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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内蒙华电:关于关联交易的公告2015-04-28  

						       证券简称:内蒙华电   证券代码:600863   编号:临 2015-006




         内蒙古蒙电华能热电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关联交易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

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本关联交易公告包括四部分内容:2014 年度日常关联
交易;共同投资内蒙古龙源风电有限责任公司的关联交易;
公司所属和林电厂“上大压小”项目对被替代项目进行补偿
的关联交易;公司全资子公司北方魏家峁煤电有限责任公司
支付关停机组经济补偿金资金占用费的关联交易。
    ●2014 年公司日常关联交易实际发生的金额部分超出
原股东大会批准的预计金额,已经第八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
审议批准,不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上述关联交易,均为与公司控股股东及其关联人的关
联交易,累计金额超过 3000 万元,但未超过公司最近一期
经审计净资产的 5%,根据《公司章程》及有关规定,已经公
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批准,不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
                               1
议。



            第一部分 公司 2014 年日常关联交易


       一、日常关联交易基本情况
    (一)日常关联交易履行的审议程序
    公司 2013 年年度股东大会批准了与日常经营相关的关
联交易框架协议以及 2014 年度预计金额。
    2014 年,实际执行的日常关联交易部分超出了原预计金
额合计 23,947.27 万元。
    上述日常关联交易均为公司与公司控股股东北方联合
电力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北方公司”)及其关联方发
生的交易,未经公司股东大会批准的关联交易累计金额超过
3000 万元,但未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根
据《公司章程》及有关规定,上述事项须提请董事会补充批
准。
    2015 年 4 月 24 日召开的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
审议批准了上述事项,公司董事会审议该等关联交易时,关
联董事吴景龙、李向良、铁木尔、王宝龙、薛惠民、张众青、
梁军回避表决。
    (二)2014 年日常关联交易的预计和执行情况


                            2
     1、与北方联合电力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北方公
司”)服务互供关联交易
                                                                             单位:万元
                                            2014 年         2014 年        超出股东大会
关联方           关联交易类别
                                            预计金额      实际发生金额       预计金额
           燃料管理及安全生产监督服                                         未超出预计
                                             33,000         27,969.33
           务与技术服务                                                         金额
北方公
司及其     房产、土地、设备租赁服务           5,000         5,423.19          423.19
控股子                                                                      未超出预计
公司       设备维护、检修运行服务            20,000         6,953.31
                                                                                金额
           其他管理服务                       700

     2、与北方公司产品、原材料购销关联交易
                                                                             单位:亿元
                                    2014 年             2014 年         超出股东大会预
  关联方        关联交易类别
                                    预计金额          实际发生金额          计金额
              销售产品、材料、燃                                             未超出
 北方公司                              16                10.04
              料等                                                         预计金额
 及其控股
                                                                             未超出
 子公司       采购原材料、燃料等       28                25.87
                                                                           预计金额

    3、与北方公司资金支持性关联交易
                                                                             单位:亿元
                 关联交易          2014 年              2014 年         超出股东大会预
   关联方
                   类别            预计金额           实际发生金额          计金额
                                                                             未超出
 北方公司及    融资服务         不高于 25 亿元           24.81
                                                                           预计金额
 其控股子公
                                                                             未超出
     司        担保服务         不高于 40 亿元           27.74
                                                                           预计金额


     4、与中国华能集团公司、中国华能财务有限责任公司
关联交易
     4.1 开立账户
     公司在华能财务有限责任公司开立的银行账户为基本

                                         3
结算账户,公司每年在华能财务有限责任公司的日最高存款
余额预计为 15 亿元,最高贷款余额预计为 10 亿元。2014 年,
公司在华能财务有限责任公司的日最高存款余额为 14.99 亿
元,最高贷款余额为 3 亿元,均没有超出预计金额。
     4.2 其他金融服务
                                                                 单位:万元
                                  2014 年      2014 年       超出股东大会预
   关联方         关联交易类别
                                  预计金额   实际发生金额        计金额
   华能集团                                                      未超出
                其他金融服务         400          0
 华能财务等                                                    预计金额

     4.3 融资租赁、票据服务
                                                                单位:万元
                                 2014 年        2015 年       超出股东大会
  关联方        关联交易类别
                                 预计金额     实际发生金额      预计金额
   华能集团    融资租赁、票据                                     未超出
                                  100,000      32,996.38
 华能财务等    服务                                             预计金额

     4.4 紧急资金支持服务
                                                                 单位:万元
                                 2014 年       2014 年       超出股东大会
   关联方      关联交易类别
                                 预计金额    实际发生金额      预计金额
   华能集团    紧急资金支持
                                 50,000           0                0
 华能财务等        服务

    5、与中国华能集团公司综合服务关联交易
                                                                 单位:万元
                                 2014 年       2014 年       超出股东大会
  关联方       关联交易类别
                                 预计金额    实际发生金额      预计金额
                                                                 未超出
中国华能集    保险服务            3,500       3,059.57
                                                               预计金额
团公司及其
              技术服务            2,000       4,201.11         2,201.11
控股子公司
              设备采购及其他      5,000      26,322.97        21,322.97

     6、其他日常关联交易

                                      4
     除上述公司与华能集团及其控股子公司、北方公司及其
控股子公司发生的日常关联交易以外,公司与其他关联方发
生的日常关联交易如下:
                                                           单位:万元
             关联方                  关联交易类别   2014 年发生金额
内蒙古集通铁路(集团)有限公司         接受劳务       1,352.26
内蒙古乌海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销售热        5,013.11
内蒙古京隆发电有限责任公司             土地租赁        361.55

     上述第 1 项关联交易,为公司与控股股东北方公司及其
所属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相关的日常关联交易,其中房产、
土地、设备租赁服务关联交易总金额超过 2013 年度股东大
会批准的 2014 年预计金额,超出预计金额的 423.19 万元。
     上述第 2 项关联交易,为公司与实际控制人华能集团公
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发生的与生产经营相关的日常关联交易,
其中技术服务关联交易总金额超过 2013 年度股东大会批准
的 2014 年预计金额,超出预计金额的 2,201.11 万元。设备
采购及其他关联交易总金额超过 2013 年度股东大会批准的
2014 年预计金额,超出预计金额的 21,322.97 万元。
     上述三项共计超过 2013 年股东大会批准的 2014 年预计
金额 23,947.27 万元,公司与北方公司及其关联方发生的未
经公司股东大会批准的关联交易累计金额超过 3000 万元,
但未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根据《公司章程》
及有关规定,上述事项已提请董事会补充批准。
     上述第 6 项关联交易,与各关联方交易金额未达到公司
                                 5
净资产值的 0.5%,无需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二、关联交易内容及超出原预计金额的主要原因
    上述关联交易内容及发生的主要原因如下:
    (一)房产、土地、设备租赁服务 2014 年关联交易金
额 5,423.19 万元,分别为公司及所属企业租赁办公楼、专
用铁路专用线、车皮等费用以及北方公司所属电厂租赁本公
司土地费用,均为生产经营发生的日常关联交易,不存在损
害公司和股东利益的情况。超出原预计金额的主要原因是公
司及公司所属企业因煤炭运输需要向北方公司租赁火车车
皮。
    (二)技术服务关联交易总金额超过 2013 年度股东大
会批准的 2014 年预计金额,超出预计金额的 2,201.11 万元。
技术服务均为公司与相关关联方在正常生产经营过程中发
生的检修服务、技术服务以及保险费,目的是保证电厂正常
稳定运行、降低消耗,从而更好地保证安全生产,不存在损
害公司和股东利益的情况。
    (三)设备采购及其他关联交易总金额超过 2013 年度
股 东 大 会 批 准 的 2014 年 预 计 金 额 , 超 出 预 计 金 额 的
21,322.97 万元。主要为公司与相关关联方在正常生产经营
过程中因环保改造发生的设备采购等,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
东利益的情况。
    上述(二)、(三)项关联交易超出原预计金额主要为
                               6
公司及所属企业与华能集团所属西安西热锅炉环保工程有
限公司、西安热工院研究有限公司等因本公司所属企业脱硝、
脱硫增容、除尘等环保改造工程而发生,且大部分通过招投
标方式确定。
    三、关联方介绍和关联关系
    关联方名称:北方联合电力有限责任公司
    关联方关系:北方公司为本公司控股股东,持有本公司
56.62%的股份。
    注册地址:内蒙古呼和浩特市锡林南路 15 号
    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吴景龙
    注册资本:人民币 100 亿元
    主营业务:开发、投资、建设、运营电力、热力、煤炭
资源、铁路及配套基础设施项目;电力、热力生产供应。煤
炭经营;进出口贸易。该公司控股股东为中国华能集团公司。
主要财务数据:截止 2014 年 12 月 31 日总资产 765 亿元,
实收资本:100 亿元,2014 年实现主营业务收入 239 亿元,
利润总额 9.4 亿元。
    关联方名称:西安热工研究院有限公司
    关联方关系:西安热工研究院有限公司为本公司实际控
制人中国华能集团公司的控股子公司,本公司与该公司构成
关联方关系。
                           7
    注册地址: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兴庆路 136 号
    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胡建民
    注册资本:人民币 50,000 万元
    主营业务:热能动力工程装臵、工业过程自动控制系统
等等。
    安西热锅炉环保工程有限公司是西安热工研究院有限
公司的全资子公司,是以降低污染物排放、能源消耗为动力,
以技术创新、系统整体优化设计及集成为龙头,以先进的清
洁燃烧、环保、节能技术及装备为核心产品,服务火力发电
行业的科技型企业。
       四、关联交易的主要内容和定价政策
    关联交易的主要内容详见“二、关联交易内容超出原预
计金额的主要原因”。
    上述关联交易的定价政策为市场价,且超出原预计金额
的大部分交易为通过招投标确定价格及交易方。
       五、关联交易的目的和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关联交易的目的详见“二、关联交易内容及超出原预计
金额的主要原因”。
    上述交易对公司持续经营以及独立性没有重大不利影
响。
       六、独立董事及审计委员会意见
                            8
    公司独立董事事前审阅了有关事项,认为该等关联交易
定价合理、公允,符合股东大会通过的关联交易协议内容,
未发现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利益的行为。
    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事前审阅了有关事项,认为上述
议案所涉及关联交易遵循了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关联
交易定价合理、公允,未发现损害公司和股东利益的行为。



   第二部分 对北方龙源风电有限责任公司的共同投资



    一、关联交易概述
    内蒙古北方龙源风电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北方龙
源风电”)是由北方公司、本公司按照 81.25%、18.75%比例
投资的新能源公司。北方龙源风电新建的风电项目和太阳能
发电项目已经取得核准,为确保风电、太阳能光伏发电项目
基本建设资金,按照发改委核准批复投资,股东方按照所持
股权比例以现金方式增资,投入股本金。
    北方公司是北方龙源风电控股股东,也是本公司控股股
东,此事项构成共同投资的关联交易。
    本次关联交易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
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
    公司与北方公司及其关联方发生的未经本公司股东大

                          9
会批准的关联交易累计金额未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
资产的 5%,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及《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该关联交易事项须提交公司董事会审
议。
       二、关联方介绍
    具体内容详见本公告第一部分 “三、关联方介绍和关
联关系”。
       三、关联交易标的基本情况
    (一)关联交易的名称和类别
    按照公司持有北方龙源风电的股权比例,以现金方式为
北方龙源风电新建风力发电项目、太阳能光伏发电项目增加
资本金 2287.20 万元。
    (二)项目及股本金情况
    1、乌拉特后旗乌力吉风电场 4.95 万千瓦风力发电项目
    该项目位于内蒙古巴彦淖尔市乌拉特后旗,2011 年 6 月
8 日,项目取得了内蒙古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北
方龙源乌拉特后旗乌力吉风电场 4.95 万千瓦风力发电项目
核准的批复》(内发改能源字[2011]1617 号)文件,项目批
复投资 40,861 万元,需股东方投入 20%股本金 8,172.2 万元,
其余资金来源向银行贷款解决。
    2、锡林浩特 20MWP 风光同场光伏发电项目
    该项目位于内蒙古锡林郭勒盟境内,2013 年 4 月 16 日
                            10
取得了内蒙古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内蒙古北方龙
源风力发电有限责任公司锡林浩特 20MWP 风光同场光伏发电
项目开展前期工作的通知》(内发改能源字[2013]257 号)
文件,项目总投资 20,131 万元,股东方投入 20%股本金
4,026.2 万元,其余资金向银行贷款解决。
        (三)关联交易价格确定的情况
        按照公司持有北方龙源风电的股权比例 18.75%计算,公
司为北方龙源风电新建项目增资金额为 2287.20 万元,股东
方以现金方式同比例注入。具体数据如下表:
                                                       单位:万元
 序号        项目名称   总投资        股东方投资额   其中:本公司
   1     风电项目          40,861          8,172.2      1,532.29
   2     光伏发电项目      20,131          4,026.2        754.91
 合计                      60,992         12,198.4      2,287.20

        四、关联交易的目的及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关联交易为公司与控股股东以现金方式同比例增
加北方龙源风电的资本金的共同投资行为,有利于公司参股
企业进一步开发新能源项目。
        五、该关联交易应当履行的审议程序
        公司与北方公司及其关联方发生的未经本公司股东大
会批准的关联交易累计金额未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
资产的 5%,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及《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该关联交易事项须提交公司董事会审
议。该事项已经 2015 年 4 月 24 日召开的公司第八届董事会
                                 11
第六次会议审议批准,董事会审议该议案时,关联董事吴景
龙、李向良、铁木尔、王宝龙、薛惠民、张众青、梁军须回
避表决。
       六、公司独立董事和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对此事项发表的
意见
       会前,公司独立董事对此议案进行了审议,认为同比例
增加该公司新建新能源项目资本金,未损害公司及公司股东
的利益。同意上述议案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会前,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对此议案进行了审议,认
为同比例增加该公司新建新能源项目资本金,未损害公司及
公司股东的利益。同意上述议案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第三部分 公司所属和林电厂支付“上大压小”补偿


       一、关联交易概述
    公司所属和林发电厂2×60万千瓦发电项目为以“上大
压小”方式开展前期工作的项目,2009年,公司第六届董事
会第九次会议审议批准了公司所属和林发电厂作为替代项
目补偿已落实的关停小火电机组(呼和浩特科林热电有限责
任公司#5机组)的资产损失,并签署了补偿的原则性协议,
补偿原则为按照中介机构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对被替代机
组按资产评估减值额给予经济补偿。
                            12
    2014年初,和林发电厂2×60万千瓦发电项目已经国家
发改委核准。该项目由本公司全资建设,按照相关规定,和
林电厂应补偿为之关停的小火电机组的相应资产损失。
    二、相关背景
    和林发电厂(2×60万千瓦)经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
审议批准由公司全资建设。按照新建工程项目核准的批复
《国家发改委关于内蒙古华能和林电厂“上大压小”新建工
程项目核准的批复》(发改能源[2014]384号),公司所属
和林发电厂2×60万千瓦机组替代关停机组容量共计85万千
瓦,具体如下表:
 名称   建设规模    替代单位    替代机组编号   替代机组容量(万千瓦)
                                    #5                   10
                   包头一电厂
                                    #6                   10
                                    #7                   10
 和林              包头二电厂
        2×60 万                    #8                   10
 发电
         千瓦       科林热电        #5                   5
   厂
                                    #1                   20
                   丰镇发电厂
                                    #2                   20
                      合计                               85
    其中,丰镇发电厂#1、#2 机组为公司所有,目前已关停,
相关关停机组资产损失已计提减值准备。
    包头一电厂#5、#6 机组以及包头二电厂#7、#8 机组原
为公司所有,2009 年公司与北方公司进行了资产臵换,将公
司所属包头第一热电厂、包头第二热电厂资产与北方公司所
属乌海发电厂资产进行整体臵换。
    因此,本次涉及和林发电厂建设关停的被替代项目中,
                                   13
公司需补偿北方公司所属包头一电厂#5、#6 机组以及包头二
电厂#7、#8 机组相关资产损失,呼和浩特科林热电有限责任
公司#5 机组相关资产损失。
    三、关联交易标的基本情况(补偿方案)
    鉴于 2009 年资产臵换前,包头一电厂#5、#6 机组以及
包头二电厂#7、#8 机组已经按照有关规定计提了部分资产减
值准备并已由本公司承担,包头二电厂#7、#8 机组资产已于
2011 年完成处臵,本次确定的补偿方案为:
    (一)包头一电厂#5、#6 机组补偿金额为经评估后的资
产评估减值额扣除资产臵换前已经计提并由公司承担的减
值准备;
    (二)包头二电厂#7、#8 机组资产补偿金额为资产臵换
后北方公司承担的包头二电厂#7、#8 机组实际计提的资产减
值准备扣除实际资产处臵收益的金额;
    (三)呼和浩特科林热电有限责任公司#5 机组补偿金额
为经评估后的资产评估减值额。
    公司针对以上补偿项目,根据前期签署的补偿原则性协
议,签署了相应的补偿协议,确认了相关的补偿内容及金额。
由于包头一电厂以及包头二电厂为北方公司所属分支机构,
公司北方公司签订了相关补偿协议;公司与呼和浩特科林热
电有限责任公司签署了关于该公司#5 机组的相关补偿协议。
    由于北方公司为本公司控股股东,呼和浩特科林热电有
                            14
限责任公司为北方公司控股子公司,因此上述交易为关联交
易。公司与北方公司及其关联方发生的未经公司股东大会批
准的关联交易累计金额超过 3000 万元,但未超过公司最近
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以上事项须提请公司董事会审议。
    本次关联交易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
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
    四、有关关联交易及协议签署情况
    (一)公司与北方公司签署《关于对“上大压小”关停
机组之补偿的协议(一)》。
    1、交易概述:
    协议签署日期:2015 年 4 月 24 日
    协议签署地点:内蒙古呼和浩特市
    协议各方名称:甲方:北方联合电力有限责任公司
                    乙方:本公司
    乙方补偿甲方替代机组容量共为 40 万千瓦,具体为甲
方的包头第一热电厂#5、#6 发电机组;包头第二热电厂#7、
#8 发电机组。
    2、协议内容:
    2.1 补偿范围
    甲方拥有的包头第一热电厂#5、#6 机组,其中#5 机组
的装机容量为 10 万千瓦,#6 机组的装机容量为 10 万千瓦。
    甲方拥有的包头第二热电厂#7、#8 机组,其中#7 机组
                           15
的装机容量为 10 万千瓦,#8 机组的装机容量为 10 万千瓦。
    2.2 补偿方案
    2.2.1 本协议生效且甲方相应机组关停后,由乙方按照
本协议确定补偿价格,以现金支付的方式对关停机组项目进
行补偿。
    2.2.2 甲、乙双方同意,包头第一热电厂#5、#6 机组补
偿价格以北京天健兴业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出具的《资产评估
报告书》(天兴评报字(2015)第 0280 号)确定的资产评
估减值额为准。
    本次评估的评估基准日为 2014 年 12 月 31 日。
    根据北京天健兴业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出具的《资产评估
报告书》(天兴评报字(2015)第 0280 号),关停相应机
组后,包头第一热电厂于评估基准日的账面净值 11,720.06
万元(计提减值准备前),残余价值为 1,724.27 万元,减
值金额 9,995.79 万元。扣除在 2009 年甲乙双方资产臵换前
已 由 乙 方 计 提 的 减 值 准 备 7,482.10 万元,需补偿甲 方
2,513.69 万元。
    2.2.3 包头第二热电厂#7、#8 机组于 2008 年关停,资
产于 2011 年进行了挂牌拍卖处臵,处臵净收益 1,310 万元,
甲方处臵前计提资产减值 6,459.37 万元,扣除处臵收益后
甲方实际损失 5,149.37 万元,需补偿甲方 5,149.37 万元。
    2.2.4 依上述确定乙方向甲方补偿价格共计为 7,663.06
                            16
万元。
    2.2.5 本次补偿为一次性补偿方案,本次补偿实施后,
如甲方实际最终损失额大于本协议约定的补偿价格,甲方将
不再要求乙方就增加的损失额进行补偿;如甲方实际最终损
失额小于本协议约定的补偿价格,乙方不再要求甲方返还剩
余补偿款。
    2.2.6 乙方向甲方进行补偿后,相应成本及费用列入乙
方负责建设的和林发电厂项目概算。
    2.3 付款方式
    甲乙双方同意,本协议约定的补偿价款,于本协议签署
并生效后 7 个工作日内由乙方一次性支付给甲方。
    2.4 费用、开支
    就甲、乙双方履行、遵守本协议和其所包含的条件而产
生的所有其各自的费用和开支,包括但不限于其各自可能聘
请的任何会计师和/或评估师的支出以及需缴纳的各种税费
由甲乙双方按照法律、法规、协议约定的缴费主体各自承担。
    3、交易方介绍及关联关系
    具体内容详见本公告第一部分“三、关联方介绍和关联
关系”。
    4、关联交易定价政策
    甲、乙双方同意,关停机组项目的补偿价格分别以资产
评估报告书确定的资产评估减值额及实际资产损失额为准。
                          17
    5、关联交易总量及金额的确定
    根据北京天健兴业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出具的《资产评估
报告书》(天兴评报字(2015)第 0280 号),关停相应机
组后, 包头第一热电厂于评估基准日的账面价值 11,720.06
万元(计提减值准备前),残余价值为 1,724.27 万元,减
值金额 9,995.79 万元。扣除在 2009 年甲乙双方资产臵换前
已 由 乙 方 计 提 的 减 值 准 备 7,482.10 万元,需补偿甲 方
2,513.69 万元。
    包头第二热电厂#7、#8 机组于 2008 年关停,资产于 2011
年进行了挂牌拍卖处臵,处臵净收益 1,310 万元,甲方处臵
前计提资产减值 6,459.37 万元,扣除处臵收益后甲方实际
损失 5,149.37 万元,需补偿甲方 5,149.37 万元。
    依上述确定乙方向甲方补偿价格共计为 7,663.06 万元。
    6、协议生效
    本协议在下列条件全部满足时生效:
    6.1 甲方依其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完毕其内部决策程
序;
    6.2 乙方依其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完毕其内部决策程
序,包括但不限于其董事会批准;
    6.3 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在本协议上签字并加
盖单位印章。
    (二)协议名称:公司与呼和浩特科林热电有限责任公
                            18
司签署《关于对“上大压小”关停机组之补偿的协议(二)》。
    1、交易概述:
    协议签署日期:2015 年 4 月 24 日
    协议签署地点:内蒙古呼和浩特市
    协议各方名称:甲方:呼和浩特科林热电有限责任公司
                    乙方:本公司
    乙方补偿甲方替代机组容量共为 5 万千瓦,具体为甲方
的#5 发电机组。
    2、协议主要内容:
    2.1 补偿范围
    2009 年由乙方所属“上大压小”替代项目和林发电厂补
偿甲方关停机组容量共 5 万千瓦。
    2.2 补偿方案
    2.2.1 本协议生效且甲方相应机组关停后,由乙方按照
本协议确定补偿价格,以现金支付的方式对关停机组项目进
行补偿。
    2.2.2 甲乙双方同意,关停机组项目的补偿价格以北京
天健兴业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书》[天
兴评报字(2015)第 0203 号]确定的资产评估减值额为准。
    2.2.3 本次评估的评估基准日为 2014 年 12 月 31 日。
    2.2.4 北京天健兴业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出具的《资产评
估报告书》[天兴评报字(2015)第 0203 号],关停相应机
                           19
组后,呼和浩特科林电厂于评估基准日账面价值为 9,673.66
万元(计提减值准备前),残余价值为 268.54 万元,减值
金额 9,405.12 万元,依此确定乙方向甲方补偿价格 9405.12
万元。
    2.2.5 本次补偿为一次性补偿方案,本次补偿实施后,
如甲方实际最终损失额大于本协议约定的补偿价格,甲方将
不再要求乙方就增加的损失额进行补偿;如甲方实际最终损
失额小于本协议约定的补偿价格,乙方不再要求甲方返还剩
余补偿款。
    2.2.6 乙方向甲方进行补偿后,相应成本及费用列入乙
方负责建设的和林发电厂项目概算。
    3、交易方介绍
    呼和浩特科林热电有限责任公司始建于 1994 年,装机
容量为 2 台 5 万千瓦机组,为北方联合电力有限责任公司的
全资子公司。
    主营业务:发电、供热;
    法定代表人: 马进超
    4、关联交易定价政策
    甲乙双方同意,关停机组项目的补偿价格以北京天健兴
业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书》[天兴评报
字(2015)第 0203 号]确定的资产评估减值额为准。
    5、关联交易的交易总量及金额的确定
                          20
    北京天健兴业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
书》[天兴评报字(2015)第 0203 号],关停相应机组后,
呼和浩特科林电厂于评估基准日的账面价值为 9,673.66 万
元(计提减值准备前),残余价值为 268.54 万元,减值金
额 9,405.12 万元。依此确定乙方向甲方补偿价格为 9,405.12
万元。
    6、协议生效
    本协议在下列条件全部满足时生效:
    6.1 甲方依其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完毕其内部决策程
序;
    6.2 乙方依其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完毕其内部决策程
序,包括但不限于其董事会批准;
    6.3 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在本协议上签字并加
盖单位印章。
       五、交易目的以及本次交易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认为,上述补偿协议的签订,落实了公司“上大压
小”关停机组资产损失的补偿原则,未损害公司利益。相关
补偿金额将列入和林发电厂项目概算。
       六、该关联交易应当履行的审议程序
    公司与北方公司及其关联方发生的未经公司股东大会
批准的关联交易累计金额超过 3000 万元,但未超过公司最
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须提请公司董事会审议。
                            21
    2015 年 4 月 24 日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批
准了上述事项,董事会审议上述事项时关联董事吴景龙、李
向良、铁木尔、王宝龙、薛惠民、张众青、梁军需回避表决。
    七、公司独立董事和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的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事前审核了该事项,认为该关联交易价格
的确定符合之前公司签订且已经批准的关于“上大压小”补
偿原则的框架性协议,未损害公司及中小投资者的利益,同
意上述议案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事前审核了该事项,认为该关联
交易价格的确定符合之前公司签订且已经批准的关于“上大
压小”补偿原则的框架性协议,关联交易定价合规、公允,
未损害公司及中小投资者的利益,同意上述议案提交公司董
事会审议。



   第四部分 魏家峁煤电公司支付关停机组补偿金利息


    一、关联交易概述
    北方魏家峁煤电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魏家峁煤电
公司”)为公司所属全资子公司,该公司魏家峁电厂一期 2
×60 万千瓦发电机组项目为以“上大压小”方式核准的电厂
项目,内蒙古蒙华乌海热电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乌海
热电公司”)两台 12MW 热电联产机组为被替代项目之一。
                          22
该公司已与乌海热电公司签署了相关替代补偿协议,明确了
补偿金额。因该部分补偿费在协议签署后一段时期内并未支
付,因此,经协商,由魏家峁煤电公司支付乌海热电公司关
停机组补偿金相关利息。
    北方公司、公司和北方公司准格尔项目筹备处(魏家峁
煤电公司前期筹备机构)于 2008 年 4 月签订了《关于对“上
大压小”关停机组由替代项目进行补偿的协议》(经公司第
五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批准,详见临 2008-008 号公告),
按照协议,魏家峁煤电公司支付乌海热电公司关停机组的经
济补偿金 11,878.00 万元。
    魏家峁煤电公司于 2014 年 2 月 27 日、3 月 31 日分两次
向乌海热电公司支付了上述关停机组补偿金。鉴于魏家峁煤
电公司支付关停机组补偿金的时间与协议签订间隔较长,故
对逾期支付补偿金应承担相应利息。
    魏家峁煤电公司是公司的全资子公司,公司控股股东北
方公司持有乌海热电公司 70%的股权,是乌海热电公司的控
股股东,该事项涉及关联交易。公司与北方公司及其关联方
发生的未经公司股东大会批准的关联交易累计金额超 3000
万元,但未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以上事项
须提请公司董事会审议。
    本次关联交易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
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
                            23
    二、关联方介绍
    内蒙古蒙华乌海热电有限责任公司
    设立时间:2000 年 8 月
    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内蒙古乌海市海勃湾区
    法定代表人:铁木尔
    注册资本:4659 万元
    股权比例:北方公司持股 70%,中国神华能源股份有限
公司持股 30%。
    经营范围:电力、热力的生产和供应;灰渣的综合利用。
装机容量:两台 12MW 热电联产机组,已于 2007 年 1 月关停。
    三、关联交易标的基本情况
    (一)关联交易的名称和类别
    本次关联交易为魏家峁煤电公司向乌海热电公司以现
金方式支付关停机组经济补偿金的利息。
    (二)关联交易价格确定的情况
    经双方友好协商,以关停机组补偿金 11,878.00 万元作
为本金,按计息年度的一年期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
率计算应付利息。
    (三)关联交易总量及金额的确定
    经双方多次协商,分两次确认了上述补偿金应承担的利
息金额如下:
                             24
    3.1 于 2014 年 12 月,双方依据上述原则确认 2008 年 8
月 1 日至 2009 年 7 月 31 日应付利息 712.6206 万元;
    3.2 于 2015 年 4 月,双方依据上述原则确认 2009 年 8
月 1 日至 2013 年 12 月 31 日应付利息 3,157.0569 万元。
    合计魏家峁煤电公司支付乌海热电公司 3,869.6775 万
元应付利息。
    四、关联交易协议的主要内容
    经双方多次协商,分两次确认了上述补偿金应承担的利
息,分别签署了两份《关于对“上大压小”关停机组由替代
项目进行补偿的补充协议》,协议主要条款内容一致,分别
确认了 2008 年 8 月 1 日至 2009 年 7 月 31 日,2009 年 8 月
1 日至 2013 年 12 月 31 日的应付利息。
    关联交易合同的主要条款
    合同主体:
    甲方:内蒙古蒙华乌海热电有限责任公司(机组关停方)
    乙方:北方魏家峁煤电有限责任公司(机组替代方)
    交易价格:
    经双方协商,以补偿金确定的评估基准日 2008 年 7 月
31 日起计算应付利息,以关停机组补偿金 11,878.00 万元作
为本金,按计息年度的一年期央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应
付利息。
    确认 2008 年 8 月 1 日至 2009 年 7 月 31 日应付利息
                            25
712.6206 万元;确认 2009 年 8 月 1 日至 2013 年 12 月 31 日
应付利息 3,157.0569 万元。
    支付方式:现金支付。
    合同的生效条件、时间:甲、乙双方签字(盖章)之日
起生效。未尽事宜由双方协商处理。
    五、关联交易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关联交易是魏家峁煤电公司支付乌海热电公司关
停机组补偿金的利息,属因未及时支付对方关停机组补偿款
而支付资金占用费,价格确认按照同时期一年期贷款基准利
率执行,未损害公司利益。
    六、该关联交易应当履行的审议程序
    公司与北方公司及其关联方发生的未经公司股东大会
批准的关联交易累计金额超过 3000 万元,但未超过公司最
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须提请公司董事会审议。
    2015 年 4 月 24 日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批
准了上述事项,董事会审议上述事项时关联董事吴景龙、李
向良、铁木尔、王宝龙、薛惠民、张众青、梁军需回避表决。
    七、独立董事和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意见
    会前,公司独立董事对此事项进行了审议,认为魏家峁
煤电公司因未及时支付关停机组补偿款而向对方支付资金
占用费,符合有关规定,未损害公司及公司中小股东利益,
同意上述议案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26
    会前,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对此事项进行了审议,认
为魏家峁煤电公司因未及时支付关停机组补偿款而向对方
支付资金占用费,符合有关规定,价格的确定合规、公允,
未损害公司及公司中小股东利益,同意上述议案提交公司董
事会审议。
    特此公告




               内蒙古蒙电华能热电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一五年四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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