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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内蒙华电:内蒙古蒙电华能热电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蒙电转债”赎回的第二次提示性公告2021-10-21  

                        证券代码:600863         证券简称:内蒙华电         公告编号:2021-046
转债代码:110041                                    转债简称:蒙电转债
债券代码:136917                                    债券简称:18 蒙电 Y1
债券代码:136918                                    债券简称:18 蒙电 Y2



               内蒙古蒙电华能热电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 “蒙电转债”赎回的第二次提示性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赎回登记日:2021 年 11 月 4 日

    ●赎回价格:101.307 元人民币/张(含当期利息)

    ●赎回款发放日:2021 年 11 月 5 日

    ●赎回登记日次一交易日(即 2021 年 11 月 5 日)起,“蒙电转债”将停止
    交易和转股;本次提前赎回完成后,“蒙电转债”将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摘牌。

    ●本次可转债赎回价格 101.307 元人民币/张,与“蒙电转债”的市场价格
    存在较大差异,强制赎回将可能导致投资损失。如投资者持有的“蒙电转债”
    存在质押或被冻结情形,建议提前解除质押和冻结,以免出现无法交易被强
    制赎回的情形。公司提请广大投资者详细了解可转债相关规定,注意投资风
    险。




    内蒙古蒙电华能热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股票自 2021 年 9
月 7 日至 2021 年 9 月 29 日连续十五个交易日的收盘价格不低于“蒙电转债”当
期转股价格的 130%(即 3.328 元/股),根据《内蒙古蒙电华能热电股份有限公
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以下简称“《募集说明书》”)的约定,
已触发“蒙电转债”的有条件赎回条款。
    公司于 2021 年 9 月 29 日召开了第十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和第十届监事会
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提前赎回“蒙电转债”的议案》,决定行使公司
“蒙电转债”的提前赎回权,对赎回登记日登记在册的“蒙电转债”全部赎回。
    现依据《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
公司《募集说明书》的有关条款,就赎回有关事项向全体“蒙电转债”持有人公
告如下:
    一、赎回条款
    公司《募集说明书》的有条件赎回条款:
    在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期内,如果公司股票在任何连续三十个交
易日中至少十五个交易日的收盘价格不低于当期转股价格的 130%(含 130%),或
者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未转股余额不足 3,000 万元时,公司有权决定按照
债券面值加当期应计利息的价格赎回全部或部分未转股的可转换公司债券。
    当期应计利息的计算公式为:IA=B×i×t/365,其中:
    IA:指当期应计利息;
    B:指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持有的将赎回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票
面总金额;
    i:指可转换公司债券当年票面利率;
    t:指计息天数,即从上一个付息日起至本计息年度赎回日止的实际日历天
数(算头不算尾)。
    若在前述三十个交易日内发生过转股价格调整的情形,则在调整前的交易日
按调整前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计算,调整后的交易日按调整后的转股价格和收盘
价计算。
    二、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赎回的有关事项
    (一)赎回条款成就情况
    自 2021 年 9 月 7 日至 2021 年 9 月 29 日,公司股票已连续十五个交易日的
收盘价格不低于“蒙电转债”当期转股价格 2.56 元/股的 130%,即 3.328 元/股,
已触发“蒙电转债”的有条件赎回条款。
    (二)赎回登记日
    本次赎回对象为 2021 年 11 月 4 日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
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登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蒙电转债”的全部
持有人。
    (三)赎回价格
    根据公司《募集说明书》中关于提前赎回的约定,赎回价格为 101.307 元/
张(面值加当期应计利息)。
    当期应计利息的计算公式为:IA=B×i×t/365,其中:
    IA:指当期应计利息;
    B:指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持有的将赎回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票
面总金额;
    i:指可转换公司债券当年票面利率(“蒙电转债”的票面利率分别为第一年
0.4%,第二年 0.6%,第三年 1.0%,第四年 1.5%,第五年 1.8%,第六年 2.0%);
    t:指计息天数,即从上一个付息日起至本计息年度赎回日止的实际日历天
数(算头不算尾)。
    本次赎回价格计算过程:
    当期计息年度(2020 年 12 月 22 日至 2021 年 12 月 21 日)票面利率 i:1.5%;
    计息天数 t:2020 年 12 月 22 日至 2021 年 11 月 4 日共 318 天;
    每面值当期应计利息 IA=B×i×t/365=100*1.5%*318/365=1.307 元
    赎回价格=面值+当期应计利息=100+1.307=101.307 元/张
    (四)赎回程序
    按照《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公司将于赎回期结束前在上海证券交易
所网站(http://www.sse.com.cn)及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中国证券报》、《上
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至少发布 3 次“蒙电转债”赎回提示性公告,通知“蒙
电转债”持有人有关本次赎回的各项事项。当公司决定执行全部赎回时,在赎回
登记日次一交易日(2021 年 11 月 5 日)起所有在中登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蒙
电转债”将全部被冻结。
    公司在本次赎回结束后,将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
及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公告本次赎
回结果和本次赎回对公司的影响。
    (五)赎回款发放日:2021 年 11 月 5 日
    公司将委托中登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赎回日登记在册并在上
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单位办理了指定交易的持有人派发赎回款,同时记减持有人
相应的“蒙电转债”数额。已办理全面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发放日在其指定的
证券营业部领取赎回款,未办理指定交易的投资者赎回款暂由中登上海分公司保
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六)交易和转股
    赎回登记日 2021 年 11 月 4 日(含当日)收市前,“蒙电转债”持有人可选择
在债券市场继续交易,或者以当前转股价格 2.56 元/股转为公司股份。
    赎回登记日次一交易日(2021 年 11 月 5 日)起,“蒙电转债”将停止交易和
转股。本次赎回完成后,“蒙电转债”将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摘牌。
    (七)关于投资者债券利息所得扣税情况说明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及其他相关税收法规和文件的
规定,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个人投资者(含证券投资基金)应缴纳债券个人利息
收入所得税,征税税率为利息额的 20%,即面值每 100 元可转换公司债券赎回金
额为人民币 101.307 元(税前),实际派发赎回金额为人民币 101.046 元(税后)。
可转换公司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将统一由各兑付机构负责代扣代缴并直接向各
兑付机构所在地的税务部门缴付。如各付息网点未履行上述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
的代扣代缴义务,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由各付息网点自行承担。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及其他相关税收法规和文件的
规定,对于持有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居民企业,其债券利息所得税自行缴纳,即面
值每 100 元可转换公司债券实际派发赎回金额为人民币 101.307 元(含税)。
    3、对于持有本期债券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等非居民企业,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境外机构投资境内债券市场企业所得税、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
税 2018[108]号)规定,自 2018 年 11 月 7 日起至 2021 年 11 月 6 日止,对境外
机构投资者境内债券市场取得的债券利息收入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和增值税。对
于持有本期债券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包括 QFII、RQFII),公司按税前赎回金
额派发赎回款,持有人实际面值每 100 元可转换公司债券派发赎回金额为人民
币 101.307 元。
    三、风险提示
    本次可转债赎回价格与“蒙电转债”的市场价格存在较大差异,强制赎回将
可能导致投资损失。如投资者持有的“蒙电转债”存在质押或被冻结情形,建议
提前解除质押和冻结,以免出现无法交易被强制赎回的情形。公司提请广大投资
者详细了解可转债相关规定,注意投资风险。
    四、联系方式
    联系部门:证券事务部
    联系电话:0471-6222388



    特此公告。




                                 内蒙古蒙电华能热电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