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华电:关于签署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2012-03-20
证券简称:内蒙华电 证券代码:600863 编号:临 2012-003
内蒙古蒙电华能热电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署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
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内蒙古蒙电华能热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经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
[2011]1719号文核准,非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60,000万股,发
行 价 格 为 7.76 元 / 股 。 本 次 发 行 的 募 集 资 金 净 额 为 人 民 币
456,202.82万元,募集资金到位情况已于2012年3月14日经信永
中和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验证,并出具了
XYZH/2011A1049-2号《验资报告》。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
保护投资者权益,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规范上市公司募
集资金使用的通知》、上海证券交易所《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
司募集资金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公司和保荐人招商证
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招商证券”)与募集资金开户行中
国民生银行北京北太平庄支行(以下简称“开户行”)于2012
年3月15日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协议约定的主要
条款如下:
一、公司已在开户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
户”),账号为0116014140001050,该专户仅作为公司本次非公
开发行后的募集资金存储、使用专户,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二、公司和开户行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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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有关法
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三、招商证券作为公司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
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招商证券应当依据《募集资金管理办法》以及公司制订的募集资
金管理制度履行其保荐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
方式行使其监督权。公司和开户行应当配合招商证券的调查与查
询。招商证券每季度对公司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
存储情况。
四、公司授权招商证券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刘奇、帅晖可以随
时到开户行查询、复印公司专户的资料;开户行应及时、准确、
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开户行查询公司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
的合法身份证明;招商证券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开户行查询公
司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开户行按月(每月10日前)向公司出具对账单,并抄送
招商证券。开户行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六、公司1次或12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
万元且达到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
集资金净额”)的20%,公司和开户行应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招
商证券,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招商证券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招
商证券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开户行,
同时按本协议第十四条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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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八、协议任何一方如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各自在本协议中的
各项责任和义务,即构成违约,应向对方承担违约赔偿责任。
如果开户行连续三次未及时向招商证券出具对账单或向招
商证券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招商证券调查专
户情形的,公司有权或者招商证券有权要求公司单方面终止本协
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九、本协议自公司、开户行、招商证券三方法定代表人/主
要负责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或盖章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或合同
专用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或招商
证券持续督导期结束之日(以时间较早者为准)止失效。
招商证券义务至持续督导期结束之日,即2013年12月31日解
除。
十、因本协议引起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由协议签
订各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协议签订各方一致同意按以下方
式解决: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并按其仲裁规
则进行仲裁。
特此公告。
2012年3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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