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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内蒙华电:呼和浩特科林热电有限责任公司拟处置#5机组相关资产项目资产评估报告2015-04-28  

						呼和浩特科林热电有限责任公司拟处置
       #5 机组相关资产项目

        资产评估报告
      天兴评报字(2015)第 0203 号
          (共 3 册,第 1 册)




  北京天健兴业资产评估有限公司
  PAN-CHINA ASSETS APPRAISAL CO .,LTD



      二○一五年四月二十四日
呼和浩特科林热电有限责任公司拟处置#5 机组相关资产项目 目录                                                                             第1页




                                                           目                 录


  注册资产评估师声明 ...................................................................................................................... 2

  评估报告摘要 .................................................................................................................................. 3

  评估报告 ...................................................................................................................................... 5

  一、委托方、产权持有单位和业务约定书约定的其他评估报告使用者概况 .......................... 5

  二、评估目的 .................................................................................................................................. 8

  三、评估对象和评估范围 .............................................................................................................. 8

  四、价值类型及其定义 .................................................................................................................. 9

  五、评估基准日 .............................................................................................................................. 9

  六、评估依据 .................................................................................................................................. 9

  七、评估方法 ................................................................................................................................ 12

  八、评估程序实施过程和情况 .................................................................................................... 14

  九、评估假设 ................................................................................................................................ 16

  十、评估结论 ................................................................................................................................ 16

  十一、特别事项说明 .................................................................................................................... 17

  十二、评估报告的使用限制说明 ................................................................................................ 19

  十三、评估报告日 ........................................................................................................................ 19

  评估报告附件 ................................................................................................................................ 20




北京天健兴业资产评估有限公司
呼和浩特科林热电有限责任公司拟处置#5 机组相关资产项目 声明         第2页




                               注册资产评估师声明

     一、    注册资产评估师及项目组成员具备评估业务所需的执业资质和相关专
业评估经验,我们在执行本资产评估业务中,遵循相关法律法规和资产评估准则,
恪守独立、客观和公正的原则;根据我们在执业过程中收集的资料,评估报告陈
述的内容是客观的,并对评估结论合理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二、    评估对象涉及的资产评估申报表、历史年度经营成果、盈利预测数据
及相关法律权属等资料由委托方、产权持有单位报并经其签章确认;所提供资料
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恰当使用评估报告是委托方和产权持有单位相关当
事方的责任。
     三、    我们与评估报告中的评估对象没有现存或者预期的利益关系;与相关
当事方没有现存或者预期的利益关系,对相关当事方不存在偏见。
     四、    注册资产评估师及项目组成员已对评估报告中的评估对象及其所涉及
资产进行现场调查;我们已对评估对象及其所涉及资产的法律权属状况给予必要
的关注,对评估对象及其所涉及资产的法律权属资料进行了查验,但我们对评估
对象的法律权属不做任何形式的保证;我们对已经发现的问题进行了如实披露,
且已提请委托方及相关当事方完善产权以满足出具评估报告的要求。本报告未考
虑申报评估资产抵押、担保等限制因素对评估结论的影响。
     五、    我们出具的评估报告中的分析、判断和结论受评估报告中假设和限定
条件的限制,评估报告使用者应当充分考虑评估报告中载明的假设、限定条件、
特别事项说明及其对评估结论的影响。
     六、    注册资产评估师对评估对象的价值进行估算并发表的专业意见,是经
济行为实现的参考依据,不应视为评估目的实现的价格保证,评估机构和注册资
产评估师并不承担相关当事人决策的责任。本报告及其所披露的评估结论仅限于
评估报告载明的评估目的,仅在评估报告使用有效期限内使用,因使用不当造成
的后果与评估机构和注册资产评估师无关。




北京天健兴业资产评估有限公司
呼和浩特科林热电有限责任公司拟处置#5 机组相关资产项目 摘要          第3页



                   呼和浩特科林热电有限责任公司拟处置

                                  #5 机组相关资产项目

                                    评估报告摘要
                               天兴评报字(2015)第 0203 号

     北京天健兴业资产评估有限公司接受呼和浩特科林热电有限责任公司的委
托,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资产评估准则、资产评估公认原则,对呼和浩特科林
热电有限责任公司拟处置#5 机组相关资产,按照必要的评估程序执行评估业务,
对其在 2014 年 12 月 31 日的残余价值作出了公允反映。现将资产评估情况报告如
下:
     一、 评估目的:本项目是根据呼和浩特科林热电有限责任公司与内蒙古蒙电
华能热电股份有限责任公司于 2008 年 12 月 31 日签署的《关于对“上大压小”关
停机组由替代项目进行补偿的协议》,对呼和浩特科林热电有限责任公司#5 机组
于评估基准日的残余价值进行评估,为上述经济行为提供价值参考依据。
     二、 评估对象:本项目评估对象为呼和浩特科林热电有限责任公司#5 机组相
关资产于评估基准日的残余价值。
     三、 评估范围:本项目评估范围为呼和浩特科林热电有限责任公司#5 机组相
关资产,详见评估明细表。
     四、 价值类型:残余价值。
     五、 评估基准日:2014 年 12 月 31 日。
     六、 评估方法:根据委估资产不同分别采用市场法、成本法进行评估。
     七、 评估结论:
     北京天健兴业资产评估有限公司接受呼和浩特科林热电有限责任公司的委
托,根据国家有关资产评估的法律、法规和资产评估准则,本着独立、客观、公
正的原则,按照必要的评估程序对纳入评估范围的资产实施了实地勘察、市场调
查,采用适当的方法对呼和浩特科林热电有限责任公司的拟处置资产进行了评估。
     由于#5、#6 机组整体为一套供热机组,其除汽轮机、锅炉、除尘器以及 2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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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呼和浩特科林热电有限责任公司拟处置#5 机组相关资产项目 摘要                        第4页

年主要为#5 机组配套新建的 7#锅炉外,其他设备及房屋建构筑物均为#5、#6 机组
合用。据此,评估人员对相关资产进行了分类,本次评估中以#5、#6 机组整体资
产为基础进行评估,然后将#5、#6 机组单独使用的资产进行区分,对无法区分的
资产评估价值在#5、#6 机组间平均分配,最终确定#5 相关资产的残余价值。
     详细如下:
                                   资产评估结果汇总表
                                                                  金额单位:人民币万元
              项目                   账面原值       账面净值     变现净收益    减值金额
         #5 机组相关资产              22,369.27      9,673.66         268.54    9,405.12
    减:#5 机组资产减值准备                          8,842.96
              合计                    22,369.27         830.70        268.54      562.16

     经评估,呼和浩特科林热电有限责任公司委估#5 机组相关资产于评估基准日
计提减值准备前的账面价值为 9,673.66 万元,残余价值为 268.54 万元,减值金额
9,405.12 万元。

     报告使用者在使用本报告的评估结论时,请注意本报告正文中第十一项“特别
事项说明”对评估结论的影响;并关注评估结论成立的评估假设及前提条件。
     我们特别强调:本评估意见仅作为交易各方进行委估资产处置的价值参考依
据,而不能取代交易各方进行相关资产处置交易价格的决定。
     本报告及其结论仅用于本报告设定的评估目的,而不能用于其他目的。
     根据国家的有关规定,本评估报告使用的有效期限为 1 年,自评估基准日2014
年 12 月 31 日起,至 2015 年 12 月 30 日止。
     以上内容摘自评估报告正文,欲了解本评估项目的全面情况和合理理解评估
结论,请报告使用者在征得评估报告所有者许可后,认真阅读评估报告全文,并
请关注特别事项说明部分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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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呼和浩特科林热电有限责任公司拟处置

                                  #5 机组相关资产项目

                                    评估报告正文
                               天兴评报字(2015)第 0203 号
呼和浩特科林热电有限责任公司:
     北京天健兴业资产评估有限公司接受贵公司的委托,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
资产评估准则、资产评估原则,采用适当的评估方法,对贵公司拟处置#5 机组相
关资产,按照必要的评估程序执行评估业务,对其在2014 年 12 月 31 日的残余价
值作出了反映。现将资产评估情况报告如下:


      一、 委托方、产权持有单位业务约定书约定的其他评估报告使用
者概况
      (一) 委托方暨产权持有单位概况
     1. 基本信息
     企业名称:呼和浩特科林热电有限责任公司(简称“科林热电”或“公司”)
     注册地址: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回民区新华大街电厂路 1 号
     注 册 号:150100000011900
     法定代表人:马进超
     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74516.4849 万人民币元
     经营范围:一般经营项目:发电机组检修、维护。许可经营项目:电能与热
能的生产与销售(有效期至 2027 年 2 月 5 日)。
     成立日期:2002 年 04 月 08 日
     营业期限:2002 年 04 月 08 日至 2022 年 04 月 07 日
     股东情况:北方联合电力有限责任公司独资
     2. 公司简介

     呼和浩特科林热电有限责任公司为北方联合电力有限责任公司的全资子公司,
始建于 1958 年。公司响应国家上大压小政策,分别于 2007 至 2011 年关停了 6 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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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机组,扩建的 2*350MW 热电联产机组于 2011 年 1 月投产发电。该机组注重社
会和环保效益,选用超临界、高效電袋除尘、脱硫、脱硝、空冷、中水深度處理
等国內外先进成熟技术,为减少环境污染、节能减排、改善人居环境创造首府蓝
天绿地工程做出积极地贡献。

     呼和浩特科林热电有限责任公司为北方联合电力有限责任公司呼和浩特热电
厂的一部分,浩特热电厂由呼和浩特科林热电有限责任公司和内蒙古丰泰发电有
限公司组成,位于呼和浩特市回民区。2004 年 10 月,按照北方联合电力有限责任
公司管理要求,实行“一个电厂、两个公司、统一管理、分账核算”的管理模式,
呼和浩特科林热电有限责任公司和内蒙古丰泰发电有限公司统称为“北方联合电
力有限责任公司呼和浩特热电厂”。呼和浩特热电厂于 2011 年进入全国文明单位
行列。

     3. 委估资产概况
     委估#5 机组为呼和浩特科林热电有限责任公司所有的 50MW 火电机组,为原
呼和浩特发电厂 2×50MW 供热机组(#5、#6 机组)中的部分,2×50MW 供热机
组于 1993 年 8 月开工,1994 年 12 月#5 机组正式投产,1995 年 12 月#6 号机组正
式投产,直至 2011 年 4 月 15 日彻底关停。
     #5、#6 机组关停后,呼和浩特科林热电有限责任公司兄弟单位对机组中部分
尚可利用设备和零部件进行了拆除再利用,截至本次评估基准日#5、#6 两台机组
剩余资产处于闲置状态、设备已经老化、已经无法再度启用。并且受到政策限制,
上述机组不准许再利用,只能进行报废拆除。
     呼和浩特科林热电有限责任公司纳入本次评估范围的资产为#5 机组相关房屋
建构筑物、机器设备、电子设备和车辆。委估资产主要建造或购置于上世纪九十
年代中期,由于#5、#6 机组整体为一套供热机组,其除汽轮机、锅炉、除尘器以
及 2005 年主要为#5 机组配套新建的 7#锅炉外,其他设备及房屋建构筑物均为#5、
#6 机组合用。
     #5、#6 机组主要资产情况如下:
     (1) 房屋建筑物:
     #5、#6 机组相关房屋建筑物共 18 项,以砖混结构为主,建成于 1995 年。账
面原值 83,143,169.60 元,账面价值 41,876,217.98 元,计提减值准备 37,868,818.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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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净值 4,007,399.50 元。房屋建筑物主要为主厂房、引风机室、输煤综合楼、综
合实验楼等生产及辅助建筑。本次评估范围内的房屋建构筑物坐落在科林热电所
有的地号为 3-02-08-88-1(1)号划拨工业用地上,全部房屋尚未办理房屋所有权
证。委估主厂房体积为 203,917.00 立方米,其他 17 项建筑面积合计 7462 平方米。
截至本次评估基准日,全部建筑均已闲置封锁。
     (2) 构筑物
     #5、#6 机组相关构筑物共 28 项,主要为 7#炉、除尘器建筑、烟道、烟囱等
生产及辅助构筑,账面原值 140,833,994.30 元,账面价值 59,744,868.14 元,计提
减值准备 52,421,000.00 元,净值 7,323,868.14 元。构筑物中 7#炉为 2005 年新建,
除 7#炉外的构筑大部分构筑建成于 1995 年。由于委估构筑物建造时期较早并且闲
置多年,截至本次评估基准日部分构筑已经无实物,其余构筑全部闲置。
     (3) 机器设备
     #5、#6 机组相关机器设备共 628 项,主要为#5、#6 机组相关磨煤机、锅炉、
除尘器、发电机、汽轮机等,账面原值 390,338,207.25 元,账面价值 56,096,188.50
元,计提减值准备 36,783,717.16 元,净值 19,312,471.34 元。机器设备购置于 1994
年至 2009 年不等。其中 120 项已经无实物,其余设备全部闲置待报废。
     (4) 车辆
     #5、#6 机组相关车辆共 15 辆,账面原值 2,369,210.00 元,净值 80,407.04 元,
未计提减值准备。车辆主要为公务交通用轿车和客车,经向企业车队负责人核实
了解,截至基准日委估车辆已经全部处置而无实物,账务未处理。
     (5) 电子设备
     #5、#6 机组相关电子设备共 163 项,主要为办公及辅助用设备,账面原值
12,741,394.04 元,账面价值 3,148,152.74 元,计提减值准备 2,401,000.00 元,净值
747,152.74 元。电子设备购置于 1995 年至 2008 年不等,存放于厂房及评估范围内
的各项建筑中。截至本次评估基准日,委估电子设备已经老旧无法再使用。
     上述资产相关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二) 业务约定书约定的其他评估报告使用者
     根据资产评估业务约定书的约定,本报告仅供委托方使用,无其他报告使用
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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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 委托方和产权持有单位的关系
     本项目委托方暨产权持有单位。


        二、 评估目的
     本项目是根据呼和浩特科林热电有限责任公司与内蒙古蒙电华能热电股份有
限责任公司于 2008 年 12 月 31 日签署的《关于对“上大压小”关停机组由替代项
目进行补偿的协议》,对呼和浩特科林热电有限责任公司#5 机组于评估基准日的
残余价值进行评估,为上述经济行为提供价值参考依据。


        三、 评估对象和评估范围
     (一) 评估对象

     本项目评估对象为呼和浩特科林热电有限责任公司#5 机组相关资产于评估基
准日的残余价值。

     (二) 评估范围
     本项目评估范围为呼和浩特科林热电有限责任公司#5 机组相关资产,详见评
估明细表。各类资产账面价值见下表:
                                     资产评估申报汇总表
                                                                    金额单位:人民币万元
                                                                   账面价值
                   项目名称
                                                         原值                 净值
 房屋建筑物                                                  8,314.32            4,187.62
 构筑物及其他辅助设施                                        14,083.40           5,974.49
 机器设备                                                    39,033.82           5,609.62
 车辆                                                           236.92                 8.04
 电子设备                                                    1,274.14                314.82
                 固定资产小计                                62,942.60          16,094.58
              减:固定资产减值准备                                  -           12,947.45
                 固定资产合计                                62,942.60           3,147.13

     由于#5、#6 机组整体为一套供热机组,其除汽轮机、锅炉、除尘器以及 2005
年主要为#5 机组配套新建的 7#锅炉外,其他设备及房屋建构筑物均为#5、#6 机组
合用。据此,评估人员对相关资产按配套机组及共用状况及现状进行了分类,详
细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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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呼和浩特科林热电有限责任公司拟处置#5 机组相关资产项目 正文                       第9页

                                      资产分类汇总表
                                                                 金额单位:人民币万元
              项目                           原值                      净值
 共用房屋建筑物                                      8,314.32                 4,187.62
 共用构筑无                                          5,718.26                 1,184.73
 7#锅炉                                              8,365.14                 4,789.76
 #5 机组机器设备                                     5,932.06                 1,726.53
 #6 机组机器设备                                     4,186.13                   923.79
 共用机器设备                                       14,758.07                 1,789.41
 共用电子设备                                        1,274.14                   314.82
 共用车辆                                              236.92                      8.04
 无实物资产                                         14,157.56                 1,169.88
          固定资产小计                              62,942.60                 16,094.58
    减:固定资产减值准备                                     -                12,947.45
          固定资产合计                              62,942.60                 3,147.13

     以上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四、 价值类型及其定义
     本评估项目的价值类型是为残余价值。
     残余价值是指机器设备、房屋建筑物或其他有形资产在非继续使用前提下,
其零部件或结构进行拆除、回收所能实现拆零变现估计数额。本次评估残余价值
是指委估资产被拆除后,残余物可回收价值扣除拆除清理费后的余值。残余物可
回收价值是指拆除工程中包含在建筑、安装定额中材料的回收价值。有序变现是
指委估资产持续使用的条件已不具备,由企业自身控制的、有计划的、有步骤地
组织实施清理、拆除、变现。


      五、 评估基准日
     评估基准日是2014 年 12 月 31 日。
     评估基准日是由委托方确定的。


      六、 评估依据
     本次评估工作中所遵循的经济行为依据、法律法规依据、评估准则依据、资
产权属依据和评估取价依据为:
     (一) 经济行为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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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呼和浩特科林热电有限责任公司与内蒙古蒙电华能热电股份有限责任公司于
2008 年 12 月 31 日签署的《关于对“上大压小”关停机组由替代项目进行补偿的
协议》。
     (二) 法律法规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3.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4.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5.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6.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7. 《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国务院 1991 年 91 号令);
     8. 《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原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发布的国资
办发[1992]36 号);
     9. 《关于改革国有资产评估行政管理方式加强资产评估监督管理工作意见的
通知》(国办发[2001]102 号);
     10. 《国有资产评估管理若干问题的规定》(财政部第 14 号令);
     11. 《财政部关于印发<国有资产评估项目核准管理办法>的通知》(财企
[2001]801 号);
     12. 《财政部关于印发<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备案管理办法>的通知》(企
[2001]802 号);
     13. 《财务部关于印发<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备案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办发
[2001]802 号);
     14. 《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 2003 年 378 号令);
     15. 《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2005 年国务院国资委第 12 号令);
     16. 《关于加强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资委产权
[2006]274 号);
     17. 《关于企业国有资产评估报告审核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国资产权
[2009]941 号);
     18. 《关于印发<中央企业资产评估项目核准工作指引>的通知》(国资发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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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2010〕71 号);
     19. 《企业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备案工作指引》(国资发产权[2013]64 号);
     20.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
     21.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22. 其它相关的法律法规文件。
     (三) 评估准则依据
     1. 《资产评估准则—基本准则》(财企[2004]20 号);
     2. 《资产评估职业道德准则——基本准则》(财企[2004]20 号);
     3. 《资产评估职业道德准则—独立性》(中评协[2012]248 号);
     4. 《资产评估准则—评估报告》(中评协[2007]189 号);
     5. 《资产评估准则—评估程序》(中评协[2007]189 号);
     6. 《资产评估准则—业务约定书》(中评协[2007]189 号);
     7. 《资产评估准则—工作底稿》(中评协[2007]189 号);
     8. 《资产评估准则—机器设备》(中评协[2007]189 号);
     9. 《资产评估准则—利用专家工作》(中评协[2012]244 号);
     10. 《企业国有资产评估报告指南》(中评协[2008]218 号);
     11. 《评估机构业务质量控制指南》(中评协[2010]214 号);
     12. 《资产评估价值类型指导意见》(中评协[2007]189 号);
     13. 《注册资产评估师关注评估对象法律权属指导意见》(会协[2003]18 号);
     14. 《评估机构内部治理指引》(中评协[2010]121 号);
     15. 《房地产估价规范》(GB/T50291-1999)。
     (四) 资产权属依据
     1.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公司章程;
     2. 主要设备购置合同、发票,以及有关协议、合同等资料;
     3. 其他权属文件。
     (五) 评估取价依据
     1. 产权持有单位提供的《资产评估申报表》;
     2. 《工程勘察设计收费管理规定》(国家计委、建设部计价格(2002)10 号
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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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财政部关于印发<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的通知》( 财建〔2002〕394
号);
     4. 《国家发展改革委、建设部关于<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管理规定>
的通知》(发改价格[2007]670 号);
     5. 《国家计委关于印发<招标代理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计价格
[2002]1980 号);
     6. 《国家计委关于印发<建设项目前期工作咨询收费暂行规定>的通知》(计
价格[1999]1283);
     7. 《国家计委、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规范环境影响咨询收费有关问题>的
通知 》(计价格[2002]125 号);
     8. 《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规定》(商务部、发改委、公安部、环境保护部令
2012 年第 12 号);
     9. 《房屋完损等级及评定标准》(城住字[1984]第 678 号);
     10. 《呼市建筑工程造价信息》2014 第 6 期;
     11. 《内蒙古工程造价管理》2014 第 12 期;
     12. 《机电产品报价手册》2014 版;
     13. 《最新资产评估常用数据与参数手册》;
     14. 《火力发电工程建设预算编制与计算标准》;
     15. 企业提供的相关工程预决算资料;
     16. 评估人员现场勘察记录及收集的其他相关估价信息资料;
     17. 国家有关部门发布的统计资料和技术标准资料及价格信息资料,以及我
公司收集的有关询价资料和取价参数资料等。


      七、 评估方法
     经核实,呼和浩特科林热电有限责任公司纳入本次评估范围的资产为#5 机组
相关房屋建构筑物、机器设备、电子设备和车辆。委估资产主要建造于上世纪九
十年代中期,由于#5、#6 机组整体为一套供热机组,其除汽轮机、锅炉、除尘器
以及 2005 年主要为#5 机组配套新建的 7#锅炉外,其他设备及房屋建构筑物均为
#5、#6 机组合用。故本次评估中以#5、#6 机组整体资产为基础进行评估,然后将
#5、#6 机组单独使用的资产进行区分,对无法区分的资产评估价值在#5、#6 机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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间平均分配,最终确定#5 相关资产的残余价值。
     根据本次评估目的及对待拆除资产的处置方案,残余价值评估方法如下:
     残余价值=可回收价值-拆除清理费用
     对于不同的资产采用不同的方法评估,具体评估方法如下:
     1. 房屋建筑物的评估
     根据本次评估的特定目的及被评估建筑物类资产的特点,以资产非持续使用、
拆除变现为前提,房屋建筑物的残余价值计算如下。
     基本计算公式为:
     残余价值=残余物可回收价值-拆除清理费用
     (1) 残余物可回收价值的确定
     本次评估过程通过各种建构筑物结构残余率确定残余物回收金额。
     根据《房地产估价规范》(GB/T50291-1999),砖混结构残值率参考值为其
重置全价的 2%,钢混结构残值率为 0,考虑到拆除过程中钢筋,重型钢均可回收,
残值率的确定也可以以回收钢筋、型钢实际价值计算。
     (2) 拆除清理费用
     对于房屋建筑物,拆除费用以当地拆除费用标准计算。
     对于构筑物拆除清理费用参照《火力发电工程建设预算编制与计算标准》中
的余物清理费用计算确定,该项费用是对原有建筑物、构筑物进行拆除、清理(包
括 5km 内的渣土清运)所发生的费用,按建筑工程新建直接费的费率计取:
     拆除清理费用=建筑工程新建直接费×费率
     费率参照《火力发电工程建设预算编制与计算标准》设定标准计算确定。
     砖混结构费率:20%;
     钢混结构(有条件爆破)费率:20%。
     2. 机器设备的评估
     本次机器设备类资产主要为待拆除的生产设备,评估中通过确定设备的拆除
清理费用及变现价值,最后计算其残余价值。具体计算公式:
     残余价值=可回收价值-拆除清理费
     (1) 可回收价值的确定
     对将被拆除的设备及与其配套的机器设备,根据其市场价格计算确定可变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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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入。
     (2) 拆除清理费用的确定
     参考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发布的《火力发电工程建设预算
编制与计算标准》规定确定设备拆除清理费用,机器设备的拆除清理费(余物清
理费)以安装工程新建直接费乘以一定的费率确定。其中机电设备的拆除清理费
(余物清理费)率为 32%。
     3. 车辆
     经核实,本次评估范围内的车辆已经全部无实物,本次对于无实物车辆评估
为零。
     4. 电子设备
     委估电子设备购置时间较早,已经无法使用全部待报废。本次评估中对于此
类电子设备,主要查询二手交易价或废品回收价采用市场法进行评估。对于无回
收价值的设备评估值为零。


      八、 评估程序实施过程和情况
     根据国家有关部门关于资产评估的规定和会计核算的一般原则,依据国家有
关部门相关法律规定和规范化要求,按照与委托方的资产评估约定函所约定的事
项,北京天健兴业资产评估有限公司业已实施了对委托方提供的法律性文件与会
计记录以及相关资料的验证审核,按产权持有单位提交的资产清单,对相关资产
进行了必要的产权查验、实地察看与核对,进行了必要的市场调查和交易价格的
比较,以及财务分析和预测等其他有必要实施的资产评估程序。资产评估的详细
过程如下:
     (一) 接受委托及准备阶段
     1. 北京天健兴业资产评估有限公司于 2014 年 12 月接受委托方的委托,从事
本资产评估项目。在接受委托后,北京天健兴业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即与委托方就
本次评估目的、评估对象与评估范围、评估基准日、委托评估资产的特点等影响
资产评估方案的问题进行了认真讨论。
     2. 根据委托评估资产的特点,有针对性地布置资产评估申报明细表,并设计
主要资产调查表、主要业务盈利情况调查表等,对委托方参与资产评估配合人员
进行业务培训,填写资产评估清查表和各类调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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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评估方案的设计
     依据了解资产的特点,制定评估实施计划,确定评估人员,组成资产评估现
场工作小组。
     4. 评估资料的准备
     收集和整理评估对象市场交易价格信息、主要原料市场价格信息、评估对象
产权证明文件等。
     该阶段工作时间为 2014 年 12 月 12 日-12 月 13 日。
     (二) 现场清查阶段
     1. 评估对象真实性和合法性的查证
     根据委托方暨产权持有单位提供的申报明细,评估人员针对实物资产进行查
证,以确认资产真实准确。
     对固定资产的调查采用重点和一般相结合的原则,重点调查房屋建筑物、重
要设备等资产。评估人员,查阅了相关工程、设备资料,从而确定资产的真实性。
     2. 资产实际状态的调查
     设备运行状态的调查采用重点和一般相结合的原则,重点调查生产用机械设
备。在产权持有单位设备管理人员的配合下现场实地观察设备的运行状态等方式
进行。在调查的基础上完善重要设备调查表。
     3. 实物资产价值构成及业务发展情况的调查
     根据产权持有单位的资产特点,调查其资产价值构成的合理性和合规性。重
点核查固定资产账面金额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合规性。查阅了有关会计
凭证、会计账簿以及工程资料。
     该阶段的工作时间为 2014 年 12 月 15 日-12 月 31 日。
     (三) 选择评估方法、收集市场信息和估算过程
     评估人员在现场依据针对本项目特点制定的工作计划,结合实际情况确定的
作价原则及估值模型,明确评估参数和价格标准后,参考企业提供的历史资料和
未来经营预测资料开始评定估算工作。
     (四) 评估汇总阶段
     1. 评估结果的确定
     依据北京天健兴业资产评估有限公司评估人员在评估现场勘察的情况以及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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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行的必要的市场调查和测算,确定委托评估资产的评估结果。
     2. 评估结果的分析和评估报告的撰写
     按照北京天健兴业资产评估有限公司规范化要求编制相关资产的评估报告
书。评估结果及相关资产评估报告按北京天健兴业资产评估有限公司规定程序进
行三级复核,经签字注册资产评估师最后复核无误后,由项目组完成并提交报告。
     3. 工作底稿的整理归档
     上述三四两阶段工作时间为 2014 年 12 月 31 日-2015 年 4 月 24 日。


      九、 评估假设
     (一) 一般假设:
     1. 交易假设:假定所有待评估资产已经处在交易过程中,评估师根据待评估
资产的交易条件等模拟市场进行估价。
     2. 公开市场假设:公开市场假设是对资产拟进入的市场的条件以及资产在这
样的市场条件下接受何种影响的一种假定。公开市场是指充分发达与完善的市场
条件,是指一个有自愿的买方和卖方的竞争性市场,在这个市场上,买方和卖方
的地位平等,都有获取足够市场信息的机会和时间,买卖双方的交易都是在自愿
的、理智的、非强制性或不受限制的条件下进行。
     3. 有序变现假设:本次评估以委估资产评估申报表所列明的资产拆除有序变
现的特定评估目的为基本假设前提;
     4. 清算假设:本次评估以清算假设为前提,清算假设是指所有待评估资产已
处于停止生产使用待清算的过程中,评估师根据待评估资产的处置方式所进行的
估价;
     根据资产评估的要求,认定上述前提条件在评估基准日成立,当未来经济环
境发生较大变化时,评估人员将不承担由于假设条件的改变而推导出不同评估结
论的责任。


      十、 评估结论
     北京天健兴业资产评估有限公司接受呼和浩特科林热电有限责任公司的委
托,根据国家有关资产评估的法律、法规和资产评估准则,本着独立、客观、公
正的原则,按照必要的评估程序对纳入评估范围的资产、业务实施了实地勘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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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调查,采用适当的方法对呼和浩特科林热电有限责任公司的拟处置资产进行
了评估。
     由于#5、#6 机组整体为一套供热机组,其除汽轮机、锅炉、除尘器以及 2005
年主要为#5 机组配套新建的 7#锅炉外,其他设备及房屋建构筑物均为#5、#6 机组
合用。据此,评估人员对相关资产进行了分类,本次评估中以#5、#6 机组整体资
产为基础进行评估,然后将#5、#6 机组单独使用的资产进行区分,对无法区分的
资产评估价值在#5、#6 机组间平均分配,最终确定#5 相关资产的残余价值。
     详细如下:
                                   资产评估结果汇总表
                                                                  金额单位:人民币万元
              项目                   账面原值       账面净值     变现净收益    减值金额
         #5 机组相关资产              22,369.27      9,673.66         268.54    9,405.12
    减:#5 机组资产减值准备                          8,842.96
              合计                    22,369.27         830.70        268.54      562.16

     经评估,呼和浩特科林热电有限责任公司委估#5 机组相关资产于评估基准日
计提减值准备前的账面价值为 9,673.66 万元,残余价值为 268.54 万元,减值金额
9,405.12 万元。


      十一、 特别事项说明
     以下事项并非本公司评估人员执业水平和能力所能评定和估算,但该事项确
实可能影响评估结论,提请本评估报告使用者对此应特别关注:
     (一) 评估价值本报告所称“评估价值”系指我们对所评估资产在处于停止生
产使用待清理处置状态,评估师根据待评估资产的处置方式以及在评估基准日之
状况和外部经济环境前提下,为本报告书所列明的目的而提出的估值意见,而不
对其它用途负责。
     (二) 报告中的评估结论是反映评估对象在本次评估目的下,根据公开市场的
原则确定的残余价值,未考虑该等资产在处置过程中应承担的相关交易费用和交
易税项,评估结论不应当被认为是对评估对象可实现价格的保证。
     (三) 在评估基准日后,至 2015 年 12 月 30 日止的有效期以内,如果资产数
量及作价标准发生变化时,应当进行适当调整,而不能直接使用评估结论。
     (四) 权属资料不全面或者存在瑕疵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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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次评估范围内的房屋建构筑物(详见评估明细表)坐落在科林热电所有的
地号为 3-02-08-88-1(1)号划拨工业用地上,纳入本次评估范围的房屋建筑物尚
未取得房产证,科林热电公司承诺上述房屋归其所有,产权不存在纠份。本次评
估中,对于委估房屋建筑面积按相关资料和企业资产管理人员现场测量结果作为
评估计算的依据。如经准确测绘后建筑体积/面积发生变化,应按测绘面积考虑对
评估结论的调整。
     纳入本次评估范围的部分构筑物、机器设备以及全部车辆,已经无实物。
     对上述事项,企业已经出具说明和承诺。
     (五) 评估程序受到限制的情形:
     1. 本次评估中,注册资产评估师未对各种设备在评估基准日的技术参数和性
能做技术检测,注册资产评估师在假定产权持有单位提供的有关技术资料和运行
记录是真实有效的前提下,通过现场调查做出判断。
     2. 本次评估中,注册资产评估师未对各种建(构)筑物的隐蔽工程及内部结
构(非肉眼所能观察的部分)做技术检测,房屋、构筑物评估结论是在假定产权
持有单位提供的有关工程资料是真实有效的前提下,在未借助任何检测仪器的条
件下,通过实地勘察做出判断。
     (六) 本次资产评估对应的经济行为中,可能对评估结论产生重大影响的瑕疵
情形:
     1. 经向产权持有单位管理人员了解,委估#5 号发电机组于 1993 年 8 月开工,
1994 年 12 月#5 机组正式投产。直至 2011 年 4 月 15 日彻底关停。目前#5 机组整
体处于闲置状态,由于受到政策限制,上述机组已经无法继续使用、并且设备已
经老化,无利用价值,只能进行报废拆除。据此,本次评估中以上资产报废拆除
为前提假设,对其残余价值进行评估,本次评估中未考虑上述假设发生变化对评
估结果的影响。
     2. 经向产权持有单位管理人员了解核实,列入本次拟处置范围内的资产产权
不存在纠份,不存在影响资产交易、处置的任何事项存在。本次评估中未考虑上
述产权和无交易限制条件变化对评估结果的影响。
     3. 本次评估范围内的资产可回收物资种类及重量为科林热电公司人员根据
资料分析和推算申报。本次评估中评估人员对科林热电公司申报的可回收物资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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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及重量进行了必要的核实了解,最终以上述申报资料真实有效为基础进行评估,
未考虑产权持有单位申报的可回收物资种类及重量瑕疵对评估结果的影响。
     4. 产权持有单位申报纳入评估范围内的资产除生产用建构筑物、设备外还包
括少量交通工具、办公设备、仪器和医疗设备(详见评估申报表之车辆及电子设
备)。根据产权持有单位介绍,上述非生产资产或辅助资产为#5、#6 号发电机组
配套资产,主要服务于#5、#6 号发电机组及人员,本次一并纳入评估范围。本次
评估中未考虑上述资产范围事项对评估结果的影响。
     针对上述事项,呼和浩特科林热电有限责任公司已经出具相关说明和承诺。


       十二、 评估报告的使用限制说明
     (一) 本评估报告只能用于评估报告载明的评估目的和用途;
     (二) 本评估报告只能由评估报告载明的评估报告使用者使用;
     (三) 本评估报告需提交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企业有关主管部门审查,
备案后方可正式使用;
     (四) 本评估报告的全部或者部分内容被摘抄、引用或者被披露于公开媒体,
需评估机构审阅相关内容,法律、法规规定以及相关当事方另有约定除外;
     (五) 本评估报告所揭示的评估结论仅对本项目对应的经济行为有效,评估结
论使用有效期为自评估基准日起一年,即评估基准日 2014 年 12 月 31 日至 2015
年 12 月 30 日止。当评估目的在有效期内实现时,要以评估结论作为价值的参考
依据(还需结合评估基准日的期后事项的调整)。超过一年,需重新进行资产评
估。


       十三、 评估报告日
     评估报告日为 2015 年 4 月 2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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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页无正文)




      资产评估机构:北京天健兴业资产评估有限公司




      法 定 代 表 人: 孙建民




      注册资产评估师:王兴杰




      注册资产评估师:石英敏




                                                         二○一五年四月二十四日




北京天健兴业资产评估有限公司
呼和浩特科林热电有限责任公司拟处置#5 机组相关资产项目 附件   第21页




                                   评估报告附件

     一、    与评估目的相对应的经济行为文件
     二、    委托方和产权持有单位法人营业执照副本
     三、    评估对象涉及的主要权属证明资料
     四、    委托方和产权持有单位承诺函
     五、    签字注册资产评估师承诺函
     六、    评估机构资格证书
     七、    评估机构法人营业执照副本
     八、    签字评估师资格证书
     九、    资产评估业务约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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