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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内蒙华电:内蒙古蒙电华能热电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2021年修订)2021-04-20  

                                     内蒙古蒙电华能热电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2021 年 4 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内蒙古蒙电华能热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的内幕信息管理,加强内幕信息保密工作,维护信息披露的公

平原则,保护广大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

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关于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

管理制度的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

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董事会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真实、准确和完整,

董事长为主要责任人。董事会秘书负责具体办理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

记入档事宜。

    公司监事会对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实施情况进行监督。

    公司董事会与法务办具体负责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的日常登记

管理工作及公司进行收购、重大资产重组、发行证券、合并、分立、

回购股份等重大事项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管理工作。

    第三条 未经董事会批准或董事会秘书同意,公司任何部门和个

人不得向外界泄露、报道、传送涉及公司内幕信息或按照有关规定需

要进行公开披露但尚未披露的内容。
       对外报道、传送的文件、软(磁)盘、录音(像)带、光盘等涉

及内幕信息及尚未披露信息的,须经相关职能部门的主要负责人批准,

经董事会秘书审核(并视重要程度呈报总经理/董事长或董事会审核)

同意后,方可对外报道、传送。

    第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各部门、子公司

主要负责人应当积极配合公司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工作,及

时告知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情况以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变更情

况。



             第二章 内幕信息及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范围

    第五条 本制度所称内幕信息,是指根据《证券法》第五十二条

规定,在证券交易活动中,涉及上市公司的经营、财务或者对公司证

券的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二)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

超过公司资产总额百分之三十,或者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质

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百分之三十;

       (三)公司订立重要合同、提供重大担保或者从事关联交易,可

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四)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债务的情况;

       (五)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六)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七)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八)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

    (九)公司的董事、三分之一以上监事或者总经理发生变动,董

事长或者总经理无法履行职责;

    (十)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有股

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

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十一)公司分配股利、增资的计划,公司减资、合并、分立、

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十二)公司股权结构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重大变化;

    (十三)公司债务担保的重大变更;

    (十四)公司债券信用评级发生变化;

    (十五)公司重大资产抵押、质押、出售、转让、报废;

    (十六)公司新增借款或者对外提供担保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百

分之二十;

    (十七)公司放弃债权或者财产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十;

    (十八)公司发生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百分之十的重大损失;

    (十九)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

依法撤销或者宣告无效;

    (二十)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

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二十一)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可能依法承
担重大损害赔偿责任;

    (二十二)涉及上市公司收购的有关方案;

    (二十三)董事会就发行新股或者其他再融资方案、股权激励方

案形成相关决议;

    (二十四)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

持公司 5%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依托或者被

依法限制表决权;

    (二十五)获得大额政府补贴等可能对公司资产、负债、权益或

者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

    (二十六)变更会计政策、会计估计;

    (二十七)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虚

假记载,被有关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二十八)公司尚未披露的定期报告;

    (二十九)公司回购股份或以公司积金转增股本计划;

    (三十)公司的重大资产重组计划;

    (三十一)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认定的对证券价格有显著影响的其

他事项。

    第六条 本制度所称内幕信息知情人,是指《证券法》第五十一

条规定的有关人员。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

管理人员,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控股或者实际控制的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人员;

    (四)由于所任公司职务或者因与公司业务往来可以获取公司有

关内幕信息的人员;

    (五)上市公司收购人或者重大资产交易方及其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六)因职务、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交易场所、证券公

司、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的有关人员;

    (七)因职责、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

人员;

    (八)因法定职责对证券的发行、交易或者对上市公司及其收购、

重大资产交易进行管理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有关主管部门、监管机构

的工作人员;

    (九)公司下属各部门、分公司、控股子公司及公司能够对其实

施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内幕知情人;

    (十)接收过上市公司报送信息的行政管理部门及其经办人员;

前述(一)至(八)项自然人的配偶、子女和父母;

    (十)法律、法规、规章以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通过直接或

间接方式知悉内幕信息的人员及其配偶、子女和父母。


                第三章   内幕信息的保密管理


    第七条 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对其知晓的内幕信息负有保密的义
务,在内幕信息公开前,不得擅自以任何形式对外泄露,不得利用内

幕信息买卖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的证券及

其衍生品种。

    第八条 公司全体董事、监事、高管及其他知情人员在公司信息

尚未公开披露前,应将信息知情范围控制到最小。

    第九条 有机会获取内幕信息的内幕人员不得向他人泄露内幕信

息内容、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为本人、亲属或他人谋利。

    第十条 经常从事有关可以获取内幕信息工作的证券、财务等岗

位的相关人员,在有利于内幕信息的保密和方便工作的前提下,应具

备独立的办公场所和专用的办公设备。

    第十一条 公司内幕信息尚未公布前,内幕人员不得将有关内幕

信息内容向外界泄露、报道、传送,不得在公司内部网站上以任何形

式进行传播和粘贴。公司应保证第一时间在证监会指定报刊和网站披

露信息,在其他公共传播媒体披露的信息不得先于证监会指定报刊和

网站。

    第十二条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在讨论涉及可能对公司股

票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时,应将信息知情范围控制到最小。如果

该事项已在市场上流传并使公司股票价格产生异动时,公司控股股东

及实际控制人应立即告知公司,以便公司及时予以澄清。市场影响十

分严重的,可直接向中国证监会内蒙古监管局或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十三条 公司向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外的其他内幕信息知

情人员须提供未公开信息的,应在提供之前,确认已经与其签署保密
协议或者取得其对相关信息保密的承诺。公司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政策

要求需向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报送、提供未公开信息的,需向其提供对

相关信息保密的提示函。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审议和表决非公开信息议案时,应认真履行

职责,关联方董事应回避表决。对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没有合理理

由要求公司提供未公开信息的,公司董事会应予以拒绝。内幕信息依

法披露前,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滥用其股东权利、支配地位要

求公司向其提供内幕信息。



                 第四章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

    第十五条 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公司应当按照本制度填

写内蒙华电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见附件),及时记录商议筹划、

论证咨询、合同订立等阶段及报告、传递、编制、决议、披露等环节

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及其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地点、依据、方

式、内容等信息。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当进行确认。

    第十六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按照本规定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

规则要求及时登记和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并保证内幕信息知情

人档案真实、准确和完整,董事长为主要责任人。董事会秘书负责办

理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入档和报送事宜。董事长与董事会秘书

应当对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真实、准确和完整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第十七条 公司监事会应当对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实施

情况进行监督。
    第十八条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研究、发起涉及

上市公司的重大事项,以及发生对公司证券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其

他事项时,应当填写本单位内幕信息知情人的档案。

    第十九条 证券公司、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及其他中介机

构接受委托开展相关业务,该受托事项对公司证券交易价格有重大影

响的,应当填写本机构内幕信息知情人的档案。

    第二十条 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交易对方以及涉及公司并对公

司证券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事项的其他发起方,应当填写本单位内幕

信息知情人的档案。

    第二十一条 上述主体应当根据事项进程将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分阶段送达相关公司,但完整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送达时间不得

晚于内幕信息公开披露的时间。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应当按照本制度

第十五条的要求进行填写。

    第二十二条 公司应当做好其所知悉的内幕信息流转环节的内幕

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并做好本制度第十八条至第二十条涉及各方内幕

信息知情人档案的汇总。

    第二十三条 公司在披露前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要求需经常性

向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报送信息的,在报送部门、内容等未发生重大变

化的情况下,可将其视为同一内幕信息事项,在同一张表格中登记行

政管理部门的名称,并持续登记报送信息的时间。除上述情况外,内

幕信息流转涉及到行政管理部门时,上市公司应当按照一事一记的方

式在知情人档案中登记行政管理部门的名称、接触内幕信息的原因以
及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

    第二十四条 公司进行收购、重大资产重组、发行证券、合并、

分立、分拆上市、回购股份等重大事项,或者披露其他可能对公司证

券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事项时,除按照本制度第十五条填写公司内

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外,还应当制作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内容包括但

不限于筹划决策过程中各个关键时点的时间、参与筹划决策人员名单、

筹划决策方式等。公司应当督促备忘录涉及的相关人员在备忘录上签

名确认。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等相关主体应当配合制作

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第二十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各职能部门、

直属企业、全资或控股子公司应当积极配合公司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

登记备案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已发生或拟发生重大事件的内幕信息知

情人情况以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变更情况。

    第二十六条 公司应加强对公司各部门、分公司、控股子公司及

参股公司的内幕信息管理,明确内部报告义务、报告程序和有关人员

的信息披露职责。

    第二十七条 公司董事会与法务办应与相关人员知悉内幕信息的

同时登记备案,登记备案材料保存年限不少于 10 年。

    第二十八条 公司须按照内蒙古证监局的有关规定,对内幕信息

知情人进行及时报备。其中,涉及公司并购重组、发行证券、收购、

合并、分立、回购股份、股权激励的内幕信息,应在内幕信息公开披

露后 5 个交易日内,按照要求将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和重大事项
进程备忘录报送中国证监会内蒙古监管局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


                      第五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九条 公司根据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对内幕信息知情人买

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情况进行自查。发现内幕信息知情人进

行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或者建议他人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的,

由公司董事会对相关责任人给予相应的行政及经济处罚,并在 2 个工

作日内将有关情况及处理结果报送内蒙古证监局。

    第三十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违反本制度擅自泄露内幕信息,给公

司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的,视情节轻重,由公司董事会对相关责任人

给予相应的行政及经济处罚。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等监管部

门的处分不影响公司对其处分。

    第三十一条 为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出具专项文件的证券服务

机构及其人员,公司控股股东、公司的实际控制人,若擅自披露公司

内幕信息,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保留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三十二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违反本制度,在社会上造成严重后

果、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失,构成犯罪的,将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

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第三十四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公司法》、《证券法》、《上海
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

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公平信息

披露指引》、《关于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的规定》

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五条 本制度与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其他规

范性文件有冲突时,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其他规范性

文件执行,并应及时修订本制度。
附件:
                                               内蒙华电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
                                                                                   填表时间:       年      月      日
    本人姓名        工作单位         职   务       身 份 证 号      股 票 帐 户            *是否签署保密协议

                                                                                   填表前是否持有内蒙华电股票、证券或
                  知悉内幕信息   知悉内幕信息      知悉内幕信息   内幕信息所处阶
  内幕信息内容                                                                     其衍生品种(若有,请填持有证券种类
                      的时间       的地点              的方式           段
                                                                                               及数量)

                                                                                   填表前是否持有内蒙华电股票、证券或
    配偶姓名              身 份 证 号              股 票 帐 户                     其衍生品种(若有,请填持有证券种类
                                                                                               及数量)

其他关联人(包括子女、父母)
    姓 名                    职 务                 子女身份证号        姓     名    身 份 证 号       股 票 帐 户




 填表前上述其他关联人是否持有内蒙华电股票、证券或
 其衍生品种(若有,请填写持有人姓名、证券种类及数
 量)
                   本人签字确认
*:本栏外部信息使用人填写,因公获取公司内幕信息的,填写其所在单位与公司签署保密协议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