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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内蒙华电:201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资料2014-11-19  

						   内蒙古蒙电华能热电股份有限公司

    二O一四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




          会议资料



           2014 年 11 月







                 

                                      
201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资料




                 内蒙古蒙电华能热电股份有限公司
       二O一四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资料目录


1. 关于改选公司第八届监事会部分监事的议案…………………3
2. 关于改选公司第八届董事会部分董事的议案…………………5
3.关于改选公司第八届董事会部分独立董事的议案……………7
4.关于控股股东资产注入与公司关联交易事项的议案…………9
5. 关于修改公司章程部分条款的议案 …………………………24
6. 关于修订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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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资料



                 内蒙古蒙电华能热电股份有限公司
           二O一四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议程


1.    改选公司第八届监事会部分监事(监事候选人:石冠海)
2.    改选公司第八届董事会部分董事
2.1 董事候选人:李向良
2.2 董事候选人:梁                  军
3. 改选公司第八届董事会部分独立董事(独立董事候选人:赵
      广明)
4.    审议《关于控股股东资产注入与公司关联交易事项的议案》
5.    审议《关于修改公司章程部分条款的议案》
6.    审议《关于修订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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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资料




                 内蒙古蒙电华能热电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改选公司第八届监事会部分监事的议案


       鉴于公司监事梁军先生工作发生变动,根据公司控股股东
北方联合电力有限责任公司的建议以及梁军监事的辞职申请,
经公司监事会同意,提名石冠海先生为公司新任监事候选人。
       公司监事会建议股东大会批准梁军先生辞去公司监事、监
事会主席职务,提名石冠海先生作为公司新任监事候选人,提
请股东大会选举。
     (监事候选人简历附后。)




                                            二O一四年十一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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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资料



       石冠海
       男,1971 年生,汉族,大学学历,工商管理硕士,高级
会计师。石冠海先生曾就职于内蒙古电力(集团)有限责任公
司财务部,历任科员、资金科副科长等职。2004 年以来,曾
任北方联合电力有限责任公司财务与产权部资金管理处处长;
财务与产权部副经理;财务与产权部、住房公积金管理部副经
理、主任;北方联合电力有限责任公司巴彦宝力格煤电项目筹
备处主任。现任北方联合电力有限责任公司财务与产权部经
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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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资料




                 内蒙古蒙电华能热电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改选公司第八届董事会部分董事的议案



       鉴于公司董事石维柱、聂智陶先生工作发生变动,根据公
司控股股东北方联合电力有限责任公司的建议以及石维柱、聂
智陶董事的辞职申请,经公司董事会同意,提名李向良、梁军
先生为公司新任董事候选人。
       公司董事会建议股东大会批准石维柱、聂智陶先生辞去公
司董事职务,提名李向良、梁军先生作为公司新任董事候选人,
提请股东大会选举。
     (董事候选人简历附后。)




                                            二O一四年十一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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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资料




      李向良
      男,1968 年生,汉族,工程硕士,高级工程师。李向良
先生曾在呼伦贝尔电业局实验所任专工;海拉尔热电厂任副厂
长;内蒙古蒙达发电有限责任公司任副总工程师、运行副总兼
运行部长、副经理兼总工程师、党委委员等职。2004 年 4 月
后曾任北方联合电力有限责任公司安全生产部副经理、经理;
内蒙古上都发电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党委委员;华能山东发
电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党委委员等职。现任北方联合电力有限
责任公司总经理、党委副书记。
      梁军
      男,1962 年生,汉族,大学学历,高级会计师。梁军先
生曾先后就职于呼和浩特供电局、内蒙古电管局财务处、内蒙
古电力(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财务部经营管理部,历任科员、
副科长、财务部经营管理部经理等职。2000 年以来,曾任内
蒙古电力(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财务部副经理;北方联合电力
有限责任公司财务部副经理、监察审计部副经理、财务与产权
部经理、财务与产权部经理兼股权管理部经理,现任北方联合
电力有限责任公司总会计师、党委委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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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资料




                 内蒙古蒙电华能热电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改选公司第八届董事会部分独立董事的议案



       鉴于公司独立董事张俊杰先生因个人原因提出的辞职报
告,公司董事会提名赵广明先生作为公司新任独立董事候选
人,提请股东大会选举。
       (提名独立董事候选人简历附后)




                                            二O一四年十一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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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资料




       赵广明
       男,1956 年 3 月生,汉族,中共党员,硕士研究生,高
级会计师、高级审计师。现任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理事、内蒙
古注册会计师协会副会长,内蒙古光明会计师事务所所长、主
任会计师。具有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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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资料




                 内蒙古蒙电华能热电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控股股东资产注入与公司关联交易事项的议案


       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4 号—上市公司实
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收购人以及上市公司承诺及履行》
的要求,公司对截至 2013 年底北方联合电力有限责任公司(以
下简称“北方电力”)尚未履行完毕的承诺内容进行了梳理,
形成可以实施的北方电力履行其承诺的相关方案,即:北方电
力拟将所持有的内蒙古蒙达发电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蒙
达公司”)43%的股权以及丰镇发电厂 5、6#机组打包于 2014
年内注入公司,其余承诺项目豁免履行相关义务,该事项已经
公司 201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批准。
       目前,关于将蒙达公司 43%的股权以及丰镇发电厂 5、6#
机组打包注入公司的前期工作已经初步完成,涉及的资产与股
权的评估工作已完成,评估结果已经有权部门备案并经北方电
力股东会批准。公司与北方电力签署了关于上述资产、股权结
构的《资产与股权收购协议》。现将上述资产、股权收购的有
关事项提请股东大会审议。
       一、本次交易实施的背景
       (一)与北方电力协商的关于其承诺的实施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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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资料



       为支持公司业务发展,避免同业竞争,2011 年 7 月,公
司控股股东北方电力做出了解决同业竞争问题的承诺。2011
年 11 月,北方电力对前述承诺进一步细化,针对其 2012 年、
2013 年可以考虑以各种方式逐步分批启动注入公司的资产进
行了初步筛选并公开披露。
       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4 号—上市公司实
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收购人以及上市公司承诺及履行》
的要求,对截至 2013 年底北方电力尚未履行完毕的承诺内容
进行了梳理。本着审慎原则,公司对所涉及项目进行了调研。
受近年煤炭市场价格大幅下跌、煤炭行业整体不景气等客观因
素影响,如将北方电力 2011 年 11 月公开承诺所涉及煤炭、铁
路项目注入公司,将不利于维护上市公司利益,有损于上市公
司投资者、尤其是中小投资者的利益。经沟通,形成可以实施
的北方电力履行其承诺的相关方案,即:北方电力拟将所持有
的蒙达公司 43%的股权以及丰镇发电厂 5、6#机组打包于 2014
年内注入公司,其余承诺项目豁免履行相关义务。该方案已经
公司 201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批准。
       (二)将上述两项目打包注入公司的主要原因
       1.蒙达公司目前盈利状况较好,丰镇发电厂 5、6#机组暂
处于亏损状态,两项目打包后整体处于盈利状态,且上述项目
战略位置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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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蒙达公司与公司控股的内蒙古京达发电有限责任公司
(以下简称“京达公司”)、内蒙古聚达发电有限责任公司(以
下简称“聚达公司”)同属达拉特电厂不同时期建设的工程,
丰镇发电厂 5、6#机组与本公司所属丰镇发电厂 1—4#机组同
属丰镇发电厂不同时期建设的工程。上述两项目注入公司后,
可有效解决公司在达拉特电厂、丰镇发电厂的“一厂多制”问
题,进一步减少公司与北方电力之间的“同业竞争”以及因“一
厂多制”问题引发的关联交易,降低管理成本。
       二、本次交易概述
       公司已与北方电力签署《内蒙古蒙电华能热电股份有限公
司与北方联合电力有限责任公司之资产与股权收购协议》,公
司拟以人民币 104,688.80 万元受让北方电力拥有的蒙达公司
43%的股权及丰镇发电厂 5、6#机组。
       本次关联交易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
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
       北方电力持有公司 56.62%的股权,为公司控股股东。根
据有关规定,本次交易构成关联交易,董事会审议该事项时关
联董事回避表决。
       本次交易的交易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
值 5%以上,因此提请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批准,股东大会审议
该事项时关联股东北方电力须回避表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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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前期进展情况
       2014 年 5 月,北方电力股东会审核通过了《关于转让公
司所持内蒙古蒙达发电有限责任公司 43%股权及丰镇发电厂
5、6#机组的议案》,同意对拟注入公司的资产及股权开展资产
评估等前期相关工作。
       2014 年 10 月,北方电力股东会审议通过了《关于转让公
司所持内蒙古蒙达发电有限责任公司 43%股权及丰镇发电厂
5、6#级组资产评估的议案》,批准了该两个项目的资产评估报
告。2014 年 11 月,上述资产评估报告已依法完成国有资产评
估的备案。
       2014 年 11 月,蒙达公司另一股东方北京能源投资(集团)
有限公司出具了放弃本次蒙达公司股权交易优先受让权的函。
       四、交易方介绍
       北方联合电力有限责任公司基本情况如下:
       设立时间:2004 年 1 月
       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内蒙古呼和浩特市锡林南路 15 号
       法定代表人:吴景龙
       注册资本:1,000,000 万元
       经营范围:开发、投资、建设、运营电力、热力、煤炭资
源、铁路及配套基础设施项目;电力、热力生产供应;煤炭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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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资料



营;进出口贸易。
       根据北京中证天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于 2014
年 2 月 28 日出具的《审计报告》,截至 2013 年 12 月 31 日,
北方电力合并口径资产总计 762.66 亿元,负债总计 608.15
亿元,净资产总计 154.52 亿元;2013 年,北方电力合并口径
的营业总收入 240.44 亿元,利润总额 8.35 亿元,经营活动产
生的现金流量净额 76.23 亿元。北方电力注册资本为 100 亿元,
中国华能集团公司持股 51%。
       截至 2013 年末,北方电力总装机容量为 1616.3 万千瓦。
合并资产总额 762.66 亿元,负债总额 608.15 亿元,所有者
权益 154.51 亿元,资产负债率 79.74%。
       五、 交易标的基本情况
       (一)交易类别
       本次交易为公司向关联方北方电力购买资产、股权。
       (二)交易标的基本情况
       1. 北方电力持有的蒙达公司 43%的股权
       蒙达公司的基本情况如下:
       蒙达公司成立于 1994 年,注册资本 8.2 亿元,北方电力
持有其 43%的股权;北京能源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持有其 47%
的股权;本公司持有其 10%的股权。
       截至 2013 年末,蒙达公司装机容量为 132 万千瓦(4×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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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资料



万千瓦),资产总额 22.64 亿元,负债总额 7.81 亿元,所有者
权益 14.83 亿元,资产负债率 34.51%。蒙达公司 2013 年度实
现营业收入 17.20 亿元,利润总额 2.14 亿元。
       蒙达公司与公司所属京达公司、聚达公司同处一个厂区,
均属达拉特发电厂不同时期建设的发电工程。
       2.丰镇发电厂 5、6#机组
       丰镇发电厂 5、6#机组属北方电力丰镇发电厂,该厂为北
方电力所属分支机构,规模为两台 20 万千瓦发电机组。截止
2013 年末,资产总额 5.77 亿元,负债总额 5.77 亿元。2013
年度实现营业收入 6.01 亿元,利润总额-0.56 亿元。
       北方电力丰镇发电厂与内蒙华电丰镇发电厂同处一个厂
区,为丰镇发电厂不同时期建设的发电工程。
       (三)交易标的企业财务数据
       1. 蒙达公司
       根据北京中证天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蒙达
公司截至 2013 年 12 月 31 日的财务报表进行审计后出具的审
计报告,蒙达公司的主要财务指标如下:
                       蒙达公司主要财务数据摘要             单位:万元
                     项目                    2013 年 12 月 31 日
   资产总额                                                        226,354.97
   负债总额                                                        78,061.91
   净资产                                                          148,293.06
                                                  2013 年
   营业收入                                                        172,004.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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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资料



   利润总额                                                        21,403.01
   净利润                                                          15,448.61

       2. 丰镇发电厂 5、6#机组(北方电力丰镇发电厂)
       根据北京中证天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北方
电力丰镇发电厂截至 2013 年 12 月 31 日的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后出具的审计报告,北方电力丰镇发电厂的主要财务指标如
下:
              北方丰镇发电厂主要财务数据摘要                  单位:万元
                     项目                    2013 年 12 月 31 日
   资产总额                                                        57,747.43
   负债总额                                                        57,747.43
   净资产                                                                  0
                                                  2013 年
   营业收入                                                        60,144.45
   利润总额                                                        -5,597.56
   净利润                                                          -5,597.56

       (四)交易标的企业的资产评估情况
       1. 蒙达公司
       根据具有从事证券、期货业务资格的北京天健兴业资产评
估有限公司以 2013 年 12 月 31 日为评估基准日出具的天兴评
报字(2014)第 0774 号《资产评估报告》,本次评估以持续经
营和公开市场为主要前提,采用资产基础法和收益法对蒙达公
司进行整体评估,然后加以分析比较,最终选用资产基础法评
估结果作为最终评估结论。具体评估结果如下:
       (1)资产基础法评估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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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资料




                                    资产评估结果汇总表
被评估单位名称:内蒙古蒙达发电有限责任公司                                   单位:人民币万元
                                    账面价值             评估价值        增减值        增值率%
              项目
                                       A                       B         C=B-A        D=C/A×100%
   1   流动资产                     48,118.45               48,118.45             -               -
   2   非流动资产               178,236.51              238,566.01       60,329.50         33.85
   3   其中:可供出售金融资产                  -                     -            -
   4   持有至到期投资                          -                     -            -
   8   固定资产                 160,145.19                  197,152.32   37,007.13         23.11
   9   在建工程                     15,600.06               15,474.99      -125.07         -0.80
14     无形资产                        300.85                23,748.29   23,447.44      7,793.73
15     开发支出                                -                     -            -
16     商誉                                    -                     -            -
17     长期待摊费用                            -                     -            -
18     递延所得税资产                1,302.24                1,302.24             -               -
19     其他非流动资产                  888.17                   888.17            -               -
20            资产总计          226,354.96              286,684.46       60,329.50         26.65
21     流动负债                     67,447.14               67,447.14             -               -
22     非流动负债                   10,614.76               10,614.76             -               -
23            负债合计              78,061.90               78,061.90             -               -
24      净资产(所有者权益)    148,293.06                  208,622.56   60,329.50          40.68
         (2)收益法评估结果
         采用收益法内蒙古蒙达发电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全部权益
价值为:208,251.51 万元。与核实后账面值 148,293.06 万元
相比,评估增值 59,958.45 万元,增值率为 40.43%。
         (3)评估结论的确定
         由于收益法评估预期收益的预测具有不稳定性,出于谨慎
性考虑,本次评估以资产基础法的结果作为本报告的最终结
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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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资料



         2. 北方电力丰镇发电厂(丰镇发电厂 5、6#机组)
         根据具有从事证券、期货业务资格的北京天健兴业资产评
估有限公司以 2013 年 12 月 31 日为评估基准日出具的天兴评
报字(2014)第 0773 号《资产评估报告》,本次评估以持续经
营和公开市场为主要前提,采用资产基础法对北方电力丰镇发
电厂进行整体评估。具体评估结果如下:
         2013 年底账面资产总额为 57,747.43 万元,负债总额为
57,747.43 万元,净资产为 0 万元。因为北方电力丰镇电厂是
北方电力所属分公司,账面未核算净资产。考虑本次拟打包注
入是资产负债全部转让,所以未对北方电力丰镇电厂做模拟资
产负债表,该厂与北方电力往来作为负债由内蒙华电承接。
         采用资产基础法评估结果为净资产 14,981.10 万元,增值
14,981.10 万元。
         因北方电力丰镇发电厂过去经营亏损,因此未采用收益法
进行评估。
                                    资产评估结果汇总表
被评估单位名称:北方联合电力有限责任公司丰镇发电厂                          单位:人民币万元

                                    账面价值            评估价值        增减值        增值率%
             项目
                                       A                      B         C=B-A        D=C/A×100%
   1   流动资产                     14,034.26               14,034.26            -               -
   2   非流动资产                   43,713.17               58,694.27   14,981.10         34.27
   3   其中:可供出售金融资产                  -                    -            -
   4   持有至到期投资                          -                    -            -
   5   长期应收款                              -                    -            -
   6   长期股权投资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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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资料



   7   投资性房地产                         -                    -           -
   8   固定资产                     43,335.64            56,485.73   13,150.09    30.34
14     无形资产                        377.53             2,208.54   1,831.01    485.00
20           资产总计               57,747.43            72,728.53   14,981.10    25.94
21     流动负债                     -2,668.11            -2,668.11           -        -
22     非流动负债                   60,415.54            60,415.54           -        -
23           负债合计               57,747.43            57,747.43           -        -
24     净资产(所有者权益)                 -            14,981.10   14,981.10
         (五)本次交易的定价情况
         本次转让的定价是交易各方考虑各标的资产自身的生产
经营及财务状况、未来发展规划、战略协同效应等因素,并综
合考虑资本市场走势、同行业公司估值水平、过往交易估值水
平、各目标公司资产评估结果等各方面因素的基础上,多次谈
判磋商最终确定,其中北方电力持有的蒙达公司 43%的股权交
易对价按照其评估净资产值的 43%确定,为 89,707.70 万元、
丰镇发电厂 5、6#机组交易对价为评估净资产值 14,981.10 万
元,合计 104,688.80 万元。
         六、关联交易协议的主要内容和履约安排
         《资产与股权收购协议》的主要内容如下:
         (一)交易主体:本公司(甲方)
                                    北方电力(乙方)

         (二)交易标的
         协议 2.1:“截至本协议签署日,乙方拟以其下属的丰镇
电厂 5、6#机组涉及的全部资产和负债(以标的资产的评估报
告清单为准)及乙方持有的蒙达公司 43%股权出售给甲方。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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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资料



方同意按照本协议的约定,购买上述标的资产及标的股权。”
       (三)交易价格
       协议 3.1:“甲、乙双方同意,本次交易标的资产及标的
股权的转让价格以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评估机构出具、并经中
国华能集团公司备案的资产评估结果为依据,经双方协商确定
标的资产转让价格为 14,981.10 万元,标的股权转让价格为
89,707.70 万元,合计 104,688.80 万元。”
       (四)支付方式
       协议 3.2:“甲、乙双方同意,甲方以现金方式支付上述
转让对价。”
       (五)转让价款支付期限

       协议 4.1:“双方同意,除非双方另有约定,甲方应按 50%、
20%和 30%的比例分三次支付转让对价,其中第一次支付应在
交割日后的 5 个工作日内进行,第二次支付应在交割日后的
15 个工作日内进行,第三次支付应在交割日后的 30 个工作日
内进行。”
       (六)交割
       协议 7.1:“所有先决条件得到满足或被适当放弃的前提
下,除非双方另有约定,甲乙双方应以 2014 年 12 月 1 日为交
割基准日。”
       7.2:“于交割日起,乙方应尽最大努力协助甲方将标的资


                                    ‐19‐

                                      
201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资料



产及标的股权过户至甲方名下,包括但不限于办理相应的产权
过户、工商变更登记手续、审批、备案、有关机关或第三方同
意,完成有关交易批准文件、标的股权相关权证、资料文件的
实际交付。”
       (七)标的资产及标的股权在过渡期间的损益归属
       协议 5.1“双方同意,标的资产及标的股权在评估基准日
到交割日的过渡期间形成的期间盈利、收益由乙方享有,期间
亏损、损失由乙方承担。”

       (八)相关的人员安排
       协议 6.1:“根据‘人随资产走’原则,与标的资产相关
人员的劳动和社保关系将随资产一并转移至甲方,由甲方另行
与该等人员签署劳动合同,不因本次交易产生人员安置问题。”
       协议 6.2:“本次交易完成后,蒙达公司将继续独立、完
整地履行其与员工之间签署的劳动合同,不因本次交易产生人
员安置问题。”
       (九)协议生效
       协议第十一条:“11.1 本协议在以下条件全部成就时生
效:
       11.1.1 本协议经甲乙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
并加盖各方公章;
       11.1.2 乙方就本协议的签署和履行按照其现行有效的公

                                    ‐20‐

                                      
201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资料




司章程的规定,完成了内部审议和批准手续;
       11.1.3 甲方召开董事会、股东大会做出批准本次交易相
关事宜的决议;
       11.1.4 标的股权的评估报告已经获得中国华能集团公司
备案。”
       (十)其他安排
       协议 6.3:“甲乙双方同意,乙方为蒙达公司和丰镇发电
厂提供的融资或融资担保,除非另有约定,该等融资和担保将
根据目前已签署的合同继续履行直至合同履行完毕。”
       协议 6.4:“本次交易完成后,蒙达公司和丰镇发电厂与
乙方及其关联方产生的交易,纳入甲方关联交易管理。”
       七、该关联交易的目的以及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本次交易是北方电力支持内蒙华电发展承诺的具体落实,
有利于内蒙华电进一步扩大公司规模、增加市场份额、提高竞
争能力和持续发展能力。
       八、该关联交易应当履行的审议程序
       (一)公司需履行的审议程序
       上述关联交易已经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批
准,公司董事会审议该议案时,关联董事吴景龙、铁木尔、石
维柱、聂智陶、张纲、王宝龙、张众青回避表决。
       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的有


                                    ‐21‐

                                      
201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资料



关规定,该交易提请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审议批准,股东大会审
议该事项时,关联股东北方电力须回避表决。
       (二)其他有关需履行的审批程序
       本次关于蒙达公司 43%股权的转让,已经取得蒙达公司另
一股东方北京能源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放弃本次蒙达公司股
权交易优先受让权的函。
       本次转让行为尚须经北方电力股东会批准。
       九、历史关联交易情况
       公司2012年与北方电力已发生关联交易事项具体内容详
见公司2013年年报。
       2014年与北方电力已发生关联交易事项具体内容详见公
司临2014-003、012、013号临时公告。
       公司2014年上半年与北方电力发生的关联交易事项具体
详见公司2014年半年年度报告。
       十、独立董事以及董事会审计委员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对该关联交易予以了事前审核,认为该关联
交易事项是公司控股股东北方联合电力有限责任公司履行其
对公司所做的承诺,将相关资产注入公司所发生。关联交易价
格按照有资质的资产评估机构做出的资产评估结果确定,相应
资产评估报告已经有权部门备案,其他相关安排符合有关规
定,未损害公司及公司中小股东利益。


                                    ‐22‐

                                      
201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资料



       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事前审核了该项关联交易,认为该
关联交易事项是公司控股股东北方联合电力有限责任公司履
行其对公司所做的承诺,将相关资产注入公司所发生。关联交
易价格按照有资质的资产评估机构做出的资产评估结果确定,
相应资产评估报告已经有权部门备案,其他相关安排符合有关
规定,未损害公司及公司中小股东利益。
       监事会全体成员检查了董事会审议该事项的过程,认为董
事会批准该事项的程序合法,审议过程符合公司《章程》的有
关要求,交易方式合法、合规且符合公司特点。


       附件:
       1.《北方联合电力有限责任公司拟转让北方联合电力有限
责任公司丰镇发电厂全部资产及负债项目资产评估报告书》
(天兴评报字(2014)第 0773 号))。
       2.《北方联合电力有限责任公司拟股权转让涉及的内蒙古
蒙达发电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全部权益价值项目资产评估报告
书》(天兴评报字(2014)第 0774 号))。
       3.《内蒙古蒙电华能热电股份有限公司与北方联合电力有
限责任公司资产与股权收购协议》。

       附件具体内容详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www.sse.com.cn)公司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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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资料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




                 内蒙古蒙电华能热电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改公司章程部分条款的议案


       根据公司 2013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2013 年度利
润分配及资本公积转增股本议案》,公司章程中相关内容条款
需进行修订,拟修订如下:
       第六条关于公司注册资本的有关内容,原为:“公司注册
资本为人民币:三十八亿七千一百八十三万元。”
       拟修订为:“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五十八亿零七百
七十四万五千元。”

       第二十三条关于公司股份总数、股本结构的有关内容,原
为:“公司目前股份总数为:3,871,830,000 股。
       公司的股本结构为:普通股:3,871,830,000 股。”

       拟修订为:“公司目前股份总数为:5,807,745,000股。
公司的股本结构为:普通股:5,807,745,000股。”

                                    ‐24‐

                                      
201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资料



      提请股东大会审议。


                                               二O一四年十一月




                 内蒙古蒙电华能热电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订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2014 年修订)》
(证监会公告[2014]46 号)文件的要求,现对公司《股东大
会议事规则》进行修订,修订制度附后,董事会已审议通过,
现提交公司股东大会批准通过后实施。




                                             二O一四年十一月

                                    ‐25‐

                                          
201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资料




                 内蒙古蒙电华能热电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2014 修订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维护内蒙古蒙电华能热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公司”)股东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行为,保证股东大
会依法行使职权,提高股东大会议事效率,保证大会程序及决
议合法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2014 年修订)》(2014 年
10 月 21 日印发)、《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内蒙古蒙电华能热
电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法
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特制定本议事规则。
       第二条 公司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表决程序以及股东
大会的提案、决议,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股东代理人、公司

                                        ‐26‐

                                        
201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资料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其他列席会议的相关人员,均
应当遵守本规则。
       第三条 本规则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对公司股东、股东
代理人、董事、监事、公司高管人员等均具有法律约束力的规
范性文件。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公司
章程以及本规则关于召开股东大会的各项规定组织股东大会,
保证股东能够依法行使权力。公司董事会应切实履行职责,认
真按时组织股东大会。公司全体董事应勤勉尽责,确保股东大
会正常召开和依法行使权力。
       第五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时需聘请律师对以下事项出具
法律意见并公告:

      (一)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
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 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
      (三)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
      (四)应本公司要求对其他有关问题出具的法律意见。


                              第二章 股东大会职权


第六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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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
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
作出决议;
       (十)修改公司章程;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十二)审议批准《公司章程》第四十五条规定的担保事
项;
       (十三)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
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事项;
       (十四)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十六)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规定
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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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述股东大会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形式由董事会或其他
机构和个人代为行使。
       第七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一)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
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二)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
总资产的 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四)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
保;
       (五)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第八条 在必要、合理的情况下,对于与所议事项有关的,
无法在股东大会会议上立即作出决定的具体相关事项,股东大
会可授权董事会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作出决定。
       股东大会也可以在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范围
内,授权董事会直接对公司的相关事项作出决定。


                          第三章 股东大会会议类型


       第九条 股东大会分为年度股东大会和临时股东大会。
       第十条 年度股东大会每年召开一次,应当于上一会计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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度结束后的六个月内举行。
       临时股东大会不定期召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
实发生之日起两个月以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的法定最低人数或者
少于章程所规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股本总额的三分之一时;
       (三)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百分之十
以上的股东书面请求时(持股股数按股东提出书面要求日计
算);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六)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有本条(一)、(二)、(三)、(五)规定的情形之一的,董
事会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召集临时股东大会的,符合规定的股
东、监事会可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以及本议事规则
的规定自行召集临时股东大会。
       公司在上述期限内因故不能召开股东大会的,应当报告公
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说明原因并
公告。
       第十一条 股东大会应当在《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的
范围内行使职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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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二条 临时股东大会只对通知中列明的事项作出决
议。


              第四章 股东大会的通知、召集与准备工作


       第十三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召集人须在年度股东大会
召开 20 日以前,临时股东大会须于会议召开 15 日前,在国家
证券主管机构指定的、公司章程规定的一家或多家媒体,以公
告方式通知各股东(在计算起始期限时,不包括会议召开当
日)。一经公告,视为所有股东均已收到股东大会通知。
       第十四条 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日期,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
并可以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
公司的股东;
       (四)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
       (五)股东大会采用网络或其他方式的,应当在股东大会
通知中明确载明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序;
       (六)参见现场会议股东或其代理人的登记方式、时间和
地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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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七)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八)股东大会拟讨论董事、监事选举事项的,股东大会
通知中需充分披露董事、监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至少包括以
下内容:
       1、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人情况;
       2、与本公司或本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
关联关系;
       3、披露持有本公司股份数量;
       4、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
易所惩戒。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监事外,每位董事、监事候
选人应当以单项提案提出。
       第十五条 股东大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完整披
露所有提案的具体内容。拟讨论的事项需要独立董事发表意见
的,发出股东大会通知或补充通知时应当同时披露独立董事的
意见及理由。
       第十六条 股东大会召开的会议通知发出后,无正当理由,
股东大会不得延期或取消。股东大会通知中列明的提案不得取
消。公司因特殊原因必须延期召开股东大会的,应在原定股东
大会召开日前至少二个工作日发布延期通知,召集人在延期召
开通知中应说明原因及延期后的召开日期,但不得变更原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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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定的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
       第十七条 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
会。对独立董事要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
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 10 日内
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
的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
东大会的,将说明理由并公告。
       第十八条 监事会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
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案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
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
的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
应征得监事会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提案后 10
日内未作出反馈的,视为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
大会会议职责,监事会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十九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
权向董事会请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
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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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收到请求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
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
后的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
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请求后 10
日内未作出反馈的,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
东有权向监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
监事会提出请求。
       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在收到请求 5 日内发
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案的变更,应当征得相
关股东的同意。
       监事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大会通知的,视为监事会
不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连续 90 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
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
       第二十条 监事会、股东请求召开股东大会的,向董事会
(和/或监事会)提出的书面申请应包括申请召开临时股东大
会的理由、提议或提案。
       第二十一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大会的,须
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
券交易所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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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股东大会的通知中载明的会议审
议事项、提议或提案应当与提交董事会(和/或监事会)的要
求召开股东大会的书面请求有关内容相同,否则须重新履行向
董事会(和/或监事会)请求召开股东大会的程序。
       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
10%。
       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及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时,
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
明材料。
       第二十二条 对于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董
事会和董事会秘书应予以配合。董事会应当提供股权登记日的
股东名册。董事会未提供股东名册的,召集人可以持召集股东
大会通知的相关公告,向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申请获取。召集人
所获取的股东名册不得用于除召开股东大会以外的其他用途。
       第二十三条 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会议所
必需的费用由本公司承担。
       第二十四条 董事会根据股东大会召开前登记出席现场会
议的股东人数,计算拟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代表所代表的有
表决权的股份数。以网络或其他法律法规允许方式参加股东大
会的,以相关规定为准。
       第二十五条 股东大会的审议事项必须在股东大会召开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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准备完成,做到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或代表每人一份。以网络
或其他法律法规允许方式参加股东大会的,以公司公开发布的
相关会议资料为准。
       第二十六条 董事会应制作股东大会签名册供出席现场会
议的股东签名。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称)、
身份证号码、住所地址、持有或者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
被代理人姓名(或单位名称)等事项。


                          第五章 股东大会参会资格


       第二十七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在股东大会的召开通知中明
确决定某一日为出席股东大会的股权登记日,股权登记日与会
议拟召开日期之间的间隔应当不多于 7 个工作日。股权登记日
登记在册的所有股东或其代理人,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依
照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行使表决权。公司和召集人不得
以任何理由拒绝。
       股东大会延期召开,不得变更原股东大会通知中规定的有
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因股东大会延期召开,股
权登记日与会议实际召开日期之间的间隔不受前述 7 个工作
日的限制。
       股东为自然人的,可以亲自出席股东大会,也可以委托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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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人代为出席和表决,两者具有同等的法律效率。股东为法人
或其他组织的应当由其法定代表人或其指定的自然人作为股
东代表出席会议。
       第二十八条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下列条件的股
东可向公司股东征集其在股东大会上的投票权。投票权征集应
采取无偿的方式进行,并应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信息。
       前款所指的条件是:
       (一)代表公司发行在外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三以
上;
       (二)有合理的理由和依据征集股东的投票权并向被征集
投票权的股东充分披露有关信息;
       (三)按照其征集投票权时对被征集投票权的股东所作出
的承诺和条件行使该投票权。
       第二十九条 欲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及代理人,应当按照
股东大会通知中载明的方式、日期和地点进行登记,并按照下
列要求出示相关文件或凭证。
       个人股东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
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股票账户卡;委托他人代理出席和
表决的,代理人还应出示本人有效身份证、股东授权委托书。
       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
出席会议。法定代表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能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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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有法定代表人资格的有效证明和持股凭证;委托代理人出席
会议的,代理人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法人股东单位的法定代表
人依法出具的书面授权委托书和持股凭证。
       第三十条 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股东大会的授权委
托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委托人及代理人的姓名,身份证号码,所代表的
委托人股票数目;
       (二)是否具有表决权;
       (三)分别对列入股东大会的每一议程事项投赞成、反
对或弃权票的指示;
       (四)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日期;
       (五)委托人签名(或盖章);委托人为法人股东的,应
由法定代表人(或其合法代理人)签署加盖法人单位印章。
       第三十一条 委托书应当注明如果股东不作具体指示,股
东代理人是否可以按自己的意思表决。
       第三十二条 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由委托人授权他人签
署的,授权签署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应当经过公证。经
公证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和投票代理委托书均需备置
于公司住所或者召集会议的通知中指定的其他地方。
       委托人为法人的,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董事会、其他决
策机构决议授权的人作为代表出席公司的股东大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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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资料




       第三十三条 投票委托书至少应当在有关会议召开前二
十四小时备至于公司住所或者召集会议的通知中指定的其他
地方。
       第三十四条 公司有权确认出席会议的股东或其代理人
的参会资格,必要时,可以由公司职员进行调查,被调查者应
当予以配合。
       第三十五条 非股东的董事、监事、总经理及公司其他高
级管理人员和经董事会批准者,可参加会议并发表意见,但没
有表决权。
       第三十六条 其他人员经大会主持人许可,可以旁听会
议。公司有权拒绝任何非股东或其委托代理人的人员旁听股东
大会。


                              第六章 股东大会提案


       第三十七条 股东大会的提案内容应当属于股东大会职权
范围,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并且符合法律、行政法规
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第三十八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以及单
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 3%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
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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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九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3%以上股份的股东,
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 10 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
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 2 日内发出股东大会补充通知,
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公告
后,不得修改股东大会通知中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规则第三十八条规定
的提案,股东大会不进行表决,不作出决议。
       第四十条 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无正当理由,股东大会不
得延期或取消,股东大会通知中列明的提案不得取消。一旦出
现延期或取消的情形,召集人应当在原定召开日前至少 2 个工
作日公告并说明原因。
       第四十一条 公司董事、独立董事、由股东代表出任的监
事候选人的提案方式和程序为:
       (一)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 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提名
公司董事候选人、由股东代表出任的监事候选人,单独或合并
持有公司 1%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提名公司独立董事候选人,
并提出提案;
       (二)公司的董事会可以提名公司的董事、独立董事候选
人;监事会可以提名由股东代表出任的监事候选人;
       (三)欲提名公司的董事、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股东应在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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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大会召开 15 日以前向公司董事会书面提交提名候选人的提
案,欲提名公司由股东代表出任的监事候选人的股东应在股东
大会召开 15 日以前向监事会书面提交提名候选人的提案;
       (四)提案应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并附以下资料:提名人
的身份证明;提名人持有法律规定占公司已发行股份比例股份
的凭证;被提名人的身份证明、简历及基本情况;
       (五)公司董事会或监事会有充分的理由认为股东提名的
董事、由股东代表出任的监事、独立董事候选人不宜担任公司
董事、监事、独立董事的,应向提名股东说明原因并有权要求
其重新提名;
       董事会向股东大会提名董事、独立董事候选人的,应以董
事会决议作出;监事会向股东大会提名监事候选人的,应以监
事会决议作出。


                            第七章 股东大会的召开


       第四十二条 股东大会的会议地点在公司住所或公司事先
通知的地点。股东大会应当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
并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或公司章程的规定,
采用安全、经济、便捷的网络和其他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
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大会的,视为出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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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无论何种方式参加股东大会,股东身份的确认均以股东大
会股权登记日公司股东名册为准。
       第四十三条 股东大会采用网络或其他方式的,将在股东
大会通知中明确载明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以及表决程
序。
       股东大会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开始时间,不得早于现场
股东大会召开前一日下午 3:00,并不得迟于现场股东大会召
开当日上午 9:30,其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结束当
日下午 3:00。
       第四十四条 召集人和公司聘请的律师将依据证券登记结
算机构提供的股东名册共同对股东资格的合法性进行验证,并
现场登记股东姓名(或名称)及其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数。在
会议主持人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
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之前,会议现场登记应当终止。
       第四十五条 股东大会召开时,本公司全体董事、监事和
董事会秘书应当出席会议,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
会议。
       第四十六条 股东大会会议由董事会依法召集的,董事长
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副董事长(公
司有两位或两位以上副董事长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的
副董事长主持)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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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的一名董事主持。
       监事会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监事会主席主持。监事会
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监事会副主席主持,监
事会副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监事
共同推举的一名监事主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召集人推举代表主持。
       召开股东大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议事规则使股东大会无
法继续进行的,经现场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过半数的股东同
意,股东大会可推举一人担任会议主持人,继续开会。
       第四十七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股东大会连续举行,直至形
成最终决议。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大会中止或不能
作出决议的,应采取必要措施尽快恢复召开股东大会或直接终
止本次股东大会,并及时公告。同时,召集人应向公司所在地
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及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四十八条 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应当遵
守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以及本规则的规定,自觉维护会
议秩序,不得侵犯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公司董事会和其他召集人将采取必要措施,保证股东大会
的正常秩序。对于干扰股东大会、寻衅滋事和侵犯股东合法权
益的行为,将采取措施加以制止并及时报告有关部门查处。
       出席会议的股东及代理人应于会议开始前入场。如在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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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资料




开始后入场,则只能列席会议,不再享有在该次股东大会上的
表决权,其所持有的股份不计入出席会议有关决权的股份总
数,也不再享有在该次股东大会上的发言、质询、问询等权力。
       第四十九条 股东大会主持人可以要求下列人员退场:
       (一)无资格出席会议者;
       (二)扰乱会场秩序者;
       (三)其他威胁到股东大会正常召开秩序的情形。
       上述人员如不服从退场命令,股东大会主持人可以采取
必要的措施使其退场。
       第五十条 现场会议主持人应当在表决前宣布现场出席
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现场出
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以会
议登记为准。
       第五十一条 在年度股东大会上,董事会、监事会应当就
其过去一年的工作向股东大会作出报告,每名独立董事也应作
出述职报告。
       第五十二条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或其他公司
制度,股东大会上涉及应由独立董事发表意见的事项,独立董
事应当发表意见。
       第五十三条 股东大会应给予每个议题合理的讨论时间。
       第五十四条 股东及代理人出席股东大会可以要求发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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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括书面和口头形式。股东及代理人要求发言应经会议主持人
许可。每一个股东及代理人就每一项提案的发言一般不得超过
两次,且一次发言原则上不得超过 10 分钟。股东及代理人不
得打断会议报告或他人发言。
       股东发言应依照以下规则:
       (一)发言股东应先举手示意,经主持人许可后,即席或
到指定发言席发言;
       (二)多名股东举手发言时,由主持人指定发言者;
       (三)主持人可根据具体情况,按照前述原则规定每人发
言时间及发言次数。股东在规定的发言期间不得被中途打断,
使股东享有充分的发言权,但发言时间已到除外;
       (四)股东违反前三款的规定发言,大会主持人可以拒绝
或制止。
       第五十五条 股东可以就提案内容提出质询,董事和监事
应当对股东的质询和建议作出解释和说明,也可以指定有关人
员作出回答
       下列情形之一时,主持人可以拒绝回答质询,但应向质询
者说明理由;
       (一)质询与提案无关;
       (二)质询事项有待调查;
       (三)回答质询将泄露公司商业秘密或显著损害股东共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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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益;
       (四)其他重要事由。
       第五十六条 对于提议股东决定自行召开的临时股东大
会,董事会及董事会秘书应切实履行职责。董事会应当保证会
议的正常秩序,会议费用的合理开支由公司承担。会议召开程
序应当符合规定。
       第五十七条 大会主持人有权依据会议进程和时间安排宣
布暂时休会;在认为必要时也可以宣布休会。
       主持人在股东大会通过决议且股东及代理人无异议后,宣
布股东大会散会。


                       第八章 股东大会的表决和决议


       第五十八条 股东与股东大会拟审议事项有关联关系时,
应当回避表决,其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
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股东大会在表决相关关联交易事项时,董事会对该关联交
易事项所作的解释或说明应由非关联董事做出。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
投资者的表决应当单独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
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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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持有自己的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
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第五十九条 除累积投票制外,股东大会对所有列入议事
日程的提案应当进行逐项表决,对同一事项有不同提案的,将
按提案提出的时间顺序进行表决。除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
致股东大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外,不得以任何理由搁置或者
不予表决。
       第六十条 股东大会不得对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中未列明
的事项进行表决。股东大会审议通知中列明的提案内容时,所
列事项的提案内容不得进行变更;任何变更都应视为另一个新
的提案,不得在本次股东大会上进行表决。
       第六十一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表的有表
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采取
记名投票表决。
       第六十二条 股东大会上公司董事的选举采取累计投票
制,即股东大会选举两名以上的董事时,股东所持的每一股份
拥有与当选董事总人数相等的投票权,股东既可以用所有的投
票权集中投票选举一人,也可以分散投票选举数人,并按得票
多少依次决定董事入选。
       公司独立董事的选举应与其他董事的选举分别进行累积
投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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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十三条 除公司处于危机等特殊情况外,非经股东大
会以特别决议批准,公司将不与董事、经理和其它高级管理人
员以外的人订立将公司全部或者重要业务的管理交予该人负
责的合同。
       第六十四条 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
东大会表决。
       董事会应当向股东公告候选董事、监事的简历和基本情
况。
       股东大会就选举董事、监事进行表决时,实行累积投票制。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举董事或者监事时,
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
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股东既可以用所有的投票权集中投
票选举一人,也可以分散投票选举数人,并按得票多少依次决
定董事人选。在累积投票制下,独立董事应当与董事会其他成
员分别选举。
       对于董事、监事选举的提案,应当对每个董事、监事候选
人逐个进行表决。改选董事、监事提案获得通过的,新任董事、
监事在会议结束之后立即就任。
       第六十五条 同一表决权只能选择现场、网络或其他表决
方式中的一种。同一表决权出现重复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
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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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十六条 股东大会采取记名方式投票表决。
       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应当对提交表决的提案发表以下意
见之一:同意、反对或弃权。
       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或未投的表决票均视
为投票人放弃表决权利,其所持股份数的表决结果应计为“弃
权”。
       第六十七条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应当推举两名
股东代表参加计票和监票。审议事项与股东有利害关系的,相
关股东及代理人不得参加计票、监票。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律师、股东代表与监
事代表共同负责计票、监票,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决议的表
决结果载入会议记录。
       通过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上市公司股东或其代理人,有
权通过相应的投票系统查验自己的投票结果。
       第六十八条 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网络或
其他方式,会议主持人应当宣布每一提案的表决情况和结果,
并根据表决结果宣布提案是否通过。
       在正式公布表决结果前,股东大会现场、网络及其他表决
方式中所涉及的上市公司、计票人、监票人、主要股东、网络
服务方等相关各方对表决情况均负有保密义务。
       第六十九条 会议主持人如果对提交表决的决议结果有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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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怀疑,可以对所投票数组织点票;如果会议主持人未进行点
票,出席会议的股东或者股东代理人对会议主持人宣布结果有
异议的,有权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要求点票,会议主持人应
当立即组织点票。
       第七十条 股东大会全部议案经主持人宣布表决结果,股
东无异议后,主持人方可以宣布散会。
       第七十一条 议案表决通过后应形成决议。
       股东大会决议分为普通决议、特别决议。
       股东大会作出普通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
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
        股东大会作出特别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
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七十二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和清算;
       (三)公司章程的修改;
       (四)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
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
       (五)股权激励计划;
       (六)法律、行政法规或公司章程规定的,以及股东大
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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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的其他事项。
       上述事项以外的事项由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通过。
       第七十三条 公司董事会或召集人应当保证股东大会在
合理的时间内连续举行,直至形成最终决议。因不可抗力或其
他异常原因导致股东大会不能正常召开或未能作出任何决议
的,公司董事会应向交易所说明原因并公告,公司董事会有义
务采取必要措施尽快恢复召开股东大会。
       第七十四条 公司股东大会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
的无效。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限制或者阻挠中小投
资者依法行使投票权,不得损害公司和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
益。股东大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
或者公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
议作出之日起 60 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第九章 股东大会会议记录及公告


       第七十四条 股东大会决议应当及时公告,公告中应列明
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
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表决方式、每项提案的表决结
果和通过的各项决议的详细内容。
       第七十五条 提案未获通过,或者本次股东大会变更前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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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大会决议的,应当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中作特别提示。
       股东大会决议的公告应当充分披露非关联股东的表决情
况。
       第七十六条 股东大会通过有关董事、监事选举提案的,
新任董事、监事就任时间在股东大会通过后立即生效。
       第七十七条 股东大会通过有关派现、送股或资本公积转
增股本提案的,公司将在股东大会结束后 2 个月内实施具体方
案。
       第七十八条 股东大会应当有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书负
责。出席会议的董事、监事和记录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第七十九条 会议记录记载以下内容:
       (一)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人姓名或名称;
       (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出席或列席会议的董事、监事、董
事会秘书、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姓名;
       (三)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
份总数及占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
       (四)对每一提案的审议经过、发言要点和表决结果;
       (五)股东的质询意见或建议以及相应的答复或说明;
       (七) 律师及计票人、监票人姓名;
       (七)公司章程规定应当载入会议记录的其他内容。
       第八十条 出席会议的董事、董事会秘书、召集人或其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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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会议主持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并保证会议记录内容
真实、准确和完整。会议记录应当与现场出席股东的签名册及
代理出席的委托书、网络及其它方式表决情况的有效资料一并
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 10 年。


                                    第十章 附 则


       第八十一条 本议事规则自股东大会通过之日起生效。
       第八十二条 本议事规则解释权属于董事会。
       第八十三条 本议事规则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
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法律、法规及
公司章程相抵触时,适用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同时应
由董事会按以上法律、法规提出修改方案,提请股东大会审议
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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