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华电:独立董事关于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16-08-12
内蒙古蒙电华能热电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相关事项的
独立意见
内蒙古蒙电华能热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拟向特
定对象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以下简称“本次发行”),并使用本次
发行所募集的资金收购公司控股股东北方联合电力有限责任公司持
有的内蒙古北方龙源风力发电有限责任公司的 81.25%的股权(上述
股权以下简称“标的股权”、上述收购以下简称“本次交易”)。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关
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治理准则》、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作为公
司的独立董事,我们审阅了公司提供的关于公司本次发行的相关文件,
现就本次发行涉及关联交易的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本次提交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的《关于公司
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的议案》、《关于公司签署附条件生效的<股
权转让协议>暨涉及关联交易事项的议案》等与本次发行及本次交易
相关议案,在提交董事会审议前,已经我们事前认可。
二、公司本次发行方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
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
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
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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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次交易中标的股权的交易价格最终要由具有证券从业资
格的资产评估机构评估并经有权之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备案的评
估结果为基础确定,定价公允,不存在损害公司和其他股东特别是中
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四、本次发行方案的实施有利于优化公司电源结构,提高风力发
电占比,提高盈利能力;有助于进一步解决与控股股东之间存在的同
业竞争,增强公司的业务独立性;有利于保护中小股东利益,促进公
司规范运作,提高公司治理水平。
五、本次交易涉及公司与控股股东之间的关联交易,公司董事会
审议上述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董事已按规定回避表决。公司董事会
的召集、召开及表决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
程的规定,董事会关于本次发行及本次交易的相关决议合法有效。
基于上述,我们同意将本次发行及本次交易相关议案提交公司股
东大会审议。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相关事项经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
理委员会批准、公司股东大会批准、中国证监会核准后方可实施,并
最终以中国证监会核准的方案为准。
公司独立董事:
宋建中、颉茂华、赵广明、陆珺
二○一六年八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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