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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内蒙华电: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2015-04-28  

						         内蒙古蒙电华能热电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内蒙古蒙电华能热电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本公司”“公司”)的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工作,保
证公司内部重大信息的快速传递、归集和有效管理,及时、
准确、全面、完整地披露信息,维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
理办法》、《公司章程》以及《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等
有关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是指当出现、发生
或即将发生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
大影响的情形或事件时,按照本制度规定负有报告义务的有
关人员和公司,应当在第一时间将相关信息向董事长和董事
会秘书报告的制度。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信息报告义务人”包括如下
人员和机构:
   (一)公司董事
   (二)公司监事
   (三)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各部门负责人;
                         - 1 -
    (四)公司直属、控股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五)公司派驻参股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六)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
    (七)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其他股东;
    (八)公司所属各分支机构(包括直属电厂)高级管理人
员;
    (九)公司各部门以及所属各分支机构其他对公司重大
事件可能知情的人员。
    第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知情人
在信息披露前,应当将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
不得泄露公司内幕信息,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者配合他人操
纵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
    第五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本部、公司各分支机构(直
属电厂、公司)、子公司及其他参、控股公司。
               第二章 重大信息的范围
    第六条 公司重大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公司及公司下属分
支机构或子公司、控股公司、参股公司出现、发生或即将发
生的以下内容及其持续变更进程:
    (一) 拟提交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审议的事
项;
    (二) 各子公司、参股公司召开董事会、监事会、股东
会/股东大会(包括变更日期)的通知及其做出的决议;
                         - 2 -
    (三) 公司、公司各分支机构或各子公司发生或拟发生
的以下重大交易事项,包括:
    1、购买或出售资产(不含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
及出售产品、商品等与日常生产经营相关的资产购买或者出
售行为,但资产臵换中涉及购买、出售此类资产的,仍包括
在报告事项之内);
    2、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委托贷款等);
    3、提供财务资助;
    4、提供担保;
    5、租入或租出资产;
    6、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
    7、赠与或受赠资产;
    8、债权、债务重组;
    9、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
    10、签订许可使用协议;
    11、其他具有重大影响交易事项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
市规则规定的其他交易事项。
    上述事项中,第 2 项或第 4 项发生交易时,无论金额大
小报告义务人均需履行报告义务,其中对外提供担保的,如
被担保人于债务到期后十五个交易日内未履行还款义务,或
者被担保人出现破产、清算或其他严重影响其还款能力的情
形,报告义务人应当及时报告;其余事项发生交易达到下列
                         - 3 -
标准之一时报告义务人均需履行报告义务: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
以较高者为准)占相关公司(分支机构)最近一期经审计总
资产的 10%以上;
      2、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主营
业务收入占相关公司(分支机构)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
主营业务收入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3、交易产生的利润占相关公司(分支机构)最近一个
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
元;
      4、交易的成交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占相关公
司(分支机构)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以上且绝对金
额超过 1000 万元;
      5、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
润占相关公司(分支机构)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
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
      上述指标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公司与同一交易方同时发生方向相反的两个交易时,应
当按照其中单个方向的交易涉及指标中较高者计算披露标
准。
      交易标的为公司股权,且购买或者出售该股权将导致上
市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发生变更的,该股权所对应的公司的资
                          - 4 -
产总额和主营业务收入,视为上述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和与
交易标的相关的主营业务收入。
    公司进行“提供财务资助”和“委托理财”等交易时,
应当以发生额作计算报告标准,并按照交易类别在连续十二
个月内累计计算报告标准。已履行相关报告义务的,不再纳
入累计计算范围。
    公司进行“提供担保”、“提供财务资助”、“委托理
财”等之外的其他交易时,应当对相同交易类别下标的相关
的各项交易,按照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计算的原则,适用的
规定。已履行相关报告义务的,不再纳入累计计算范围。
    以上事项,报告义务人应履行报告义务,及时、准确、
真实完整地向董事长、董事会秘书报告。
    (四) 公司、公司各分支机构或各子公司与关联方之间
发生或拟发生的关联交易事项,包括:
    1、与关联方签署第(三)项规定的交易事项;
    2、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
    3、销售产品、商品;
    4、提供或接受劳务;
    5、委托或受托销售;
    6、在关联方财务公司存贷款;
    7、与关联方共同投资;


                           - 5 -
    8、其他与关联方之间通过约定可能造成资源或义务转
移的事项;
    关联方包括关联自然人和关联法人,其界定以《上海证
券交易所上市规则》以及《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为准。
    发生的关联交易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及时报告:
    1、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 30 万元以上的关联
交易;
    2、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 300 万元以上的关联
交易,且占相关公司(分支机构)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
对值 0.5%以上的关联交易。
    (五) 公司、公司各分支机构或各子公司发生或拟发生
诉讼和仲裁事项:
    1、涉案金额超过 1000 万元,并且占相关公司(分支机
构)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10%以上的重大诉讼、仲
裁事项;
    2、连续十二个月内发生的诉讼和仲裁事项涉案金额累
计达到前款所述标准的,适用该条规定(公司提供担保的除
外);
    3、公司为关联人及持股 5%以下的股东提供担保的,无
论数额大小,均应当报告。
    (六) 公司、公司各分支机构或各子公司发生或拟发生
的重大事件:
                            - 6 -
   1、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
   2、业绩预告和盈利预测的修正;
   3、利润分配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
   4、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和澄清事项;
   5、可转换公司债券涉及的重大事项;
   6、证券发行、回购、股权激励计划等有关事项;
   7、吸收合并、破产相关事项;
   8、其它重大事件。
   (七) 公司、公司各分支机构或各子公司发生或将要发
生的重大风险事项:
   1、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遭受重大损失;
   2、发生重大债务或重大债权到期未获清偿;
   3、可能依法承担的重大违约责任或大额赔偿责任;
   4、计提大额资产减值准备;
   5、股东会/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法院依法撤销;
   6、公司、相关公司(分支机构)决定解散或被有权机
关依法责令关闭;
   7、预计出现股东权益为负值;
   8、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进入破产程序,相关公
司(分支机构)对相应债权未提取足额坏账准备;
   9、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或被抵押、质押;
   10、主要或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 7 -
    11、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或受到重大行政、
刑事处罚;
    12、法定代表人或者经理无法履行职责,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因涉嫌违法违纪被有权机关调查或采取强制
措施,或者受到重大行政、刑事处罚;
    13、其他重大风险情况。
    (八) 公司、公司各分支机构或各子公司发生或拟发生
的重大变更事项:
    1、变更公司名称、股票简称、公司章程、注册资本、
注册地址、主要办公地址和联系电话等;
    2、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发生重大变化;
    3、变更会计政策、会计估计;
    4、董事会就公司发行新股、可转换公司债券或者其他
再融资方案形成相关决议;
    5、中国证监会股票发行审核委员会、并购重组委员会,
对公司新股、可转换公司债券等再融资方案、重大资产重组
方案提出审核意见;
    6、法定代表人、经理、董事(含独立董事)或者三分
之一以上的监事提出辞职或者发生变动;
    7、生产经营情况、外部条件或者生产环境发生重大变
化(包括产品价格、原材料采购价格和方式发生重大变化等);
    8、订立重要合同,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
                           - 8 -
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
    9、新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政策可能对
公司经营产生重大影响;
    10、聘任或者解聘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11、获得大额政府补贴等额外收益,或者发生可能对公
司资产、负债、权益或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2、其他重大变更事项。
    第七条 其他重大事件、其他重大风险、其他重大变更
事项的标准参照第六条第三款重大交易事项的有关报告执
行。
    第八条 公司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发生或拟发生变更,
公司控股股东应在就该事项达成意向后及时将该信息告知
公司董事长、董事会秘书,并持续告知变更的进程。如出现
法院裁定禁止公司控股股东转让其持有的公司股份情形时,
公司控股股东应在收到法院裁定后及时将该信息告知公司
董事长和董事会秘书。
    第九条 任一股东所持公司 5%以上的股份被质押、冻结、
司法拍卖、托管或者设定信托或被依法限制表决权时,该股
东应及时将有关信息告知公司董事长和董事会秘书。
    第十条 持有本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涉
及本公司权益变动或收购,达到《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
规定条款的,或因其他原因导致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
                         - 9 -
或实际控制人持有本公司股份变动达到披露要求的,该股东
应及时将有关信息告知公司董事长和董事会秘书。
    第十一条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自下列事项发生
变化之日起 2 个工作日内,应当报告:
    1、持有本公司股票的情况;
    2、担任其他法人董事或高管的情况;
    3、上海证券交易所认为应当声明的其他事项。
    第十二条 各控股子公司应每月向公司提交月度财务报
告、管理报告和其他公司要求提供的资料,以便公司对其经
营、财务、应收账款、融资和担保等事项进行分析和检查。
参股公司根据公司管理需要向公司提供定期报告等其他相
关资料。
            第三章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程序
    第十三条 公司各部门及各分支机构、子公司、参股公
司应在重大事件最先触及下列任一时点后,及时向公司董事
会秘书预报本部门负责范围内或各分支机构、子公司、参股
公司可能发生的重大信息:
    (一)部门或各分支机构、子公司、参股公司拟将该重大
事项提交董事会或者监事会审议时;
    (二)有关各方就该重大事项拟进行协商或者谈判时;
    (三)内部信息报告义务人知道或应当知道该重大事项
时。
                           - 10 -
    第十四条 公司各部门或各分支机构、子公司、参股公
司应按照下述规定向公司董事会秘书报告本部门负责范围
内或本公司重大信息事项的进展情况;
    (一)董事会、监事会或股东大会就重大事件做出决议的,
应当及时报告决议情况;
    (二)与有关当事人签署意向书或协议的,应当及时报告
意向书或协议的主要内容;上述意向书或协议的内容或履行
情况发生重大变更或者被解除、终止的,应当及时报告变更
或者被解除、终止的情况和原因;
    (三)重大事件获得有关部门批准或被否决的,应当及时
报告批准或否决情况;
    (四)重大事件出现逾期付款情形的,应当及时报告逾期
付款的原因和相关付款安排;
    (五)重大事件涉及主要标的尚待交付或过户的,应当及
时报告有关交付或过户事宜;超过约定交付或者过户期限三
个月仍未完成交付或者过户的,应当及时报告未如期完成的
原因、进展情况和预计完成的时间,并在此后每隔三十日报
告一次进展情况,直至完成交付或过户;
    (六)重大事件出现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
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其他进展或变化的,应当及时报告事件
的进展或变化情况。
    第十五条 按照本制度规定负有重大信息报告义务的有
                        - 11 -
关人员应在知悉本制度第二章所述重大信息的第一时间,立
即以面谈或电话方式向公司董事长和董事会秘书报告,并在
24 小时内将与重大信息有关的书面文件直接递交或传真给
公司董事会秘书并确认,必要时应将原件以特快专递形式送
达。
    第十六条 董事会秘书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上海证
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
定,对上报的重大信息进行分析和判断,如需履行信息披露
义务时,董事会秘书应立即向公司董事会、监事会进行汇报,
提请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履行相应的程序,并按照相关规定
予以公开披露。
    第十七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对外披露信息的合规性审查,
核查信息是否符合披露要求,公司各部门及各分子公司的负
责人应确保相关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及时性和完整性。
    公司董事会秘书应指定专人对上报的信息予以整理,作
为信息披露的依据妥善保存。
    第十八条 按照本制度规定,以书面形式报送重大信息
的相关材料,包括但不限于:
    (一)发生重要事项的原因、各方基本情况、重要事项内
容、对公司经营的影响等;
    (二)所涉及的协议书、意向书、协议、合同等;


                          - 12 -
    (三)所涉及的政府批文、法律、法规、法院判决及情况
介绍等;
    (四)中介机构关于重要事项所出具的意见书;
    (五)公司内部对重大事项审批的意见。
          第四章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的管理和责任
    第十九条 公司实行重大信息实时报告制度。公司各部
门或各分支机构、子公司、参股公司出现、发生或即将发生
第二章情形时,负有报告义务的人员应将有关信息向公司董
事长和董事会秘书报告,确保及时、真实、准确、完整、没
有虚假、严重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第二十条 董事会及法务办为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联
络人,并与各分、子公司及分支机构建立联系制度。
    第二十一条 公司内部信息报告义务人也即内部信息报
告义务的第一责任人,应根据其任职单位或部门的实际情况,
制定相应的内部信息报告制度,并指定熟悉相关业务和法规
的人员为信息报告联络人(各部门联络人以部门负责人为宜,
各分支机构、子公司、参股公司根据实际情况,联络人以财
务负责人或其他合适人员为宜),负责本部门或本机构(公
司)重大信息的收集、整理及与公司董事会秘书的联络工作。
相应的内部信息报告制度和指定的信息报告联络人应报公
司董事会与法务办备案。
    重大信息报送资料需由第一责任人签字后方可报送董
                         - 13 -
事长和董事会秘书。
    第二十二条 公司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负有诚信
责任,应时常敦促公司各部门、各下属分支机构、公司子公
司、参股公司对重大信息的收集、整理、报告工作。
    第二十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因工作
关系了解到公司应披露信息的其他人员,在相关信息尚未公
开披露之前,应当将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对
相关信息严格保密,不得泄漏公司的内幕信息,不得进行内
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
    第二十四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当根据公司实际情况,
定期或不定期地对公司负有重大信息报告义务的有关人员
进行有关公司治理及信息披露等方面的沟通和培训,以保证
公司内部重大信息报告的及时和准确。
    第二十五条 发生本制度所述重大信息应上报而未及时
上报的,追究第一责任人、联络人及其他负有报告义务人员
的责任;如因此导致信息披露违规,由负有报告义务的有关
人员承担责任;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的,可给予负有
报告义务的有关人员处分,包括但不限于给予批评、警告、
罚款直至解除其职务的处分,并且可以要求其承担损害赔偿
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
                        - 14 -
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
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或修改后的《公司章程》
相冲突,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
章程》的规定执行,并及时修订本制度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解释权属于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八条 本制度于董事会审议批准之日起生效并执
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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