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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内蒙华电: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制度(2012年10月)2012-10-26  

						          内蒙古蒙电华能热电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内蒙古蒙电华能热电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信息沟通,切实保护投资者特

别是社会公众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与投资

者关系工作指引》、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进一步加强上市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通知》等法律、法规,以及公司《信息披

露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投资者关系工作是指公司通过建立与投资者之间良好

的双向沟通机制和平台,加强与投资者及潜在投资者之间的交

流,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提升公司治理水平,增强

公司的公众公司意识,以实现公司整体利益最大化和保护投资者

合法权益的重要工作。


第三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工作对象主要包括:

(一)投资者;

(二)证券分析师及行业分析师;

(三)财经媒体及行业媒体等传播媒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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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监管部门等相关政府机构;

(五)其他与投资者关系工作相关的机构及个人。


         第二章   投资者关系工作的目的和基本原则

第四条   投资者关系工作的目的是:

(一) 促进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良性关系,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

   进一步了解和熟悉,提高投资者对公司的关注度和认可度;

(二) 建立稳定和优质的投资者基础,获得长期的市场支持;

(三) 形成服务投资者、尊重投资者的企业文化;

(四)促进公司整体利益最大化和股东财富增长并举的投资理念;

(五)增加公司信息披露透明度,改善公司治理。


第五条   投资者关系工作的基本原则是:

(一) 充分披露信息原则。除法律法规要求披露的信息以外,公

   司可以主动披露投资者关心的其他相关信息。

(二) 合规披露信息原则。公司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证券监

   管部门、证券交易所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规定,保证信息

   披露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在开展投资者关系工作时应

   注意尚未公布信息及其他内部信息的保密,一旦出现泄密的

   情形,公司应当按有关规定及时予以披露;

(三) 公平对待原则。公司应当公平对待所有投资者(包括潜在

   投资者),在信息披露时应一视同仁,不得有选择性地、提

   前向特定对象(包括但不限于从事证券投资、证券分析、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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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询及其他证券服务业的机构、个人及其关联人等)单独泄露;

(四) 诚实守信原则。公司的投资者关系工作应客观、真实和准

    确,避免过度宣传和误导;

(五) 高效低耗原则。选择投资者关系工作方式时,公司应充分

    考虑提高沟通效率,降低沟通成本;

(六) 互动沟通原则。公司应主动听取投资者的意见、建议,实

    现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双向沟通,形成良性互动。


             第三章   投资者关系工作的内容和方式

第六条   投资者关系工作中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内容主要包

括:

(一) 公司的发展战略,包括公司的发展方向、发展规划、竞争

    战略和经营方针等;

(二) 法定信息披露及其说明,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公告等;

(三) 公司依法可以披露的经营管理信息,包括生产经营状况、

    财务状况、新产品或新技术的研究开发、经营业绩、股利分

    配等;

(四) 公司依法可以披露的重大事项,包括公司的重大投资及其

    变化、资产重组、收购兼并、对外合作、对外担保、重大合

    同、关联交易、重大诉讼或仲裁、管理层变动以及大股东变

    化等信息;

(五) 企业文化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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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 公司认为可以或应该向投资者公开的其他信息。


第七条   公司与投资者的沟通主要可以通过以下几种方式进

行:

(一) 公告(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

1.     公司根据法律、法规和证券监管部门、上海证券交易所规

  定应进行披露的信息必须于第一时间在公司信息披露指定报

  纸和指定网站上公布;

2.     公司在其他公共传媒披露的信息不得先于指定报纸和指

  定网站,不得以新闻发布或答记者问等其他形式代替公司公

  告;

3.     公司应当努力提高信息披露的有效性,增强定期报告和临

  时报告的可读性。

(二) 股东大会

1.     公司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认真做好股东大会的安排组

  织工作,在股东大会召开前全文披露各项议案;

2.     公司应努力为中小股东参加股东大会创造条件,充分考虑

  召开的时间和地点以便于股东参加;

3.     在股东大会上要充分遵守投资者的表决权和发言权,确保

  投资者按自己的意愿进行表决,对各项议案充分表达自己的

  观点。公司要认真对待投资者在股东大会上的提问,做出客

  观如实的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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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公司应当为中小股东参加股东大会以及发言、提问提供便

  利,为投资者与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交流提供必

  要的时间。

(三) 公司网站

1.   公司在公司网站上设立投资者关系管理专栏,收集和答复

  投资者的问题和建议,及时发布和更新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

  相关信息;

2.   公司应将新闻发布、公司概况、经营产品或服务情况、法

  定信息披露资料、投资者关系联系方法、专题文章、行政人

  员演说、股票行情等投资者关心的相关信息放置于公司网站

  并及时更新。

(四) 电话、传真及电子邮箱

1.   公司应设立专门的投资者咨询电话、传真及电子邮箱,投

  资者可利用该等交流工具向公司询问、了解其关心的问题;

2.   咨询电话应由熟悉情况的专人负责,并保证在工作时间电

  话有专人接听和线路畅通。

3.   咨询电话号码、传真号码或电子邮箱地址如有变更,公司

  应及时在正式公告中进行披露,并尽快在公司网站公布;

4.   公司应通过有效形式向投资者答复和反馈相关信息;公司

  通过上述渠道向投资者答复和反馈信息的情况应当至少每季

  度公开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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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 现场参观、座谈

1.   公司可以安排投资者、分析师、证券服务机构人员、新闻

  媒体等特定对象到公司现场参观和座谈,且公司应当为中小

  股东到公司现场参观、座谈沟通提供便利;

2.   现场参观、座谈实行预约制度,由公司证券事务部统筹安

  排,并由专人回答问题、记录沟通内容,特定对象签署的《承

  诺书》及相关记录材料由证券事务部保存;

3.   公司应合理、妥善地安排参观、座谈活动,制定合理的参

  观路线,妥善地安排参观过程,使参观人员了解公司业务和

  经营情况,同时避免参观者有机会得到未公开的重要信息。

  未经允许,现场参观活动禁止一切录像、拍照。

(六) 业绩说明会、一对一沟通

1.   公司可在定期报告结束后根据需要举行业绩说明会,或在

  认为必要时与投资者、基金经理、分析师就公司的经营情况、

  财务状况及其他事项进行一对一的沟通,介绍情况、回答有

  关问题并听取相关建议。

2.   公司不得在业绩说明会或一对一的沟通中发布尚未披露

  的公司重大信息;对于所提供的相关信息,公司应平等地提

  供给其他投资者。

(七) 路演

1.   公司可在实施融资计划时按有关规定举行路演;

2.   公司若出现年度净利润较上一年度大幅下降或者具有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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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红能力但现金分红水平较低等情形,且上述情形受到市场高

  度关注或质疑的,公司可以举行网上、网下或其他形式的路

  演。

(八) 说明会

1.   公司的相关重大事项受到市场高度关注或质疑时,公司除

  应当按照上市规则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外,还应当通过现

  场、网络或其他方式召开说明会,介绍情况、解释原因,并

  回答相关问题。公司的董事长、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

  总监或其他责任人应当参加说明会。

2.   业绩说明会应采取网上直播的方式进行,使所有投资者均

  有机会参与,并事先以公告的形式就活动时间、方式和主要

  内容向投资者予以说明。

(九) 邮寄资料

  公司可将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在内的公司公告寄送给投

  资者或分析师等相关机构和人员。

(十) 公司认为适当的其他方式。


第八条   公司在遵守信息披露规则的前提下,可以建立与投资

者的重大事项沟通机制,在制定涉及股东权益的重大方案时,通

过多种方式多层次地与投资者进行充分沟通和协商。公司采取的

沟通方式应尽可能便捷、有效,便于投资者参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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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九条   公司可在按照信息披露规则作出公告后至股东大会召

开前,通过现场或网络投资者交流会、说明会,走访机构投资者,

发放征求意见函,设立热线电话、传真及电子信箱等多种方式与

投资者进行充分沟通,广泛征询意见。


第十条   公司通过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接受投资

者调研等形式就公司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及其他事件与任何机

构和个人进行沟通时,不得向其提供公司尚未披露的重大信息;

公司应确定投资者、分析师提问可回答范围,若回答的问题涉及

未公开重大信息,或者回答的问题可以推理出未公开重大信息

的,公司应拒绝回答。


第十一条 公司对非公开发行股票进行推介或者向特定对象提供

投资价值研究报告的,不得采用任何公开方式,且不得早于公司

董事会关于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决议公告之日。 推介过程中和投

资价值研究报告中不得使用公司尚未披露的重大信息。


          第四章   投资者关系工作的组织与实施

第十二条 投资者关系工作由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证券事务部

具体承办和落实。


第十三条 投资者关系工作的主要职责是:

(一) 分析研究。统计分析投资者和潜在投资者的数量、构成及

    变动情况;持续关注投资者及媒体的意见、建议和报道等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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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信息并及时反馈给公司董事会及管理层。

(二) 沟通与联络。整合投资者所需信息并予以发布;举办分析

    师说明会等会议及路演活动,接受分析师、投资者和媒体的

    咨询;接待投资者来访,与机构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保持经

    常联络,提高投资者对公司的参与度。

(三) 公共关系。建立并维护与证券交易所、行业协会、媒体以

    及其他上市公司和相关机构之间良好的公共关系;在涉讼、

    重大重组、关键人员的变动、股票交易异动以及经营环境重

    大变动等重大事项发生后配合公司相关部门提出并实施有

    效处理方案,积极维护公司的公共形象。

(四) 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的其他工作。


第十四条 公司应建立良好的内部协调机制和信息采集制度。证

券事务部应及时归集公司各部门及控股子公司的经营、财务、诉

讼等信息。在不影响生产经营和不泄露商业秘密的前提下,公司

其他部门、控股子公司及公司全体员工应积极配合。


第十五条 除非得到明确授权,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员工不

得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代表公司发言。


第十六条 公司可聘请专业的投资者关系工作机构协助实施投资

者关系工作。


第十七条 公司可根据需要,在适当的时候选择适当的新闻媒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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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信息。公司应明确区分宣传广告与媒体的报道,不应以宣传

广告材料以及有偿手段影响媒体的客观独立报道。公司应及时关

注媒体的宣传报道,必要时可适当回应。


第十八条 公司从事投资者关系工作的人员需要具备以下素质和

技能:

(一) 全面了解公司各方面情况;

(二) 具备良好的知识结构,熟悉公司治理、财务会计等相关法

    律、法规和证券市场的运作机制;

(三) 具有良好的沟通和协调能力;

(四) 具有良好的品行,诚实信用;

第十九条 公司证券事务部应当以适当方式组织对公司全体员工

特别是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部门负责人、分支机构负责

人进行法律法规、部门规章、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以及投资

者关系管理工作相关知识的培训或学习;在开展重大的投资者关

系促进活动时,还应当举行专门的培训。


第二十条 公司在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中,不得出现以下情形:

(一) 透露尚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

(二) 做出可能误导投资者的过度宣传行为;

(三) 对公司股票价格公开做出预期或承诺;

(四) 其他违反信息披露规则或者涉嫌操纵股票价格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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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公司董事会

应当根据各相关法律、法规、监管规则、《公司章程》的变动及

公司实际情况的变动对本制度进行修订。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的实施情况由监事会负责监督。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

件、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

定执行。本制度与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相抵

触时,以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为

准。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二〇一二年十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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