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华电:外部信息报送和使用管理制度(2012年10月)2012-10-26
内蒙古蒙电华能热电股份有限公司
外部信息报送和使用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内蒙古蒙电华能热电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公司”)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及重大事项在编制、
审议和披露期间的外部信息使用人管理,规范外部信息报送管理
事务,确保公平信息披露,杜绝泄露内幕信息、内幕交易等违法
违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
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信息
披露及相关各方行为的通知》、《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内蒙古蒙电华能热电股份有限公
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指引》、《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的适用范围包括本公司及下设的各部门、分
公司、全资或控股子公司,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
其他相关人员,公司对外报送信息涉及的外部单位或个人。
公司董事会是公司唯一的信息披露机构。未经董事会批准同
意,公司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向外界泄露、报道、传送有关涉及
公司内幕信息及信息披露的内容。
1
第三条 本制度所指的信息是指所有对公司股票交易价格可
能产生影响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定期报告、临时报告、财务数
据、统计数据及需报批的重大事项等所涉及的信息。
第二章 对外信息报送的管理及流程
第四条 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
应当遵守信息披露相关法律、法规、制度的要求,对公司定期报
告、临时报告及重大事项履行必要的传递、审核和披露流程。
第五条 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
在定期报告、临时报告正式公开披露前以及在公司重大事项的筹
划、洽谈期间负有保密义务,不得向其他任何单位或个人泄露相
关信息。
在定期报告、临时报告正式公开披露前,公司及其董事、监
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相关人员不得以任何形式、任何途径(包
括但不限于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接受投资者调研座谈等)
向外界或特定人员泄露定期报告、临时报告的内容。
第六条 在公司公开披露定期报告前,公司不得向无法律法
规依据的外部单位提前报送有关统计报表等资料。对于外部单位
提出的报送有关统计报表等无法律法规依据的要求,公司应当拒
绝报送。
第七条 公司依据法律法规规定向特定外部信息使用人报送
定期报告相关信息的,提供时间不得早于公司业绩快报的披露时
间,业绩快报的披露内容不得少于向外部信息使用人提供的信息
2
内容。特殊情况下,经董事长批准且外部单位出具保密承诺函的,
方可以报送。
第八条 公司依据统计、税收征管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向政府
有关部门或其他外部单位报送统计报表等资料的,或公司在进行
申请授信、贷款、融资、商务谈判等事项时因特殊情况确实需要
向对方提供公司的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公司应根据第九条的规定
履行内幕信息登记流程。
第九条 公司应当将对外报送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作为内幕信
息,将报送的外部单位相关人员作为内幕知情人登记在案备查,
具体流程如下:
1. 公司相关部门、分公司、控股子公司在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
对外报送信息前,应当由经办人员填写《对外信息报送审批表》
(格式见附件一),经部门负责人、分公司负责人或控股子公司
负责人、公司分管领导审批并由董事会秘书批准后方可对外报
送。部门负责人(各分子公司负责人)对报送信息的真实、准确、
完整性负责。
2. 公司对外报送未公开重大信息时,应当将对外报送的未公开
重大信息作为内幕信息,并书面提示报送的外部单位及相关人员
认真履行有关法律法规赋予的保密义务和禁止内幕交易的义务。
公司应向接收方提供加盖公司公章的《保密提示函》(格式见附
件二),并要求接收方签署《保密承诺函》(格式见附件三),《保
密承诺函》中应当列明接收、使用本公司报送信息的人员情况。
3
对于法律法规政策要求需定期报送例行信息的外部行政主管单
位,在报送部门、内容等未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况下,可将其视为
同一内幕信息事项,要求其出具一次性保密承诺函,在同一张表
格中登记此外部部门的名称,并持续登记报送信息的时间;对于
其他报送事项,采取一事一函的方式。
第十条 公司、分公司或子公司相关部门对外报送信息后,
该部门负责人应负责将《保密提示函》、《保密承诺函》复印件留
本部门备查,原件交由公司证券事务部保留存档,保管期限为
10 年。公司证券事务部根据《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报备制度》
的规定,负责将外部单位和相关人员作为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
案。
第三章 责任追究与处罚
第十一条 在本公司依法定程序公告相关信息前,外部单位
或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其所知悉的本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
也不得利用所知悉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买卖本公司证券或建议他
人买卖本公司证券。
第十二条 外部单位或个人制作的或在其内部传递的文件、
资料、报告等材料中涉及本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外部单位或
个人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限制信息知情人的范围,并督促相关信
息知情人遵守保密义务和禁止内幕交易的义务。
第十三条 外部单位或个人在其对外提交的或公开披露的
文件中不得使用公司的未公开重大信息,除非公司同时公开披露
4
或已经公开披露该信息。
第十四条 外部单位或个人及其工作人员因保密不当致使
公司未公开信息被泄露的,应当立即通知公司,公司应当及时向
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
第十五条 外部单位或个人如违规使用公司报送的未公开
重大信息,致使公司遭受经济损失的,公司有权要求其承担赔偿
责任;外部单位或个人如利用其所知悉的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买
卖本公司证券的,公司应当及时向证券监管机构报告并追究其法
律责任,外部单位或个人涉嫌构成犯罪的,公司应当移交司法机
关处理。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
范性文件、《公司章程》及相关制度的有关规定执行。本规则与
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及相关制度的有关
规定相抵触的,以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
及相关制度的有关规定为准。
第十七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修订和解释。
第十八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施行。
二O一二年十月
5
附件一:
内蒙古蒙电华能热电股份有限公司对外信息报送审批表
报送信息单位及部门
报送对象
报送信息类别
报送依据
报送时间
对外报送信息的内容
经办人签字
部门负责人意见
公司分管领导意见
董事会秘书审核
6
附件二:
保密提示函
根据我国《证券法》、《公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有关
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证券监管机构发布的相关监管规则将上市
公司未公开披露的信息界定为内幕信息,上市公司应当对内幕信息的报送与使用
进行严格的管理。
本公司此次报送给贵单位/阁下的相关材料属于未公开披露的内幕信息,现
根据证券监管部门的要求,本公司特此向贵单位/阁下重点提示如下:
1. 贵单位/阁下应当严格控制本公司报送的材料的使用范围和知情人范围。
2. 贵单位/阁下以及接收、使用本公司报送的材料的所有相关人员为内幕信
息知情人,负有信息保密义务。在本公司依法定程序公告相关信息前,所有
内幕信息知情人不得泄露相关材料涉及的信息,也不得利用所知悉的本公司
未公开信息买卖本公司证券或建议他人买卖本公司证券。
3. 贵单位/阁下及知悉本公司相关未公开信息的人员,在对外提交的或公开
披露的文件中不得使用本公司的未公开信息,除非本公司同时公开披露或已
经公开披露该信息。
4. 贵单位/阁下及知悉本公司相关未公开信息的人员,如因保密不当致使本
公司的未公开信息被泄露的,应当立即通知本公司。
5. 贵单位/阁下及知悉本公司相关未公开信息的人员,如违规使用本公司报
送的未公开信息,致使本公司遭受经济损失的,本公司将依法要求其承担赔
偿责任;如利用其所知悉的本公司未公开信息买卖本公司证券或建议他人买
卖本公司证券的,本公司将向 证券监管机构报告并追究其法律责任,涉嫌
构成犯罪的,本公司将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6. 按照证券监管部门的要求,本公司须将贵单位/阁下以及知悉本公司相关
信息的人员登记备案,以备调查之用。
敬请贵单位/阁下给予积极配合和协助为盼!
特此函告。
内蒙古蒙电华能热电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7
附件三:
保密承诺函
内蒙古蒙电华能热电股份有限公司:
现收到你公司报送的下列材料及保密提示函,本单位(或本人)在此郑重声明
并承诺如下:
1. 本单位(或本人)保证严格控制你公司报送的材料的使用范围和知情人范
围。
2. 本单位(或本人)以及接收、使用你公司报送的材料的相关人员将严格遵
守保密义务。在你公司依法定程序公告相关信息前,本单位(或本人)以及接
收、使用你公司报送的材料的相关人员不泄露相关未公开信息,也不利用所
知悉的未公开信息买卖你公司证券或建议他人买卖你公司证券。
3. 本单位(或本人)及知悉你公司相关未公开信息的人员在对外提交的或公
开披露的文件中不使用你公司报送的未公开信息,除非你公司同时公开披露
或已经公开披露该信息。
4. 本单位(或本人)及知悉你公司相关未公开信息的人员,如因保密不当致
使你公司的未公开信息被泄露的,本单位(或本人)将立即通知你公司。
5. 本单位(或本人)及知悉你公司相关未公开信息的人员,如发生违法违规
行为的,应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特此确认!
签收人:(签字、公章)
签署日期: 年 月 日
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