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华电: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工作制度(2012年10月)2012-10-26
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工作制度
内蒙古蒙电华能热电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工作制度
(2012 修订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内蒙古蒙电华能热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工作,确保董事会专门委员会的工作
效率和科学决策,健全公司的法人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
规则》、《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以及《内蒙古蒙电华能热电股份有限
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董事会各专门委员会是董事会内部设立的专门
工作机构。公司设立董事会战略决策委员会、审计委员会、提
名委员会以及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第三条 公司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委员由公司董事出任,由董事
会选举产生。
董事会各专门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
选可以连任。
董事会各专门委员会成员由每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选举。每一
届董事会任期内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
格,并由董事会根据本制度的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二章 一般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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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工作制度
第四条 董事会各专门委员会根据公司发展的需要可不定期
召开会议。会议通知及材料于会议召开前七天由各专门委员会主任
委员或主任委员委托的人员送达全体委员。在紧急情况下,在保证
各委员会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的前提下,召开临时会议可以不
受前款通知时间的限制。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
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主持。
第五条 董事会各专门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
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
须经全体委员过半数通过。
董事会各专门委员会会议可以采取现场方式,也可以采取通讯
方式进行。委员的表决方式分为同意、反对、弃权三种形式
第六条 凡属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工作内容的有关事项,需在专
门委员会内由二分之一以上成员形成一致意见后方可提交董事会
审议。
对于某些有时间限制的特殊事项,或董事会专门委员会经两次
会议仍不能由二分之一以上成员形成一致意见的事项,可直接提交
董事会审议,但在董事会审议该事项时持不同意见的董事会专门委
员会成员有权作出相关说明,由出席董事会的全体董事在充分考虑
不同意见后直接作出决议。
第七条 董事会各专门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邀请公司董事、监
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或其他相关人员列席会议。
第八条 如有必要,董事会各专门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
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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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工作制度
第九条 董事会各专门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
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办法的规定。
第十条 董事会各专门委员会会议应当有会议记录和决议,出
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及决议上签名;会议记录和决议由公
司董事会秘书保存。
董事会各专门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
式报公司董事会。
第十一条 董事会各专门委员会可以委托董事会秘书或公司
其他人员对各专门委员会的会议资料进行准备或整理,进行会议的
筹备、会议记录或起草决议等工作。
第十二条 董事会各专门委员会委员及被邀请列席会议的人
员,参与会议筹备、记录等事项的人员均应保守秘密,不得将董事
会各专门委员会的会议内容向他人泄露。
第三章 战略委员会工作制度
第十三条 为适应公司战略管理需要,增强公司核心竞争力,
确定公司发展规划,健全投资决策程序,加强决策科学性,提高重
大投资决策的效益和决策的质量,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有关法
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设立董事会战略委员会。
第十四条 董事会战略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工作机
构,主要负责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和重大投资决策进行研究并提出
建议。
第十五条 战略委员会由五名董事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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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条 战略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
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以上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十七条 战略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公司
董事长担任。
第十八条 战略委员会可以下设投资评审小组,投资评审小
组组长由战略委员会委任报董事会备案,评审小组成员由战略委员
会在公司相关部门指定人员兼职。
第十九条 战略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规划、经营指标和业务计划进行
研究并提出建议;
(二)、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投资、融
资方案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三)、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资本运作、
资产经营项目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四)、对其他影响公司发展的重大事项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五)、对公司下属子公司的经营指标(包括但不限于年度收
入、利润目标)及业务计划,提出指导性意见;
(六)、对以上事项的实施进行检查;
(七)、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二十条 战略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
事会审议决定。
第二十一条 投资评审小组或公司相关职能部门需根据战
略委员会的要求,负责做好战略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提供
公司有关方面的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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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由公司有关部门或控股(参股)企业的负责人上报重
大投资融资、资本运作、资产经营项目的意向、初步可行性报告以
及合作方的基本情况等资料;
(二)、由投资评审小组进行初审,签发立项意见书,并报战
略委员会备案;
(三)、公司有关部门或者控股(参股)企业对外进行协议、
合同、章程及可行性报告等洽谈并上报投资评审小组;
(四)、由投资评审小组进行评审,签发书面意见,并向战略
委员会提交正式提案。
第二十二条 战略委员会根据投资评审小组的提案召开会
议,进行讨论,将讨论结果提交董事会,同时反馈给投资评审小组。
第二十三条 投资评审小组组长、副组长可列席战略委员会
会议,必要时亦可邀请公司董事、监事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
议。
第四章 提名委员会工作制度
第二十四条 为规范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聘工作,
优化董事会组成,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公
司章程》,设立董事会提名委员会。
第二十五条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工作
机构,主要负责对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人选、选择标准和程
序进行选择并提出建议。
第二十六条 提名委员会成员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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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两人。
第二十七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
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以上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二十八条 提名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独
立董事委员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在委员内选举,
并报请董事会批准产生。
第二十九条 提名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根据公司经营活动情况、资产规模和股权结构对董事
会的规模和构成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二)、研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并向董
事会提出建议;
(三)、广泛搜寻合格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人选;
(四)、对董事候选人和高级管理人员候选人进行审查并提出
建议;
(五)、向下属子公司提名或委派董事、监事(职工董事和职
工监事除外),向下属子公司董事会推荐高级管理人员;
(六)、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三十条 提名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
事会审议决定。
第三十一条 提名委员会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研究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
当选条件、选择程序和任职期限,形成决议后备案并提交董事会通
过后实施。
提名委员会向公司下属子公司提名或委派董事、监事(职工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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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工作制度
事和职工监事除外),向公司下属子公司董事会推荐高级管理人员,
可在提名委员会作出决议后,由公司直接向各控股子公司下发提名
/委派/推荐通知。相关人员的任命/聘任经公司下属子公司各自依
法履行内部决策程序后生效。
第三十二条 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选任程序:
(一)、提名委员会应积极与公司有关部门进行交流,研究公
司对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需求情况,并形成书面材料;
(二)、提名委员会可在本公司、控股(参股)企业内部以及
人才市场等广泛搜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的有关信息;由股东
方出任的董事人选需向股东方征求新的董事候选人人选;
(三)、搜集初选人的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
全部兼职等情况,形成书面材料;
(四)、召集提名委员会会议,根据董事、经理及高级管理人
员的任职条件,对初选人员进行资格审查;
(五)、对通过初选资格审查的人员,征求被提名人对提名的
同意,否则不能将其作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六)、如果股东方推荐的董事候选人未能通过资格审查或未
得到被提名人对提名的同意,提名委员会应将其原因向相关股东方
说明并请其提名新的董事候选人并重新进行第二至五项的工作;
(七)、在选举新的董事和聘任新的高级管理人员前一至两个
月,向董事会提出董事候选人和高级管理人员人选的建议和相关材
料。
(八)、根据董事会决定和反馈意见进行其他后续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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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审计委员会工作制度
第三十三条 为强化董事会对公司运作的监督职能,做到事
前审计、专业审计,确保董事会对经理层的有效监督,完善公司治
理结构,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设立董
事会审计委员会。
第三十四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工作
机构,主要负责公司内、外部审计的沟通、监督和核查工作。
第三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由三名董事组成,独立董事占
两名,委员中至少有一名独立董事为专业会计人士。
第三十六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
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以上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三十七条 审计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独
立董事委员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在委员内选举,
并报请董事会批准产生。
第三十八条 审计委员会下设内控审计工作组为日常办事
机构,负责日常工作联络和会议组织等工作。
第三十九条 审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提议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
(二)、监督公司的内部审计制度及其实施;
(三)、负责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之间的沟通;
(四)、审核公司的财务信息及其披露;
(五)、审查公司内控制度,对重大关联交易进行审计;
(六)、公司董事会授予的其他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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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工作制度
第四十条 审计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
事会审议决定。审计委员会应配合监事会的审计活动。
第四十一条 内控审计工作组负责做好审计委员会决策的
前期准备工作,提供公司有关方面的书面资料,包括但不限于如下
内容:
(一)、公司相关财务报告;
(二)、内外部审计机构的工作报告;
(三)、外部审计合同及相关工作报告;
(四)、公司对外披露信息情况;
(五)、公司重大关联交易审计报告;
(六)、其他相关事宜。
第四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对审计工作组提供的报告进
行评议,并将相关书面决议材料呈报董事会讨论,包括但不限于如
下内容:
(一)、外部审计机构工作评价,外部审计机构的聘请及更换;
(二)、公司内部审计制度是否已得到有效实施,公司财务报
告是否全面真实;
(三)、公司的对外披露的财务报告等信息是否客观真实,公
司重大的关联交易是否合乎相关法律法规;
(四)、公司内财务部门、审计部门包括其负责人的工作评价;
(五)、其他相关事宜。
第四十三条 内控审计工作组成员可列席审计委员会会议,
必要时亦可邀请公司董事、监事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四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年报工作规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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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工作制度
1、审计委员会应当与会计师事务所协商确定年度财务报告审
计工作的时间安排,督促会计师事务所在约定时限内提交审计报
告,并以书面意见形式记录督促的方式、次数和结果以及相关负责
人的签字确认意见;
2、审计委员会应在年审注册会计师进场前审阅公司编制的财
务会计报表,形成书面意见;在年审的注册会计师进场后加强与年
审注册会计师的沟通,在年审注册会计师出具初步审计意见后再一
次审阅公司财务会计报表,形成书面意见。
3、审计委员会应对年度财务会计报表进行表决,形成决议后
提交董事会审核。同时,审计委员会应当向董事会提交会计师事务
所从事本年度公司审计工作的总结报告和下年度续聘或改聘会计
师事务所的决议。
4、审计委员会形成的上述文件均应在年报中予以披露。
第四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改聘会计师事务所工作规程
1、公司审计委员会须重点关注公司在年报审计期间发生改聘
会计师事务所的情形。公司原则上不得在年报审计期间改聘年审会
计师事务所,如确需改聘,审计委员会应约见前任和拟改聘会计师
事务所,对双方的执业质量做出合理评价,并在对公司改聘理由的
充分性做出判断的基础上,表示意见,经董事会决议通过后,召开
股东大会做出决议,并通知被改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参会,在股东大
会上陈述自己的意见。公司应充分披露股东大会决议及被改聘会计
师事务所的陈述意见。
2、审计委员会在续聘下一年度年审会计师事务所时,应对年
审会计师完成本年度审计工作情况及其执业质量做出全面客观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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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工作制度
评价,达成肯定性意见后,提交董事会通过并召开股东大会决议;
形成否定性意见的,应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3、审计委员会在改聘下一年度年审会计师事务所时,应通过
见面沟通的方式对前任和拟改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全面了解和恰
当评价,形成意见后提交董事会决议,并召开股东大会审议。
4、上述审计委员会的沟通情况、评估意见及建议需形成书面
记录并由相关当事人签字,在股东大会决议披露后三个工作日内报
告公司注册地证监局。”
第六章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工作制度
第四十六条 为进一步建立健全公司非独立董事及高级管理
人员的考核和薪酬管理制度,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有关法律、
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设立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第四十七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工作机
构,主要负责制定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标准并进行考
核;负责制定、审查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政策与方案,
对董事会负责。
第四十八条 本章所称董事是指在本公司支取薪酬的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是指董事会聘任的总经理、副总经理、总会计师、董
事会秘书及由总经理提请董事会聘任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四十九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成员由三名董事组成,独立
董事占两名。
第五十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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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以上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十一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
由独立董事委员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在委员内选
举,并报请董事会批准产生。
第五十二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下设薪酬与考核工作组,专
门负责提供公司有关经营方面的资料及被考评人员的有关资料,负
责筹备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并执行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有关决
议。
第五十三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根据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管理岗位的主要范围、
职责、重要性及其他相关企业先关岗位的薪酬水平制定董事及
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政策与方案;
(二)、负责对公司薪酬制度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三)、研究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考核的标准,对其履行
职责情况进行考核并提出建议;
(四)、制定公司下属子公司的薪酬计划;
(五)、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五十四条 董事会有权否决损害股东利益的薪酬计划或方
案。
第五十五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提出的公司董事的薪酬计
划,须报经董事会同意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公
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分配方案须报董事会批准。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制定公司下属子公司的薪酬计划,可在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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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工作制度
酬与考核委员会作出决议后,由公司直接向各下属子公司下发通
知。相关计划经公司下属子公司各自依法履行内部决策程序后生
效。
第五十六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下设的薪酬与考核工作组负
责做好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提供公司有关方面
的资料:
(一)、提供公司主要财务指标和经营目标完成情况;
(二)、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分管工作范围及主要职责情况;
(三)、提供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岗位工作业绩考评系统中涉
及指标的完成情况;
(四)、提供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经营绩效情况;
(五)、提供按公司业绩拟订公司薪酬分配计划和分配方式以
及有关测算依据。
第五十七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考评
程序如下:
(一)、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向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述职并作自我评价;
(二)、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按绩效评价标准和程序,对董事及
高级管理人员进行绩效评价;
(三)、根据岗位绩效评价结果及薪酬分配政策提出董事及高
级管理人员的报酬数额和奖励方式,表决通过后,报公司董事会。
第五十八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讨论有关委员会成员的
议题时,当事人应回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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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 附 则
第五十九条 本工作制度所称“以上”包括本数。
第六十条 本工作制度自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执行。
第六十一条 本工作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本工作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相关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
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适用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
程》,并立即着手修订本工作制度,报董事会审议。
第六十二条 本工作制度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
二O一二年十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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