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华电:关于北方魏家峁煤电有限责任公司煤炭实行产销分离并与北方联合电力有限责任公司签署煤炭购销框架协议的关联交易公告2014-01-29
证券简称:内蒙华电 证券代码:600863 编号:临 2014-003
内蒙古蒙电华能热电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北方魏家峁煤电有限责任公司煤炭实行产销分离并
与北方联合电力有限责任公司签署煤炭购销框架协议
的关联交易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
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
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鉴于煤炭市场形势变化,为实现优势互补,提升企业抗风险
能力,进一步发挥专业优势,合理安排本公司所属煤炭企业销售计
划、客源组织和运力支持,确保煤炭企业能够开拓市场,煤矿产销
趋于平衡,实现利润最大化。公司所属北方魏家峁煤电有限责任公
司(以下简称“魏家峁公司”)煤炭管理拟实行煤矿产销分离,由公
司控股股东北方联合电力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北方公司”)所
属煤炭运销公司实行集中统一销售
●该关联交易为日常关联交易,因交易金额以参考独立第三方
的市场价格和交易总量进行确定,具体总交易金额在该协议签署时
无法确认,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的
有关规定,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还须提请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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批准。
●过去 12 个月公司与同一关联人(北方公司及其控制的除本公
司之外的企业等交易主体)进行的与生产经营相关的日常关联交易
类别相关的交易的累计金额为 17 亿元(未经审计)。
魏家峁公司所属煤矿自 2012 年逐步开始实现煤炭销售,初期盈
利状况较好,但随着煤炭市场的变化,经营状况开始发生转变。同
时,由于该公司为煤电一体化项目,其电力项目 2013 年 10 月刚刚
获得核准(已公开披露),预计在 2015 年方能投产,期间煤炭产销
压力以及经营压力均较大。为应对低迷的煤炭市场,降低经营风险,
提高盈利能力,借鉴神华、伊泰和伊敏煤电公司等大型煤炭企业运
销管理实行煤矿产销分离的成功经验,公司所属魏家峁公司煤炭管
理拟实行煤矿产销分离,由公司控股股东北方公司所属煤炭运销公
司实行集中统一销售,从而实现优势互补,提升企业抗风险能力,
进一步发挥专业优势,合理安排本公司所属煤炭企业销售计划、客
源组织和运力支持,确保煤炭企业能够开拓市场,煤矿产销趋于平
衡,实现利润最大化。
为此,公司所属魏家峁公司拟与北方公司签署《煤炭购销框架
协议》,约定有关魏家峁公司煤炭由煤炭运销公司包销并统一组织对
外销售有关事宜。
根据财政部相关会计准则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公
司与北方电力构成关联方关系,公司与北方电力的上述交易构成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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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交易。
一、 实行煤炭产销分离的原因
公司所属魏家峁公司为煤电一体化公司,其煤、电项目均投产
后所产煤炭大部分自用,少部分对外销售。由于该公司煤炭项目投
产不久,其煤炭销售能力远不如专业的煤炭运销公司。为应对低迷
的煤炭市场,缓解煤炭产销以及经营压力,有必要借鉴神华、伊泰
等先进煤炭企业的管理模式,实行煤炭产销分离,煤矿集中精力做
好安全生产工作,销售业务由专业的销售公司负责管理。
由于公司控股股东北方公司已经设立煤炭运销公司专门负责煤
炭统一销售业务,因此魏家峁公司拟将其所产煤炭交由煤炭运销公
司包销。
北方公司所属煤炭运销公司自成立以来独立面对市场经营,积
淀了包括铁路户头、区内外重点运力计划、铁路装车站、洗煤厂以
及上下游客户等丰富的物流配送资源,并于2012年正式成为自治区
38户重点煤炭企业。目前,煤炭运销已经贯通了鄂尔多斯、包头、
陕西、陕北地区到秦皇岛、国投京唐港、曹妃甸港和锡林浩特到锦
州、营口以及陕北地区到山东、河北、河南的运输通道,运销体系
已初步形成。
整合煤炭产、运、销资源,有助于实现优势互补。将魏家峁煤
炭资源与煤炭运销公司物流配送资源有机结合,有助于形成协同效
应,提升煤炭企业在煤炭市场的话语权和影响力,提升企业抗风险
能力;有助于培育市场资源、发挥出煤炭产业资源优势;有助于魏
家峁公司拓展和丰富营销渠道,利用煤炭运销公司的能力形成铁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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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公路相结合、区内和区外相结合、公司所属电厂内部燃用和外销
相结合、港口下水与内陆直达相结合、地销和储运配送相结合、现
货与期货贸易相结合等多品种、多层次、系统化、灵活高效的营销
渠道。从而使煤炭生产和运销各司其职,各自集中精力,发展核心
能力。煤矿致力于安全生产、降低成本、提高产量、稳定质量;销
售公司致力于各种营销活动和销售管理。提高各自的核心能力和市
场竞争力,实现利润最大化。
二、 关联交易概述
由北方公司指定其下属的煤炭运销子公司或煤炭运销分公司,
通过包销方式为公司所属为魏家峁公司生产的煤炭产品提供销售服
务。
协议名称:煤炭购销框架协议(以下简称“本协议”)
协议签署日期:拟于本次会议签署
协议签署地点:内蒙古呼和浩特市
合作双方名称:
甲方(供方):北方魏家峁煤电有限责任公司
乙方(需方):北方联合电力有限责任公司
至本次关联交易为止,过去 12 个月内公司与同一关联人或与不
同关联人之间交易类别相关的关联交易预计累计金额已达到 3000
万元以上,且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5%以上。因此,
本次关联交易尚须提请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三、 关联方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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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联方:北方联合电力有限责任公司
关联方关系:北方电力为本公司控股股东,持有本公司55.85%
的股份。
该公司注册地址:内蒙古呼和浩特市锡林南路169号,企业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吴景龙,注册资本:人民币100亿元。
该公司主营业务为:开发、投资、建设、运营电力、热力、煤
炭资源、铁路及配套基础设施项目;电力、热力生产供应。该公司
控股股东为中国华能集团公司。
主要财务数据如下:截止 2012 年 12 月 31 日,总资产:773.08
亿元,实收资本:100 亿元,2012 年实现营业收入 220.8 亿元,利
润总额 7.68 亿元。
北方公司所属煤炭运销公司,其地址为内蒙古呼和浩特市玉泉
区五塔东街 5 号;法定代表人:聂智陶。该公司成立于 2010 年 7
月,系北方电力所属负责煤炭对外销售业务的公司。该公司业务范
围为煤炭批发经营、铁路运输设备租赁、仓储等。
四、关联交易标的基本情况
(一)交易标的
甲、乙双方同意,乙方以包销的方式向甲方采购甲方生产的、
除甲方供自身使用之外的煤炭产品(以下简称“煤炭产品”)。
乙方指定其下属的煤炭运销子公司或煤炭运销分公司(以下简
称“运销公司”)实施本协议项下的煤炭采购交易。
该关联交易属于销售产品或商品类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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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关联交易价格确定的方法
根据魏家峁公司与北方公司之《煤炭购销协议》的有关内容,
本协议项下各项交易的定价,应按以下标准及顺序确定:
(1)交易事项实行政府定价的,直接适用该价格。
(2)交易事项实行政府指导价的,在政府指导价的范围内合
理确定交易价格。
(3)除实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外,交易事项有可比的独
立第三方的市场价格或收费标准的,以该价格或标准确定交易价
格。
(4)交易事项无可比的独立第三方市场价格的,交易定价以
甲方与独立的第三方发生非关联交易价格确定。
(5)既无独立第三方的市场价格,也无独立的非关联交易价
格可供参考的,以合理的构成价格作为定价的依据,构成价格为合
理成本费用加合理利润。
(三)本次交易标的定价情况
本次交易的定价,采用上述第(3)种方式定价。
五、关联交易协议的主要内容
第一条 产品内容
1.1 甲方生产的、除甲方供自身使用之外的煤炭产品(以下
简称“煤炭产品”)。
第二条 销售方式:
2.1 双方同意,乙方以包销的方式向甲方采购本协议 1.1 条约
定的煤炭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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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乙方指定其下属的煤炭运销子公司或煤炭运销分公司(以
下简称“运销公司”)实施本协议项下的煤炭采购交易。
第三条 质量标准(收到基):
3.1 甲方应当根据乙方或运销公司的要求供货,稳定煤质。坑
底原煤低位发热量≥4800 大卡/千克,全硫≤0.8%;筒仓粉煤低
位发热量≥4800 大卡/千克,全硫≤0.8%;快装仓低位发热量≥
4800 大卡/千克,全硫≤0.8%。
3.2 质量标准由甲方与运销公司每日共同采样、制样、在双方
认可化验室化验后进行确定。化验结果需由甲乙双方共同签字
后方可生效。甲方必须保证所供煤热值不低于合同热值 120 大
卡,以满足乙方或运销公司对于煤质要求。
第四条 价格与结算
4.1 定价原则: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
证券交易所关联交易实施指引》,本协议项下的煤炭购销关联交
易,应按以下标准及顺序确定:
(1)交易事项实行政府定价的,直接适用该价格。
(2)交易事项实行政府指导价的,在政府指导价的范围内合理
确定交易价格。
(3)除实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外,交易事项有可比的独立
第三方的市场价格或收费标准的,以该价格或标准确定交易价格。
(4)交易事项无可比的独立第三方市场价格的,交易定价以甲
方与独立的第三方发生非关联交易价格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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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既无独立第三方的市场价格,也无独立的非关联交易价格
可供参考的,以合理的构成价格作为定价的依据,构成价格为合理
成本费用加合理利润。
4.2 价格标准:
鉴于本协议项下的煤炭购销的交易价格无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
价,因此本协议项下的交易价格将根据独立第三方的市场价格进行
确定:
(1) 本协议项下煤炭的交易价格参考环渤海 5000 大卡动力
煤价格指数,并结合运价情况及周边煤矿价格变化情况确
定。运销公司在本协议下为甲方提供包销服务,最终结算
价格为在根据上述原则确定的煤炭价格基础上下浮 2%。
(2) 煤炭发热量及含硫量不符合本协议第三条约定的质量
标准时,煤炭的交易价格由双方根据煤炭的实际质量以及
第 4.2(1)及第三条有关规定协商进行价格调整确定。最终
结算价格由双方协商确定。
(3) 甲乙双方同意,本协议项下的煤炭购销交易不执行《燃
料管理服务协议》及其补充协议的相关标准;除本协议约
定的结算价格外,甲方无需向乙方就本协议项下交易另行
支付其他费用。
4.3 具体价格:甲方与运销公司应根据本协议确定的定价原则
及价格标准于每月结算日签订价格结算单,确定当月煤炭结算
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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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 预付款:双方同意,运销公司每月按旬分三次向甲方预付
煤价款,预付时间为不迟于每旬底,预付金额为当月计划销售
金额的三分之一。
4.5 结算:双方约定,每月 5 日前对上月煤炭购销进行结算。
甲方与运销公司应在签署价格结算单,确认上月结算价格及结
算数量。甲方应当于每月底按照煤炭结算价款向运销公司开具
增值税专用发票。
4.6 甲方与运销公司每月根据价格结算单签署煤炭购销协议
作为双方结算依据并确定下月预付款金额。
第五条 交货时间、地点及方式
5.1 交货时间:甲方应保证运销公司可以于工作日期间 24 小
时内的任意时间进行提货。
5.2 交货地点:坑下、筒仓及快装仓落煤点。
5.3 交货方式:运销公司应按照甲方的指示,在供方矿内以汽
运方式自提。
第六条 数量确认
6.1 乙方应按照甲方每月煤炭计划产量安排销售,以免影响甲
方当月及下月煤炭生产,具体数量及安排由双方签订书面协议约定。
6.2 交货数量以交货时甲方矿内计量衡检斤数量为准,甲方与
运销公司应按次对甲方交付的煤炭产品数量进行确认并记录;该等
记录将作为结算的数量依据。
六、该关联交易的目的以及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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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利于通过发挥专业煤炭销售队伍的作用,实现优势互补,形
成协同效应,发挥煤炭产业资源优势;有助于魏家峁公司拓展和丰
富营销渠道。从而进一步降低煤炭企业运营成本,提高经济效益,
提升企业抗风险能力,进一步发挥专业优势,合理安排本公司所属
煤炭企业生产计划,使煤炭生产与客源组织、运力支持相协调,有
利于煤炭企业开拓市场,煤矿产销趋于平衡,实现利润最大化。
七、该关联交易应当履行的审议程序
上述关联交易为日常关联交易,因交易金额以参考独立第三方
的市场价格和交易总量进行确定,具体总交易金额在该协议签署时
无法确认,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的
有关规定,需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还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
议。
上述事项已经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第七届监事会
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
董事会审议情况为同意 5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公司董事
会审议该议案时,关联董事吴景龙、铁木尔、石维柱、聂智陶、张
纲、王宝龙、张众青回避表决。
上述事项还须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批准,股东大会审议该事
项时,关联股东北方公司回避表决。
八、历史关联交易情况
公司 2012 年与北方电力已发生关联交易事项具体内容详见公
司临 2013-007 号临时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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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 2012 年与北方电力发生的其他关联交易事项主要为 2012
年 3 月公司以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基金收购北方电力持有的聚达公
司以及魏家峁煤电公司股权,上述收购事项已经公司股东大会批准
并已于 2012 年 3 月完成全部资产交割。
公司 2013 年与北方电力已发生关联交易事项具体内容详见公
司临 2013-008 号临时公告
九、独立董事以及董事会审计委员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对该关联交易予以了事前审核,认为该关联交易
是适应市场变化做出的,且定价以参考独立第三方的市场价格进行
确定,是公允的,该项交易未损害公司及公司股东利益,同意将有
关议案提交董事会审议。
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事前审核了该项关联交易,认为该关联
交易是适应市场变化做出的,且定价以参考独立第三方的市场价格
进行确定,是公允的;认为交易方式、价格、结算、交易总量的确
定是合适的;认为议案中所描述的关联交易对公司的影响是正确的,
同意签署该协议并将将该关联交易事项提请董事会审议。
十、上网文件
1、独立董事意见;
2、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意见;
十一、备查文件
1、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决议;
2、第七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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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北方魏家峁煤电有限责任公司与北方联合电力有限责任公
司签署的煤炭购销框架协议》。
特此公告
内蒙古蒙电华能热电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O一四年一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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