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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内蒙华电:内蒙古蒙电华能热电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工作制度2022-04-27  

                             内蒙古蒙电华能热电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工作制度
                  (2022 年 4 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内蒙古蒙电华能热电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公司”)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工作,确保董事会专门
委员会的工作效率和科学决策,健全公司的法人治理结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
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
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以及
《内蒙古蒙电华能热电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
司章程》”)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董事会各专门委员会是董事会内部设立的专
门工作机构。公司设立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审计委员会、提
名委员会以及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第三条   公司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委员由公司董事出任,
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董事会各专门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
满,连选可以连任。
    董事会各专门委员会成员由每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选
举。每一届董事会任期内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
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董事会根据本制度的规定补足委员
人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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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章   一般规定

       第四条   董事会各专门委员会根据公司发展的需要可
不定期召开会议。会议通知及材料于会议召开前七天由各专
门委员会主任委员或主任委员委托的人员送达全体委员。在
紧急情况下,在保证各委员会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的前
提下,召开临时会议可以不受前款通知时间的限制。会议由
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主
持。
    其中,审计委员会每年须至少召开四次定期会议。
       第五条   董事会各专门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
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
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过半数通过。
    董事会各专门委员会会议可以采取现场方式,也可以采
取通讯方式进行。委员的表决方式分为同意、反对、弃权三
种形式。
    董事会各专门委员会委员须亲自出席会议,并对审议事
项表达明确的意见。委员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时,可提交
由该委员签字的授权委托书,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并发表
意见。授权委托书须明确授权范围和期限。每一名委员最多
接受一名委员委托。独立董事委员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的,
应委托其他独立董事委员代为出席。
       第六条   凡属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工作内容的有关事项,
需在专门委员会内由二分之一以上成员形成一致意见后方
可提交董事会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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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于某些有时间限制的特殊事项,或董事会专门委员会
经两次会议仍不能由二分之一以上成员形成一致意见的事
项,可直接提交董事会审议,但在董事会审议该事项时持不
同意见的董事会专门委员会成员有权作出相关说明,由出席
董事会的全体董事在充分考虑不同意见后直接作出决议。
    第七条   董事会各专门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邀请公司
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或其他相关人员列席会议。
    第八条   如有必要,董事会各专门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
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九条   董事会各专门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
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
本办法的规定。
    第十条   董事会各专门委员会会议应当有会议记录和
决议,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及决议上签名;会议
记录和决议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
    董事会各专门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
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
    第十一条 董事会各专门委员会可以委托董事会秘书或
公司其他人员对各专门委员会的会议资料进行准备或整理,
进行会议的筹备、会议记录或起草决议等工作。
    第十二条 董事会各专门委员会委员及被邀请列席会议
的人员,参与会议筹备、记录等事项的人员均应保守秘密,
不得将董事会各专门委员会的会议内容向他人泄露。
    第十三条 董事会各专门委员会成员中若与会议讨论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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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项存在利害关系,须予以回避。

               第三章   战略委员会工作制度

    第十四条 为适应公司战略管理需要,增强公司核心竞
争力,确定公司发展规划,健全投资决策程序,加强决策科
学性,提高重大投资决策的效益和决策的质量,完善公司治
理结构,根据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公
司设立董事会战略委员会。
    第十五条    董事会战略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工
作机构,主要负责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和重大投资决策进行
研究并提出建议。
    第十六条    战略委员会由五名董事组成。
    第十七条    战略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
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以上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
产生。
    第十八条    战略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
公司董事长担任。
    第十九条 战略委员会可以下设投资评审小组,投资评
审小组组长由战略委员会委任报董事会备案,评审小组成员
由战略委员会在公司相关部门指定人员兼职。
    第二十条    战略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规划、经营指标和业务计划
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二)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投资、
融资方案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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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资本
运作、资产经营项目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四)对其他影响公司发展的重大事项进行研究并提出
建议;
    (五)对公司下属子公司的经营指标(包括但不限于年
度收入、利润目标)及业务计划,提出指导性意见;
    (六)对以上事项的实施进行检查;
    (七)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二十一条   战略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
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第二十二条   投资评审小组或公司相关职能部门需根
据战略委员会的要求,负责做好战略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备
工作,提供公司有关方面的资料:
    (一)由公司有关部门或控股(参股)企业的负责人上
报重大投资融资、资本运作、资产经营项目的意向、初步可
行性报告以及合作方的基本情况等资料;
    (二)由投资评审小组进行初审,签发立项意见书,并
报战略委员会备案;
    (三)公司有关部门或者控股(参股)企业对外进行协
议、合同、章程及可行性报告等洽谈并上报投资评审小组;
    (四)由投资评审小组进行评审,签发书面意见,并向
战略委员会提交正式提案。
    第二十三条   战略委员会根据投资评审小组的提案召
开会议,进行讨论,将讨论结果提交董事会,同时反馈给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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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资评审小组。
    第二十四条     投资评审小组组长、副组长可列席战略委
员会会议,必要时亦可邀请公司董事、监事及其他高级管理
人员列席会议。

               第四章   提名委员会工作制度

    第二十五条 为规范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聘工
作,优化董事会组成,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有关法律、
法规及《公司章程》,设立董事会提名委员会。
    第二十六条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专门
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对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人选、选
择标准和程序进行选择并提出建议。
    第二十七条     提名委员会成员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独
立董事两人。
    第二十八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
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以上提名,并由董事会选
举产生。
    第二十九条     提名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
由独立董事委员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在委
员内选举,并报请董事会批准产生。
    第三十条     提名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根据公司经营活动情况、资产规模和股权结构对
董事会的规模和构成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二)研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并
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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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广泛搜寻合格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人选;
    (四)对董事候选人和高级管理人员候选人进行审查并
提出建议;
    (五)向下属子公司提名或委派董事、监事(职工董事
和职工监事除外),向下属子公司董事会推荐高级管理人员;
    (六)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三十一条   提名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
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第三十二条 提名委员会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
章程》的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研究公司的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的当选条件、选择程序和任职期限,形成决议后
备案并提交董事会通过后实施。
    提名委员会向公司下属子公司提名或委派董事、监事
(职工董事和职工监事除外),向公司下属子公司董事会推
荐高级管理人员,可在提名委员会作出决议后,由公司直接
向各控股子公司下发提名/委派/推荐通知。相关人员的任命
/聘任经公司下属子公司各自依法履行内部决策程序后生效。
       第三十三条   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选任程序:
    (一)提名委员会应积极与公司有关部门进行交流,研
究公司对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需求情况,并形成书面材
料;
    (二)提名委员会可在本公司、控股(参股)企业内部
以及人才市场等广泛搜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的有关信
息;由股东方出任的董事人选需向股东方征求新的董事候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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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人人选;
    (三)搜集初选人的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
历、全部兼职等情况,形成书面材料;
    (四)召集提名委员会会议,根据董事、经理及高级管
理人员的任职条件,对初选人员进行资格审查;
    (五)对通过初选资格审查的人员,征求被提名人对提
名的同意,否则不能将其作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六)如果股东方推荐的董事候选人未能通过资格审查
或未得到被提名人对提名的同意,提名委员会应将其原因向
相关股东方说明并请其提名新的董事候选人并重新进行第
二至五项的工作;
    (七)在选举新的董事和聘任新的高级管理人员前一至
两个月,向董事会提出董事候选人和高级管理人员人选的建
议和相关材料;
    (八)根据董事会决定和反馈意见进行其他后续工作。

            第五章     审计委员会工作制度

    第三十四条 为强化董事会对公司运作的监督职能,做
到事前审计、专业审计,确保董事会对经理层的有效监督,
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
有关规定,设立董事会审计委员会。
    第三十五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专门
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公司内、外部审计的沟通、监督和核查
工作。
    第三十六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由三名董事组成,独立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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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事占两名。审计委员会全部成员均须具有能够胜任审计委员
会工作职责的专业知识和商业经验,委员会成员中至少有一
名独立董事为专业会计人士。
    第三十七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
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以上提名,并由董事会选
举产生。
    第三十八条     审计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
由独立董事委员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在委
员内选举,并报请董事会批准产生。
    第三十九条     公司内部审计部门为审计委员会日常办
事机构,负责日常工作联络和会议组织等工作。
    第四十条     审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机构工作;
    (二)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工作;
    (三)审阅公司的财务报告并对其发表意见;
    (四)审查公司内控制度、评估内部控制的有效性;
    (五)协调管理层、内部审计部门及相关部门与外部审
计机构的沟通;
    (六)对重大关联交易事项进行监督检查;
    (七)公司董事会授予的其他事宜及相关法律法规中涉
及的其他事项。
    审计委员会应当就其认为必须采取的措施或者改善的
事项向董事会报告,并提出建议。
    第四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机构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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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的职责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面:
    (一)评估外部审计机构的独立性和专业性,特别是由
外部审计机构提供非审计服务对其独立性的影响;
    (二)向董事会提出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的建议;
    (三)审核外部审计机构的审计费用及聘用条款;
    (四)与外部审计机构讨论和沟通审计范围、审计计划、
审计方法及在审计中发现的重大事项;
    (五)监督和评估外部审计机构是否勤勉尽责。
    第四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指导内部审计工作的职责包
括但不限以下方面:
    (一)审阅上市公司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
    (二)督促上市公司内部审计计划的实施;
    (三) 审阅内部审计工作报告,评估内部审计工作的
结果,督促重大问题的整改;
    (四)指导内部审计部门的有效运作。
     公司内部审计部门须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内部审
计部门提交给管理层的各类审计报告、审计问题的整改计划
和整改情况须同时报送审计委员会。
    第四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审阅公司的财务报告并对其
发表意见的职责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面:
    (一) 审阅公司的财务报告,对财务报告的真实性、完
整性和准确性提出意见;
    (二) 重点关注公司财务报告的重大会计和审计问题,
包括重大会计差错调整、重大会计政策及估计变更、涉及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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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要会计判断的事项、导致非标准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的事项
等;
    (三) 特别关注是否存在与财务报告相关的欺诈、舞弊
行为及重大错报的可能性;
    (四) 监督财务报告问题的整改情况。
       第四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评估内部控制的有效性的职
责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面:
    (一)评估上市公司内部控制制度设计的适当性;
    (二)审阅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
    (三)审阅外部审计机构出具的内部控制审计报告,与
外部审计机构沟通发现的问题与改进方法;
    (四)评估内部控制评价和审计的结果,督促内控缺陷
的整改。
       第四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协调管理层、内部审计部门及
相关部门与外部审计机构与的沟通的职责包括:
    (一) 协调管理层就重大审计问题与外部审计机构的
沟通;
    (二) 协调内部审计部门与外部审计机构的沟通及对
外部审计工作的配合。
       第四十六条   审计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
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审计委员会应当就认为必须采取的措
施或改善的事项向董事会报告,并提出建议。审计委员会应
配合监事会的审计活动。
       第四十七条   公司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须由审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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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委员会形成审议意见并向董事会提出建议后,董事会方可审
议相关议案。
    第四十八条   公司内部审计部门负责做好审计委员会
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提供公司有关方面的书面资料,包括
但不限于如下内容:
    (一)公司相关财务报告;
    (二)内外部审计机构的工作报告;
    (三)外部审计合同及相关工作报告;
    (四)公司对外披露信息情况;
    (五)公司重大关联交易的有关情况;
    (六)其他相关事宜。
    第四十九条审计委员会会议,对公司内部审计部门提供
的报告进行评议,并将相关书面决议材料呈报董事会讨论,
包括但不限于如下内容:
    (一)外部审计机构工作评价,外部审计机构的聘请及
更换;
    (二)公司内部审计制度是否已得到有效实施,公司财
务报告是否全面真实;
    (三)公司的对外披露的财务报告等信息是否客观真实,
公司重大的关联交易是否合乎相关法律法规、公司规定以及
合同约定;
    (四)公司内财务部门、审计部门包括其负责人的工作
评价;
    (五)其他相关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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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十条公司内部审计部门成员、董事会秘书可列席审
计委员会会议,审计委员会认为必要时亦可邀请公司董事、
监事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外部审计机构代表、内部审计人
员、财务人员、法律顾问等相关人员列席委员会会议并提供
必要信息。
    第五十一条审计委员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由审计委员会召集人召集和主持。审计委员会召集人不能或
者拒绝履行职责时,应指定一名独立董事委员代为履行职责。
    第五十二条审计委员会每年须至少召开四次定期会议。
审计委员会可根据需要召开临时会议。当有两名以上审计委
员会委员提议时,或者审计委员会召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
以召开临时会议。
    第五十三条审计委员会会议须有 2/3 以上的委员出席方
可举行。
    第五十四条审计委员会向董事会提出的审议意见,必须
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因审计委员会成员回避无法形成
有效审议意见的,相关事项由董事会直接审议。
    第五十五条审计委员会须每年至少召开一次无管理层
参加的与外部审计机构的单独沟通会议。董事会秘书可以列
席会议。
    第五十六条审计委员会会议须制作会议记录。出席会议
的委员及其他人员须在委员会会议记录上签字。会议记录须
由负责日常工作的人员或机构妥善保存。
    第五十七条审计委员会会议通过的审议意见,须以书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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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形式提交公司董事会。
       第五十八条出席会议的所有人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负
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泄露相关信息。
       第五十九条   审计委员会年报工作规程
    (一)审计委员会应当与会计师事务所协商确定年度财
务报告审计工作的时间安排,督促会计师事务所在约定时限
内提交审计报告,并以书面意见形式记录督促的方式、次数
和结果以及相关负责人的签字确认意见;
    (二)审计委员会应在年审注册会计师进场前审阅公司
编制的财务会计报表,形成书面意见;在年审的注册会计师
进场后加强与年审注册会计师的沟通,在年审注册会计师出
具初步审计意见后再一次审阅公司财务会计报表,形成书面
意见;
    (三)审计委员会应对年度财务会计报表进行表决,形
成决议后提交董事会审核。同时,审计委员会应当向董事会
提交会计师事务所从事本年度公司审计工作的总结报告和
下年度续聘或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决议;
    (四)审计委员会形成的上述文件均应在年报中予以披
露。
       第六十条审计委员会改聘会计师事务所工作规程
    (一)公司审计委员会须重点关注公司在年报审计期间
发生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的情形。公司原则上不得在年报审计
期间改聘年审会计师事务所,如确需改聘,审计委员会应约
见前任和拟改聘会计师事务所,对双方的执业质量做出合理


                              14
评价,并在对公司改聘理由的充分性做出判断的基础上,表
示意见,经董事会决议通过后,召开股东大会做出决议,并
通知被改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参会,在股东大会上陈述自己的
意见。公司应充分披露股东大会决议及被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的陈述意见;
    (二)审计委员会在续聘下一年度年审会计师事务所时,
应对年审会计师完成本年度审计工作情况及其执业质量做
出全面客观的评价,达成肯定性意见后,提交董事会通过并
召开股东大会决议;形成否定性意见的,应改聘会计师事务
所;
    (三)审计委员会在改聘下一年度年审会计师事务所时,
应通过见面沟通的方式对前任和拟改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
全面了解和恰当评价,形成意见后提交董事会决议,并召开
股东大会审议;
    (四)上述审计委员会的沟通情况、评估意见及建议需
形成书面记录并由相关当事人签字,在股东大会决议披露后
三个工作日内报告公司注册地证监局。”

            第六章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工作制度

       第六十一条    为进一步建立健全公司非独立董事及高
级管理人员的考核和薪酬管理制度,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
据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设立董事会薪酬
与考核委员会。
       第六十二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专门
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制定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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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准并进行考核;负责制定、审查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
薪酬政策与方案,对董事会负责。
    第六十三条本章所称董事是指在本公司支取薪酬的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是指董事会聘任的总经理、副总经理、总
会计师、董事会秘书及由总经理提请董事会聘任的其他高级
管理人员。
    第六十四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成员由三名董事组成,
独立董事占两名。
    第六十五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
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以上提名,并由董
事会选举产生。
    第六十六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
一名,由独立董事委员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
员在委员内选举,并报请董事会批准产生。
    第六十七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下设薪酬与考核工作
组,专门负责提供公司有关经营方面的资料及被考评人员的
有关资料,负责筹备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并执行薪酬与考
核委员会的有关决议。
    第六十八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根据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管理岗位的主要范围、
职责、重要性及其他相关企业先关岗位的薪酬水平制定董事
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政策与方案;
    (二)负责对公司薪酬制度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三)研究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考核的标准,对其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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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职责情况进行考核并提出建议;
    (四)制定公司下属子公司的薪酬计划;
    (五)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六十九条     董事会有权否决损害股东利益的薪酬计
划或方案。
    第七十条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提出的公司董事的薪酬计
划,须报经董事会同意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
施;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分配方案须报董事会批准。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制定公司下属子公司的薪酬计划,可
在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作出决议后,由公司直接向各下属子公
司下发通知。相关计划经公司下属子公司各自依法履行内部
决策程序后生效。
    第七十一条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下设的薪酬与考核工作
组负责做好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提供公
司有关方面的资料:
    (一)提供公司主要财务指标和经营目标完成情况;
    (二)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分管工作范围及主要职责情况;
    (三)提供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岗位工作业绩考评系统
中涉及指标的完成情况;
    (四)提供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经营绩效情况;
    (五)提供按公司业绩拟订公司薪酬分配计划和分配方
式以及有关测算依据。
    第七十二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董事和高级管理人
员考评程序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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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向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
员会述职并作自我评价;
    (二)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按绩效评价标准和程序,对董
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进行绩效评价;
    (三)根据岗位绩效评价结果及薪酬分配政策提出董事
及高级管理人员的报酬数额和奖励方式,表决通过后,报公
司董事会。
       第七十三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讨论有关委员会
成员的议题时,当事人应回避。

                       第七章        附则

       第七十四条   本工作制度所称“以上”包括本数。
       第七十五条   本工作制度自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执
行。
       第七十六条   本工作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
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本工作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相关法律、法规或经合
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适用相关法律、法
规和《公司章程》,并立即着手修订本工作制度,报董事会
审议。
       第七十七条   本工作制度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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