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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内蒙华电:董事会秘书工作制度2014-04-29  

						第七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资料                        董事会秘书工作制度




                内蒙古蒙电华能热电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秘书工作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提高公司治理水平,规范公司董事会秘

书的选任、履职、培训和考核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

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

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董事会

秘书管理办法(修订)》(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及《内蒙古蒙电华能热电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

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并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订

本工作制度。

       第二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和董

事会负责,应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承担法律、法规及《公司

章程》对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所要求的义务,享有相应的工作职权,

并获取相应的报酬。

       第三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是公司与上海证券交易所之间的指

定联络人,负责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与证券监管部门和证

券交易所之间的沟通和联络,以及办理信息披露、公司治理、投

资者关系管理、股权管理等相关职责范围内的事务。


                                  第二章   选 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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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在原任董事会秘书离职后三个月内

聘任董事会秘书。

       第五条     担任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个人品质,具有较强的沟通协

调能力;

      (二)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财务、管理、法律等专业知识;

      (三)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

      (四)取得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可的董事会秘书资格证书。

       第六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士不得担任公司董事会秘

书:

      (一)《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不得担任公司

高级管理人员的任何一种情形;

      (二)最近三年曾受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三)曾被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及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

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

      (四)最近三年曾受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三次以上通报

批评;

      (五)最近三年担任公司董事会秘书期间,证券交易所对其

年度考核结果为“不合格”的次数累计达到二次以上;

      (六)公司现任监事;

      (七)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不适合担任董事会秘书的其他情

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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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七条     公司拟召开董事会会议聘任董事会秘书的,提前五

个交易日向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并报送以下材料:

      (一)推荐书,包括被推荐人(候选人)符合《管理办法》

规定的董事会秘书任职资格的说明、现任职务和工作履历;

      (二)候选人的学历证明、董事会秘书资格证书等。

      上海证券交易所自收到报送的材料之日起五个交易日后,未

对董事会秘书候选人任职资格提出异议的,公司可以召开董事会

会议,聘任董事会秘书。

      对于上海证券交易所提出异议的董事会秘书候选人,公司董

事会不得聘任其为董事会秘书。

       第八条     公司解聘董事会秘书应当具备充足的理由,不得无

故将其解聘。

       第九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自

相关事实发生之日起一个月内将其解聘:

      (一)本制度第六条规定的任何一种情形;

      (二)连续三年未参加董事会秘书后续培训;

      (三)连续三个月以上不能履行职责;

      (四)未能履行有关职责和义务或在履行职责时出现重大错

误或疏漏,后果严重的;

      (五)在执行职务时违反法律、法规、公司章程或其他规范

性文件,造成严重后果或恶劣影响的。

      (六)泄露公司商业秘密或内幕信息,造成严重后果或恶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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影响;

      (七)证券监管部门或证券交易所认为其不具备继续出任董

事会秘书的条件;

      (八)公司董事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董事会秘书被解聘时,公司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说

明原因并公告。董事会秘书有权就被公司不当解聘,向上海证券

交易所提交个人陈述报告。

       第十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被解聘或辞职离任的,应当接受公

司董事会和监事会的离任审查,并办理有关档案文件、具体工作

的移交手续。

      董事会秘书辞职后未完成上述报告和公告义务的,或者未完

成离任审查、文件和工作移交手续的,仍应承担董事会秘书职责。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空缺期间,公司董事会应当及时

指定一名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代行董事会秘书的职责,并报上海

证券交易所备案。

      公司董事会未指定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的人员或董事会秘

书空缺时间超过三个月的,由公司法定代表人代行董事会秘书职

责,直至公司聘任新的董事会秘书。


                               第三章   履职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信息披露管理事务,包

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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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负责公司信息对外发布;

      (二)制定完善并执行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三)督促公司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遵守信息披露相关规

定,协助相关各方及有关人员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四)负责定期报告的相关工作;

      (五)负责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的保密工作,制订保密措施。

内幕信息泄露时,及时采取补救措施加以解释和澄清,并报告交

易所和中国证监会;

      (六)负责组织协调内幕信息管理工作及内幕知情人登记报

备工作;

      (七)参与公司媒体公共关系管理工作,协调信息披露及宣

传报道口径;关注媒体报道,主动向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

求证,协调公司及时回应媒体质疑,妥善处理对公司影响重大的

不实信息,督促董事会及时披露或澄清,维护公司公众形象。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协助公司董事会加强公司治理

机制建设,包括:

      (一)组织筹备并列席公司董事会会议及其专门委员会会

议、监事会会议和股东大会会议;准备和提交董事会和股东大会

的报告和文件;列席董事会、监事会、股东大会会议并作记录,

保证记录的准确性,并在会议记录上签字;

      负责保管公司股东名册资料、董事和董事会秘书名册、大股

东及董事持股资料以及董事会印章,保管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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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大会会议文件和记录;

      (二)建立健全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组织协调对公司治理运

作及涉及信息披露的重大经营管理事项的决策程序进行合规性

审查;

      (三)积极推动公司避免同业竞争,减少并规范关联交易事

项;

      (四)积极推动公司建立健全激励约束机制;

      (五)积极推动公司承担社会责任。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事务,

建立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接待来访、回答咨询、联系股东,向

投资者提供公司公开披露的资料等,完善公司投资者的沟通、接

待和服务工作机制。

     第十五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股权管理事务,包括:

      (一)保管公司股东持股资料;

      (二)办理公司限售股相关事项;

      (三)管理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身份及所持公司

股份的数据及信息,督促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

相关人员遵守公司股份买卖相关规定,定期检查董事、监事、高

级管理人员买卖公司股票情况,并对违规买卖公司股票行为提请

董事会采取问责措施;

      (四)其他公司股权管理事项。

     第十六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规范运作培训事务,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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织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接受相关法律

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的培训。

     第十七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应提示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履行忠实、勤勉义务。帮助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了解法律法规、公司章程、上市规则及股票上市协议对其设定

的责任,协助董事会依法行使职权;如知悉前述人员违反相关法

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或 《公司章程》,做出或可能做出相关

决策时,应当予以警示,并立即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十八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履行《公司法》、中国证监会

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十九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为履行职责,有权了解公司的财

务和经营情况,查阅其职责范围内的所有文件,并要求公司有关

部门和人员及时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

      公司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公司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相关工作人员应当配合董事会秘书的履职

行为。

     第二十条          公司召开总经理办公会以及其他涉及公司重大

事项的会议,应及时告知董事会秘书列席,并提供会议资料。

    第二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在履行职责的过程中受到不当

妨碍或者严重阻挠时,可以直接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二十二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当与公司签订保密协议,承诺

在任期期间及离任后,持续履行保密义务直至有关信息对外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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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止,但涉及公司违法违规行为的信息不属于前述应当履行保密

的范围。

    第二十三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聘请证券事务代表,适当协助公

司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

      董事会秘书不能履行职责或董事会秘书授权时,证券事务代

表应当代为履行职责。在此期间,并不当然免除董事会秘书对其

职责所负有的责任。

      证券事务代表应当取得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可的董事会秘书

资格证书。


                               第四章   培 训

    第二十四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候选人、证券事务代表候选人应

参加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可的资格培训,培训时间原则上不少于

36 个课时,并取得董事会秘书资格培训合格证书。

    第二十五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原则上每两年至少参加一次由

上海证券交易所举办的董事会秘书后续培训。

      被上海证券交易所通报批评以及年度考核不合格的公司董

事会秘书,应参加上海证券交易所举办的最近一期董事会秘书后

续培训。

    第二十六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密切关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

站,查看关于公司董事会秘书培训的报名时间、报名方式、考试

范围、考试纪律、考试成绩等最新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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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章   考 核

    第二十七条         上海证券交易所对公司董事会秘书实施年度考

核和离任考核。

      董事会秘书的年度考核期间为每年的 5 月 1 日至次年的 4 月

30 日,离任考核期间为其任职之日至离任之日。

    第二十八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在每年 5 月 15 日或离任前,

主动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年度履职报告或离任履职报告书。

      公司董事会秘书未在上述期间内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年

度履职报告书或离任履职报告书的,公司董事会和监事会应督促

该董事会秘书提交。

    第二十九条         董事会秘书年度履职报告书和离任履职报告书

应遵循客观公正的原则,如实反映本年度或任职期间内个人履职

情况。


                               第六章   罚 则

     第三十条          董事会秘书如有违反《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司董事

会秘书管理办法》、本工作制度等相关规定,情节严重的,由上

海证券交易所根据相关规定给予相应的惩戒。董事会秘书在任职

期间因工作失职、渎职或违法违规导致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公

司应当视情节轻重对其采取责令检讨、通报批评、警告、扣发工

资、降薪、降级、限制股权激励、损失赔偿等内部问责措施:

      (一)公司信息披露出现多次或严重的不规范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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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公司治理运作出现重大缺陷或不规范情形;

      (三)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等工作不到位,影响投资者关系

管理工作正常开展的;

      (四)对公司董监高持股及买票股票行为、内幕信息管理及

知情人登记管理不到位,导致董监高及主要股东违规买卖公司股

票、内幕信息泄露和内幕交易问题多次发生等情形的;

      (五)未有效配合证券监管部门及证券交易所等开展工作;

      (六)发生违规失信行为,如公司因信息披露违规或治理运

作违规被证券监管部门通报批评、采取行政监管措施或立案稽

查,或被证券交易所通报批评或公开谴责;董事会秘书利用职务

便利侵害公司利益,为自己或他人谋取私利,或泄露公司商业秘

密或内幕信息,或从事内幕交易,或违规买卖公司股票等。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本工作制度由公司董事会制订并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工作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