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蒙电华能热电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独立董事 关于执行《企业会计准则》有关事项的书面意见 2014 年度财政部新发布以及修订了《企业会计准则第 2 号、 第 9 号、第 30 号、第 33 号、第 37 号、第 39 号、第 40 号、第 41 号》等一系列新会计准则,新会计准则于 2014 年 7 月 1 日起 在所有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企业范围内实行。 公司独立董事审阅了公司《执行<企业会计准则>有关事项的 议案》,认为:该议案全面地分析了本次《企业会计准则》修订 前后对公司各个方面的影响,认为本次《企业会计准则》修订后, 不会对公司 2013 年度和 2014 年前三季度的损益、总资产、净资 产产生影响。同意将此议案提交董事会审议。 公司独立董事: 张俊杰 颉茂华 宋建中 陆 珺 二○一四年十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