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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内蒙华电: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2012年10月)2012-10-26  

						内蒙古蒙电华能热电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2012 年 10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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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内蒙古蒙电华能热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的内幕信息管理,加强内幕信息保密工作,维护信息披

露的公平原则,保护广大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

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关于上市公司建

立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的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董事会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真实、准确和完

整,董事长为主要责任人。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内幕信息知情人的

登记入档事宜。

       公司监事会对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实施情况进行监

督。

       公司法律与审计部具体负责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的日常登记

管理工作。证券部具体负责公司信息披露管理、投资者关系管理,

并统一负责与证券监管机关、证券交易所的协调、沟通、服务等工

作以及与证券公司等机构及新闻媒体、股东的接待、咨询(询问)、

服务工作。

       第三条 未经董事会批准或董事会秘书同意,公司任何部门和

个人不得向外界泄露、报道、传送涉及公司内幕信息或按照有关规

定需要进行公开披露但尚未披露的内容。

       对外报道、传送的文件、软(磁)盘、录音(像)带、光盘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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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及内幕信息及尚未披露信息的,须经相关职能部门的主要负责人

批准,经董事会秘书审核(并视重要程度呈报总经理/董事长或董

事会审核)同意后,方可对外报道、传送。

    第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各部门、子公

司主要负责人应当积极配合公司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工

作,及时告知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情况以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的

变更情况。


             第二章   内幕信息及内幕人员的范围

    第五条 本制度所称内幕信息,是指根据《证券法》第七十五

条规定,涉及上市公司的经营、财务或者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

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二)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和重大的购置财产的决定;

    (三)公司订立重要合同,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

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四)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

况,或者发生大额赔偿责任;

    (五)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六)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七)公司的董事、三分之一以上监事或者经理发生变动,董

事长或者经理无法履行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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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八)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

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九)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

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十)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

依法撤销或者宣告无效;

    (十一)公司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或者受到刑事处

罚、重大行政处罚;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违法违纪

被有权机关调查或者采取强制措施;

    (十二)公司分配股利或者增资的计划;

    (十三)公司股权结构的重大变化;

    (十四)公司债务担保的重大变更;

    (十五)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

该资产的百分之三十;

    (十六)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可能依法承

担重大损害赔偿责任;

    (十七)上市公司收购的有关方案;

    (十八)董事会就发行新股或者其他再融资方案、股权激励方

案形成相关决议;

    (十九)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

持公司 5%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依托或

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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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十)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或者被抵押、质押;

    (二十一)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二十二)对外提供重大担保;

    (二十三)获得大额政府补贴等可能对公司资产、负债、权益

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

    (二十四)变更会计政策、会计估计;

    (二十五)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

虚假记载,被有关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二十六)公司定期报告、业绩快报;

    (二十七)公司回购股份或以公司积金转增股本计划;

    (二十八)公司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重大资产重组计划;

    (二十九)新公布的法律、法规、规章、行业政策可能对公司

产生重大影响;

    (三十)相关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对公司证券及其

衍生品种交易价格有显著影响的其他重要信息。

    第六条 本制度所称内幕信息知情人,是指《证券法》第七十

四条规定的有关人员。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公司的实际控制人、持有 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控股的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四)由于所任公司职务可以获取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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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为公司重大事件出具发行保荐书、财务顾问报告、审计

报告、评估报告、资产评估报告、法律意见书、资信评级报告等文

件的各证券服务机构的有关人员;

       (六)可能影响公司股票交易价格的重大事件的收购人及其一

致行动人或交易对方及其关联方,以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

       (七)公司下属各部门、分公司、控股子公司及公司能够对其

实施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内幕知情人;

       (八)法律、法规、规章以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内幕信息

知情人。


               第三章    内幕信息的保密管理

       第六条 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对其知晓的内幕信息负有保密的

义务,在内幕信息公开前,不得擅自以任何形式对外泄露,不得利

用内幕信息买卖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的

证券及其衍生品种。

       第七条 公司全体董事、监事、高管及其他知情人员在公司信

息尚未公开披露前,应将信息知情范围控制到最小。

       第八条 有机会获取内幕信息的内幕人员不得向他人泄露内幕

信息内容、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为本人、亲属或他人谋利。

       第九条 经常从事有关可以获取内幕信息工作的证券、财务等

岗位的相关人员,在有利于内幕信息的保密和方便工作的前提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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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具备独立的办公场所和专用的办公设备。

    第十条 公司内幕信息尚未公布前,内幕人员不得将有关内幕

信息内容向外界泄露、报道、传送,不得在公司内部网站上以任何

形式进行传播和粘贴。公司应保证第一时间在证监会指定报刊和网

站披露信息,在其他公共传播媒体披露的信息不得先于证监会指定

报刊和网站。

    第十一条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在讨论涉及可能对公

司股票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时,应将信息知情范围控制到最

小。如果该事项已在市场上流传并使公司股票价格产生异动时,公

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应立即告知公司,以便公司及时予以澄

清。市场影响十分严重的,可直接向中国证监会内蒙古监管局或上

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十二条 公司向大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外的其他内幕信息知

情人员须提供未公开信息的,应在提供之前,确认已经与其签署保

密协议或者取得其对相关信息保密的承诺。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审议和表决非公开信息议案时,应认真履

行职责,关联方董事应回避表决。对大股东、实际控制人没有合理

理由要求公司提供未公开信息的,公司董事会应予以拒绝。

    第十四条 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

滥用其股东权利、支配地位要求公司向其提供内幕信息。


          第四章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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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五条 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公司应当按照本制度

填写内蒙华电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见附件),及时记录商议筹

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等阶段及报告、传递、编制、决议、披露

等环节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及其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地点、

依据、方式、内容等信息。

       第十六条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研究、发起涉

及上市公司的重大事项,以及发生对公司股价有重大影响的其他事

项时,应当填写本单位内幕信息知情人的档案。


       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接受委托从

事证券服务业务,该受托事项对公司股价有重大影响的,应当填写

本机构内幕信息知情人的档案。


       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交易对方以及涉及公司并对公司股价有

重大影响事项的其他发起方,应当填写本单位内幕信息知情人的档

案。


       上述主体应当根据事项进程将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分阶段送

达相关公司,但完整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送达时间不得晚于内

幕信息公开披露的时间。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应当按照本制度第十

五条的要求进行填写。


       公司应当做好其所知悉的内幕信息流转环节的内幕信息知情

人的登记,并做好第一款至第三款涉及各方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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汇总。


    第十七条 公司在披露前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要求需经常

性向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报送信息的,在报送部门、内容等未发生重

大变化的情况下,可将其视为同一内幕信息事项,在同一张表格中

登记行政管理部门的名称,并持续登记报送信息的时间。除上述情

况外,内幕信息流转涉及到行政管理部门时,上市公司应当按照一

事一记的方式在知情人档案中登记行政管理部门的名称、接触内幕

信息的原因以及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

    第十八条 公司进行收购、重大资产重组、发行证券、合并、

分立、回购股份等重大事项,除按照本制度第十五条填写上市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外,还应当制作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内容包

括但不限于筹划决策过程中各个关键时点的时间、参与筹划决策人

员名单、筹划决策方式等。上市公司应当督促备忘录涉及的相关人

员在备忘录上签名确认。

    第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各职能部门、

直属企业、全资或控股子公司应当积极配合公司做好内幕信息知情

人登记备案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已发生或拟发生重大事件的内幕信

息知情人情况以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变更情况。

    第二十条 公司应加强对公司各部门、分公司、控股子公司及

参股公司的内幕信息管理,明确内部报告义务、报告程序和有关人

员的信息披露职责。

    第二十一条   公司法律与审计部应于相关人员知悉内幕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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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同时登记备案,登记备案材料保存年限不少于 10 年。

    第二十二条   公司须按照内蒙古证监局的有关规定,对内幕

信息知情人进行及时报备。其中,涉及公司并购重组、发行证券、

收购、合并、分立、回购股份、股权激励的内幕信息,应在内幕信

息公开披露后 5 个交易日内,按照要求将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

报送中国证监会内蒙古监管局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


                   第五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三条   公司根据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对内幕信息知情

人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情况进行自查。发现内幕信息知

情人进行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或者建议他人利用内幕信息进行

交易的,由公司董事会对相关责任人给予相应的行政及经济处罚,

并在 2 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情况及处理结果报送内蒙古证监局。

    第二十四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违反本制度擅自泄露内幕信

息,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的,视情节轻重,由公司董事会对

相关责任人给予相应的行政及经济处罚。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

易所等监管部门的处分不影响公司对其处分。

    第二十五条   为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出具专项文件的证券

服务机构及其人员,公司控股股东、公司的实际控制人,若擅自披

露公司内幕信息,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保留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二十六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违反本制度,在社会上造成严

重后果、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失,构成犯罪的,将移交司法机关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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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究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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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八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公司法》、《证券法》、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上市公司治

理准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

上市公司公平信息披露指引》、《关于上市公司建立内幕信息知情

人登记管理制度的规定》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     本制度与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其

他规范性文件有冲突时,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其他

规范性文件执行,并应及时修订本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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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内蒙华电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
                                                                                                     填表时间:      年      月      日
    本人姓名           工作单位                职   务    身 份 证 号         股 票 帐 户                *是否签署保密协议



                    知悉内幕信息的   知悉内幕信息的      知悉内幕信息的                       填表前是否持有内蒙华电股票、证券或其衍生
  内幕信息内容                                                             内幕信息所处阶段
                        时间             地点                方式                               品种(若有,请填持有证券种类及数量)


                                                                                              填表前是否持有内蒙华电股票、证券或其衍生
    配偶姓名                   身 份 证 号                股 票 帐 户
                                                                                                品种(若有,请填持有证券种类及数量)


其他关联人(包括子女、父母)

     姓   名                      职 务                  子女身份证号             姓     名     身 份 证 号          股 票 帐 户




填表前上述其他关联人是否持有内蒙华电股票、证券或其衍生
品种(若有,请填写持有人姓名、证券种类及数量)
                     本人签字确认

*:本栏外部信息使用人填写,因公获取公司内幕信息的,填写其所在单位与公司签署保密协议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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