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简称:内蒙华电 证券代码:600863 编号:临 2015-006 内蒙古蒙电华能热电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关联交易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 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本关联交易公告包括四部分内容:2014 年度日常关联 交易;共同投资内蒙古龙源风电有限责任公司的关联交易; 公司所属和林电厂“上大压小”项目对被替代项目进行补偿 的关联交易;公司全资子公司北方魏家峁煤电有限责任公司 支付关停机组经济补偿金资金占用费的关联交易。 ●2014 年公司日常关联交易实际发生的金额部分超出 原股东大会批准的预计金额,已经第八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 审议批准,不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上述关联交易,均为与公司控股股东及其关联人的关 联交易,累计金额超过 3000 万元,但未超过公司最近一期 经审计净资产的 5%,根据《公司章程》及有关规定,已经公 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批准,不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 1 议。 第一部分 公司 2014 年日常关联交易 一、日常关联交易基本情况 (一)日常关联交易履行的审议程序 公司 2013 年年度股东大会批准了与日常经营相关的关 联交易框架协议以及 2014 年度预计金额。 2014 年,实际执行的日常关联交易部分超出了原预计金 额合计 23,947.27 万元。 上述日常关联交易均为公司与公司控股股东北方联合 电力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北方公司”)及其关联方发 生的交易,未经公司股东大会批准的关联交易累计金额超过 3000 万元,但未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根 据《公司章程》及有关规定,上述事项须提请董事会补充批 准。 2015 年 4 月 24 日召开的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 审议批准了上述事项,公司董事会审议该等关联交易时,关 联董事吴景龙、李向良、铁木尔、王宝龙、薛惠民、张众青、 梁军回避表决。 (二)2014 年日常关联交易的预计和执行情况 2 1、与北方联合电力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北方公 司”)服务互供关联交易 单位:万元 2014 年 2014 年 超出股东大会 关联方 关联交易类别 预计金额 实际发生金额 预计金额 燃料管理及安全生产监督服 未超出预计 33,000 27,969.33 务与技术服务 金额 北方公 司及其 房产、土地、设备租赁服务 5,000 5,423.19 423.19 控股子 未超出预计 公司 设备维护、检修运行服务 20,000 6,953.31 金额 其他管理服务 700 2、与北方公司产品、原材料购销关联交易 单位:亿元 2014 年 2014 年 超出股东大会预 关联方 关联交易类别 预计金额 实际发生金额 计金额 销售产品、材料、燃 未超出 北方公司 16 10.04 料等 预计金额 及其控股 未超出 子公司 采购原材料、燃料等 28 25.87 预计金额 3、与北方公司资金支持性关联交易 单位:亿元 关联交易 2014 年 2014 年 超出股东大会预 关联方 类别 预计金额 实际发生金额 计金额 未超出 北方公司及 融资服务 不高于 25 亿元 24.81 预计金额 其控股子公 未超出 司 担保服务 不高于 40 亿元 27.74 预计金额 4、与中国华能集团公司、中国华能财务有限责任公司 关联交易 4.1 开立账户 公司在华能财务有限责任公司开立的银行账户为基本 3 结算账户,公司每年在华能财务有限责任公司的日最高存款 余额预计为 15 亿元,最高贷款余额预计为 10 亿元。2014 年, 公司在华能财务有限责任公司的日最高存款余额为 14.99 亿 元,最高贷款余额为 3 亿元,均没有超出预计金额。 4.2 其他金融服务 单位:万元 2014 年 2014 年 超出股东大会预 关联方 关联交易类别 预计金额 实际发生金额 计金额 华能集团 未超出 其他金融服务 400 0 华能财务等 预计金额 4.3 融资租赁、票据服务 单位:万元 2014 年 2015 年 超出股东大会 关联方 关联交易类别 预计金额 实际发生金额 预计金额 华能集团 融资租赁、票据 未超出 100,000 32,996.38 华能财务等 服务 预计金额 4.4 紧急资金支持服务 单位:万元 2014 年 2014 年 超出股东大会 关联方 关联交易类别 预计金额 实际发生金额 预计金额 华能集团 紧急资金支持 50,000 0 0 华能财务等 服务 5、与中国华能集团公司综合服务关联交易 单位:万元 2014 年 2014 年 超出股东大会 关联方 关联交易类别 预计金额 实际发生金额 预计金额 未超出 中国华能集 保险服务 3,500 3,059.57 预计金额 团公司及其 技术服务 2,000 4,201.11 2,201.11 控股子公司 设备采购及其他 5,000 26,322.97 21,322.97 6、其他日常关联交易 4 除上述公司与华能集团及其控股子公司、北方公司及其 控股子公司发生的日常关联交易以外,公司与其他关联方发 生的日常关联交易如下: 单位:万元 关联方 关联交易类别 2014 年发生金额 内蒙古集通铁路(集团)有限公司 接受劳务 1,352.26 内蒙古乌海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销售热 5,013.11 内蒙古京隆发电有限责任公司 土地租赁 361.55 上述第 1 项关联交易,为公司与控股股东北方公司及其 所属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相关的日常关联交易,其中房产、 土地、设备租赁服务关联交易总金额超过 2013 年度股东大 会批准的 2014 年预计金额,超出预计金额的 423.19 万元。 上述第 2 项关联交易,为公司与实际控制人华能集团公 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发生的与生产经营相关的日常关联交易, 其中技术服务关联交易总金额超过 2013 年度股东大会批准 的 2014 年预计金额,超出预计金额的 2,201.11 万元。设备 采购及其他关联交易总金额超过 2013 年度股东大会批准的 2014 年预计金额,超出预计金额的 21,322.97 万元。 上述三项共计超过 2013 年股东大会批准的 2014 年预计 金额 23,947.27 万元,公司与北方公司及其关联方发生的未 经公司股东大会批准的关联交易累计金额超过 3000 万元, 但未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根据《公司章程》 及有关规定,上述事项已提请董事会补充批准。 上述第 6 项关联交易,与各关联方交易金额未达到公司 5 净资产值的 0.5%,无需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二、关联交易内容及超出原预计金额的主要原因 上述关联交易内容及发生的主要原因如下: (一)房产、土地、设备租赁服务 2014 年关联交易金 额 5,423.19 万元,分别为公司及所属企业租赁办公楼、专 用铁路专用线、车皮等费用以及北方公司所属电厂租赁本公 司土地费用,均为生产经营发生的日常关联交易,不存在损 害公司和股东利益的情况。超出原预计金额的主要原因是公 司及公司所属企业因煤炭运输需要向北方公司租赁火车车 皮。 (二)技术服务关联交易总金额超过 2013 年度股东大 会批准的 2014 年预计金额,超出预计金额的 2,201.11 万元。 技术服务均为公司与相关关联方在正常生产经营过程中发 生的检修服务、技术服务以及保险费,目的是保证电厂正常 稳定运行、降低消耗,从而更好地保证安全生产,不存在损 害公司和股东利益的情况。 (三)设备采购及其他关联交易总金额超过 2013 年度 股 东 大 会 批 准 的 2014 年 预 计 金 额 , 超 出 预 计 金 额 的 21,322.97 万元。主要为公司与相关关联方在正常生产经营 过程中因环保改造发生的设备采购等,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 东利益的情况。 上述(二)、(三)项关联交易超出原预计金额主要为 6 公司及所属企业与华能集团所属西安西热锅炉环保工程有 限公司、西安热工院研究有限公司等因本公司所属企业脱硝、 脱硫增容、除尘等环保改造工程而发生,且大部分通过招投 标方式确定。 三、关联方介绍和关联关系 关联方名称:北方联合电力有限责任公司 关联方关系:北方公司为本公司控股股东,持有本公司 56.62%的股份。 注册地址:内蒙古呼和浩特市锡林南路 15 号 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吴景龙 注册资本:人民币 100 亿元 主营业务:开发、投资、建设、运营电力、热力、煤炭 资源、铁路及配套基础设施项目;电力、热力生产供应。煤 炭经营;进出口贸易。该公司控股股东为中国华能集团公司。 主要财务数据:截止 2014 年 12 月 31 日总资产 765 亿元, 实收资本:100 亿元,2014 年实现主营业务收入 239 亿元, 利润总额 9.4 亿元。 关联方名称:西安热工研究院有限公司 关联方关系:西安热工研究院有限公司为本公司实际控 制人中国华能集团公司的控股子公司,本公司与该公司构成 关联方关系。 7 注册地址: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兴庆路 136 号 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胡建民 注册资本:人民币 50,000 万元 主营业务:热能动力工程装臵、工业过程自动控制系统 等等。 安西热锅炉环保工程有限公司是西安热工研究院有限 公司的全资子公司,是以降低污染物排放、能源消耗为动力, 以技术创新、系统整体优化设计及集成为龙头,以先进的清 洁燃烧、环保、节能技术及装备为核心产品,服务火力发电 行业的科技型企业。 四、关联交易的主要内容和定价政策 关联交易的主要内容详见“二、关联交易内容超出原预 计金额的主要原因”。 上述关联交易的定价政策为市场价,且超出原预计金额 的大部分交易为通过招投标确定价格及交易方。 五、关联交易的目的和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关联交易的目的详见“二、关联交易内容及超出原预计 金额的主要原因”。 上述交易对公司持续经营以及独立性没有重大不利影 响。 六、独立董事及审计委员会意见 8 公司独立董事事前审阅了有关事项,认为该等关联交易 定价合理、公允,符合股东大会通过的关联交易协议内容, 未发现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利益的行为。 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事前审阅了有关事项,认为上述 议案所涉及关联交易遵循了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关联 交易定价合理、公允,未发现损害公司和股东利益的行为。 第二部分 对北方龙源风电有限责任公司的共同投资 一、关联交易概述 内蒙古北方龙源风电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北方龙 源风电”)是由北方公司、本公司按照 81.25%、18.75%比例 投资的新能源公司。北方龙源风电新建的风电项目和太阳能 发电项目已经取得核准,为确保风电、太阳能光伏发电项目 基本建设资金,按照发改委核准批复投资,股东方按照所持 股权比例以现金方式增资,投入股本金。 北方公司是北方龙源风电控股股东,也是本公司控股股 东,此事项构成共同投资的关联交易。 本次关联交易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 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 公司与北方公司及其关联方发生的未经本公司股东大 9 会批准的关联交易累计金额未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 资产的 5%,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及《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该关联交易事项须提交公司董事会审 议。 二、关联方介绍 具体内容详见本公告第一部分 “三、关联方介绍和关 联关系”。 三、关联交易标的基本情况 (一)关联交易的名称和类别 按照公司持有北方龙源风电的股权比例,以现金方式为 北方龙源风电新建风力发电项目、太阳能光伏发电项目增加 资本金 2287.20 万元。 (二)项目及股本金情况 1、乌拉特后旗乌力吉风电场 4.95 万千瓦风力发电项目 该项目位于内蒙古巴彦淖尔市乌拉特后旗,2011 年 6 月 8 日,项目取得了内蒙古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北 方龙源乌拉特后旗乌力吉风电场 4.95 万千瓦风力发电项目 核准的批复》(内发改能源字[2011]1617 号)文件,项目批 复投资 40,861 万元,需股东方投入 20%股本金 8,172.2 万元, 其余资金来源向银行贷款解决。 2、锡林浩特 20MWP 风光同场光伏发电项目 该项目位于内蒙古锡林郭勒盟境内,2013 年 4 月 16 日 10 取得了内蒙古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内蒙古北方龙 源风力发电有限责任公司锡林浩特 20MWP 风光同场光伏发电 项目开展前期工作的通知》(内发改能源字[2013]257 号) 文件,项目总投资 20,131 万元,股东方投入 20%股本金 4,026.2 万元,其余资金向银行贷款解决。 (三)关联交易价格确定的情况 按照公司持有北方龙源风电的股权比例 18.75%计算,公 司为北方龙源风电新建项目增资金额为 2287.20 万元,股东 方以现金方式同比例注入。具体数据如下表: 单位:万元 序号 项目名称 总投资 股东方投资额 其中:本公司 1 风电项目 40,861 8,172.2 1,532.29 2 光伏发电项目 20,131 4,026.2 754.91 合计 60,992 12,198.4 2,287.20 四、关联交易的目的及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关联交易为公司与控股股东以现金方式同比例增 加北方龙源风电的资本金的共同投资行为,有利于公司参股 企业进一步开发新能源项目。 五、该关联交易应当履行的审议程序 公司与北方公司及其关联方发生的未经本公司股东大 会批准的关联交易累计金额未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 资产的 5%,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及《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该关联交易事项须提交公司董事会审 议。该事项已经 2015 年 4 月 24 日召开的公司第八届董事会 11 第六次会议审议批准,董事会审议该议案时,关联董事吴景 龙、李向良、铁木尔、王宝龙、薛惠民、张众青、梁军须回 避表决。 六、公司独立董事和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对此事项发表的 意见 会前,公司独立董事对此议案进行了审议,认为同比例 增加该公司新建新能源项目资本金,未损害公司及公司股东 的利益。同意上述议案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会前,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对此议案进行了审议,认 为同比例增加该公司新建新能源项目资本金,未损害公司及 公司股东的利益。同意上述议案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第三部分 公司所属和林电厂支付“上大压小”补偿 一、关联交易概述 公司所属和林发电厂2×60万千瓦发电项目为以“上大 压小”方式开展前期工作的项目,2009年,公司第六届董事 会第九次会议审议批准了公司所属和林发电厂作为替代项 目补偿已落实的关停小火电机组(呼和浩特科林热电有限责 任公司#5机组)的资产损失,并签署了补偿的原则性协议, 补偿原则为按照中介机构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对被替代机 组按资产评估减值额给予经济补偿。 12 2014年初,和林发电厂2×60万千瓦发电项目已经国家 发改委核准。该项目由本公司全资建设,按照相关规定,和 林电厂应补偿为之关停的小火电机组的相应资产损失。 二、相关背景 和林发电厂(2×60万千瓦)经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 审议批准由公司全资建设。按照新建工程项目核准的批复 《国家发改委关于内蒙古华能和林电厂“上大压小”新建工 程项目核准的批复》(发改能源[2014]384号),公司所属 和林发电厂2×60万千瓦机组替代关停机组容量共计85万千 瓦,具体如下表: 名称 建设规模 替代单位 替代机组编号 替代机组容量(万千瓦) #5 10 包头一电厂 #6 10 #7 10 和林 包头二电厂 2×60 万 #8 10 发电 千瓦 科林热电 #5 5 厂 #1 20 丰镇发电厂 #2 20 合计 85 其中,丰镇发电厂#1、#2 机组为公司所有,目前已关停, 相关关停机组资产损失已计提减值准备。 包头一电厂#5、#6 机组以及包头二电厂#7、#8 机组原 为公司所有,2009 年公司与北方公司进行了资产臵换,将公 司所属包头第一热电厂、包头第二热电厂资产与北方公司所 属乌海发电厂资产进行整体臵换。 因此,本次涉及和林发电厂建设关停的被替代项目中, 13 公司需补偿北方公司所属包头一电厂#5、#6 机组以及包头二 电厂#7、#8 机组相关资产损失,呼和浩特科林热电有限责任 公司#5 机组相关资产损失。 三、关联交易标的基本情况(补偿方案) 鉴于 2009 年资产臵换前,包头一电厂#5、#6 机组以及 包头二电厂#7、#8 机组已经按照有关规定计提了部分资产减 值准备并已由本公司承担,包头二电厂#7、#8 机组资产已于 2011 年完成处臵,本次确定的补偿方案为: (一)包头一电厂#5、#6 机组补偿金额为经评估后的资 产评估减值额扣除资产臵换前已经计提并由公司承担的减 值准备; (二)包头二电厂#7、#8 机组资产补偿金额为资产臵换 后北方公司承担的包头二电厂#7、#8 机组实际计提的资产减 值准备扣除实际资产处臵收益的金额; (三)呼和浩特科林热电有限责任公司#5 机组补偿金额 为经评估后的资产评估减值额。 公司针对以上补偿项目,根据前期签署的补偿原则性协 议,签署了相应的补偿协议,确认了相关的补偿内容及金额。 由于包头一电厂以及包头二电厂为北方公司所属分支机构, 公司北方公司签订了相关补偿协议;公司与呼和浩特科林热 电有限责任公司签署了关于该公司#5 机组的相关补偿协议。 由于北方公司为本公司控股股东,呼和浩特科林热电有 14 限责任公司为北方公司控股子公司,因此上述交易为关联交 易。公司与北方公司及其关联方发生的未经公司股东大会批 准的关联交易累计金额超过 3000 万元,但未超过公司最近 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以上事项须提请公司董事会审议。 本次关联交易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 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 四、有关关联交易及协议签署情况 (一)公司与北方公司签署《关于对“上大压小”关停 机组之补偿的协议(一)》。 1、交易概述: 协议签署日期:2015 年 4 月 24 日 协议签署地点:内蒙古呼和浩特市 协议各方名称:甲方:北方联合电力有限责任公司 乙方:本公司 乙方补偿甲方替代机组容量共为 40 万千瓦,具体为甲 方的包头第一热电厂#5、#6 发电机组;包头第二热电厂#7、 #8 发电机组。 2、协议内容: 2.1 补偿范围 甲方拥有的包头第一热电厂#5、#6 机组,其中#5 机组 的装机容量为 10 万千瓦,#6 机组的装机容量为 10 万千瓦。 甲方拥有的包头第二热电厂#7、#8 机组,其中#7 机组 15 的装机容量为 10 万千瓦,#8 机组的装机容量为 10 万千瓦。 2.2 补偿方案 2.2.1 本协议生效且甲方相应机组关停后,由乙方按照 本协议确定补偿价格,以现金支付的方式对关停机组项目进 行补偿。 2.2.2 甲、乙双方同意,包头第一热电厂#5、#6 机组补 偿价格以北京天健兴业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出具的《资产评估 报告书》(天兴评报字(2015)第 0280 号)确定的资产评 估减值额为准。 本次评估的评估基准日为 2014 年 12 月 31 日。 根据北京天健兴业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出具的《资产评估 报告书》(天兴评报字(2015)第 0280 号),关停相应机 组后,包头第一热电厂于评估基准日的账面净值 11,720.06 万元(计提减值准备前),残余价值为 1,724.27 万元,减 值金额 9,995.79 万元。扣除在 2009 年甲乙双方资产臵换前 已 由 乙 方 计 提 的 减 值 准 备 7,482.10 万元,需补偿甲 方 2,513.69 万元。 2.2.3 包头第二热电厂#7、#8 机组于 2008 年关停,资 产于 2011 年进行了挂牌拍卖处臵,处臵净收益 1,310 万元, 甲方处臵前计提资产减值 6,459.37 万元,扣除处臵收益后 甲方实际损失 5,149.37 万元,需补偿甲方 5,149.37 万元。 2.2.4 依上述确定乙方向甲方补偿价格共计为 7,663.06 16 万元。 2.2.5 本次补偿为一次性补偿方案,本次补偿实施后, 如甲方实际最终损失额大于本协议约定的补偿价格,甲方将 不再要求乙方就增加的损失额进行补偿;如甲方实际最终损 失额小于本协议约定的补偿价格,乙方不再要求甲方返还剩 余补偿款。 2.2.6 乙方向甲方进行补偿后,相应成本及费用列入乙 方负责建设的和林发电厂项目概算。 2.3 付款方式 甲乙双方同意,本协议约定的补偿价款,于本协议签署 并生效后 7 个工作日内由乙方一次性支付给甲方。 2.4 费用、开支 就甲、乙双方履行、遵守本协议和其所包含的条件而产 生的所有其各自的费用和开支,包括但不限于其各自可能聘 请的任何会计师和/或评估师的支出以及需缴纳的各种税费 由甲乙双方按照法律、法规、协议约定的缴费主体各自承担。 3、交易方介绍及关联关系 具体内容详见本公告第一部分“三、关联方介绍和关联 关系”。 4、关联交易定价政策 甲、乙双方同意,关停机组项目的补偿价格分别以资产 评估报告书确定的资产评估减值额及实际资产损失额为准。 17 5、关联交易总量及金额的确定 根据北京天健兴业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出具的《资产评估 报告书》(天兴评报字(2015)第 0280 号),关停相应机 组后, 包头第一热电厂于评估基准日的账面价值 11,720.06 万元(计提减值准备前),残余价值为 1,724.27 万元,减 值金额 9,995.79 万元。扣除在 2009 年甲乙双方资产臵换前 已 由 乙 方 计 提 的 减 值 准 备 7,482.10 万元,需补偿甲 方 2,513.69 万元。 包头第二热电厂#7、#8 机组于 2008 年关停,资产于 2011 年进行了挂牌拍卖处臵,处臵净收益 1,310 万元,甲方处臵 前计提资产减值 6,459.37 万元,扣除处臵收益后甲方实际 损失 5,149.37 万元,需补偿甲方 5,149.37 万元。 依上述确定乙方向甲方补偿价格共计为 7,663.06 万元。 6、协议生效 本协议在下列条件全部满足时生效: 6.1 甲方依其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完毕其内部决策程 序; 6.2 乙方依其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完毕其内部决策程 序,包括但不限于其董事会批准; 6.3 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在本协议上签字并加 盖单位印章。 (二)协议名称:公司与呼和浩特科林热电有限责任公 18 司签署《关于对“上大压小”关停机组之补偿的协议(二)》。 1、交易概述: 协议签署日期:2015 年 4 月 24 日 协议签署地点:内蒙古呼和浩特市 协议各方名称:甲方:呼和浩特科林热电有限责任公司 乙方:本公司 乙方补偿甲方替代机组容量共为 5 万千瓦,具体为甲方 的#5 发电机组。 2、协议主要内容: 2.1 补偿范围 2009 年由乙方所属“上大压小”替代项目和林发电厂补 偿甲方关停机组容量共 5 万千瓦。 2.2 补偿方案 2.2.1 本协议生效且甲方相应机组关停后,由乙方按照 本协议确定补偿价格,以现金支付的方式对关停机组项目进 行补偿。 2.2.2 甲乙双方同意,关停机组项目的补偿价格以北京 天健兴业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书》[天 兴评报字(2015)第 0203 号]确定的资产评估减值额为准。 2.2.3 本次评估的评估基准日为 2014 年 12 月 31 日。 2.2.4 北京天健兴业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出具的《资产评 估报告书》[天兴评报字(2015)第 0203 号],关停相应机 19 组后,呼和浩特科林电厂于评估基准日账面价值为 9,673.66 万元(计提减值准备前),残余价值为 268.54 万元,减值 金额 9,405.12 万元,依此确定乙方向甲方补偿价格 9405.12 万元。 2.2.5 本次补偿为一次性补偿方案,本次补偿实施后, 如甲方实际最终损失额大于本协议约定的补偿价格,甲方将 不再要求乙方就增加的损失额进行补偿;如甲方实际最终损 失额小于本协议约定的补偿价格,乙方不再要求甲方返还剩 余补偿款。 2.2.6 乙方向甲方进行补偿后,相应成本及费用列入乙 方负责建设的和林发电厂项目概算。 3、交易方介绍 呼和浩特科林热电有限责任公司始建于 1994 年,装机 容量为 2 台 5 万千瓦机组,为北方联合电力有限责任公司的 全资子公司。 主营业务:发电、供热; 法定代表人: 马进超 4、关联交易定价政策 甲乙双方同意,关停机组项目的补偿价格以北京天健兴 业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书》[天兴评报 字(2015)第 0203 号]确定的资产评估减值额为准。 5、关联交易的交易总量及金额的确定 20 北京天健兴业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 书》[天兴评报字(2015)第 0203 号],关停相应机组后, 呼和浩特科林电厂于评估基准日的账面价值为 9,673.66 万 元(计提减值准备前),残余价值为 268.54 万元,减值金 额 9,405.12 万元。依此确定乙方向甲方补偿价格为 9,405.12 万元。 6、协议生效 本协议在下列条件全部满足时生效: 6.1 甲方依其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完毕其内部决策程 序; 6.2 乙方依其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完毕其内部决策程 序,包括但不限于其董事会批准; 6.3 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在本协议上签字并加 盖单位印章。 五、交易目的以及本次交易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认为,上述补偿协议的签订,落实了公司“上大压 小”关停机组资产损失的补偿原则,未损害公司利益。相关 补偿金额将列入和林发电厂项目概算。 六、该关联交易应当履行的审议程序 公司与北方公司及其关联方发生的未经公司股东大会 批准的关联交易累计金额超过 3000 万元,但未超过公司最 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须提请公司董事会审议。 21 2015 年 4 月 24 日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批 准了上述事项,董事会审议上述事项时关联董事吴景龙、李 向良、铁木尔、王宝龙、薛惠民、张众青、梁军需回避表决。 七、公司独立董事和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的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事前审核了该事项,认为该关联交易价格 的确定符合之前公司签订且已经批准的关于“上大压小”补 偿原则的框架性协议,未损害公司及中小投资者的利益,同 意上述议案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事前审核了该事项,认为该关联 交易价格的确定符合之前公司签订且已经批准的关于“上大 压小”补偿原则的框架性协议,关联交易定价合规、公允, 未损害公司及中小投资者的利益,同意上述议案提交公司董 事会审议。 第四部分 魏家峁煤电公司支付关停机组补偿金利息 一、关联交易概述 北方魏家峁煤电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魏家峁煤电 公司”)为公司所属全资子公司,该公司魏家峁电厂一期 2 ×60 万千瓦发电机组项目为以“上大压小”方式核准的电厂 项目,内蒙古蒙华乌海热电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乌海 热电公司”)两台 12MW 热电联产机组为被替代项目之一。 22 该公司已与乌海热电公司签署了相关替代补偿协议,明确了 补偿金额。因该部分补偿费在协议签署后一段时期内并未支 付,因此,经协商,由魏家峁煤电公司支付乌海热电公司关 停机组补偿金相关利息。 北方公司、公司和北方公司准格尔项目筹备处(魏家峁 煤电公司前期筹备机构)于 2008 年 4 月签订了《关于对“上 大压小”关停机组由替代项目进行补偿的协议》(经公司第 五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批准,详见临 2008-008 号公告), 按照协议,魏家峁煤电公司支付乌海热电公司关停机组的经 济补偿金 11,878.00 万元。 魏家峁煤电公司于 2014 年 2 月 27 日、3 月 31 日分两次 向乌海热电公司支付了上述关停机组补偿金。鉴于魏家峁煤 电公司支付关停机组补偿金的时间与协议签订间隔较长,故 对逾期支付补偿金应承担相应利息。 魏家峁煤电公司是公司的全资子公司,公司控股股东北 方公司持有乌海热电公司 70%的股权,是乌海热电公司的控 股股东,该事项涉及关联交易。公司与北方公司及其关联方 发生的未经公司股东大会批准的关联交易累计金额超 3000 万元,但未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以上事项 须提请公司董事会审议。 本次关联交易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 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 23 二、关联方介绍 内蒙古蒙华乌海热电有限责任公司 设立时间:2000 年 8 月 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内蒙古乌海市海勃湾区 法定代表人:铁木尔 注册资本:4659 万元 股权比例:北方公司持股 70%,中国神华能源股份有限 公司持股 30%。 经营范围:电力、热力的生产和供应;灰渣的综合利用。 装机容量:两台 12MW 热电联产机组,已于 2007 年 1 月关停。 三、关联交易标的基本情况 (一)关联交易的名称和类别 本次关联交易为魏家峁煤电公司向乌海热电公司以现 金方式支付关停机组经济补偿金的利息。 (二)关联交易价格确定的情况 经双方友好协商,以关停机组补偿金 11,878.00 万元作 为本金,按计息年度的一年期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 率计算应付利息。 (三)关联交易总量及金额的确定 经双方多次协商,分两次确认了上述补偿金应承担的利 息金额如下: 24 3.1 于 2014 年 12 月,双方依据上述原则确认 2008 年 8 月 1 日至 2009 年 7 月 31 日应付利息 712.6206 万元; 3.2 于 2015 年 4 月,双方依据上述原则确认 2009 年 8 月 1 日至 2013 年 12 月 31 日应付利息 3,157.0569 万元。 合计魏家峁煤电公司支付乌海热电公司 3,869.6775 万 元应付利息。 四、关联交易协议的主要内容 经双方多次协商,分两次确认了上述补偿金应承担的利 息,分别签署了两份《关于对“上大压小”关停机组由替代 项目进行补偿的补充协议》,协议主要条款内容一致,分别 确认了 2008 年 8 月 1 日至 2009 年 7 月 31 日,2009 年 8 月 1 日至 2013 年 12 月 31 日的应付利息。 关联交易合同的主要条款 合同主体: 甲方:内蒙古蒙华乌海热电有限责任公司(机组关停方) 乙方:北方魏家峁煤电有限责任公司(机组替代方) 交易价格: 经双方协商,以补偿金确定的评估基准日 2008 年 7 月 31 日起计算应付利息,以关停机组补偿金 11,878.00 万元作 为本金,按计息年度的一年期央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应 付利息。 确认 2008 年 8 月 1 日至 2009 年 7 月 31 日应付利息 25 712.6206 万元;确认 2009 年 8 月 1 日至 2013 年 12 月 31 日 应付利息 3,157.0569 万元。 支付方式:现金支付。 合同的生效条件、时间:甲、乙双方签字(盖章)之日 起生效。未尽事宜由双方协商处理。 五、关联交易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关联交易是魏家峁煤电公司支付乌海热电公司关 停机组补偿金的利息,属因未及时支付对方关停机组补偿款 而支付资金占用费,价格确认按照同时期一年期贷款基准利 率执行,未损害公司利益。 六、该关联交易应当履行的审议程序 公司与北方公司及其关联方发生的未经公司股东大会 批准的关联交易累计金额超过 3000 万元,但未超过公司最 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须提请公司董事会审议。 2015 年 4 月 24 日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批 准了上述事项,董事会审议上述事项时关联董事吴景龙、李 向良、铁木尔、王宝龙、薛惠民、张众青、梁军需回避表决。 七、独立董事和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意见 会前,公司独立董事对此事项进行了审议,认为魏家峁 煤电公司因未及时支付关停机组补偿款而向对方支付资金 占用费,符合有关规定,未损害公司及公司中小股东利益, 同意上述议案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26 会前,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对此事项进行了审议,认 为魏家峁煤电公司因未及时支付关停机组补偿款而向对方 支付资金占用费,符合有关规定,价格的确定合规、公允, 未损害公司及公司中小股东利益,同意上述议案提交公司董 事会审议。 特此公告 内蒙古蒙电华能热电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一五年四月二十八日 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