竣工决算为准)。注册资本金为发电工程投资总额的20%,暂定
为10.1735 亿元人民币。其中:甲方出资5.1885 亿元人民币(最
终以项目竣工决算为准),占注册资本总额的51%;乙方出资2.6451
亿元人民币(最终以项目竣工决算为准),占注册资本总额的26%;
丙方出资2.3399 亿元人民币(最终以项目竣工决算为准),占注
册资本总额的23%。三方全部以现金方式出资。
该公司成立后,股东各方所认缴的注册资本金按同期同比例原
则,根据股东会确定的时间和金额注入(两年)。股东全部缴纳出
资后,必须经法定的验资机构验资,并出具出资证明。
后续扩建工程各方出资比例按协议规定执行。
投资总额与注册资本之间的差额部分,由该公司向银行贷款。
合资经营期自公司成立之日起30 年(包括建设期)。营业执4
照签发之日为该公司正式成立之日。
(二)、交易方介绍
乙方:北京能源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北京能源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京能集团”)注
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永安里16 号CBD 国际大厦,企业类型:有
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陆海军,注册资本:人民币88 亿元。
北京能源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成立于2004 年12 月,由原北
京国际电力开发投资公司和北京市综合投资公司通过合并重组方
式组建的大型国有投资集团公司,截至2009 年12 月底,京能集团
总资产927.04 亿元,净资产322.34 亿元。
京能集团是北京市人民政府出资设立,授权北京市人民政府国
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履行出资人职责,并按照《公司法》规范设
立的国有独资公司。集团经营管理着北京市政府电力、节能等相关
的投资基金,担负着首都电力、能源项目的投资与建设,节能技术
及新能源、可再生能源产品的开发,以及协助制订北京市能源发展
战略规划等任务。京能集团投资项目涉及电力能源、房地产与基础
设施、高新技术、金融证券等领域,是北京市电力能源建设的投融
资主体。
丙方:北方联合电力有限责任公司
北方公司为本公司控股股东,持有本公司71.08%的股份,公
司与北方公司构成关联方关系。北方公司注册地址:内蒙古呼和浩
特市锡林南路169 号,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吕
慧,注册资本:人民币100 亿元。5
北方公司成立于2004 年元月,系根据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
关于内蒙古电力体制改革的总体部署设立。该公司主营业务为:开
发、投资、建设、运营电力、热力、煤炭资源、铁路及配套基础设
施项目;电力、热力生产供应。
主要财务数据如下:截止2009 年12 月31 日总资产660.56
亿元,实收资本100 亿元,主营业务收入151.88 亿元。
(三)、项目简介
详见公司2010 年4 月24 日临2010-005 号公告。
(四)、交易目的以及本次交易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认为,出资建设上都三期项目,可以进一步调整公司机组
结构,降低能源消耗。从上都电厂一、二期工程(上都发电有限责
任公司)目前盈利状况来看,预计上都电厂三期工程盈利能力较好,
投资该工程对公司是有利的。同时本次上都电厂三期工程股东方出
资比例的调整,并未影响公司在该项目中的出资比例。
依据公司章程以及其他相关规定,上述公司与控股股东北方联
合电力有限责任公司共同投资事宜属关联交易,董事会表决该事项
时,关联董事吴景龙、铁木尔、王永夫、石维柱、张纲、李国宝、
叶才需回避表决。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该事项还需提请公司股东
大会审议批准,股东大会审议该事项时关联股东北方公司回避表
决。股东大会召开时间另行通知。
二、审议批准了公司《关于包头第二热电厂储灰池等部分土地
处置的议案》。
同意:5 票;反对:0 票;弃权0 票。6
关联董事吴景龙、铁木尔、王永夫、石维柱、张纲、李国宝、
叶才回避表决。
公司独立董事审议了公司关于包头第二热电厂储灰池等部分
土地处置的议案,认为该土地处置未损害公司利益,同意提请董事
会审议批准。
为落实包头市城市整体规划,改善地区环境,包头市青山区政
府拟建设包头市奥林匹克公园。按照包头市城市整体规划,内蒙古
蒙电华能热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内蒙华电”、“公司”、
“本公司”)租赁给北方联合电力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北方
公司”)包头第二热电厂的部分土地在规划的奥林匹克公园内,这
部分土地包括:储灰池和储灰池西侧取土用地以及部分排灰管道用
地。
为妥善解决上述土地有关问题,包头市青山区人民政府、北方
联合电力有限责任公司以及本公司经协商签署了《关于包头市青山
区人民政府使用内蒙古蒙电华能热电股份有限公司储灰池土地的
框架协议》。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公司与北方公司构成关联
方关系,公司上述行为构成关联交易。
(一)、土地基本情况
该部分土地位于包头市青山区青山路以南,四道沙河以东,分
别为粉煤灰储灰池1590 亩及储灰池175 亩工业取土用地,合计1765
亩。属于内蒙华电所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其中一部分。
1965 年国家以划拨形式拨给原包头第二热电厂的土地,并且
规定了土地的用途,其中:储灰池、排灰管道用途不能变更。7
1993 年内蒙古自治区政府对包头第二热电厂进行了股份制改
制成立内蒙华电时,按照自治区政府的批复,将土地使用权评估作
价入股。由于历史遗留问题等因素,后续未能办理作价入股产权登
记手续。
2009 年内蒙华电与控股股东北方公司实施了资产置换,内蒙
华电将包头第二热电厂转让给北方公司,但是,土地使用权保留在
内蒙华电。内蒙华电与北方公司签订了土地租赁协议,租赁期为
35 年,按无形资产摊销收取租赁费。
目前,储灰池已废弃多年,灰场粉煤灰暴露较多,污染严重,
而西侧工业取土用地已盖满房屋,拆迁以及污染治理成本巨大。
(二)、协议主要内容
协议各方名称:甲方:包头市青山区人民政府
乙方:北方联合电力有限责任公司
丙方:本公司
协议主要内容:
鉴于上述相关土地已废弃,环保治理成本较高,而企业又不能
自行改变用途进行开发等原因,相关土地评估价值预计不会高于环
保治理成本,因此内蒙华电同意将相关土地交由包头市青山区政府
统一规划、开发、治理。
包头市青山区政府确认相关土地为内蒙华电作价入股土地,并
承诺协助内蒙华电尽快办理其余土地(厂区、新灰场)的产权登记
手续。
北方公司承诺支付给内蒙华电的土地租赁费额度不变,保证上
市公司利益不受损失。8
包头市青山区政府承诺给北方公司包头第二热电厂提供其他
土地使用,但土地使用权人为内蒙华电,具体协议另行签署。
(三)、交易方介绍
乙方:北方联合电力有限责任公司
北方公司为本公司控股股东,持有本公司71.08%的股份,公
司与北方公司构成关联方关系。北方公司注册地址:内蒙古呼和浩
特市锡林南路169 号,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吕
慧,注册资本:人民币100 亿元。
北方公司成立于2004 年元月,系根据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
关于内蒙古电力体制改革的总体部署设立。该公司主营业务为:开
发、投资、建设、运营电力、热力、煤炭资源、铁路及配套基础设
施项目;电力、热力生产供应。
主要财务数据如下:截止2009 年12 月31 日总资产660.56
亿元,实收资本100 亿元,主营业务收入151.88 亿元。
(四)、交易目的以及本次交易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认为,由于上述在包头市城市规划范围内的属于内蒙华电
租赁给北方公司包头第二热电厂的部分土地已废弃,环保治理成本
较高,而企业又不能自行改变用途进行开发等原因,相关土地评估
价值预计不会高于环保治理成本,将该部分土地交由包头市青山区
政府统一规划、开发、治理,有利于公司发展,公司利益将不受损
失。
依据公司章程以及其他相关规定,上述公司与控股股东北方联
合电力有限责任公司事宜属关联交易,董事会表决该事项时,关联9
董事吴景龙、铁木尔、王永夫、石维柱、张纲、李国宝、叶才回避
表决。
上述议案的备查资料如下:
1.经与会董事签字确认的董事会决议;
2.经独立董事签字确认的独立董事意见;
3.经与会监事签字确认的监事会决议;
4.组建内蒙古上都第二发电有限责任公司(暂定名)投资建设
上都电厂三期工程框架协议;
5.国家能源局国能电力[2009]269 号文;
6、关于包头市青山区人民政府使用内蒙古蒙电华能热电股份
有限公司储灰池土地的框架协议。
特此公告
二O一O年九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