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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内蒙华电:关于修改公司章程部分条款的公告2018-05-31  

						证券代码:600863            股票简称:内蒙华电               编号:临2018-023
债券代码: 110041            债券简称: 蒙电转债


              内蒙古蒙电华能热电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改公司章程部分条款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鉴于:

     ●公司于2017年公开发行了可转换公司债券;

     ●中证中小投资者服务中心《股东建议函》(投服中心行权函

[2017]637号)有关对征集投票权方面提出的建议;

     ●为进一步加强公司管理,建立规范、有效、科学的决策体系和机

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依据《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上海证券交

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制定《对外投资管理办

法》及《总经理办公会议事规则》,相应对章程中担保、董事会审议

权限、总经理权限等条款修订完善。

     经第九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第九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

过,同意对《公司章程》部分条款进行修订,具体内容如下:

     一、第二十五条修订

     第二十五条增加第二款“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将导致公

司注册资本增加。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按照国家法律、行政法规、部

门规章以及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等相关文件的规定办理”。
    二、第四十五条修订

    第四十五条原文为: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一)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

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二)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的 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四)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五)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修订为: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一)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

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二)按照担保金额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计算原则,超过公司最

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担保;

    (三)按照担保金额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计算原则,超过公司最

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以上;
    (四)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五)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七)其他根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
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对外担保行为。”
    三、第六十七条修订
    第六十七条原文为:
    “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由委托人授权他人签署的,授权签署的授
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应当经过公证。经公证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
文件,和投票代理委托书均需备置于公司住所或者召集会议的通知中
指定的其他地方。
    委托人为法人的,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董事会、其他决策机构决
议授权的人作为代表出席公司的股东大会。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下列条件的股东可向公司股东征集
其在股东大会上的投票权。投票权征集应采取无偿的方式进行,并应
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信息。
    前款所指的条件是:
    (一)代表公司发行在外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三以上;
    (二)有合理的理由和依据征集股东的投票权并向被征集投票权
的股东充分披露有关信息;
    (三)按照其征集投票权时对被征集投票权的股东所作出的承诺
和条件行使该投票权。”
    修订情况: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合法权
益保护工作的意见》、《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2016 年修订)》、《上
市公司章程指引(2016 年修订)》及中证中小投资者服务中心的建议,
删除原内容中涉及前款所指条件第一款,修订为:
    “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由委托人授权他人签署的,授权签署的授
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应当经过公证。经公证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
文件,和投票代理委托书均需备置于公司住所或者召集会议的通知中
指定的其他地方。
    委托人为法人的,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董事会、其他决策机构决
议授权的人作为代表出席公司的股东大会。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下列条件的股东可向公司股东征集
其在股东大会上的投票权。投票权征集应采取无偿的方式进行,并应
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信息。
    前款所指的条件是:
    (一)有合理的理由和依据征集股东的投票权并向被征集投票
权的股东充分披露有关信息;
    (二)按照其征集投票权时对被征集投票权的股东所作出的承诺
和条件行使该投票权。”
    四、第七十一条修订
    第七十一条原文为:

    “股东大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

由副董事长(公司有两位或两位以上副董事长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

同推举的副董事长主持)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

务时,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的一名董事主持。

    监事会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监事会主席主持。监事会主席不

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监事会副主席主持,监事会副主席不

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的一名监事

主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召集人推举代表主持。

    召开股东大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议事规则使股东大会无法继续

进行的,经现场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过半数的股东同意,股东大会
可推举一人担任会议主持人,继续开会。”

    修订为“股东大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

职务时,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的一名董事主持。

    监事会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监事会主席主持。监事会主席不

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的一名监事主

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召集人推举代表主持。

    召开股东大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议事规则使股东大会无法继续

进行的,经现场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过半数的股东同意,股东大会

可推举一人担任会议主持人,继续开会。”

    五、第七十三条修订

    第七十三条原文为:

    “在年度股东大会上,董事会、监事会应当就其过去一年的工作

向股东大会作出报告。每名独立董事也应作出述职报告。”

    修订为:

    在年度股东大会上,董事会、监事会应当就其过去一年的工作向

股东大会作出报告。独立董事也应作出述职报告。

    六、第一百一十六条修订
    第一百一十六条关于公司董事会的投资决策权限第一部分原文
为:
    “(一)公司发生购买或出售资产、对外投资等《上海证券交易
所上市规则》认定的应当披露的有关交易时,按照以下标准履行批准
手续。
    上述购买或者出售资产,不包括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
出售产品、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购买或者出售行为,但资产
置换中涉及到的此类资产购买或者出售行为,仍包括在内。
    公司交易达到以下标准之一时,需公司股东大会批准后方可实施,
未达到以下标准,可由公司董事会决定实施或根据股东大会的相关授
权由公司决定实施。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总资产值 10%以上;
    2、交易涉及资产相关的净利润或亏损的绝对值占公司上一年度
净利润或亏损绝对值的 10%以上;
    3、该交易行为所产生的利润或亏损绝对额占公司上一年度净利
润或亏损绝对值的 10%以上;
    4、交易金额占公司最近净资产总额 10%以上。
    交易标的为股权或非现金资产的须聘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会计
师事务所或资产评估机构对交易涉及的资产进行审计或评估。
    国家或有权部门对收购、出售资产另有规定的,公司还应当按照
相应规定办理。
    公司在 12 个月内连续对同一或相关资产分次进行收购、出售的,
以其在此期间交易的累计额确定。
    公司直接或间接持股比例超过 50%的子公司收购、出售资产,
视同公司行为,适用上述规定。公司的参股公司(持股 50%以下)
收购、出售资产,交易标的有关金额指标乘以参股比例后,适用上述
规定。“
    修订为:
    董事会一次性运用公司资产进行投资等事项(包括但不限于对控
股、参股企业投入资本金、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事项;对股票、
债券、基金等投资及委托理财)的权限为公司上一年经审计的净资产
1%以上和 5%以下,《公司法》、《公司章程》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另有规
定的除外。
    七、第一百三十条修订
    第一百三十条原文为:
    “公司设总经理 1 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公司设副总经理 1
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公司经理、副经理、总会计师、董事会秘
书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修订为:
    “公司设总经理 1 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根据实际需要,公
司设副总经理若干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公司经理、副经理、总
会计师、董事会秘书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八、第一百三十四条修订
    第一百三十四条关于总经理的职权范围,原文为: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
并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
    (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
负责管理人员;
    (八)本章程或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总经理列席董事会会议。”
    修订为: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
并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
    (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
负责管理人员;
    (八)一次性运用公司资产进行投资等事项(包括但不限于对控
股、参股企业投入资本金、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事项;对股票、
债券、基金等投资及委托理财等)的权限为公司上一年经审计的净资
产 1%以下,《公司法》、《公司章程》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
外;
    (九)本章程或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总经理列席董事会会议。”
    除上述条款修改外,《公司章程》其他内容保持不变,本次《公
司章程》修改,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特此公告


                               内蒙古蒙电华能热电股份有限公司
                                       二O一八年五月三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