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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内蒙华电:利润分配实施公告2015-07-20  

						          证券简称:内蒙华电     证券代码:600863    编号:临 2015-020


            内蒙古蒙电华能热电股份有限公司
                      利润分配实施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分配方案为每股派发现金红利 0.18 元(含税)。
         扣税前与扣税后每股现金红利:扣税前每股派发现金红利
0.18 元,扣税后个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每股派发现金红利 0.171 元,
合格境外投资者(QFII)和香港中央结算有限公司账户股东每股派发
现金红利 0.162 元。
         股权登记日:2015 年 7 月 23 日
         除权(除息)日:2015 年 7 月 24 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2015 年 7 月 24 日


    一、通过分配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时间
    内蒙古蒙电华能热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14 年度
利润分配方案已获 2015 年 6 月 24 日召开的公司 2014 年年度股东大
会审议通过。本次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刊登于 2015 年 6 月 25 日的《中
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和上海交易所网站。


    二、分配方案
    (一)发放年度:2014 年度。
   (二)发放范围:
   截止 2015 年 7 月 23 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
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全体股东。
   (三)分配方案:
   以 2014 年 12 月 31 日总股本 5,807,745,000 股为基数,向全体
股东每 10 股派发现金红利 1.80 元(含税)。扣税后个人股东和证券
投资基金每 10 股派发现金 1.71 元;合格境外投资者(QFII)和香港
中央结算有限公司账户股东每 10 股派发现金红利 1.62 元;其他自行
缴纳所得税的股东,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每股 0.18 元。共计派发现
金红利 1,045,394,100 元(含税)。
   1、对于个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的现金红利,根据《关于实施
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
[2012]85 号)有关规定,其股息红利所得统一暂按 25%计入应纳税所
得额,适用 20%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实际税负为 5%,由公司代扣
代缴,扣税后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每股 0.171 元。个人股东及证券投
资基金在股权登记日后转让股票时,所转让的股票持有期在一年以内
(含一年)的,将按照上述通知有关规定执行差别化个人所得税。由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实
际应纳税额,超过已扣缴税款的部分,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
个人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
公司,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于次月 5 个工作日
内划付至公司,公司将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
关申报缴纳。具体实际税负为:相关持股期限(指从公开发行和转让
市场取得上市公司股票之日至转让交割该股票之日前一日的持有时
间)在 1 个月以内(含 1 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
所得额,实际税负为 20%;持股期限在 1 个月以上至 1 年(含 1 年)
的,其股息红利所得额减按 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 10%,;
持股期限超过 1 年的,其股息红利所得额减按 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实际税负为 5%。
   2、对于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股东,公司根据《国家税务总
局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 QFII 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
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 号)(以下简称“通知”)
要求,由公司按照 10%的税率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扣税后实际发放现
金红利为每股 0.162 元。如相关股东认为其取得股息红利收入需要
享受税收协定(安排)待遇的,股东可按照《通知》规定在取得股息
后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3、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沪港通市场交易
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81 号),对于
香港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投资上海证券交易所本公司 A 股股票
(“沪港通”),其股息红利将由公司通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
公司上海分公司按照股票名义持有人账户以人民币派发,公司按照
10%的税率代扣所得税,并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扣缴申报,扣税后每
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 0.162 元。对于香港投资者中属于其他国
家税收居民且其所在国与中国签订的税收协定规定股息红利所得税
率低于 10%的,企业或个人可以自行或委托代扣代缴义务人,向公司
主管税务机关提出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的申请,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
应按已征税款和根据税收协定税率计算的应纳税款的差额予以退税。
   4、对于公司其他股东,按照《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
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 号)有关规定,符
合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的股东,公司按照前述第一条规定执行;其他
机构投资者(QFII 除外)其股息、红利所得税由其自行缴纳,公司
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每股 0.18 元。


   三、实施日期
   股权登记日:2015 年 7 月 23 日
   除权(除息)日:2015 年 7 月 24 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2015 年 7 月 24 日


   四、分派对象
   截止 2015 年 7 月 23 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
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本公司全体股东。


   五、分配实施办法
   (一)公司控股股东北方联合电力有限责任公司的现金红利由本
公司直接发放。
   (二)除上述股东以外,公司其他股东的现金红利委托中国证券
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
日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单位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
派发。已办理全面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
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国证券登记
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六、有关咨询办法
   联系部门:公司证券部
   联系电话:0471-6222388
   七、备查文件
   内蒙古蒙电华能热电股份有限公司 2014 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及
公告。




    特此公告。




                       内蒙古蒙电华能热电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O一五年七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