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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内蒙华电: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制度2020-08-28  

						           内蒙古蒙电华能热电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内蒙古蒙电华能热电股份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信息沟通,切实
保护投资者特别是社会公众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国证监
会《上市公司与投资者关系工作指引》、上海证券交易所《关
于进一步加强上市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通知》等法律、
法规,以及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特制定
本制度。
    第二条 投资者关系工作是指公司通过建立与投资者之
间良好的双向沟通机制和平台,加强与投资者及潜在投资者
之间的交流,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提升公司治
理水平,增强公司的公众公司意识,以实现公司整体利益最
大化和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重要工作。
    第三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工作对象主要包括:
    (一)    投资者;
    (二)    证券分析师及行业分析师;
    (三)    财经媒体及行业媒体等传播媒介;
    (四)    监管部门等相关政府机构;
    (五)   其他与投资者关系工作相关的机构及个人。


           第二章 投资者关系工作的目的和基本原则

    第四条 投资者关系工作的目的是:
    (一)   促进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良性关系,增进投资者
对公司的进一步了解和熟悉,提高投资者对公司的关注度和
认可度;
    (二)   建立稳定和优质的投资者基础,获得长期的市场
支持;
    (三)   形成服务投资者、尊重投资者的企业文化;
    (四)   促进公司整体利益最大化和股东财富增长并举
的投资理念;
    (五)   增加公司信息披露透明度,改善公司治理。
    第五条 投资者关系工作的基本原则是:
    (一)   充分披露信息原则。除法律法规要求披露的信息
以外,公司可以主动披露投资者关心的其他相关信息。
    (二)   合规披露信息原则。公司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及证券监管部门、证券交易所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规定,
保证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在开展投资者关系
工作时应注意尚未公布信息及其他内部信息的保密,一旦出
现泄密的情形,公司应当按有关规定及时予以披露;
    (三)   公平对待原则。公司应当公平对待所有投资者
(包括潜在投资者),在信息披露时应一视同仁,不得有选
择性地、提前向特定对象(包括但不限于从事证券投资、证
券分析、咨询及其他证券服务业的机构、个人及其关联人等)
单独泄露;
    (四)     诚实守信原则。公司的投资者关系工作应客观、
真实和准确,避免过度宣传和误导;
    (五)     高效低耗原则。选择投资者关系工作方式时,公
司应充分考虑提高沟通效率,降低沟通成本;
    (六)     互动沟通原则。公司应主动听取投资者的意见、
建议,实现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双向沟通,形成良性互动。


              第三章 投资者关系工作的内容和方式

    第六条 投资者关系工作中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内容主
要包括:
    (一)     公司的发展战略,包括公司的发展方向、发展规
划、竞争战略和经营方针等;
    (二)     法定信息披露及其说明,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公
告等;
    (三)     公司依法可以披露的经营管理信息,包括生产经
营状况、财务状况、新产品或新技术的研究开发、经营业绩、
股利分配等;
    (四)     公司依法可以披露的重大事项,包括公司的重大
投资及其变化、资产重组、收购兼并、对外合作、对外担保、
重大合同、关联交易、重大诉讼或仲裁、管理层变动以及大
股东变化等信息;
    (五)   企业文化建设;
    (六)   公司认为可以或应该向投资者公开的其他信息。
    第七条 公司与投资者的沟通主要可以通过以下几种方
式进行:
    (一)   公告(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公告)
    1. 公司根据法律、法规和证券监管部门、上海证券交
易所规定应进行披露的信息必须于第一时间在公司信息披
露指定报纸和指定网站上公布;
    2. 公司在其他公共传媒披露的信息不得先于指定报纸
和指定网站,不得以新闻发布或答记者问等其他形式代替公
司公告;
    3. 公司应当努力提高信息披露的有效性,增强定期报
告和临时报告的可读性。
    (二)   股东大会
    1. 公司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认真做好股东大会的安
排组织工作,在股东大会召开前全文披露各项议案;
    2. 公司应努力为中小股东参加股东大会创造条件,充
分考虑召开的时间和地点以便于股东参加;
    3. 在股东大会上要充分遵守投资者的表决权和发言权,
确保投资者按自己的意愿进行表决,对各项议案充分表达自
己的观点。公司要认真对待投资者在股东大会上的提问,做
出客观如实的答复;
    4. 公司应当为中小股东参加股东大会以及发言、提问
提供便利,为投资者与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交流
提供必要的时间。
    (三)   公司网站
    1. 公司在公司网站上设立投资者关系管理专栏,收集
和答复投资者的问题和建议,及时发布和更新投资者关系管
理工作相关信息;
    2. 公司应将新闻发布、公司概况、经营产品或服务情
况、法定信息披露资料、投资者关系联系方法、专题文章、
行政人员演说、股票行情等投资者关心的相关信息放置于公
司网站并及时更新。
    (四)   电话、传真及电子邮箱
    1. 公司应设立专门的投资者咨询电话、传真及电子邮
箱,投资者可利用该等交流工具向公司询问、了解其关心的
问题;
    2. 咨询电话应由熟悉情况的专人负责,并保证在工作
时间电话有专人接听和线路畅通。
    3. 咨询电话号码、传真号码或电子邮箱地址如有变更,
公司应及时在正式公告中进行披露,并尽快在公司网站公布;
    4. 公司应通过有效形式向投资者答复和反馈相关信息;
公司通过上述渠道向投资者答复和反馈信息的情况应当至
少每季度公开一次。
    (五)   现场参观、座谈
    1. 公司可以安排投资者、分析师、证券服务机构人员、
新闻媒体等特定对象到公司现场参观和座谈,且公司应当为
中小股东到公司现场参观、座谈沟通提供便利;
    2. 现场参观、座谈实行预约制度,由公司证券事务部
统筹安排,并由专人回答问题、记录沟通内容,特定对象签
署的《承诺书》及相关记录材料由证券事务部保存;
    3. 公司应合理、妥善地安排参观、座谈活动,制定合
理的参观路线,妥善地安排参观过程,使参观人员了解公司
业务和经营情况,同时避免参观者有机会得到未公开的重要
信息。未经允许,现场参观活动禁止一切录像、拍照。
    (六)   业绩说明会、一对一沟通
    1. 公司可在定期报告结束后根据需要举行业绩说明会,
或在认为必要时与投资者、基金经理、分析师就公司的经营
情况、财务状况及其他事项进行一对一的沟通,介绍情况、
回答有关问题并听取相关建议。
    2. 公司不得在业绩说明会或一对一的沟通中发布尚未
披露的公司重大信息;对于所提供的相关信息,公司应平等
地提供给其他投资者。
    (七)   路演
    1. 公司可在实施融资计划时按有关规定举行路演;
    2. 公司若出现年度净利润较上一年度大幅下降或者具
有分红能力但现金分红水平较低等情形,且上述情形受到市
场高度关注或质疑的,公司可以举行网上、网下或其他形式
的路演。
    (八)   说明会
    1. 公司的相关重大事项受到市场高度关注或质疑时,
公司除应当按照上市规则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外,还应当
通过现场、网络或其他方式召开说明会,介绍情况、解释原
因,并回答相关问题。公司的董事长、总经理、董事会秘书、
财务总监或其他责任人应当参加说明会。
    2. 业绩说明会应采取网上直播的方式进行,使所有投
资者均有机会参与,并事先以公告的形式就活动时间、方式
和主要内容向投资者予以说明。
    (九)   邮寄资料
    公司可将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在内的公司公告寄
送给投资者或分析师等相关机构和人员。
    (十)   公司认为适当的其他方式。
    第八条 公司在遵守信息披露规则的前提下,可以建立与
投资者的重大事项沟通机制,在制定涉及股东权益的重大方
案时,通过多种方式多层次地与投资者进行充分沟通和协商。
公司采取的沟通方式应尽可能便捷、有效,便于投资者参与。
    第九条 公司可在按照信息披露规则作出公告后至股东
大会召开前,通过现场或网络投资者交流会、说明会,走访
机构投资者,发放征求意见函,设立热线电话、传真及电子
信箱等多种方式与投资者进行充分沟通,广泛征询意见。
    第十条 公司通过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接受
投资者调研等形式就公司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及其他事件
与任何机构和个人进行沟通时,不得向其提供公司尚未披露
的重大信息;公司应确定投资者、分析师提问可回答范围,
若回答的问题涉及未公开重大信息,或者回答的问题可以推
理出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公司应拒绝回答。
    第十一条 公司对非公开发行股票进行推介或者向特定
对象提供投资价值研究报告的,不得采用任何公开方式,且
不得早于公司董事会关于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决议公告之日。
推介过程中和投资价值研究报告中不得使用公司尚未披露
的重大信息。


           第四章 投资者关系工作的组织与实施

    第十二条 投资者关系工作的主要职责是:
    (一) 分析研究。统计分析投资者和潜在投资者的数量、
构成及变动情况;持续关注投资者及媒体的意见、建议和报
道等各类信息并及时反馈给公司董事会及管理层。
    (二)   沟通与联络。整合投资者所需信息并予以发布;
举办分析师说明会等会议及路演活动,接受分析师、投资者
和媒体的咨询;接待投资者来访,与机构投资者及中小投资
者保持经常联络,提高投资者对公司的参与度。
    (三)   公共关系。建立并维护与证券交易所、行业协会、
媒体以及其他上市公司和相关机构之间良好的公共关系;在
涉讼、重大重组、关键人员的变动、股票交易异动以及经营
环境重大变动等重大事项发生后配合公司相关部门提出并
实施有效处理方案,积极维护公司的公共形象。
    (四)   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的其他工作。
    第十三条 投资者关系工作组织与实施具体为:分析与
研究工作由证券部负责;沟通与联络工作和咨询电话接听工
作由董事会与法务办负责。
    第十四条 公司应建立良好的内部协调机制和信息采集
制度。董事会与法务办应及时归集公司各部门及控股子公司、
参股公司的经营、财务、诉讼等信息。公司计划部应及时归
集涉及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环保、重大工程计划等信息。公司
财务部应及时归集涉及公司经营、财务等信息。人力资源部
应及时归集涉及公司、控股子公司人员情况、公司管理人员
薪酬情况及董事、监事薪酬情况等信息。在不影响生产经营
和不泄露商业秘密的前提下,公司其他部门、控股子公司及
公司全体员工应积极配合。
    第十五条   除非得到明确授权,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和其
他员工不得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代表公司发言。
    第十六条   公司可聘请专业的投资者关系工作机构协
助实施投资者关系工作。
    第十七条   公司可根据需要,在适当的时候选择适当的
新闻媒体发布信息。公司应明确区分宣传广告与媒体的报道,
不应以宣传广告材料以及有偿手段影响媒体的客观独立报
道。公司应及时关注媒体的宣传报道,必要时可适当回应。
    第十八条   公司从事投资者关系工作的人员需要具备
以下素质和技能:
    (一)   全面了解公司各方面情况;
    (二)   具备良好的知识结构,熟悉公司治理、财务会计
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证券市场的运作机制;
    (三)   具有良好的沟通和协调能力;
    (四)   具有良好的品行,诚实信用;
    第十九条   公司董事会与法务办应当以适当方式组织
对公司全体员工特别是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部门负
责人、分支机构负责人进行法律法规、部门规章、上海证券
交易所业务规则以及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相关知识的培训
或学习;在开展重大的投资者关系促进活动时,还应当举行
专门的培训。
    第二十条   公司在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中,不得出现以
下情形:
    (一)   透露尚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
    (二)   做出可能误导投资者的过度宣传行为;
    (三)   对公司股票价格公开做出预期或承诺;
    (四)   其他违反信息披露规则或者涉嫌操纵股票价格
的行为。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公
司董事会应当根据各相关法律、法规、监管规则、《公司章
程》的变动及公司实际情况的变动对本制度进行修订。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的实施情况由监事会负责监督。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相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则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
《公司章程》相抵触时,以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
《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二O二O年八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