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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内蒙华电:201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2013-07-25  

						           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

  关于内蒙古蒙电华能热电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一三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中国北京复兴门内大街 158 号
                   远洋大厦 F408
                 F408,Ocean Plaza
     158 Fuxing Men Nei Street,Xicheng District
               Beijing,China 100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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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内蒙华电2013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嘉源法律意见书



                    北 京 市 嘉 源 律 师 事 务 所
                       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158 号远洋大厦 F4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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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内蒙古蒙电华能热电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
               关于内蒙古蒙电华能热电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一三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嘉源(13)-04-064


     受内蒙古蒙电华能热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之委托,北京市嘉
源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作为公司法律顾问,指派律师出席了公司 2013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
规则》及《内蒙古蒙电华能热电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
规定,就公司 2013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
格,会议审议议案,会议表决程序与表决结果等有关法律问题出具意见如下:


一、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股东大会会议通知已于 2013 年 7 月 9 日
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上公告(以
下简称“董事会公告”)。董事会公告载明了会议的日期、地点、提交会议审议的
事项、出席会议股东的登记办法、联系人等。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记名投票表决的方式审议有关提案。


     2013 年 7 月 25 日,本次股东大会的现场会议在内蒙古呼和浩特市公司本
部举行。本次会议由董事长吴景龙主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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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
范性文件的规定。


二、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


     1、股权登记日


     本次股东大会的股权登记日为 2013 年 7 月 18 日。


     2、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


     根据出席会议股东或其委托代理人的登记资料、授权委托书等证明文件,现
场出席或委托代理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共 2 名,持有公司股份
2,112,706,511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54.57%。


     经本所律师验证,上述股东及委托代理人具有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并行使投票
表决权的合法资格。


     3、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为公司的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
司聘请的律师等。


     本所律师认为,上述人员具有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资格。


三、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


     1、 审议公司《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经本所律师验证,上述议案内容与会议通知及会议资料一致。


四、 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与表决结果


     经本所律师见证,本次股东大会对会议通知中列明的议案进行了审议并以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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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投票表决方式进行了表决;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表决票清点程序,由股东代表、
监事代表及本所律师进行了计票、监票,并由清点人代表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出
席本次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对上述议案表决结果未提出异议。会议主持人宣
布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已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按法定程序审议通过。


     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如下:


     1、审议公司《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同意股数 2,112,706,511 股,占参加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反对股数 0 股,弃权股数 0 股。


         本项议案获得参加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通过,审议通过。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
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 结论意见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及召开程序合法,出席会议
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议案内容与会议通知及会议资料一致,表决程序符合有关
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所同意本法律意见书随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其它信息披露资料一并公告,未
经本所同意请勿用于其他任何目的。




(以下为签署页,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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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页无正文,为法律意见书签字页)




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                 见证律师:贺伟平




                                               孙 涛




                                             二〇一三年七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