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华电:《内蒙华电信息披露管理制度》2021-04-28
内蒙古蒙电华能热电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2021 修订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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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第一章 总则 ......................................................................................... 2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 .............................................................. 3
第三章 信息披露的内容 ...................................................................... 5
第四章 信息披露工作的管理及职责划分......................................... 13
第五章 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的内部控制及监督机制 ..................... 18
第六章 与投资者、证券服务机构、媒体等信息沟通与制度 ......... 19
第七章 信息披露相关文件、资料的档案管理 ................................. 20
第八章 收到证券监管部门相关文件的报告制度 ............................. 20
第九章 涉及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的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 20
第十章 披露信息的提供 .................................................................... 21
第十一章 信息披露的传递审批程序 ................................................ 23
第十二章 监督、保密与处罚 ............................................................ 24
第十三章 可转换公司债券 ................................................................ 26
第十四章 附则 ................................................................................... 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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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内蒙古蒙电华能热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的管理,促进公司依法规范运作,保护公
司股东、债权人及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信息披露行
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
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
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
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指引》(以下简称《指引》)等法律、法规
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是指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
种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信息、证券监管部门要求披露的信息以及
公司认为应当披露的信息;本制度所称“披露”是指在规定的时间内、
在规定的媒体上、以规定的程序、方式送达上海证券交易所并向社会
公众公布前述的信息,同时报送证券监管部门。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如下人员和机构:
(一)公司董事和董事会;
(二)公司监事和监事会;
(三)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四)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
(五)公司本部各部门以及各分公司(电厂)、子公司(电厂)的
负责人;
(六)公司控股股东和持股 5%以上的大股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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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掌握公司重大信息的机构、部门及人员。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
第四条 公司应当履行以下信息披露的基本义务:
(一)及时、公平地披露所有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
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
(二)确保信息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和及时,且没有虚假
记载、严重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
保证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简明清晰、通俗易
懂。
第五条 公司对履行上述基本义务以及《上市规则》规定的事
项有疑问,或不能确定有关事项是否必须披露的,应当向上海证券交
易所咨询,并按咨询结论开展后续工作。
第六条 公司发生的事件没有达到《上市规则》规定的披露标
准,或者《上市规则》没有具体规定但上海证券交易所或公司董事会
认为该事件可能对公司股票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比照《上
市规则》的要求及时披露。
第七条 公司董事会全体成员必须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真实、准
确、及时、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
带责任。董事不能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的,应当在公告中
作出相应声明并说明理由。
第八条 公司的信息在信息披露前,所有知情人员不得泄露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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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内幕信息,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者配合他人进行内幕交易。
第九条 公司信息披露文件主要包括募集(招/配股)说明书、
上市公告书、收购报告书、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
第十条 依法披露的信息,应当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
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发布,同时将其置备于公司住所、上海
证券交易所,供公众查阅。公司应当配备信息披露所必需的通讯工具,
保证对外咨询电话的畅通。
第十一条 公司应当关注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异常交易
情况及媒体关于本公司的报道,公司需在规定期限内如实回复上海证
券交易所就上述事项提出的问询,并按照《上市规则》的规定和上海
证券交易所的要求及时就相关情况作出公告。
第十二条 公司应披露的信息存在不确定性、属于临时性商业秘
密或者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可的其他情形,及时披露可能损害公司利益
或误导投资者,且符合以下条件的,公司可以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出
暂缓披露申请,说明暂缓披露的理由和期限:
(一)拟披露的信息未泄漏;
(二)有关内幕人士已书面承诺保密;
(三)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未发生异常波动。
暂缓披露申请未获上海证券交易所同意,暂缓披露的原因已经消
除或暂缓披露的期限届满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
第十三条 公司应披露的信息属于国家机密、商业秘密或上海证
券交易所认可的其他情形,按《上市规则》披露或者履行相关义务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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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导致公司违反国家有关保密的法律法规或损害公司利益的,可以向
上海证券交易所申请豁免披露或履行相关义务。
第十四条 公司披露的信息在指定媒体公告并在上海证券交易
所网站上(以下简称“指定网站”)披露。按照公司章程公司指定媒
体为《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证券时报》(以下简称“指
定报纸”)。
公司在其他公共传媒披露的信息不得先于指定媒体,公司须在第
一时间内将公开披露信息的有关公告和相关备查文件报送上海证券
交易所,并将信息披露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置备于公司供社会公
众查阅。
公司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任何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
报告、公告义务,不得以定期报告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临时报告义务。
第十五条 公司进行信息披露的时间和格式,按照《上市规则》
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公司发现已披露的信息(包括公司发布的公告和媒体
上转载的有关公司的信息)有错误、遗漏或误导时,应及时发布更正
公告、补充公告或澄清公告。
第十七条 公司应当及时将公司承诺事项和股东承诺事项单独
报送上海证券交易所和公司董事会备案。
第三章 信息披露的内容
第一节 募集(招/配股)说明书与上市公告书
第十八条 公司编制募集(招/配股)说明书应当符合中国证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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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的相关规定。凡是对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
当在募集(招/配股)说明书中披露。
公司公开发行证券的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应当在证券发行
前公告募集(招/配股)说明书。
第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募集(招/配股)
说明书签署书面确认意见,保证所披露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募集
(招/配股)说明书须加盖公司公章。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无法保证募集(招/配股)说明书和
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书面确认意见
中发表意见并陈述理由,公司应当披露。
第二十条 证券发行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至发行结束前,发
生重要事项的,公司应当向中国证监会书面说明,经中国证监会同意
后,修改募集(招/配股)说明书或者作相应的补充公告。
第二十一条 公司申请证券上市交易,应当按照证券交易所的
规定编制上市公告书,并经证券交易所审核同意后公告。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对上市公告书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保证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上市公告书须加盖发行人公章。
第二十二条 募集(招/配股)说明书、上市公告书引用保荐
人、证券服务机构的专业意见或者报告的,相关内容应当与保荐人、
证券服务机构出具的文件内容一致,确保引用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
的意见不会产生误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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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关于募集(招/配股)说明书的规定,适
用于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
第二十四条 公司在非公开发行新股后,应当依法披露发行情
况报告书。
第二节定期报告
第二十五条 公司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和
季度报告。
公司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会
计师事务所审计。
第二十六条 公司应当在法律、法规、部门规章以及《上市规
则》规定的期限内编制并披露定期报告。
年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 4 个月内,中期报告应
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2 个月内,季度报告应当在每
个会计年度第 3 个月、第 9 个月结束后的 1 个月内编制完成并披露。
第二十七条 公司预计不能在规定期限内披露定期报告的,应
当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不能按期披露的原因、解决方
案及延期披露的最后期限。
第二十八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确保公司按时披露定期报告。因
故无法形成董事会审议定期报告的决议的,公司应当以董事会公告的
形式对外披露相关情况,说明无法形成董事会决议的原因和存在的风
险。
公司不得披露未经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定期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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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九条 公司定期报告记载的内容须符合中国证监会和
公司证券上市交易所的相关规定。
公司定期报告的全文及摘要须按照相关规定分别刊登在指定网
站和指定报纸。
公司第一季度报告的披露时间不得早于上一年年度报告的披露
时间。
第三十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
认意见;监事会应当以监事会决议的形式提出书面审核意见,说明董
事会的编制和审核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
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公司的实际情况。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意见。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
完整性无法保证或者存在异议的,应当陈述理由和发表意见,并予以
披露。
第三十一条 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
的,应当及时进行业绩预告。
定期报告披露前出现业绩泄露,或者出现业绩传闻且公司股票及
其衍生品种交易出现异常波动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本报告期相关财
务数据。
第三十二条 定期报告中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非标准审计报
告的,公司董事会应当针对该审计意见涉及事项作出专项说明,独立
董事应当单独对该审计意见涉及事项发表意见。监事会应当对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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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专项说明发表意见和做出相应决议。
第三节临时报告
第三十三条 公司披露的募集说明书、定期报告之外的其他公
告为临时报告。
临时报告由公司董事会发布并加盖公司或董事会公章,监事会公
告可以加盖监事会公章。
第三十四条 公司临时报告包括对下列事项所作的报告:
(一)重要会议;
(二)重大交易事项;
(三)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四)其他重大事件。
第三十五条 需作临时报告的重要会议包括公司召开的董事
会、监事会、股东大会会议。
第三十六条 公司召开董事会会议,应当在会议结束后及时将
董事会决议(包括所有提案均被否决的董事会决议)报送上海证券交
易所。
董事会决议涉及须经股东大会表决的事项,或者《上市规则》第
六章、第九章、第十章及第十一章所述重大事项时,或者虽未涉及前
述事项,但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时,应当及时披露。
董事会决议应当经与会董事签字确认。
第三十七条 公司召开监事会会议,应当在会议结束后及时将
监事会决议报送上海证券交易所并公告。监事会决议应当经与会监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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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字确认。监事应当保证监事会决议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
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第三十八条 公司应当在年度股东大会召开二十日之前,或者
临时股东大会召开十五日之前,以公告形式向股东发出股东大会通知。
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无正当理由,股东大会不得延期或者取消,
股东大会通知中列明的提案不得取消。一旦出现延期或者取消的情形,
公司应当在原定召开日前至少两个交易日发布通知,说明延期或者取
消的具体原因。延期召开股东大会的,还应当在通知中说明延期后的
召开日期。
第三十九条 股东大会会议期间发生突发事件导致会议不能
正常召开的,召集人应当立即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说明原因并披
露相关情况,以及律师出具的专项法律意见书。
股东大会结束后,公司应当及时将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文稿、股东
大会决议和法律意见书报送上海证券交易所,经上海证券交易所同意
后披露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第四十条 第三十四条第二项重大交易事项所称“交易”为《上
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九章规定的事项。
第四十一条 公司发生的交易达到《公司章程》规定的需经董
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的标准,和/或达到《上市规则》所规定的标准,
即为“重大交易事项”,须及时披露;
公司应当根据交易事项的类型,按照《上市规则》的规定披露所
适用的有关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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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二条 第三十四条第三项“重大关联交易事项”所称“关
联交易”为《上市规则》第十章所规定的事项。
第四十三条 公司发生的关联交易达到《公司章程》规定的需
经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的标准,和/或达到《上市规则》所规定的
标准,即为“重大关联交易事项”,须及时披露。
公司应当根据关联交易事项的类型,按照《上市规则》的规定披
露所适用的有关内容。
第四十四条 第三十四条第四项其他重大事件是指除第三十
四条第一、二、三项以外的,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
产生较大影响的事件,对于该类事件,公司应当立即披露。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包括《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二十三条、《上
市规则》第十一章所规定的内容以及依照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
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应予披露的其他重大信息。
公司披露的重大事件信息有关内容,须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以及
《上市规则》的规定。
第四十五条 公司应当在最先发生的以下任一时点,及时履行
临时报告的信息披露义务:
(一)董事会或者监事会就该重大事件形成决议时;
(二)有关各方就该重大事件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时;
(三)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知悉或应当知悉该重大事件
发生并报告时。
在前款规定的时点之前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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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事项的现状、可能影响事件进展的风险因素:
(一)该重大事件难以保密;
(二)该重大事件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三)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发生异常波动。
第四十六条 公司披露重大事件后,已披露的重大事件出现可
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进展或者变化
的,应当及时披露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可能产生的影响。
第四十七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发生本制度规定的重大事件,可
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履行
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参股公司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
较大影响的事件的,公司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十八条 涉及公司收购、合并、分立、发行股份、回购股
份等行为导致公司股本总额、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发生重大变化的,
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依法履行报告、公告义务,披露权益变动情
况。
第四十九条 公司应当关注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异常
交易情况及媒体关于本公司的报道。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发生异常交易
或者在媒体中出现的消息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产生
重大影响时,公司应当及时向相关各方了解真实情况,必要时应当以
书面方式问询。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被中国证监会或者证券交
易所认定为异常交易的,公司应当及时了解造成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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易异常波动的影响因素,并及时披露。
第四章 信息披露工作的管理及职责划分
第五十条 公司信息披露的义务人为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人员和各部门、各分、子、参股公司(电厂)的主要负责人;持有公
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及《上市规则》规定的义务人。
公司信息披露的义务人应当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制
度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的义务,遵守信息披露的纪律,有责任在第
一时间将有关信息披露所需的资料和信息提供给董事会秘书。
上述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披露信息
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
第五十一条 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
实施,公司董事长、总经理作为实施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第一责
任人,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处理及协调信息披露事务。
(一)公司信息披露事务(除监事会报告以外)由董事会负责。
公司董事和董事会应勤勉尽责、确保公司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
完整;
(二)监事和监事会除应确保有关监事会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
完整外,应负责对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履行信息披露相关职责的
行为进行监督;
(三)董事会秘书负责协调实施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具体承
担公司信息披露工作;
(四)公司信息披露义务人有责任保证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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门及公司董事会秘书及时知悉公司组织与运作的重大信息、对股东和
其他利益相关者决策产生实质性或较大影响的信息以及其他应当披
露的信息;
(五)公司总部各部门以及各分公司(电厂)、子公司(电厂)
的负责人应当督促本部门或公司(电厂)严格执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和报告制度,确保本部门或公司发生的应予披露的重大信息及时通报
给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或董事会秘书;
(六)上述各类人员对公司未公开信息负有保密责任,不得以任
何方式向任何单位或个人泄露尚未公开披露的信息;
第五十二条 证券部负责公司分立、合并、资产出售与收购、
股权融资、重大资本运作等事宜的信息披露,董事会与法务办负责公
司董事会、监事会、股东大会会议相关事宜的信息披露。
第五十三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公司信息对外公布等相关
事宜。除监事会公告外,公司披露的信息应当以董事会公告的形式发
布。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非经董事会书面授权,不得对外发布
公司未披露信息。
第五十四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公司信息披露事务,
汇集公司应予披露的信息并报告董事会,持续关注媒体对公司的报道
并主动求证报道的真实情况。董事会秘书有权列席股东大会、董事会
会议、监事会会议和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会议;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
情况;查阅涉及信息披露事宜的文件。
董事会秘书应将国家对上市公司施行的法律、法规和证券监管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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门对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的要求及时通知公司信息披露的义务人和相
关人员。
公司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财务负责人应当
配合董事会秘书在财务信息披露方面的相关工作。
董事会秘书负责与投资者、证券服务机构及媒体等机构的信息沟
通工作。
第五十五条 在公司互联网网站上发布信息时,应经过相关部
门负责人同意并报董事会秘书同意后方可发布;公司内部局域网上或
其他内部刊物上有不适合发布的信息时,董事会秘书有权制止。
第五十六条 公司本部各部门以及各分、子公司的负责人是本
部门及各分、子公司的信息报告第一责任人,同时各部门以及各分公
司、子公司应当指定专人作为指定联络人,负责向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部门或董事会秘书报告信息。
第五十七条 公司负责财务管理及对外投资管理的部门以及
其他相关部门有义务积极配合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履行信息披露
义务,确保公司定期报告、临时报告以及其他有关报告能够及时、准
确、完整披露。
第五十八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
关注信息披露文件的编制情况,保证定期报告、临时报告以及其他有
关报告在规定期限内披露,配合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履行信息
披露义务。
第五十九条 公司通过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接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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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者调研等形式就公司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及其他事件与任何机
构和个人进行沟通的,不得提供内幕信息。
第六十条 公司董事应当了解并持续关注公司生产经营情况、财
务状况和公司已经发生的或者可能发生的重大事件及其影响,主动调
查、获取决策所需要的资料。
第六十一条 公司监事应当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信
息披露职责的行为进行监督;关注公司信息披露情况,发现信息披露
存在违法违规问题的,应当进行调查并提出处理建议。
第六十二条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有关
公司经营或者财务方面出现的重大事件、已披露的事件的进展或者变
化情况及其他相关信息。
第六十三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有义
务及时、准确地告知公司是否存在拟发生的股权转让、资产重组或者
其他重大事件,并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
第六十四条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以下事件时,应当
主动告知公司董事会,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一)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
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
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二)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
司 5%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
法限制表决权等,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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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拟对公司进行重大资产或者业务重组;
(四)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应当披露的信息依法披露前,相关信息已在媒体上传播或者公司
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出现交易异常情况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有义务
及时、准确地向公司作出书面报告,对公司相关问询及时做出回应,
配合公司及时、准确地公告。
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滥用其股东权利、支配地位,不得要
求公司向其提供内幕信息。
第六十五条 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和发行对象应当及时向公司提供相关信息,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
务。
第六十六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 5%以上
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报送公司
关联人名单及关联关系的说明。公司应当履行关联交易的审议程序,
并严格执行关联交易回避表决制度。交易各方不得通过隐瞒关联关系
或者采取其他手段,规避公司的关联交易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六十七条 通过接受委托或者信托等方式持有公司 5%以上
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将委托人情况告知公司,配合
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六十八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必要时应当向公司聘用的保
荐人、证券服务机构提供与于其执业相关的所有资料,并确保资料的
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拒绝、隐匿、谎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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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十九条 公司解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后
及时通知会计师事务所,公司股东大会就解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表决
时,应当允许会计师事务所陈述意见。股东大会作出解聘、更换会计
师事务所决议的,公司应当在披露时说明更换的具体原因和会计师事
务所的陈述意见。
第五章 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的内部控制及监督机制
第七十条 公司应当根据国家财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建立并执行
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的内部控制制度,确立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的内
部控制及监督机制,公司董事会及管理层应当负责检查监督内部控制
的建立和执行情况,保证相关控制规范的有效实施,以确保公司信息
披露的及时、准确、完整。
第七十一条 公司财务信息披露前,应执行公司财务管理和会
计核算的内部控制制度及公司保密制度的相关规定。
第七十二条 公司实行内部审计制度,设立审计部门并配备专
职审计人员,对公司财务收支和经济活动进行内部审计监督,对财务
管理和会计核算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执行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
的监督,并定期向董事会报告监督情况。
第六章 与投资者、证券服务机构、媒体等信息沟通与制度
第七十三条 公司设立对投资者的接待制度,其责任人为公司
董事会秘书。
公司董事会及法务办具体负责对投资者的接待来访、回答咨询、
联系股东,向投资者提供公司公开披露的资料、负责咨询电话接听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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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对于股东、投资者、证券投资机构等对公司提出的咨询问题,接
待人员应按照公司已经对外公开披露的信息认真解答。对于要求提供
公司未披露的秘密信息的,应注意保密、婉言拒绝。
第七十四条 投资者、分析师、证券服务机构人员、新闻媒体
等特定对象到公司现场参观、座谈沟通前,实行预约制度,由公司证
券部统筹安排,并由专人回答问题、记录沟通内容。特定对象签署的
《承诺书》及相关记录材料由公司证券部保存。
第七十五条 公司通过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接受
投资者调研等形式就公司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及其他事件与任何机
构和个人进行沟通,不得提供内幕信息。业绩说明会应采取网上直播
的方式进行,使所有投资者均有机会参与,并事先以公告的形式就活
动时间、方式和主要内容等向投资者予以说明。
第七十六条 公司发现特定对象相关稿件中涉及公司未公开
重大信息的,应立即报告上海证券交易所并公告,同时要求其在公司
正式公告前不得泄漏该信息。
第七十七条 负责投资者接待的部门、人员应态度和蔼,维护
公司形象。
第七章 信息披露相关文件、资料的档案管理
第七十八条 公司档案管理部门负责保管招股说明书、上市公
告书、定期报告、临时公告以及相关的合同、协议、股东大会决议和
记录、董事会决议和记录、监事会决议和记录等资料原件,保管期限
不少于 15 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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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章 收到证券监管部门相关文件的报告制度
第七十九条 公司应当及时在内部报告、通报监管部门发出的
通报批评以上处分的决定文件;监管部门向本公司发出的监管函、关
注函、问询函等任何函件等。
第八十条 公司收到监管部门发出的前条项所列文件,董事会秘
书应第一时间向董事长报告,除涉及国家机密、商业秘密等特殊情形
外,董事长应督促董事会秘书及时将收到的文件向所有董事、监事和
高级管理人员通报。
第九章 涉及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的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第八十一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利用公司未公开重大
信息牟取利益。
第八十二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履
行信息披露义务,并保证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八十三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积极配合公司履行信
息披露义务,并如实回答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问询。
第八十四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以任何方式泄漏有关
公司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操纵市场或者其他欺诈
活动。
第八十五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买卖公司股份,应当严格
按照《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和信息披露
义务,不得以任何方式规避审批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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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十六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在下列情形下不得买卖公
司股份:
(一) 公司定期报告公告前 15 日内;
(二) 公司业绩快报公告前 10 日内;
(三) 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重
大事件,在该重大事件筹划期间直至依法对外公告完成或终止后两个
交易日内;
(四) 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八十七条 公司向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进行调查、问询时,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积极配合并及时、如实回复,保证相关信
息和资料的真实、准确和完整。
第十章 披露信息的提供
第八十八条 公司信息披露的义务人应该按如下规定及时向
董事会秘书提供有关信息:
(一)董事会、监事会成员和高级管理人员:
1.获悉可能影响公司股票价格的或将对公司经营管理产生重要
影响的事宜时,应在第一时间告知董事会秘书;
2.公司在研究、决定涉及信息披露的事项时,应通知董事会秘
书列席会议,并向其提供信息披露所需资料;
3.遇有需董事会秘书协调的信息披露事宜时,应及时协助其完
成。
(二)各职能部门和各分公司、子公司和参股公司主要负责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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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遇其知晓的可能影响公司股票价格的或将对公司经营管理产
生重要影响的事宜时,应在第一时间告知董事会秘书;
2.遇有需其协调的信息披露事宜时,应将相关信息以书面草案
提供给董事会秘书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及时协助董事会秘书和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完成信息披露任务。
(三)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和公司的关联人:
当发生与公司有关的涉及信息披露义务的事项时,应及时告知董
事会秘书。
公司信息披露的义务人对于某事项是否涉及信息披露有疑问时,
应及时向董事会秘书咨询。
第八十九条 公司同时建立分、控股、参股公司(电厂)的定
期报告制度、重大信息临时报告制度:
(一)定期报告制度。公司分、控股、参股公司(电厂)须按时按
规编制定期财务及其它报告、报表报送公司财务及相关部门;
(二)重大信息临时报告制度。公司分、控股、参股公司(电厂)
公司控股子公司发生本制度第三十四条第一、二、三、四项规定的重
大事件,应及时上报到公司董事会与法务办。
第九十条 公司有关部门或分、子公司对于是否涉及信息披露事
项有疑问时,应及时向董事会秘书或通过董事会秘书向上海证券交易
所咨询。
第十一章 信息披露的传递审批程序
第九十一条 公司定期报告的编制与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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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公司定期报告由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编制,公司总会计师
及其它高级管理人员有义务协助编制相关内容;
(二)公司财务部门负责财务报告的编制与审核,财务部门须及
时向公司信息披露管理部门提交经审核的财务报告及其他相关财务
资料;
(三)公司其他相关部门有义务及时提交编制定期报告所需的相
关资料;
(四)定期报告编制完成并经公司总经理审订后由董事会秘书递
交公司董事、监事审议修定;
(五)董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审议定期报告,监事会
负责审核定期报告,定期报告经董事会、监事会批准后分别签署书面
确认意见;
(六)经批准的定期报告由董事会秘书负责报上海证券交易所审
核后在指定媒体公开披露。
第九十二条 对于董事会、监事会以及股东大会的会议信息,
由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董事会与法务办根据董事会、监事会、股东大
会相关决议拟定公告文稿,由董事会秘书签发后按照规定在指定媒体
上公告。
第九十三条 公司股票停牌、复牌申请书由董事会秘书签发。
第九十四条 公司其他重要信息的披露应当遵循以下程序:
(一)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重大事件发生时应立即履行报告
义务,确保重大信息第一时间通报给董事会秘书,并由董事会秘书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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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董事长;
(二)董事长在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向董事会报告,并敦促董
事会秘书组织临时报告的披露工作;
(三)董事会秘书组织信息披露管理部门及有关责任人和部门拟
定披露的文件草件,提交公司总经理审定;
(四)根据重要性以及对口的原则,对需要披露的信息分别提请
董事长、监事会主席或总经理审核签发;
(五)董事会秘书负责将经签发的公告文稿,并按照相关规定在
指定媒体上公告;
第九十五条 董事会与法务办对信息披露文件及公告进行日
常归档保存,年度终了移交公司档案管理部门。
第九十六条 公司各相关部门需将各自负责的信息披露文件
按公司有关规定及时报中国证监会内蒙古监管局备案。
第十二章 监督、保密与处罚
第九十七条 公司董事会应对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年度
实施情况进行自我评估,在年度报告披露的同时,将关于信息披露事
务管理制度实施情况的董事会自我评估报告纳入年度内部控制自我
评估报告部分进行披露。
第九十八条 监事会应当形成对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实施情况的年度评价报告,并在年度报告的监事会公告部分进行披露。
第九十九条 监事应当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信息披
露职责的行为进行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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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事会应当对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实施情况进行定期或不
定期检查,发现的重大缺陷应及时督促公司董事会进行改正,并根据
需要要求董事会对制度予以修订。董事会不予更正的,监事会可以向
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经上海证券交易所形式审核后,发布监事会公
告。
第一百条 公司应采取措施加强未公开重大信息内部流转过程
中的保密工作,尽量缩小接触未公开重大信息的人员范围。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对内刊、网站、宣传性资料等进行
严格管理,防止在上述资料中泄漏未公开重大信息。
第一百〇一条 公司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员对公司内幕信息负有
保密义务,不得利用公司内幕信息进行公司证券交易活动。
第一百〇二条 公司确立信息披露义务人未履行信息披露职责
或工作失职的责任追究机制,对违反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各项制度或对
公司信息披露违规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部门和人员视其情节轻重给
予批评、警告、降级、撤职等相应处罚,违反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各项
制度造成严重后果的,公司将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
第一百〇三条 公司聘请的顾问、中介机构工作人员及其他关联
人不得擅自披露公司的信息,若因擅自披露公司信息对公司造成损失
的,上述人员须承担责任,公司保留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一百〇四条 当公司出现信息披露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依
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采取监管措施、或被上海证券交易
所依据《股票上市规则》通报批评或公开谴责的,公司董事会应当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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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组织对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及其实施情况的检查,采取相应的更
正措施。公司可视情节轻重对相关责任人进行内部处分,进行处分的,
须将有关处理结果在 5 个工作日内报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
第十三章 可转换公司债券
第一百〇五条 公司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出现以下情况之一
时,应当及时向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并披露:
(一)因发行新股、送股、分立及其他原因引起股份变动,需要
调整转股价格,或者依据募集说明书约定的转股价格向下修正条款修
正转股价格的;
(二)公司经营状况发生重大变化;
(三)可转换公司债券转换为股票的数额累计达到可转换公司债
券开始转股前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 10%的;
(四)公司信用状况发生重大变化,可能影响如期偿还债券本息
的;
(五)公司重大资产抵押、质押、出售、转让、报废;
(六)可转换公司债券担保人发生重大资产变动、重大诉讼,或
者涉及合并、分立等情况的;
(七)未转换的可转换公司债券面值总额少于 3000 万元的;
(八)有资格的信用评级机构对可转换公司债券的信用或公司的
信用进行评级,并已出具信用评级结果的;
(九)公司新增借款或者对外提供担保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
之二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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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公司放弃债权或者财产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十;
(十一)公司发生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百分之十的重大损失;
(十二)公司分配股利,作出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
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十三)发生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
(十四)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十五)可能对可转换公司债券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其他重
大事项;
(十六)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一百〇六条 投资者持有公司已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达到
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总量 20%时,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三日内,
以书面形式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通知公司并予以公告;在上述规
定的期限内,不得再行买卖该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和股票。
投资者持有公司已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达到可转换公司债券
发行总量 20%后,每增加或者减少 10%时,应当依照前款规定履行报
告和公告义务。在报告期内和公告后二日内,不得再行买卖该公司的
可转换公司债券和股票。
第一百〇七条 公司应当在可转换公司债券约定的付息日前三
至五个交易日内披露付息公告;在可转换公司债券期满后两个交易日
内披露本息兑付公告。
第一百〇八条 公司应当在可转换公司债券开始转股前三个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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易日内披露实施转股的公告。
第一百〇九条 公司应当在满足可转换公司债券赎回条件的下
一交易日发布公告,明确披露是否行使赎回权。如决定行使赎回权的,
公司还应当在赎回期结束前至少发布三次赎回提示性公告,公告应当
载明赎回程序、赎回价格、付款方法、付款时间等内容。赎回期结束
后,公司应当公告赎回结果及其影响。
第一百一十条 公司应当在满足可转换公司债券回售条件的下
一交易日发布回售公告,并在回售期结束前至少发布三次回售提示性
公告,公告应当载明回售程序、回售价格、付款方法、付款时间等内
容。回售期结束后,公司应当公告回售结果及其影响。
第一百一十一条 变更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
公司应当在股东大会通过决议后二十个交易日内赋予可转换公司债
券持有人一次回售的权利,有关回售公告至少发布三次。其中,在回
售实施前、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后五个交易日内至少发布一次,在回售
实施期间至少发布一次,余下一次回售公告的发布时间视需要而定。
第一百一十二条 公司在可转换公司债券转换期结束的二十
个交易日前,应当至少发布三次提示性公告,提醒投资者有关在可转
换公司债券转换期结束前的十个交易日停止交易的事项。公司出现可
转换公司债券按规定须停止交易的其他情形时,应当在获悉有关情形
后及时披露其可转换公司债券将停止交易的公告。
第一百一十三条 公司应当在每一季度结束后及时披露因可
转换公司债券转换为股份所引起的股份变动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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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章 附则
第一百一十四条 公司确立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
职责的记录和保管制度,公司对外信息披露的信息公告实行实物存档
管理。董事会秘书委派专人负责将公司所有公告及其相应文件原稿进
行实物存档。
第一百一十五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管
理办法》、《上市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一百一十六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实施。
第一百一十七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内蒙古蒙电华能热电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一年四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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