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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内蒙华电:公司章程修正案2012-07-17  

						               证券简称:内蒙华电   证券代码:600863   编号:临 2012-011



              内蒙古蒙电华能热电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修正案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
    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
的通知》,公司章程中相关内容条款需按照新的规章制度进行修订,
拟修订如下:
    第四十四条关于股东大会行使职权的有关内容,增加第六款内
容“审议批准公司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或变更方案”,以后各款序
号顺延。
    第八十一条关于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通过事项的有关内容,增
加第六款内容“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或变更”,以后各款序号顺延。
    第一百一十二条关于董事会行使职权的有关内容,增加第五款
内容“制订公司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或变更方案”,以后各款序号
顺延。

    第一百六十条关于公司利润分配政策的有关内容,原为:“公

司利润分配政策为:

    (一)、弥补亏损;

    (二)、提取法定公积金;

    (三)、提取任意公积金;

    (四)、支付普通股股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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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利润分配具体方案及政策,由公司董事会提出,经股东大

会批准后实施。

   公司利润分配政策应保持连续性和稳定性。

   公司利润分配方式可以采取现金或者股票方式分配。

   公司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回报,实施积极的利润分配办法。在

公司实现盈利状况下,公司连续三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

一般情况下不少于三年年均可分配的利润的百分之三十。
       公司在盈利状况下,若不进行现金利润分配,公司董事会应当
详细说明并披露具体原因以及未用于分红的资金留存公司的用途,
独立董事应当就此事项发表独立意见。”

   拟修订为:“公司的利润分配应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

利润分配政策应保持连续性和稳定性。

       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为:

   (一)利润分配的形式:公司可以采取派发现金股利或派发股

票股利或两者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利润分配;

       (二)现金分红的具体条件:以公司按照本章程第一百五十七

条的规定弥补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后仍有盈利为前提;

       (三)现金分红的期间间隔和最低比例:最近三年以现金方式

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最近三年实现的可分配平均利润的百分之三

十;

       (四)发放股票股利的条件:公司可以根据年度的盈利情况及

现金流状况,在保证最低现金分红比例和公司股本规模及股权结构

合理的前提下,进行股票股利分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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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在发生以下情形时,公司可不进行本款所述的利润分

配:

   若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者购买设备的

累计支出达到或者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且超过

5,000万元人民币的;

   公司董事会在符合前款规定的现金分红的具体条件下未作出现

金分红预案的,应当在定期报告中详细说明并披露具体原因以及未

用于分红的资金留存公司的用途,独立董事应当就此事项发表独立

意见。

   公司利润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分配利润的范围。
       公司存在股东违规占用公司资金情况的,公司应当扣减该股东
所分配的现金红利,以偿还其占用的资金。”
   增加第一百六十一条:“在发生以下情形时,公司可依据本章程
规定的程序调整或变更利润分配政策:
   (一)、因国家有关主管部门对上市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颁布新
的法律法规或规范性文件而需对利润分配政策进行调整或变更的;
   (二)、因外部环境或公司自身经营状况发生较大变化而需对利
润分配政策进行调整或变更的;
   (三)、从保护股东权益的角度出发,需对公司利润分配政策进
行调整或变更的;
   (四)、从维护公司正常持续发展的角度出发,需对公司利润分
配政策进行调整或变更的;
   公司拟对本章程确定的利润分配政策进行调整或变更时,应由
公司董事会组织详细论证并制订调整或变更方案,独立董事对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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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表独立意见。利润分配政策调整或变更方案在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并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可生
效。”
    增加第一百六十二条:“公司应当在定期报告中详细披露利润分
配政策的制定及执行情况,说明是否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股东大
会决议的要求,分红标准和比例是否明确和清晰,相关的决策程序
和机制是否完备,独立董事是否尽职履责并发挥了应有的作用,中
小股东是否有充分表达意见和诉求的机会,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是
否得到充分维护等。对利润分配政策进行调整或变更的,还要详细
说明调整或变更的条件和程序是否合规和透明等。”
    增加第一百六十三条:“一个会计年度结束后,公司董事会可根
据本章程第一百六十条规定的利润分配政策拟定利润分配方案,独
立董事对方案发表独立意见。利润分配方案在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并
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方可生效。
    股东大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时,应当通过多种渠道
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
意见和诉求,并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原第一百八十四条、第一百八十五条中有关“因有本章程和第一
百八十三条…..”的描述,因序号顺延,修订为“因有本章程和第一
百八十六条…..”。
    章程以后各条序号顺延。
    本修正案还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二○一二年七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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