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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内蒙华电: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工作制度2014-06-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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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内蒙古蒙电华能热电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工作制度
                        (2014 修订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内蒙古蒙电华能热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工作,确保董事会专门委员会的工作
效率和科学决策,健全公司的法人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
规则》、《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董事会审
计委员会运作指引》以及《内蒙古蒙电华能热电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董事会各专门委员会是董事会内部设立的专门工作机
构。公司设立董事会战略决策委员会、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以
及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第三条 公司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委员由公司董事出任,由董事
会选举产生。
    董事会各专门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
选可以连任。
    董事会各专门委员会成员由每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选举。每一
届董事会任期内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
格,并由董事会根据本制度的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二章    一般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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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条 董事会各专门委员会根据公司发展的需要可不定期
召开会议。会议通知及材料于会议召开前七天由各专门委员会主任
委员或主任委员委托的人员送达全体委员。在紧急情况下,在保证
各委员会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的前提下,召开临时会议可以不
受前款通知时间的限制。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
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主持。
其中,审计委员会每年须至少召开四次定期会议。
       第五条 董事会各专门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
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
须经全体委员过半数通过。
    董事会各专门委员会会议可以采取现场方式,也可以采取通讯
方式进行。委员的表决方式分为同意、反对、弃权三种形式。
    董事会各专门委员会委员须亲自出席会议,并对审议事项表达
明确的意见。委员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时,可提交由该委员签字
的授权委托书,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并发表意见。授权委托书须
明确授权范围和期限。每一名委员最多接受一名委员委托。独立董
事委员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委托其他独立董事委员代为出
席。
       第六条 凡属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工作内容的有关事项,需在专
门委员会内由二分之一以上成员形成一致意见后方可提交董事会
审议。
    对于某些有时间限制的特殊事项,或董事会专门委员会经两次
会议仍不能由二分之一以上成员形成一致意见的事项,可直接提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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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会审议,但在董事会审议该事项时持不同意见的董事会专门委
员会成员有权作出相关说明,由出席董事会的全体董事在充分考虑
不同意见后直接作出决议。
    第七条 董事会各专门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邀请公司董事、监
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或其他相关人员列席会议。
    第八条 如有必要,董事会各专门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
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九条 董事会各专门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
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办法的规定。
    第十条 董事会各专门委员会会议应当有会议记录和决议,出
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及决议上签名;会议记录和决议由公
司董事会秘书保存。
    董事会各专门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
式报公司董事会。
    第十一条   董事会各专门委员会可以委托董事会秘书或公司
其他人员对各专门委员会的会议资料进行准备或整理,进行会议的
筹备、会议记录或起草决议等工作。
    第十二条   董事会各专门委员会委员及被邀请列席会议的人
员,参与会议筹备、记录等事项的人员均应保守秘密,不得将董事
会各专门委员会的会议内容向他人泄露。
    第十三条 董事会各专门委员会成员中若与会议讨论事项存
在利害关系,须予以回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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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章   战略委员会工作制度


    第十四条     为适应公司战略管理需要,增强公司核心竞争力,
确定公司发展规划,健全投资决策程序,加强决策科学性,提高重
大投资决策的效益和决策的质量,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有关法
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设立董事会战略委员会。
    第十五条     董事会战略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工作机
构,主要负责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和重大投资决策进行研究并提出
建议。
    第十六条     战略委员会由五名董事组成。
    第十七条     战略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
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以上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十八条     战略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公司
董事长担任。
    第十九条     战略委员会可以下设投资评审小组,投资评审小
组组长由战略委员会委任报董事会备案,评审小组成员由战略委员
会在公司相关部门指定人员兼职。
    第二十条     战略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规划、经营指标和业务计划进行研
究并提出建议;
    (二)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投资、融资
方案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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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资本运作、
资产经营项目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四)对其他影响公司发展的重大事项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五)对公司下属子公司的经营指标(包括但不限于年度收入、
利润目标)及业务计划,提出指导性意见;
    (六)对以上事项的实施进行检查;
    (七)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二十一条     战略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
董事会审议决定。
    第二十二条     投资评审小组或公司相关职能部门需根据战
略委员会的要求,负责做好战略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提供
公司有关方面的资料:
    (一)由公司有关部门或控股(参股)企业的负责人上报重大
投资融资、资本运作、资产经营项目的意向、初步可行性报告以及
合作方的基本情况等资料;
    (二)由投资评审小组进行初审,签发立项意见书,并报战略
委员会备案;
    (三)公司有关部门或者控股(参股)企业对外进行协议、合
同、章程及可行性报告等洽谈并上报投资评审小组;
    (四)由投资评审小组进行评审,签发书面意见,并向战略委
员会提交正式提案。
    第二十三条     战略委员会根据投资评审小组的提案召开会
议,进行讨论,将讨论结果提交董事会,同时反馈给投资评审小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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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四条     投资评审小组组长、副组长可列席战略委员会
会议,必要时亦可邀请公司董事、监事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
议。


                     第四章 提名委员会工作制度


       第二十五条     为规范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聘工作,
优化董事会组成,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公
司章程》,设立董事会提名委员会。
       第二十六条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工作
机构,主要负责对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人选、选择标准和程
序进行选择并提出建议。
       第二十七条     提名委员会成员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
事两人。
       第二十八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
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以上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二十九条     提名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独
立董事委员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在委员内选举,
并报请董事会批准产生。
       第三十条     提名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根据公司经营活动情况、资产规模和股权结构对董事会
的规模和构成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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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研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并向董事
会提出建议;
    (三)广泛搜寻合格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人选;
    (四)对董事候选人和高级管理人员候选人进行审查并提出建
议;
    (五)向下属子公司提名或委派董事、监事(职工董事和职工
监事除外),向下属子公司董事会推荐高级管理人员;
    (六)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三十一条   提名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
董事会审议决定。
       第三十二条   提名委员会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研究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
当选条件、选择程序和任职期限,形成决议后备案并提交董事会通
过后实施。
    提名委员会向公司下属子公司提名或委派董事、监事(职工董
事和职工监事除外),向公司下属子公司董事会推荐高级管理人员,
可在提名委员会作出决议后,由公司直接向各控股子公司下发提名
/委派/推荐通知。相关人员的任命/聘任经公司下属子公司各自依
法履行内部决策程序后生效。
       第三十三条   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选任程序:
    (一)提名委员会应积极与公司有关部门进行交流,研究公司
对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需求情况,并形成书面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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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提名委员会可在本公司、控股(参股)企业内部以及人
才市场等广泛搜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的有关信息;由股东方
出任的董事人选需向股东方征求新的董事候选人人选;
    (三)搜集初选人的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
部兼职等情况,形成书面材料;
    (四)召集提名委员会会议,根据董事、经理及高级管理人员
的任职条件,对初选人员进行资格审查;
    (五)对通过初选资格审查的人员,征求被提名人对提名的同
意,否则不能将其作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六)如果股东方推荐的董事候选人未能通过资格审查或未得
到被提名人对提名的同意,提名委员会应将其原因向相关股东方说
明并请其提名新的董事候选人并重新进行第二至五项的工作;
    (七)在选举新的董事和聘任新的高级管理人员前一至两个
月,向董事会提出董事候选人和高级管理人员人选的建议和相关材
料。
    (八)根据董事会决定和反馈意见进行其他后续工作。


                    第五章   审计委员会工作制度


       第三十四条     为强化董事会对公司运作的监督职能,做到事
前审计、专业审计,确保董事会对经理层的有效监督,完善公司治
理结构,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设立董
事会审计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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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五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工作
机构,主要负责公司内、外部审计的沟通、监督和核查工作。
    第三十六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由三名董事组成,独立董事占
两名。审计委员会全部成员均须具有能够胜任审计委员会工作职责
的专业知识和商业经验,委员会成员中至少有一名独立董事为专业
会计人士。
    第三十七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
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以上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三十八条     审计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独
立董事委员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在委员内选举,
并报请董事会批准产生。
    第三十九条     公司内部审计部门为审计委员会日常办事机
构,负责日常工作联络和会议组织等工作。
    第四十条     审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机构工作;
    (二)指导内部审计工作;
    (三)审阅公司的财务报告并对其发表意见;
    (四)审查公司内控制度、评估内部控制的有效性;
    (五)协调管理层、内部审计部门及相关部门与外部审计机构
的沟通;
    (六)对重大关联交易事项进行监督检查;
    (七)公司董事会授予的其他事宜及相关法律法规中涉及的其
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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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机构工作的职
责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面:
    (一)评估外部审计机构的独立性和专业性,特别是由外部审
计机构提供非审计服务对其独立性的影响;
    (二)向董事会提出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的建议;
    (三)审核外部审计机构的审计费用及聘用条款;
    (四)与外部审计机构讨论和沟通审计范围、审计计划、审计
方法及在审计中发现的重大事项;
    (五)监督和评估外部审计机构是否勤勉尽责。
    第四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指导内部审计工作的职责包括但不
限以下方面:
    (一)审阅上市公司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
    (二)督促上市公司内部审计计划的实施;
    (三) 审阅内部审计工作报告,评估内部审计工作的结果,
督促重大问题的整改;
    (四)指导内部审计部门的有效运作。
     公司内部审计部门须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内部审计部门
提交给管理层的各类审计报告、审计问题的整改计划和整改情况须
同时报送审计委员会。
    第四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审阅公司的财务报告并对其发表意
见的职责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面:
    (一) 审阅公司的财务报告,对财务报告的真实性、完整性
和准确性提出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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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 重点关注公司财务报告的重大会计和审计问题,包括
重大会计差错调整、重大会计政策及估计变更、涉及重要会计判断
的事项、导致非标准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的事项等;
    (三) 特别关注是否存在与财务报告相关的欺诈、舞弊行为
及重大错报的可能性;
    (四) 监督财务报告问题的整改情况。
    第四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评估内部控制的有效性的职责包括
但不限于以下方面:
    (一)评估上市公司内部控制制度设计的适当性;
    (二)审阅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
    (三)审阅外部审计机构出具的内部控制审计报告,与外部审
计机构沟通发现的问题与改进方法;
    (四)评估内部控制评价和审计的结果,督促内控缺陷的整改。
    第四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协调管理层、内部审计部门及相关
部门与外部审计机构与的沟通的职责包括:
    (一) 协调管理层就重大审计问题与外部审计机构的沟通;
    (二) 协调内部审计部门与外部审计机构的沟通及对外部审

计工作的配合。
    第四十六条    审计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
董事会审议决定。审计委员会应当就认为必须采取的措施或改善的
事项向董事会报告,并提出建议。审计委员会应配合监事会的审计
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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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十七条   公司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须由审计委员
会形成审议意见并向董事会提出建议后,董事会方可审议相关议
案。
       第四十八条   公司内部审计部门负责做好审计委员会决策的
前期准备工作,提供公司有关方面的书面资料,包括但不限于如下
内容:
    (一)公司相关财务报告;
    (二)内外部审计机构的工作报告;
    (三)外部审计合同及相关工作报告;
    (四)公司对外披露信息情况;
    (五)公司重大关联交易的有关情况;
    (六)其他相关事宜。
       第四十九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对公司内部审计部门提供的
报告进行评议,并将相关书面决议材料呈报董事会讨论,包括但不
限于如下内容:
    (一)外部审计机构工作评价,外部审计机构的聘请及更换;
    (二)公司内部审计制度是否已得到有效实施,公司财务报告
是否全面真实;
    (三)公司的对外披露的财务报告等信息是否客观真实,公司
重大的关联交易是否合乎相关法律法规、公司规定以及合同约定;
    (四)公司内财务部门、审计部门包括其负责人的工作评价;
    (五)其他相关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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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十条     公司内部审计部门成员、董事会秘书可列席审计
委员会会议,审计委员会认为必要时亦可邀请公司董事、监事及其
他高级管理人员、外部审计机构代表、内部审计人员、财务人员、
法律顾问等相关人员列席委员会会议并提供必要信息。
    第五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由
审计委员会召集人召集和主持。审计委员会召集人不能或者拒绝履
行职责时,应指定一名独立董事委员代为履行职责。
    第五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每年须至少召开四次定期会议。审
计委员会可根据需要召开临时会议。当有两名以上审计委员会委员
提议时,或者审计委员会召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召开临时会议。
    第五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须有 2/3 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
举行。
    第五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向董事会提出的审议意见,必须经
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因审计委员会成员回避无法形成有效审议
意见的,相关事项由董事会直接审议。
    第五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须每年至少召开一次无管理层参加
的与外部审计机构的单独沟通会议。董事会秘书可以列席会议。
    第五十六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须制作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
委员及其他人员须在委员会会议记录上签字。会议记录须由负责日
常工作的人员或机构妥善保存。
    第五十七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通过的审议意见,须以书面形
式提交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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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十八条     出席会议的所有人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负有保
密义务,不得擅自泄露相关信息。
    第五十九条     审计委员会年报工作规程
    1、审计委员会应当与会计师事务所协商确定年度财务报告审
计工作的时间安排,督促会计师事务所在约定时限内提交审计报
告,并以书面意见形式记录督促的方式、次数和结果以及相关负责
人的签字确认意见;
    2、审计委员会应在年审注册会计师进场前审阅公司编制的财
务会计报表,形成书面意见;在年审的注册会计师进场后加强与年
审注册会计师的沟通,在年审注册会计师出具初步审计意见后再一
次审阅公司财务会计报表,形成书面意见。
    3、审计委员会应对年度财务会计报表进行表决,形成决议后
提交董事会审核。同时,审计委员会应当向董事会提交会计师事务
所从事本年度公司审计工作的总结报告和下年度续聘或改聘会计
师事务所的决议。
    4、审计委员会形成的上述文件均应在年报中予以披露。
    第六十条 审计委员会改聘会计师事务所工作规程
    1、公司审计委员会须重点关注公司在年报审计期间发生改聘
会计师事务所的情形。公司原则上不得在年报审计期间改聘年审会
计师事务所,如确需改聘,审计委员会应约见前任和拟改聘会计师
事务所,对双方的执业质量做出合理评价,并在对公司改聘理由的
充分性做出判断的基础上,表示意见,经董事会决议通过后,召开
股东大会做出决议,并通知被改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参会,在股东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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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上陈述自己的意见。公司应充分披露股东大会决议及被改聘会计
师事务所的陈述意见。
    2、审计委员会在续聘下一年度年审会计师事务所时,应对年
审会计师完成本年度审计工作情况及其执业质量做出全面客观的
评价,达成肯定性意见后,提交董事会通过并召开股东大会决议;
形成否定性意见的,应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3、审计委员会在改聘下一年度年审会计师事务所时,应通过
见面沟通的方式对前任和拟改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全面了解和恰
当评价,形成意见后提交董事会决议,并召开股东大会审议。
    4、上述审计委员会的沟通情况、评估意见及建议需形成书面
记录并由相关当事人签字,在股东大会决议披露后三个工作日内报
告公司注册地证监局。”


            第六章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工作制度


    第六十一条   为进一步建立健全公司非独立董事及高级管理
人员的考核和薪酬管理制度,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有关法律、
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设立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第六十二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工作机
构,主要负责制定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标准并进行考
核;负责制定、审查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政策与方案,
对董事会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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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十三条   本章所称董事是指在本公司支取薪酬的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是指董事会聘任的总经理、副总经理、总会计师、董
事会秘书及由总经理提请董事会聘任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六十四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成员由三名董事组成,独立
董事占两名。
       第六十五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
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以上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
生。
       第六十六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
由独立董事委员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在委员内选
举,并报请董事会批准产生。
       第六十七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下设薪酬与考核工作组,专
门负责提供公司有关经营方面的资料及被考评人员的有关资料,负
责筹备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并执行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有关决
议。
       第六十八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根据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管理岗位的主要范围、职责、

重要性及其他相关企业先关岗位的薪酬水平制定董事及高级管理

人员的薪酬政策与方案;

    (二)负责对公司薪酬制度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三)研究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考核的标准,对其履行职责情

况进行考核并提出建议;

    (四)制定公司下属子公司的薪酬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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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工作制度



    (五)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六十九条   董事会有权否决损害股东利益的薪酬计划或方
案。
       第七十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提出的公司董事的薪酬计划,须
报经董事会同意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公司高级
管理人员的薪酬分配方案须报董事会批准。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制定公司下属子公司的薪酬计划,可在薪酬与考
       核委员会作出决议后,由公司直接向各下属子公司下发通知。
       相关计划经公司下属子公司各自依法履行内部决策程序后生
       效。
       第七十一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下设的薪酬与考核工作组负
责做好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提供公司有关方面
的资料:
    (一)提供公司主要财务指标和经营目标完成情况;
    (二)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分管工作范围及主要职责情况;
    (三)提供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岗位工作业绩考评系统中涉及
指标的完成情况;
    (四)提供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经营绩效情况;
    (五)提供按公司业绩拟订公司薪酬分配计划和分配方式以及
有关测算依据。
       第七十二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考评
程序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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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工作制度


    (一)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向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述
职并作自我评价;
    (二)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按绩效评价标准和程序,对董事及高
级管理人员进行绩效评价;
    (三)根据岗位绩效评价结果及薪酬分配政策提出董事及高级
管理人员的报酬数额和奖励方式,表决通过后,报公司董事会。
    第七十三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讨论有关委员会成员的
议题时,当事人应回避。


                         第七章 附 则


    第七十四条     本工作制度所称“以上”包括本数。
    第七十五条     本工作制度自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执行。
    第七十六条     本工作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本工作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相关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
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适用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
程》,并立即着手修订本工作制度,报董事会审议。
    第七十七条     本工作制度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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