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华电:2015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2016-06-21
内蒙华电 2015 年年度股东大会 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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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内蒙古蒙电华能热电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
关于内蒙古蒙电华能热电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嘉源(2016)-04-102
受内蒙古蒙电华能热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北京市嘉源
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作为公司常年证券事务法律顾问,指派律师出席
公司 2015 年年度股东大会,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
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及《内蒙古蒙
电华能热电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就公司 2015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
表决结果等事项出具律师见证意见如下:
一、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本次股东大会会议通知已于 2016 年 5 月 28
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上公告。
公告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和地点、会议审议事项、股东大会投票注意
事项、会议出席对象、会议登记方法等。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及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本次股东大会现
场会议于 2016 年 6 月 20 日在内蒙古呼和浩特市锡林南路工艺厂巷电力科技楼三
楼会议室举行。因吴景龙先生已辞去公司董事职务,不再担任公司董事长,且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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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暂未选举新的董事长,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全体董事共同推举的董事李向良先
生主持。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
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
1.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
根据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的登记资料、授权委托书等证明文件,
出席及委托代理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共 7 名,代表公司有表决权
股份 3,291,777,304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56.6791%。
2. 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
根据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统计,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和互联网投票平
台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共 6 名,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1,672,850 股,占公司股份
总数的 0.0288%。
以上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由上证所信息
网络有限公司验证其股东资格。
3.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其他人员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本所见证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
议。
4.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经本所律师核查,上述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均合法有
效。
三、 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1. 本次股东大会对会议通知中列明的各项议案进行了审议,并采取现场投票
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了表决。本次股东大会没有对会议通知中未列明的
事项进行表决。
2.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以记名投票的方式对会议通知中列明的
各项议案进行了逐项表决。股东代表、监事代表及本所见证律师就现场会议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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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过程进行了计票、监票,并当场公布了表决结果,出席会议的股东及委托代理
人对表决结果没有提出异议。
3. 公司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向公司股东提供了网络投
票平台。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提供了网络投票的表决权数和统计数。
4.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不涉及关联交易,关联股东无需回避表决。
5. 根据统计的表决结果,本次股东大会的各项议案均获通过。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
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 结论意见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
资格、召集人资格及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本所同意本法律意见书随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其它信息披露资料一并公告,未
经本所同意请勿用于任何其他目的。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二份。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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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关于内蒙古蒙电华能热电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年度股东大
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章页)
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 负 责 人: 郭 斌
经 办 律 师 :谭四军
黄 娜
2016 年 06 月 2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