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华电:独立董事关于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涉及关联交易事前认可意见2016-08-12
内蒙古蒙电华能热电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涉及关联交易
事前认可意见
内蒙古蒙电华能热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拟向特
定对象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以下简称“本次发行”),并使用本次
发行所募集的资金收购公司控股股东北方联合电力有限责任公司持
有的内蒙古北方龙源风力发电有限责任公司的 81.25%的股权(上述
股权以下简称“标的股权”,上述收购以下简称“本次交易”)。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关
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治理准则》、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作为公
司的独立董事,我们审阅了公司提供的关于公司本次发行的相关文件,
现就本次发行涉及关联交易相关事项发表如下事前认可意见:
一、公司本次发行方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
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
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
策。
二、本次交易中标的股权的交易价格最终要由具有证券从业资格
的资产评估机构评估并经有权之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备案的评估
结果为基础确定,定价公允,不存在损害公司和其他股东特别是中小
股东利益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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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次发行方案的实施有利于优化公司电源结构,提高风力发
电占比,提高盈利能力;有助于进一步解决与控股股东之间存在的同
业竞争,增强公司的业务独立性;有利于保护中小股东利益,促进公
司规范运作,提高公司治理水平。
四、本次交易涉及公司与控股股东之间的关联交易,在公司董事
会审议有关议案时,关联董事需回避表决。
综上,我们认为: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涉及的关联交易符合有关
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
其他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同意将本次发行及本次交易相关议案提交
公司董事会审议。
公司独立董事:
宋建中、颉茂华、赵广明、陆珺
二○一六年八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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