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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内蒙华电: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17-06-01  

						             内蒙古蒙电华能热电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相关
                      事项的独立意见


    内蒙古蒙电华能热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拟公开

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以下简称“本次发行”),并使用本次发行所

募集的资金收购公司控股股东北方联合电力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

“北方电力”)持有的内蒙古北方龙源风力发电有限责任公司的 81.25%

的股权(上述股权以下简称“标的股权”、上述收购以下简称“本次

交易”)。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关

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治理准则》、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作为公

司的独立董事,我们审阅了公司提供的关于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

一次会议审议事项的相关文件,现就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终止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的独立意见

    公司终止第八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的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事项,是基于近期再融资政策法规、资本市场环境、融资时机

等因素的变化和公司实际情况而作出的审慎决策。公司终止上述非公

开发行 A 股股票事项符合《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审议程序合法有

效,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所述,我们同意公司终止上述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事项。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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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事项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关于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暨关联交易事项的独立意

见

     (一)本次提交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的《关于

公司本次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方案的议案》、《关于公司与北方电

力签署附条件生效的<股权转让协议>暨涉及关联交易事项的议案》、

《关于公司与北方电力签署附条件生效的<盈利预测补偿协议>暨涉

及关联交易事项的议案》等与本次发行及本次交易相关议案,在提交

董事会审议前,已经我们事前认可。

     (二)公司本次发行方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

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及其他有关法律

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符合国家产业

政策。本次发行方案的实施有利于优化公司电源结构,提高风力发电

占比,提高盈利能力;有助于进一步解决与控股股东之间存在的同业

竞争,增强公司的业务独立性;有利于保护中小股东利益,促进公司

规范运作,提高公司治理水平。

     (三)公司为本次发行编制的《内蒙古蒙电华能热电股份有限公

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预案》、公司与北方电力签订的《关于内

蒙古北方龙源风力发电有限责任公司 81.25%股权之股权转让协议》、

《北方联合电力有限责任公司与内蒙古蒙电华能热电股份有限公司

之盈利预测补偿协议》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

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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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没有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的利益。

    (四)公司为本次交易聘请的评估机构北京卓信大华资产评估有

限公司为具备证券业务资格的专业评估机构,除业务关系外,评估机

构与公司及本次交易的交易对方无其他关联关系,亦不存在现实的及

预期的利益或冲突,具有独立性。评估报告的假设前提能按照国家有

关法规和规定执行,遵循了市场通用的惯例或准则,符合评估对象的

实际情况,评估假设前提具有合理性。评估机构实际评估的资产范围

与委托评估的资产范围一致,评估机构在评估过程中实施了相应的评

估程序,遵循了独立性、客观性、科学性、公正性等原则。因此,我

们认为:公司为本次交易选聘的评估机构具有独立性,评估假设前提

合理,评估方法与评估目的具有相关性且评估定价公允。

    (五)本次交易中标的股权的交易价格以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资

产评估机构评估并经有权之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备案的评估结果

为基础确定,定价公允,不存在损害公司和其他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

利益的情形。

    (六)《内蒙古蒙电华能热电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

债券摊薄即期回报对公司主要财务指标的影响及公司采取的填补措

施》的制订符合公司目前的运营状况和发展态势,有利于保证公司本

次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的有效使用,有效防范股东即期

回报被摊薄的风险;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七)本次交易涉及公司与控股股东之间的关联交易,公司董事

会审议上述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董事已按规定回避表决。公司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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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会的召集、召开及表决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

章程的规定,董事会关于本次发行及本次交易的相关决议合法有效。

    基于上述,我们同意将本次发行及本次交易相关议案提交公司股

东大会审议。本次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相关事项经国有资产监督

管理部门批准、公司股东大会批准、中国证监会核准后方可实施,并

最终以中国证监会核准的方案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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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此页无正文,系内蒙古蒙电华能热电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

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的签字页)



公司独立董事:



    赵广明、宋建中、陆珺、颉茂华




                                     二○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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