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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内蒙华电: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预案2016-08-12  

						股票代码:600863                    简称:内蒙华电




   内蒙古蒙电华能热电股份有限公司
          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预案




                   二〇一六年八月
内蒙华电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预案



                                  声    明
     一、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本预案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并确认不存

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二、本次非公开发行完成后,发行人经营与收益的变化,由发行人自行负责;

因本次非公开发行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责。

     三、本预案是发行人董事会对本次非公开发行的说明,任何与之相反的声明

均属不实陈述。

     四、投资者如有任何疑问,应咨询自己的股票经纪人、律师、专业会计师或

其他专业顾问。

     五、本预案所述事项并不代表审批机关对于本次非公开发行相关事项的实质

性判断、确认或批准,本预案所述本次非公开发行相关事项的生效和完成尚待取

得有关审批机关的批准或核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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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特别提示

     本部分所述的词语或简称与本预案“释义”中所定义的词语或简称具有相同

的含义。

     一、内蒙华电本次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相关事项已经公司 2016 年 8 月 11

日召开的第八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

     二、本次发行为面向特定对象的非公开发行,最终发行对象不超过 10 名特

定投资者,包括境内注册的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证券公司、信托投资公司、

财务公司、保险机构投资者、资产管理公司、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及其他符合相

关规定条件的法人、自然人和合法投资者。基金管理公司以其管理的 2 只以上基

金账户认购的,视为一个发行对象。最终发行对象将在本次非公开发行获得中国

证监会核准批文后,由董事会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根据发行对象申购报价的情

况确定。

     公司控股股东北方电力不参与认购本次非公开发行股份。

     三、本次非公开发行的定价基准日为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决议公

告日,发行价格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 90%,即

2.81 元/股。

     若公司股票在本次非公开发行定价基准日至发行日期间发生派息、送股、资

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本次非公开发行的发行底价将进行相应调

整。

     四、本次非公开发行拟募集资金总额不超过 196,700 万元,发行股票数量上

限按照如下公式进行计算:

     发行股票数量上限=拟募集资金总额/发行底价

     若以前述发行底价 2.81 元/股进行测算,本次发行股数不超过 70,000 万股,

若发行底价有所调整,则本次发行股数也将进行相应调整。具体发行数量由股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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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会授权董事会,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根据《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

细则》等相关规定协商确定。

     若公司股票在本次非公开发行定价基准日至发行日期间发生派息、送股、资

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本次非公开发行的发行数量将进行相应调

整。

     五、本次非公开发行募集资金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募集资金净额计划用于收购

北方龙源风电 81.25%股权。公司预计本次收购北方龙源风电 81.25%股权约需

190,000 万元,拟收购标的资产的相关审计、评估工作正在进行中,募集资金投

入额可能进行调整,公司将在本次非公开发行预案补充公告中进行披露。

     公司本次股权收购价款的支付以本次非公开发行募集资金到位为前提条件,

对本次非公开发行募集资金净额不足上述项目拟投入募集资金的部分,公司将通

过自筹资金解决。若本次非公开发行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募集资金净额超过收购标

的资产所需资金额,超过部分将用于补充流动资金。

     六、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限售期为十二个月,限售期自本次发行结束

之日起计算。限售期满后,按中国证监会及上交所的有关规定执行。

     七、本次非公开发行完成后,公司实际控制人不会发生变化。

     八、本次非公开发行完成后,不会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具备上市条件。

     九、本预案对公司利润分配政策、最近三年现金分红情况进行了说明。另外,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上市

公司监管指引第 3 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上交所《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指引》

的相关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公司于 2013 年 6 月 14 日召开 2012 年年度

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公司章程部分条款的议案》,于 2014 年 6 月

27 日召开 2013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公司章程部分条款的议

案》,对《公司章程》中利润分配内容进行了修改;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十六次

会议已审议通过《关于〈公司未来三年(2016-2018)股东回报规划〉的议案》,

该议案已由独立董事发表了独立意见,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具体内容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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见第四章“利润分配政策及执行情况”。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方案尚需经国务院国资委

批准、公司股东大会批准及中国证监会核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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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释             义

      在本预案中,除非文义另有所指,下列简称具有以下含义:


公司、本公司、发行人、内蒙华电     指      内蒙古蒙电华能热电股份有限公司


                                           内蒙古蒙电华能热电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
本次发行、本次非公开发行           指
                                           行 A 股股票


                                           《内蒙古蒙电华能热电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
本预案                             指
                                           发行 A 股股票预案》


控股股东、北方电力                 指      北方联合电力有限责任公司


实际控制人、华能集团               指      中国华能集团公司


北方龙源风电                       指      内蒙古北方龙源风力发电有限责任公司


标的资产                           指      北方电力持有的北方龙源风电 81.25%股权


布勒呼牧公司                       指      内蒙古布勒呼牧新能源有限责任公司


乌达莱公司                         指      内蒙古乌达莱新能源有限公司


乌牧尔图公司                       指      内蒙古乌牧尔图新能源有限责任公司


中国证监会                         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上交所                             指      上海证券交易所


国家发改委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中证天通                           指      北京中证天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公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证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管理办法》                       指      《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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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2011
《实施细则》                      指
                                       年修订)


公司章程、章程                    指   《内蒙古蒙电华能热电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元、万元、亿元                    指   人民币元、人民币万元、人民币亿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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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章            本次非公开发行方案概要

一、发行人的基本情况

      中文名称:                     内蒙古蒙电华能热电股份有限公司

      英文名称:                     Inner Mongolia MengDian          HuaNeng
                                     Thermal Power Corporation Ltd.
      法定代表人:                   李向良

      成立日期:                     1994 年 5 月 12 日

      股票上市地:                   上海证券交易所

      股票简称:                     内蒙华电

      股票代码:                     600863

      上市时间:                     1994 年 5 月 20 日

      注册资本:                     580,774.50 万元

      注册地址:                     内蒙古呼和浩特市锡林南路 218 号

      办公地址:                     内蒙古呼和浩特市锡林南路工艺厂巷电力
                                     科技楼

      邮政编码:                     010020

      电话号码:                     0471-6222388

      传真号码:                     0471-6228410

      电子信箱:                     nmhd@nmhdwz.com


二、本次非公开发行的背景和目的

(一)本次非公开发行的背景

     1、全球气候变暖,各国通力合作抑制环境恶化;作为碳排放大国,中国以

身作则推动全球碳减排事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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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全球气候变暖近年来一直是全世界密切关注的问题,事关全人类的福祉。过
去二三十年,以中国为代表的发展中国家经济迅速发展,带来了化石能源消费激
增,尤其是煤炭的大量使用,大大增加了全球的碳排放。

     作为碳排放大国,中国在全球碳减排活动中发挥了不可或缺的推动作用。从
《京都议定书》的非附件一国家,到巴厘会议和哥本哈根大会期间坚持发展空间
的世界第一碳排放大国,再到《巴黎协定》前全球可再生能源投资连续数年全球
第一、风电与光伏累计装机分别为世界第一和第二,中国在用自己的行动推动着
事关人类前途命运的全球气候变暖问题的解决。

     2014 年 11 月,习近平主席与奥巴马总统一起发表了历史性的《中美气候变
化联合声明》。联合声明中,中国计划 2030 年左右二氧化碳排放达到峰值且将
努力早日达峰,并计划到 2030 年非化石能源占一次能源消费比重提高到 20%左
右。

     2015 年 12 月,包括中国在内的 196 个国家的谈判代表通过了历史性的《巴
黎协议》。根据《巴黎协议》,各缔约方承诺,在工业化前水平上,要把全球平
均气温升幅控制在 2 摄氏度以内,并提出努力将气温升幅限制在 1.5 摄氏度内的
目标。


     在此背景下,支持和鼓励新能源行业发展预计将成为我国长期稳定的发展战

略,包括风力发电在内的新能源行业将受益于国家政策支持,行业前景向好。

       2、近年来我国政府出台一系列政策,大力支持新能源行业发展

     2014 年 11 月,国务院办公厅印发《能源发展战略行动计划(2014-2020 年)》,
指出要大力发展可再生能源,计划到 2020 年,非化石能源占一次能源消费比重
达到 15%。根据《风电发展“十二五”规划》,计划到 2020 年,风电总装机容
量超过 2 亿千瓦,其中海上风电装机容量达到 3,000 万千瓦,风电年发电量达到
3,900 亿千瓦时,力争风电发电量在全国发电量中的比重超过 5%。在国家产业政
策支持下,未来风电发展潜力巨大。

     2016 年 4 月,国家能源局研究制订了《2016 年能源工作指导意见》,其中
提出要加快清洁化低碳化进程,建设绿色发展新生态,稳步发展风电。推动“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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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地区风电健康发展,鼓励东中部和南部地区风电加快发展。


       此外,监管部门还明确规定了现有电力企业所需实现的可再生能源发电量最

低标准。2016 年 2 月,国家能源局在《关于建立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目标引导

制度的指导意见》中明确指出,到 2020 年,除专门的非化石能源生产企业外,

各发电企业非水电可再生能源发电量应达到全部发电量的 9%以上。

       3、内蒙古自治区风电资源丰富,风电发展潜力巨大

       内蒙古自治区风能资源丰富,其 10m 高度可开发利用的风能储量为 1.01 亿

千瓦,占全国总储量的 40%,居全国首位;50m 高度可开发风能储量为 2.02 亿

千瓦,占全国总储量的 40%;年大于 3 米/秒的风速的时间在 5000-6000 小时;

大部分地区风能密度在每平方米 200-300 瓦之间,风能丰富区的稳定度高、连续

性好,风能丰富区面积为 46 万平方公里。内蒙古自治区风能可利用面积占全区

总面积的 80%左右,而且具有分布范围广、连续性好的优点,加之内蒙古自治区

享受国家多项扶持政策,征地费用低廉,在内蒙古发展风电具有明显的优势。

       2013-2015 年以及 2016 年 1-6 月,内蒙古风电利用小时数分别为 2188 小时1、

2002 小时、1865 小时及 1024 小时,同期全国风电平均利用小时为 2074 小时、

1893 小时、1728 小时及 917 小时,内蒙古风电机组的利用效率明显高于全国平

均水平。


(二)本次非公开发行的目的

       1、顺应国家战略规划,推进电源结构改革,发展新能源

       减少碳排放、调整能源结构越来越成为当前中国政府关注的重点。《关于建

立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目标引导制度的指导意见》等文件中都对电力生产企业提

出了明确的新能源发电占比目标。到 2020 年,除专门的非化石能源生产企业外,




1
    2013 年内蒙古风电利用小时数据按照蒙西地区和蒙东地区分别统计,蒙西地区风电利用小时为 2188 小
时,蒙东地区风电利用小时为 2010 小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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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发电企业非水电可再生能源发电量应达到全部发电量的 9%以上。目前,内蒙

华电非水电可再生能源发电装机容量较小,非水电可再生能源发电量占全部发电

量的比例较低。本次非公开发行募集资金用于收购北方龙源风电 81.25%股权,

收购完成后公司将持有北方龙源风电 100%股权。北方龙源风电目前运营非水电

可再生能源发电装机容量 72.7 万千瓦(其中风电装机容量 70.63 万千瓦,光伏发

电装机容量 2.07 万千瓦,另有在建风电场 1 个,计划装机 25 台,计划装机容量

5 万千瓦,目前正在进行风电机组调试工作,预计 2016 年 8 月底正式转生产核

算),其参股的乌达莱公司2目前已取得 45 万千瓦(其中风电装机容量 40 万千

瓦,光伏发电装机容量 5 万千瓦)非水电可再生能源发电装机容量的路条。本次

非公开发行募集资金收购北方龙源风电 81.25%股权完成后,公司非水电可再生

能源发电量将大幅增加。

       2、优化公司电源结构,提高风力发电占比,提高盈利能力

       本次非公开发行募集资金用于收购北方龙源风电 81.25%股权,收购完成后

公司将持有北方龙源风电 100%股权。北方龙源风电目前运营非水电可再生能源

发电装机容量 72.7 万千瓦(其中风电装机容量 70.63 万千瓦,光伏发电装机容量

2.07 万千瓦,另有在建风电场 1 个,计划装机 25 台,计划装机容量 5 万千瓦,

目前正在进行风电机组调试工作,预计 2016 年 8 月底正式转生产核算),其参

股的乌达莱公司目前已取得 45 万千瓦(其中风电装机容量 40 万千瓦,光伏发电

装机容量 5 万千瓦)非水电可再生能源发电装机容量的路条。根据国家发改委、

国家能源局颁布的《可再生能源发电全额保障性收购管理办法》 发改能源〔2016〕

625 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关于做好风电、光伏发电全额保障性

收购管理工作的通知》(发改能源〔2016〕1150 号),核定内蒙古自治区除赤

峰市、通辽市、兴安盟、呼伦贝尔市以外其他地区最低保障性收购年利用小时数

为 2000 小时,由电网企业按照标杆上网电价和最低保障性收购年利用小时数全

额结算。2000 小时为目前所核定的全国最高保障性收购年利用小时数,仅内蒙


2
    乌达莱公司的股权结构为:中船海装(北京)新能源投资有限公司持股 40%,北方龙源风电持股 35%,
内蒙华电持股 25%。公司收购北方龙源风电 81.25%股权后,将合计持有乌达莱公司 60%股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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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自治区除赤峰市、通辽市、兴安盟、呼伦贝尔市以外其他地区及河北省张家口

市享受。北方龙源风电所运营的风电场均位于内蒙古自治区内享受最低保障性收

购年利用小时数 2000 小时区域内,本次收购完成后,公司电源结构将进一步优

化,并形成公司新的业务增长点,创造良好的盈利能力,为股东带来良好的投资

回报。

       3、避免风电同业竞争

     本次拟收购标的资产的交易对方北方电力系内蒙华电的控股股东。本次非公

开发行并收购标的资产完成后,除内蒙华电及其控股子公司外,北方电力不再控

股其他风电运营企业。本次非公开发行有利于增强公司的运营独立性,避免公司

与北方电力在风电领域存在的同业竞争情况,充分树立北方电力和内蒙华电在资

本市场的良好形象。


二、发行对象及其与公司的关系

     本次发行为面向特定对象的非公开发行,最终发行对象不超过 10 名特定投

资者,包括境内注册的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证券公司、信托投资公司、财务

公司、保险机构投资者、资产管理公司、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及其他符合相关规

定条件的法人、自然人和合法投资者。基金管理公司以其管理的 2 只以上基金账

户认购的,视为一个发行对象。最终发行对象将在本次非公开发行获得中国证监

会核准批文后,由董事会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根据发行对象申购报价的情况确

定。

     公司本次发行尚无确定的对象,发行对象与公司之间的关系将在发行结束后

公告的《发行情况报告书》中予以披露。


三、发行股份的价格及定价原则、发行数量、限售期

(一)发行股票种类和面值

     本次非公开发行的股票为人民币普通股(A 股),每股面值为人民币 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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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


(二)发行方式和发行时间

     本次非公开发行全部采取向特定对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方式,在中国证监会

核准之日起六个月内选择适当时机向不超过 10 名的特定对象发行股票。


(三)发行对象及认购方式

     本次发行为面向特定对象的非公开发行,最终发行对象不超过 10 名特定投

资者,包括境内注册的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证券公司、信托投资公司、财务

公司、保险机构投资者、资产管理公司、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及其他符合相关规

定条件的法人、自然人和合法投资者。基金管理公司以其管理的 2 只以上基金账

户认购的,视为一个发行对象。最终发行对象将在本次非公开发行获得中国证监

会核准批文后,由董事会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根据发行对象申购报价的情况确

定。

     所有发行对象以现金方式认购本次非公开发行的全部股份。


(四)发行数量

     本次非公开发行拟募集资金总额不超过 196,700 万元,发行股票数量上限按

照如下公式进行计算:

     发行股票数量上限=拟募集资金总额/发行底价

     若以发行底价 2.81 元/股进行测算,本次发行股数不超过 70,000 万股,若发

行底价有所调整,则本次发行股数也将进行相应调整。具体发行数量由股东大会

授权董事会,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根据《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

等相关规定协商确定。

     若公司股票在本次非公开发行定价基准日至发行日期间发生派息、送股、资

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本次非公开发行的发行数量将进行相应调

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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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发行价格及定价方式

     本次非公开发行的定价基准日为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决议公告

日,发行价格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 90%,即

2.81 元/股。

     若公司股票在本次非公开发行定价基准日至发行日期间发生派息、送股、资

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本次非公开发行的发行底价将进行相应调

整。

     在前述发行底价基础上,具体发行价格由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与保荐机构

(主承销商)按照相关的法律法规的规定和监管部门的要求,根据发行对象申购

报价情况,遵循价格优先的原则确定。

     若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或中国证监会关于非公开发行股票的监管审

核政策就发行价格、定价方式等事项有其他不同要求,则届时本次发行相关事项

依据该等要求执行。


(六)限售期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限售期为十二个月,限售期自本次发行结束之日

起计算。限售期满后,按中国证监会及上交所的有关规定执行。


(七)募集资金数量及用途

     本次非公开发行拟募集资金总额不超过人民币 196,700 万元,扣除发行费用

后的募集资金净额计划用于收购北方龙源风电 81.25%股权。

     公司预计本次收购北方龙源风电 81.25%股权约需 190,000 万元,拟收购标的

资产的相关审计、评估工作正在进行中,募集资金投入额可能进行调整,公司将

在本次非公开发行预案补充公告中进行披露。

     公司本次股权收购价款的支付以本次非公开发行募集资金到位为前提条件,

对本次非公开发行募集资金净额不足上述项目拟投入募集资金的部分,公司将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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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内蒙华电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预案


过自筹资金解决。若本次非公开发行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募集资金净额超过收购标

的资产所需资金额,超过部分将用于补充流动资金。


(八)本次非公开发行前滚存未分配利润的安排

     为兼顾新老股东的利益,本次发行前滚存的未分配利润将由本次发行完成后

的新老股东共享。


(九)上市安排

     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限售期满后,在上交所上市交易。


(十)本次非公开发行决议有效期限

     本次非公开发行的决议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之日

起十二个月有效。


四、本次非公开发行是否构成关联交易

     公司拟利用向特定对象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的资金购买控股股东北方电力

持有的北方龙源风电 81.25%股权,本次非公开发行并购买资产行为构成关联交

易。本次发行提交董事会讨论前,独立董事已出具同意将本次发行中涉及的关联

交易事项提交董事会讨论的书面意见,在董事会审议相关议案时,关联董事回避

表决,由非关联董事表决通过,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同意意见。公司股东大会审

议本次非公开发行方案时,北方电力及其关联方将在股东大会上对关联议案回避

表决。


五、本次非公开发行不会导致公司控制权发生变化

     截至本预案出具日,北方电力持有内蒙华电 56.63%的股份,为公司的控股

股东。华能集团持有北方电力 70%股权,为公司的实际控制人。按照本次非公开

发行募集资金上限 196,700 万元、发行底价 2.81 元/股进行测算,本次发行股数

不超过 70,000 万股。公司控股股东北方电力不参与认购本次非公开发行,本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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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内蒙华电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预案


非公开发行完成后,北方电力持有本公司的股份比例为 50.54%,仍为本公司控

股股东。华能集团通过北方电力实际控制本公司,仍为本公司的实际控制人。本

次发行不会导致公司的控制权发生变化。


六、本次非公开发行的发行方案已经取得有关主管部门批准的情况以及

尚需呈报批准的程序

     本次非公开发行的发行方案已经公司 2016 年 8 月 11 日召开的第八届董事会

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

     本次非公开发行的发行方案尚需经国务院国资委批准、公司股东大会批准、

中国证监会核准。

     在获得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公司将向上交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

司上海分公司申请办理股票发行和上市事宜,完成本次非公开发行的全部批准程

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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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内蒙华电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预案




 第二章           董事会关于本次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分析


一、本次募集资金的使用计划

     本次非公开发行拟募集资金总额不超过人民币 196,700 万元,扣除发行费用

后的募集资金净额计划用于收购北方龙源风电 81.25%股权。

     公司预计本次收购北方龙源风电 81.25%股权约需 190,000 万元,拟收购标的

资产的相关审计、评估工作正在进行中,募集资金投入额可能进行调整,公司将

在本次非公开发行预案补充公告中进行披露。

     公司本次股权收购价款的支付以本次非公开发行募集资金到位为前提条件,

对本次非公开发行募集资金净额不足上述项目拟投入募集资金的部分,公司将通

过自筹资金解决。若本次非公开发行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募集资金净额超过收购标

的资产所需资金额,超过部分将用于补充流动资金。


二、拟收购标的资产的基本情况

     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拟收购标的资产为北方电力所持有的北方龙源风电

81.25%股权,收购完成后,内蒙华电持有北方龙源电力 100%股权。


(一) 北方龙源风电基本情况

     公司名称:内蒙古北方龙源风力发电有限责任公司

     公司性质:有限责任公司(国有控股)

     注册地址: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市察右中旗辉腾锡勒

     法定代表人:李向良

     注册资本:1,478,562,433.33 元

     成立日期:2004 年 11 月 22 日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50927720134832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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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内蒙华电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预案

       经营范围:风力发电;光伏发电及其他可再生清洁能源。(依法须经批准的
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二) 北方龙源风电股权结构

       截至本预案出具日,北方龙源风电的股权结构如下表所示:


  序号                  股东名称                   出资额(万元)           出资比例

   1                    北方电力                            120,133.20              81.25%

   2                    内蒙华电                             27,723.05              18.75%

                     合计                                   147,856.24          100.00%

       北方龙源风电公司章程中不存在可能对本次发行和股权受让产生重大影响
的内容。公司尚未对股权受让完成后北方龙源风电的管理层变动作出安排。


(三) 北方龙源风电下属参控股子公司情况

       截至本预案出具日,北方龙源风电拥有的主要参控股控股子公司如下表所
示:

                                                                             单位:万元

                                         法人      注册    持股
  公司名称       类型        注册地                                      经营范围
                                         代表      资本    比例
                         内蒙古锡林郭                           风力发电、光伏法定及其
乌牧尔图公司     全资                   郭德才     1,000   100%
                         勒盟                                   他可再生清洁能源
                         内蒙古巴彦淖                           风力发电、光伏发电开
布勒呼牧公司     全资                   郭德才     1,000   100%
                         尔乌拉特前旗                           发、建设
                                                                电力输送、风电场运营、
乌达莱公司       联营    内蒙古镶黄旗   陈德春     1,000    35% 电力设备维护、新能源投
                                                                资、电力技术咨询及服务


(四) 北方龙源风电主营业务情况

       北方龙源风电主要从事风力发电业务。公司目前拥有已建成投产风电场8个,
合计装机容量70.63万千瓦;已建成投产光伏电厂1个,装机容量2.07万千瓦;在
建风电场1个,计划装机25台,计划装机容量5万千瓦,目前正在进行风电机组调
试工作,预计2016年8月底正式转生产核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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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内蒙华电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预案

       根据锡发改能源字〔2016〕16号以及锡发改能源字〔2016〕17号,北方龙源
风电参股的乌达莱公司目前已取得45万千瓦(其中风电装机容量40万千瓦,光伏
发电装机容量5万千瓦)非水电可再生能源发电装机容量的路条。

       2015年度,北方龙源风电合计完成上网电量129,148万千瓦时,利用小时数
1810小时,实现营业收入56,726.85万元,净利润9,828.02万元。


(五) 北方龙源风电主要资产的权属状况、对外担保和主要负债情况

       截至 2016 年 3 月 31 日,北方龙源风电主要资产包括风力发电机组等固定资
产和在建工程,具体情况如下表所示:

                                                                  单位:万元

             项目                      金额                    比例

货币资金                                         5,717.76              1.16%

应收票据                                          278.35               0.06%

应收账款                                        14,023.61              2.85%

预付款项                                            21.92              0.00%

其他应收款                                        301.67               0.06%

存货                                              352.35               0.07%

其他流动资产                                        38.21              0.01%

长期股权投资                                      343.82               0.07%

固定资产                                       429,262.72             87.09%

在建工程                                        40,536.31              8.22%

无形资产                                         1,944.41              0.39%

递延所得税资产                                      70.67              0.01%

资产总计                                       492,891.80             1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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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内蒙华电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预案

     截至 2016 年 3 月 31 日,北方龙源风电主要负债包括长期借款和其他应付款
等,具体情况如下表所示:

                                                                         单位:万元

             项目                      金额                       比例

应付票据                                          1,500.00                    0.47%

应付账款                                          2,920.91                    0.92%

应付职工薪酬                                        49.49                     0.02%

应交税费                                        -19,727.92                   -6.47%

应付利息                                           493.21                     0.16%

应付股利                                              3.90                    0.00%

其他应付款                                       85,864.57                  27.09%

一年内到期的非流动负债                           26,010.19                    8.21%

其他流动负债                                       737.04                     0.23%

长期借款                                        219,823.48                  69.37%

负债合计                                        317,674.87                 100.00%

     截至本预案出具日,北方龙源风电不存在重大对外担保的情形。


(六) 北方龙源风电主要财务状况

        北方龙源风电最近一年及一期的主要财务数据如下:

     (1)资产负债表主要数据

                                                                         单位:万元

             项目                 2016年3月31日              2015年12月31日

资产总计                                      492,891.80                 528,075.55


负债合计                                      317,674.87                 357,208.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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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内蒙华电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预案


            项目                  2016年3月31日             2015年12月31日

所有者权益合计                              175,216.93                 170,866.72


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权益                      175,216.93                 170,866.72


     (2)利润表主要数据

                                                                      单位:万元

            项目                  2016 年 1-3 月               2015 年度

营业收入                                        16,388.80                  56,726.85

营业利润                                         5,117.89                   8,749.57

利润总额                                         5,117.89                  11,572.21

净利润                                           4,350.21                   9,828.02

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净利润                         4,350.21                   9,828.02


     (3)现金流量表主要数据

                                                                      单位:万元

              项目                 2016 年 1-3 月             2015 年度

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                       8,141.00                  56,082.37

投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                      -4,179.13              -60,689.39

筹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                      -9,120.56                  14,831.75

现金及现金等价物净增加额                        -5,158.69                  10,224.72

    注:北方龙源风电 2015 年财务数据已经中证天通审计并出具中证天通(2016)审字第
0201058 号标准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2016 年第一季度财数据未经审计。


三、拟收购标的资产的评估情况

     公司预计本次收购北方龙源风电81.25%股权约需190,000万元,拟收购标的

资产的相关审计、评估工作正在进行中,公司将在本次非公开发行预案补充公告

中对标的资产的审计与评估结果予以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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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内蒙华电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预案


四、董事会关于标的资产定价合理性的讨论与分析

(一)标的资产的定价依据

     就本次交易相关事项,公司与北方电力在内蒙古呼和浩特市签署《北方联合

电力有限责任公司与内蒙古蒙电华能热电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内蒙古北方龙源风

力发电有限责任公司81.25%股权之股权转让协议》,双方同意标的资产的交易价

格以经据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资产评估机构评估并经有权之国有资产监督管理

机构备案的评估结果为基础确定,在华能集团对标的资产评估报告进行备案后签

署相关补充协议,并根据经备案的评估结果明确标的资产的交易价格。


(二)标的资产定价的合理性

     截至本预案出具日,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拟收购的北方龙源风电81.25%股权

所涉及的北方龙源风电相关审计、评估工作尚未完成。公司将尽快完成审计、评

估工作,并在非公开发行股票预案补充公告中对资产定价的合理性进行讨论与分

析。


五、本次非公开发行对公司经营管理、财务状况的影响

(一)本次发行对公司经营管理的影响

     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募集资金用于收购北方龙源风电 81.25%股权,符合国
家产业政策、证券监管政策以及行业发展趋势。上述收购完成后,公司清洁能源
装机容量及占比均有大幅提升,能源结构将得到进一步优化,有利于落实国家能
源局《关于建立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目标引导制度的指导意见》,对提升公司行
业竞争能力和实现公司长期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的战略意义。


(二)本次发行对公司财务状况的影响

     1、提升公司资产规模,增强抵御风险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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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内蒙华电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预案

     截至 2016 年 3 月 31 日,北方龙源风电总资产 49.29 亿元,净资产 17.52 亿
元,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收购北方龙源风电后,总资产、净资产都将有所提升,
有利于降低财务风险,增强抵御风险的能力。

     2、提升公司的营业收入与盈利能力

     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收购标的资产北方龙源风电经营指标良好,具有较强的
盈利能力。收购完成后,可有效提高公司装机容量,增强发电能力和业绩弹性,
公司的主营业务收入和盈利水平将得到进一步提高。

     综合上述,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证券监管政策以及行业
发展趋势。本次发行完成后,公司资产及业务结构将得到优化,资产规模和盈利
能力均有所提高,发展潜力将大为增强,公司核心竞争能力将得到有效提升,符
合全体股东的根本利益。本次非公开发行募集资金使用具备可行性。


六、股权转让协议的主要内容

     2016 年 8 月 11 日,公司与北方电力在内蒙古呼和浩特市签署《北方联合电

力有限责任公司与内蒙古蒙电华能热电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内蒙古北方龙源风力

发电有限责任公司 81.25%股权之股权转让协议》。


(一)协议主体和签订时间

     转让方:北方电力

     受让方:内蒙华电

     协议签订时间:2016 年 8 月 11 日


(二)标的股权

     本协议项下的标的股权为转让方持有的北方龙源风电 81.25%股权。


(三)标的股权转让价格及价款支付

     1、转让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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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双方同意并确认,标的股权的交易价格以经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资产评估机

构评估并经有权之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备案的评估结果为基础确定。

     双方同意在中国华能集团公司对标的股权的《资产评估报告》进行备案后签

署相关补充协议,并根据经备案的评估结果明确上述标的股权的交易价格。

     2、价款支付

     双方同意,受让方以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方式募集资金向转让方支付交易

价款。


     受让方应在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划付至受让方专项账户之日起【10】个工作日
内将交易价款一次性支付至转让方指定的银行账户,本次发行募集资金不足以支
付的部分,由受让方以自筹资金补足。


(四) 期间损益安排


     双方同意并确认,标的股权自本次股权转让评估基准日(不包含评估基准日

当日)起至交割日(含交割日当日)期间(以下简称“过渡期间”)产生的收益

由受让方享有,亏损由转让方以等额现金向受让方进行补偿。


     双方同意并确认,将于交割日对购买资产开展专项审计,以经具有证券从业

资格的审计机构出具的《专项审计报告》确定上述权益变动的具体金额,并由相

关方在《专项审计报告》出具后 10 个工作日内以现金支付。


(五) 利润补偿的原则性安排


     双方同意,在本次股权转让实施完毕后三个会计年度内(以下简称“利润补

偿期间”)的盈利情况,受让方将与转让方签订明确可行的补偿协议。若标的股

权在利润补偿期间实际盈利数不足利润预测数的,在经有证券业务资格的审计机

构审计确认差额后,由转让方以现金方式向受让方进行补偿。


(六) 债权债务处理和员工安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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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内蒙华电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预案

     本次股权转让不涉及债权债务的处理,原由标的公司承担的债权债务在标的
股权过户完成后仍然由标的公司承担。


     本次股权转让不涉及员工安置问题。原由标的公司聘任的员工在标的股权过
户完成后仍然由标的公司继续聘任。


(七) 本次股权转让的实施


     双方同意,在本协议生效并且本次发行的募集资金划付至受让方专项账户

后,双方将以书面方式确定对标的股权进行交割的日期(即交割日)。自交割日

起,标的股权的所有权利、义务和风险转移至受让方(无论其是否已完成权属转

移)。


(八) 违约责任


     除不可抗力因素外,任何一方如未能履行其在本协议项下之义务或承诺或所

作出的陈述或保证失实或严重有误,则该方应被视作违反本协议。


     违约方应依本协议约定和法律规定向守约方承担违约责任,赔偿守约方因其

违约行为而遭受的所有损失(包括为避免损失而支出的合理费用)。


     如因受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限制,或因受让方股东大会未能审议通过,

或因国家有权部门未能批准/核准等原因,导致本次股权转让全部或部分不能实

施,不视任何一方违约。


(九) 协议的成立、生效、变更及终止


     本协议自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各自公章之日起成立,并于

下列条件均得到满足之日起生效:


     1、中国华能集团公司批准本次股权转让并完成对标的股权评估结果的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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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内蒙华电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预案

     2、转让方就签署和履行本协议履行完毕其必要的内部审批程序;


     3、受让方召开董事会、股东大会批准本次发行及本次股权转让相关事宜;


     4、本次发行获得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的批准;


     5、本次发行获得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的核准且非公开发行募集资金到
账。


     对本协议的任何修订,均须经双方正式签署书面协议后方可生效。


     双方同意,本协议自以下任一情形发生之日起终止:


     1、经双方协商一致终止;


     2、由于不可抗力或者双方以外的其他客观原因而不能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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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章           董事会关于本次发行对公司影响的讨论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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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公司业务及资产整合计划、章程、股东结构、高级管理人员结构、

业务结构的变动情况

(一)本次发行后上市公司业务及资产是否存在整合计划

     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拟收购资产属于公司主营业务。收购完成后,可有效提高

公司权益装机容量,增强公司的发电能力,同时提高新能源装机容量及发电量在

公司全部装机容量及发电量中的比例,进一步优化公司电源结构。

     截至本预案出具日,公司尚无对目前的主营业务及资产结构进行重大调整或

整合的计划。若公司在未来拟进行重大资产重组,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另行履行审批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二)对《公司章程》的影响

     本次非公开发行完成后,公司需要根据发行结果修改《公司章程》所记载的

股本结构、注册资本及其他与本次非公开发行相关的条款,其他条款不变。


(三)对公司股东结构的影响

     截至本预案出具日,北方电力持有内蒙华电 56.63%的股份,为公司的控股

股东。按照本次非公开发行募集资金上限 196,700 万元、发行底价 2.81 元/股进

行测算,本次发行股数不超过 70,000 万股。公司控股股东北方电力不参与认购

本次非公开发行,本次非公开发行完成后,北方电力持有本公司的股份比例为

50.54%,仍为本公司控股股东。华能集团通过北方电力实际控制本公司,仍为本

公司的实际控制人。本次发行不会导致公司的控制权发生变化。


(四)对高级管理人员结构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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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公司不会因本次非公开发行对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调整。


(五)对业务结构的影响

     本次发行完成后,公司新能源发电机组占比将得以提高,电源结构将得到进

一步优化,电力销售收入规模进一步增加。

     本次发行完成后公司主营业务不会发生变化。


二、本次发行后公司财务状况、盈利能力及现金流量的变动情况

     本次非公开发行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的总资产及净资产规模将相应增加,

资产负债结构更趋合理,财务状况将得到较大改善,盈利能力进一步提高,核心

竞争力也将得到增强。本次非公开发行对公司财务状况、盈利能力及现金流量的

具体影响如下:


(一)对公司财务状况的影响

     本次非公开发行完成后,公司的总资产与净资产总额将显著上升,资产负债

率将有所下降,资金实力将进一步提升,资本结构将得以优化,抵御财务风险的

能力将进一步增强。


(二)对公司盈利能力及现金流量的影响

     本次募集资金收购项目盈利能力良好,收购完成后,可有效提高公司收入及

利润水平。本次发行可能会导致短期内公司净资产收益率的波动,但随着北方龙

源风电规划的新能源机组陆续建成投产,其所产生的收益将会逐步增加,公司竞

争能力将得到有效提升。

     本次发行完成后,公司筹资活动现金流入将大幅增加。随着本次发行募集资

金收购北方龙源风电 81.25%股权的完成以及公司后续对北方龙源风电规划的新

能源机组投资建设,未来投资活动现金流出和经营活动现金流入将有所增加。


三、公司与控股股东及其关联人之间的业务关系、管理关系、关联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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及同业竞争等变化情况

     本次发行完成后北方电力仍为公司的控股股东,公司与北方电力之间的业务

关系、管理关系不存在重大变化。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收购北方龙源风电 81.25%

股权的完成,将有利于避免北方电力与公司的同业竞争问题,公司治理结构将进

一步完善。


四、本次发行完成后,公司是否存在资金、资产被控股股东及其关联人

占用的情形,或公司为控股股东及其关联人提供担保的情形

(一)公司资金、资产被控股股东及其关联人占用的情况

     公司具有良好的公司治理结构和内部控制制度,本次发行后公司将继续加强

对关联交易的内部控制,严格按照中国证监会、上交所的相关规定以及公司章程

等内部控制制度要求履行相关程序和披露义务。对本次募集资金的管理和运用严

格按照中国证监会、上交所的相关规定以及公司章程等内部控制制度的要求进

行,接受保荐机构的持续督导,因此不会导致公司的资金、资产被控股股东及其

关联方占用的情形发生。


(二)公司为控股股东及其关联人提供担保的情况

     本公司对外担保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履行相应授权审

批程序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本次发行完成后,本公司不会存在为控股股东

及其关联人(本公司控制的子公司除外)提供担保的情况。


五、本次发行对公司负债情况的影响

     截至 2016 年 3 月 31 日,本公司的资产负债率为 64.16%(合并口径),北

方龙源风电的资产负债率为 64.45%,本次发行后,预计公司资产负债率不会发

生较大变化。此外,本次发行后,募集资金相应增加总资产及净资产,公司抗风

险能力将进一步加强。因此,本次发行后,公司负债结构合理,不存在通过本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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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行大量增加负债(包括或有负债)的情况,不存在负债比例过低,财务成本不

合理的情况。


六、本次非公开发行相关的风险说明

     投资者在评价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时,除本预案提供的其他各项

资料外,应特别认真考虑下述各项风险因素。


(一)自然风险

     1、风力资源波动风险

     风力发电功率在一定风速范围内与风速的三次方成正比,风速在一定程度上

决定了发电能力。自然界中,影响风能的因素较多,具体表现在每个风场的风能、

风速在不同年度有一定差异。虽然风电项目建设前,发行人会对每个风电项目进

行实地调研,有针对性地进行持续风力测试,包括测量风速、风向、气温、气压

等,并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但实际运行中的风力资源仍然会因当地气候变化等

而发生波动,造成风资源水平与预测水平产生一定的差距,进而影响发行人风电

场发电量。

     2、重大自然灾害所导致的风险

     北方龙源风电目前所运营的风电场均位于内蒙古西部地区,当地气候条件恶

劣,可能因超过预计的严寒、瞬间狂风、沙尘等气候条件引发的自然灾害对风电

场造成影响,包括对风场运营设施的破坏以及输电线路的损坏等。在这种情况下,

风电场的生产水平可能会大幅降低甚至暂停运作,从而对发行人的发电量和营业

收入造成不利影响。


(二)市场及政策风险

     1、宏观经济环境以及电力市场供求波动带来的风险

     电力行业与宏观经济运行和经济周期密切相关,经济下行周期将直接引起工

业生产及居民生活电力需求的减少以及电力企业竞争加剧,使电力行业的发展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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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较大影响。受我国经济增速稳中趋缓等因素影响,2014 年我国全社会用电量

55,233 亿千瓦时,同比增长 3.8%,2015 年我国全社会用电量 55,500 亿千瓦时,

同比增长 0.5%,电力需求增速快速下降;加之近年来全国发电装机规模增长速

度较快,电力市场供需形势发生变化。未来,若我国经济增速继续放慢或出现衰

退,将存在电力消费增速放缓、发电设备利用小时数下降的风险,可能对公司的

生产经营产生不利影响。

     2、国家支持风电行业的相关政策发生变化的风险

     国内风力发电行业高速发展,很大程度上受益于国家对风电及其他可再生能

源行业在政策、法规及激励措施方面的支持。近年来,国家颁布了《可再生能源

法》、《可再生能源中长期发展规划》、《关于完善风力发电上网电价政策的通

知》、《能源发展战略行动计划(2014-2020 年)》等多项政策、法规和条例鼓

励开发风能资源,风电行业享受多种类别的税收、电价、补贴等政府支持政策,

如果未来国家支持风电行业发展的相关政策弱化,将有可能导致风电企业的盈利

能力受到不利影响。

     3、风力发电量不能全额消纳风险

     近年来,风电消纳一直是困扰行业发展的难题,“弃风”始终没有得到根本

改善。根据国家能源局统计,2015 年,全国风电平均利用小时数 1728 小时,同

比下降 172 小时,弃风电量达 339 亿千瓦时,同比增加 217 亿千瓦时,平均弃风

率 15%,同比上升 7 个百分点;2016 年上半年,全国风电平均利用小时数 917

小时,同比下降 85 小时;风电弃风电量 323 亿千瓦时,同比增加 148 亿千瓦时;

平均弃风率 21%,同比上升 6 个百分点。

     虽然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电力体制改革的若干意

见》(中发〔2015〕9 号),推进电力体制改革,国家发改委、国家能源局出台

了多个文件,积极解决风电及其他可再生能源消纳问题,但如未来这一问题无法

得到根本改善,将可能对发行人的生产经营造成不利影响。


(三)公司净资产收益率下降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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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次非公开发行完成后,公司股东权益将有所增加。若北方龙源风电的经营

状况不及预期,则本次非公开发行后可能会摊薄公司净资产收益率。


(四)规模扩大引起的经营管理风险

     随着公司业务规模的发展和对外投资的增加,公司下属企业将不断增多。企

业规模扩大化、组织结构复杂化、业务种类多元化使公司管理下属企业的难度大

大提高。与此同时,外部监管对上市公司规范化的要求日益提高和深化。因此,

公司需要在充分考虑下属企业的业务特征、人力资源、管理特点等基础上进一步

加强管理,实现整体健康、有序地发展。公司如不能有效改善和优化管理结构,

将对未来的经营造成一定风险。


(五)审批风险

     本次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相关事宜尚需报中国证监会核准。能否取得相关

的批准或核准,以及最终取得批准和核准的时间存在不确定性。


(六)发行风险

     由于本次非公开发行需要向不超过十名符合条件的特定对象定向发行股票

募集资金,因此,此次发行存在不能足额募集资金用于收购标的资产的风险。


(七)股票市场波动风险

     本次非公开发行将对本公司的生产经营和财务状况产生一定影响,公司基本

面的变化将会影响股票价格。另外,国家宏观经济形势、重大政策、国内外政治

经济形势、资本市场的供求变化以及投资者的心理预期都会影响股票的价格,给

投资者带来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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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章            利润分配政策及执行情况

一、公司现行利润分配政策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的要

求,公司进一步完善了股利分配政策。公司 2012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

于修改公司章程部分条款的议案》,对公司利润分配方案及其决策程序和机制进

行了如下修订:

     第一百六十条 公司利润分配政策为:

     公司的利润分配应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利润分配政策应保持连续

性 和稳定性。

     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为:

     (一)利润分配的形式:公司可以采取派发现金股利或派发股票股利或两者

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利润分配;

     (二)现金分红的具体条件:以公司按照本章程第一百五十七条的规定弥补

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后仍有盈利为前提;

     (三)现金分红的期间间隔和最低比例:最近三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

润不少于最近三年实现的可分配平均利润的百分之三十;

     (四)发放股票股利的条件:公司可以根据年度的盈利情况及现金流状况,

在保证最低现金分红比例和公司股本规模及股权结构合理的前提下,进行股票股

利分红;

     (五)在发生以下情形时,公司可不进行本款所述的利润分配:

     若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者购买设备的累计支出达到

或者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且超过 5,000 万元人民币的;

     公司董事会在符合前款规定的现金分红的具体条件下未作出现金分红预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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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应当在定期报告中详细说明并披露具体原因以及未用于分红的资金留存公司

的用途,独立董事应当就此事项发表独立意见。

     公司利润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分配利润的范围。

     公司存在股东违规占用公司资金情况的,公司应当扣减该股东所分配的现金

红利,以偿还其占用的资金。

       第一百六十一条 在发生以下情形时,公司可依据本章程规定的程序调整或

变更利润分配政策:

     (一)因国家有关主管部门对上市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颁布新的法律法规或

规范性文件而需对利润分配政策进行调整或变更的;

     (二)因外部环境或公司自身经营状况发生较大变化而需对利润分配政策进

行调整或变更的;

     (三)从保护股东权益的角度出发,需对公司利润分配政策进行调整或变更

的;

     (四)从维护公司正常持续发展的角度出发,需对公司利润分配政策进行调

整或变更的;

     公司拟对本章程确定的利润分配政策进行调整或变更时,应由公司董事会组

织详细论证并制订调整或变更方案,独立董事对方案发表独立意见。利润分配政

策调整或变更方案在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并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可生效。

       第一百六十二条

     公司应当在定期报告中详细披露利润分配政策的制定及执行情况,说明是否

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股东大会决议的要求,分红标准和比例是否明确和清晰,

相关的决策程序和机制是否完备,独立董事是否尽职履责并发挥了应有的作用,

中小股东是否有充分表达意见和诉求的机会,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是否得到充分

维护等。对利润分配政策进行调整或变更的,还要详细说明调整或变更的条件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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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序是否合规和透明等。

     第一百六十三条

     一个会计年度结束后,公司董事会可根据本章程第一百六十条规定的利润分

配政策拟定利润分配方案,独立董事对方案发表独立意见。利润分配方案在提交

股东大会审议并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方可生效。

     股东大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时,应当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

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并及时答复中

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3 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的要求,

公司于 2014 年 6 月 27 日召开 2013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公

司章程部分条款的议案》,对公司现金分红的有关内容进一步修订如下:

     第一百六十条 公司利润分配政策为:

     公司的利润分配应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利润分配政策应保持连续

性和稳定性。公司利润分配政策提交董事会审议前,应当先征求独立董事意见。

公司所有股东均可向公司或公司独立董事提出有关公司利润分配的意见。

     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为:

     (一)利润分配的形式:公司可以采取派发现金股利或派发股票股利或两者

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利润分配,并优先采用现金分红的利润分配方式;

     (二)现金分红的具体条件:以公司按照本章程第一百五十七条的规定弥补

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后仍有盈利且累计可分配利润可以实现 0.01 元/股以上的

现金分红为前提;

     (三)现金分红的期间间隔和最低比例:公司达到前款所规定的现金分红的

具体条件,应当每年进行一次现金分红,出现本条第六款规定情形时除外;公司

最近三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最近三年实现的可分配平均利润的

百分之四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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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在满足现金分红的条件下,公司根据发展情况及有无重大资金支出安

 排情况确定当年的现金分红等利润分配方案;

        (五)发放股票股利的条件:公司可以根据年度的盈利情况、现金流状况及

 重大资金支出情况,在保证最低现金分红比例和公司股本规模及股权结构合理的

 前提下,进行股票股利分红。

        (六)在发生以下情形时,公司可不进行本款所述的利润分配:

        若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投资、收购资产或者购买设备的累计支出达到或者

 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

        公司董事会在符合前款规定的现金分红的具体条件下应当作出现金分红预

 案;公司董事会未作出现金分红预案的,应当在定期报告中详细说明并披露具体

 原因以及未用于分红的资金留存公司的用途,采用股票股利进行利润分配的,应

 当考虑公司成长性、每股净资产的摊薄等因素,独立董事应当就此事项发表独立

 意见。

        公司利润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分配利润的范围。

        公司存在股东违规占用公司资金情况的,公司应当扣减该股东所分配的现金

 红利,以偿还其占用的资金。


 二、公司最近三年分红及未分配利润使用情况

 (一)最近三年分红情况

        公司 2013-2015 年利润分配的具体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现金分红金额     公司归属于上市    现金分红占年度
 年度            利润分配方案
                                         (含税)       公司股东的利润     利润比率(%)

2015 年    每 10 股派 0.6 元(含税)        34,846.47         69,914.65          49.84%

2014 年    每 10 股派 1.8 元(含税)       104,539.41        136,250.13          76.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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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内蒙华电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预案


                                       现金分红金额     公司归属于上市    现金分红占年度
 年度            利润分配方案
                                         (含税)       公司股东的利润     利润比率(%)

2013 年    每 10 股派 3.0 元(含税)       137,973.20        116,154.90          84.19%


 (二)未分配利润使用情况

        为保持公司的可持续发展,公司未分配利润将作为公司业务发展资金的一部

 分,继续投入公司生产经营,包括用于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和补充流动资金等。


 三、公司 2016-2018 年股东回报规划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上

 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3 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

 现金分红指引》的要求,公司董事会于 2016 年 8 月 11 日召开的第八届董事会第

 十六次会议上审议通过了《关于制订<公司未来三年(2016-2018)股东回报规划>

 的议案》,该议案已由独立董事发表独立意见,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该

 规划的具体内容如下:


 (一)制定《规划》的原则

        董事会制订《规划》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中利润分配相关条

 款的规定,重视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充分考虑股东的意愿,以可持续发展和

 维护股东权益为宗旨,综合考虑公司目前及未来盈利规模、现金流量状况、发展

 所处阶段、项目投资资金需求、银行信贷及外部融资环境等因素,建立对投资者

 持续、稳定、科学的回报规划与机制,以保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


 (二)制定及履行《规划》的决策程序

        公司每三年审阅一次股东回报规划,根据公司状况以及股东、独立董事、监

 事会的意见,对正在实施的利润分配政策做出适当和必要的调整,确定对应时段

 的股东回报规划。

        公司可通过电话、媒体或当面沟通的方式广泛听取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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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公司分配政策的意见和建议,综合考量公司股东、独立董事、监事会的意见,

合理制定规划并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公司董事会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依照《公司章程》、《规划》要求,结

合公司年度盈利情况、现金流量状况、后续年度资金需求、股东及独立董事的意

见,制定合理的分配预案,提交股东大会表决通过后实施。公司应接受股东、独

立董事、监事会对分配方案制定及实施的监督。

     公司因外部经营环境或者自身经营状况发生重大变化而需要调整利润分配

政策的,应以保护股东权益为出发点,且不得与《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相抵触,

并提交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三)未来三年(2016 年-2018 年)具体的股东回报计划

     1、公司利润分配的原则:公司应牢固树立回报股东的意识,重视对投资者

的合理投资回报,努力实施积极的利润分配政策。利润分配政策应保持连续性和

稳定性,特别是现金分红政策。利润分配原则主要包括:

     (1)公司可以采用现金、股票、现金与股票相结合或者法律、法规允许的

其他方式分配利润。

     (2)在满足公司正常生产经营的资金需求情况下,如无重大投资计划或重

大现金支出等事项发生,公司应积极采取现金方式分配利润。

     (3)公司利润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分配利润的范围,不得损害公司持续经

营能力。

     (4)存在股东违规占用公司资金情况的,公司可扣减该股东所分配的现金

红利,以偿还其占用的资金。

     (5)公司依照同股同利的原则,按各股东所持股比数分配股利。

     2、公司每年的税后利润,按下列顺序和比例分配:

     (1)弥补以前年度亏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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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提取法定公积金。按税后利润的 10%提取法定公积金,当法定公积金

累积额已达到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五十以上时,可以不再提取;

     (3)提取任意公积金。公司从税后利润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大会决

议,还可以提取任意公积金,具体比例由股东大会决定;

     (4)向股东进行利润分配。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

普通股股利按股东持有股份比例进行分配。公司以前年度未分配的利润,可以并

入本年度向股东分配。

     股东大会决议将公积金转为股本时,按股东原有股份比例派送新股。但法定

公积金转为股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不得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

二十五。股东大会违反前款规定,在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向股东

分配利润的,股东必须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

     3、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如有)不参与分配利润。

     4、在符合现金分红条件情况下,公司董事会可以根据公司的盈利状况及资

金状况提出利润分配预案。必要时可提议公司进行中期现金分配。

     5、公司应保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与稳定性,每年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

润应不低于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 10%,且任何三个连续年度内,公司以现金

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该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 40%。

     6、公司实施现金分红时须同时满足下列条件:

     (1)公司该年度实现的可分配利润(即公司弥补亏损、提取公积金后所余

的税后利润)为正值、且现金流充裕,实施现金分红不会影响公司后续持续经营。

     (2)审计机构对公司的该年度财务报告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3)公司无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等事项发生(募集资金项目除外)。

     7、公司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公司董事会须在股东大会召
开后二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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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公司分配现金股利,以人民币计价。

     9、公司进行利润分配时,按有关法律和行政法规代扣代缴股东股利收入的
应纳税金。




                                             内蒙古蒙电华能热电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 8 月 1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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