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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内蒙华电:第九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决议公告2019-04-18  

						 证券代码:600863              证券简称:内蒙华电        公告编号:临 2019-012
 转债代码:110041                                        转债简称:蒙电转债
 转股代码:190041                                        转股简称:蒙电转股
 债券代码:136917                                        债券简称:18 蒙电 Y1
 债券代码:136918                                        债券简称:18 蒙电 Y2


               内蒙古蒙电华能热电股份有限公司
             第九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董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一)本次董事会的召开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

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召开本次会议的通知及资料于 2018 年 4 月 4 日以电子邮件、

书面方式送达。

     (三)本次会议以现场会形式召开,于 2018 年 4 月 17 日形成决议。

     (四)公司董事 12 人,参加表决 12 人。

      二、董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一)审议批准了公司《2018 年度总经理工作报告》。

     同意:12 票;反对:0 票;弃权 0 票。

     (二)审议通过了公司《董事会 2018 年度工作报告》,本议案需提

请股东大会审议。
    同意:12 票;反对:0 票;弃权 0 票。

    (三)审议通过了公司《独立董事 2018 年度述职报告》,本议案

需提请股东大会审议。

    同意:12 票;反对:0 票;弃权 0 票。

    具体内容详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

    (四)审议批准了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 2018 年度履职情况报

告》。

    同意:12 票;反对:0 票;弃权 0 票。

    具体内容详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

    (五)审议通过了公司《2018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本议案需提请

股东大会审议。

    同意:12 票;反对:0 票;弃权 0 票。

    (六)审议通过了公司《2018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本议案需提请

股东大会审议。

    公司独立董事认真审阅了议案内容,并发表了独立意见,同意 2018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同意:12 票;反对:0 票;弃权 0 票。

    2018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以公司总股本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派发现金红利 0.96 元(含税)。鉴于“蒙电转债”已于 2018 年 6 月

28 日进入转股期,至未来分配方案实施时的股权登记日,公司总股本存

在因“蒙电转债”转股发生变动的可能性,公司将按照未来实施分配方

案时股权登记日的总股本为基数,按照分配比例不变的原则进行权益分
派。

    (七)审议批准了公司《2019 年度财务计划》的议案。

    同意:12 票;反对:0 票;弃权 0 票。

    (八)审议通过了公司《2018 年年度报告》及《2018 年年度报告

摘要》,本议案需提请股东大会审议。

    同意:12 票;反对:0 票;弃权 0 票。

    具体内容详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

    (九)审议批准了公司《2018 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同意:12 票;反对:0 票;弃权 0 票。

    具体内容详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

    (十)审议批准了公司《2018 年度内部控制审计报告》。

    同意:12 票;反对:0 票;弃权 0 票。

    具体内容详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

    (十一)审议批准了公司《关于 2018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事项的议

案》。

    公司独立董事事前审查了议案内容,并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同意:5 票;反对:0 票;弃权 0 票。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临 2019-013 号公告。

    关联董事彭勇、薛惠民、郝光平、卢自华、锡斌、隋汝勤、梁军回

避表决。

    (十二)审议批准了公司《关于关联方占用资金及担保情况的议

案》。
    公司独立董事事前审查了议案内容,并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同意:12 票;反对:0 票;弃权 0 票。

    (十三)审议批准了公司《关于授权董事长签署公司资金借款合同

的议案》。

    同意:12 票;反对:0 票;弃权 0 票。

    (十四)审议通过了《关于聘任公司 2019 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本议案需提请股东大会审议。

    同意:12 票;反对:0 票;弃权 0 票。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临 2019-014 号公告。

    (十五)审议批准了公司《关于公司 2018 年度董事会经费完成情

况及 2019 年预算的议案》。

    同意:12 票;反对:0 票;弃权 0 票。

    (十六)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未来三年(2019 年-2021 年)股东

回报规划的议案》,本议案需提请股东大会审议。
    公司独立董事事前审查了议案内容,并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同意:12 票;反对:0 票;弃权 0 票。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临 2019-015 号公告。

    (十七)审议通过了《公司关于 2018 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

况的专项报告》。

      同意:12 票;反对:0 票;弃权 0 票。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临 2019-016 号公告。

    (十八)审议批准了公司《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
    公司独立董事事前审查了议案内容,认为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是根据财政部发布的相关规定进行合理变更,符合相关要求,同意本

次会计政策变更事项。

    同意:12 票;反对:0 票;弃权 0 票。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临 2019-017 号公告。

    (十九)审议通过了公司《关于修订<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本议案需提请股东大会审议。

    按照中国证监会 2018 年颁布修订后的《上市公司治理准则》(证监

会公告【2018】29 号)的要求,依据《公司章程》修改情况,结合公司

实际情况,同意对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部分条款进行修改。具体

修改内容如下:

    1、第四十一条修订

    第四十一条原为“股东大会的会议地点在公司住所或公司事先通

知的地点。股东大会应当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并应当按

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或《公司章程》的规定,采用安全、经

济、便捷的网络和其他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

上述方式参加股东大会的,视为出席。

    无论何种方式参加股东大会,股东身份的确认均以股东大会股权

登记日公司股东名册为准。”

    修订为“股东大会的会议地点在公司住所或公司事先通知的地

点。股东大会应当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

开。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大会的,视为出席。
    无论何种方式参加股东大会,股东身份的确认均以股东大会股权

登记日公司股东名册为准。”

    2、第四十二条修订

    第四十二条原为“股东大会采用网络或其他方式的,将在股东大

会通知中明确载明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以及表决程序。

    股东大会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开始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

会召开前一日下午 3:00,并不得迟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上午

9:30,其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结束当日下午 3:00。”

    修订为“股东大会采用网络方式的,将在股东大会通知中明确载

明网络方式的表决时间以及表决程序。

    股东大会网络方式投票的开始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

前一日下午 3:00,并不得迟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上午 9:30,其结

束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结束当日下午 3:00。”

    3、第七十三条修订

    第七十三条原为“公司股东大会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

无效。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限制或者阻挠中小投资者依法

行使投票权,不得损害公司和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股东大会的会

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者决

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 60 日内,请

求人民法院撤销。”

    修订为“公司股东大会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无效。公

司股东大会决议不得剥夺或限制股东的法定权利。公司控股股东、实
际控制人不得限制或者阻挠中小投资者依法行使投票权,不得损害公

司和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股东大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

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

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 60 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同意:12 票;反对:0 票;弃权 0 票。

    (二十)审议通过了公司《关于修订<董事会工作细则>的议案》,

本议案需提请股东大会审议。

    按照中国证监会 2018 年颁布修订后的《上市公司治理准则》(证监

会公告【2018】29 号)的要求,依据《公司章程》修改情况,结合公司

实际情况,同意对公司《董事会工作细则》部分条款进行修改。具体修

改内容如下:

    1、第三条修订:

    第三条原文为:“ 公司董事为自然人。

    有《公司章程》第九十九条规定情形的人员,不得担任公司董事(包

括独立董事)。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该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董

事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情形的,公司股东大会通过法定程序解除其职

务。”

  修订为:

  “公司董事为自然人。

    有《公司章程》第九十九条规定情形的人员,不得担任公司董事(包

括独立董事)。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该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董

事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情形的,公司股东大会通过法定程序解除其职

务。

    公司应当和董事签订合同,明确公司和董事之间的权利义务、董事

的任期、董事违反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责任及公司因故提前解除合同

的补偿等内容。”

    2、第五十二条修订:

    第五十二条原为:

    “决议的形成

    除本细则第五十三条规定的情形外,董事会审议通过会议提案并形

成相关决议,必须有超过公司全体董事人数之半数的董事对该提案投赞

成票。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董事会形成决议应当取得更

多董事同意的,从其规定。

    董事会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在其权限范围内对担保事项作出

决议,除公司全体董事过半数同意外,还必须经出席会议的三分之二以

上董事的同意。

    不同决议在内容和含义上出现矛盾的,以形成时间在后的决议为

准。”

    修订为:

    “决议的形成

    除本细则第五十三条规定的情形外,董事会审议通过会议提案并形

成相关决议,必须有超过公司全体董事人数之半数的董事对该提案投赞
成票。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董事会形成决议应当取得更

多董事同意的,从其规定。

    董事会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在其权限范围内对担保事项作出

决议,除公司全体董事过半数同意外,还必须经出席会议的三分之二以

上董事的同意。

    董事会决议应当依法合规,不得剥夺或限制股东的法定权利。

    不同决议在内容和含义上出现矛盾的,以形成时间在后的决议为

准。”

    同意:12 票;反对:0 票;弃权 0 票。

    (二十一)审议通过了公司《关于修订<公司章程 >的议案》,本

议案需提请股东大会审议。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临 2019-018 号公告。

    同意:12 票;反对:0 票;弃权 0 票。

    上述决议中第二、三、五、六、八、十四、十六、十九、二十、

二十一项议案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股东大会召开时间另行通知。

    特此公告。




                           内蒙古蒙电华能热电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O一九年四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