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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内蒙华电:内蒙古蒙电华能热电股份有限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制度2022-04-27  

                             内蒙古蒙电华能热电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制度
                  (2022 年 4 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内蒙古蒙电华能热电股份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信息沟通,切实
保护投资者特别是社会公众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国证监会
《上市公司与投资者关系工作指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
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
法律、法规,以及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
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投资者关系工作是指公司通过建立与投资者
之间良好的双向沟通机制和平台,加强与投资者及潜在投资
者之间的交流,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提升公司
治理水平,增强公司的公众公司意识,以实现公司整体利益
最大化和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重要工作。
    第三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工作对象主要包括:
    (一)投资者;
    (二)证券分析师及行业分析师;
    (三)财经媒体及行业媒体等传播媒介;
    (四)监管部门等相关政府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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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其他与投资者关系工作相关的机构及个人。

         第二章   投资者关系工作的目的和基本原则

    第四条    投资者关系工作的目的是:
    (一)促进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良性关系,增进投资者
对公司的进一步了解和熟悉,提高投资者对公司的关注度和
认可度;
    (二)建立稳定和优质的投资者基础,获得长期的市场
支持;
    (三)形成服务投资者、尊重投资者的企业文化;
    (四)促进公司整体利益最大化和股东财富增长并举的
投资理念;
    (五)增加公司信息披露透明度,改善公司治理。
    第五条    投资者关系工作的基本原则是:
    (一)充分披露信息原则。除法律法规要求披露的信息
以外,公司可以主动披露投资者关心的其他相关信息;
    (二)合规披露信息原则。公司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及证券监管部门、证券交易所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规定,
保证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在开展投资者关系
工作时应注意尚未公布信息及其他内部信息的保密,一旦出
现泄密的情形,公司应当按有关规定及时予以披露;
    (三)公平对待原则。公司应当公平对待所有投资者(包
括潜在投资者),在信息披露时应一视同仁,不得有选择性
地、提前向特定对象(包括但不限于从事证券投资、证券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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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析、咨询及其他证券服务业的机构、个人及其关联人等)单
独泄露;
    (四)诚实守信原则。公司的投资者关系工作应客观、
真实和准确,避免过度宣传和误导;
    (五)高效低耗原则。选择投资者关系工作方式时,公
司应充分考虑提高沟通效率,降低沟通成本;
    (六)互动沟通原则。公司应主动听取投资者的意见、
建议,实现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双向沟通,形成良性互动。

           第三章   投资者关系工作的内容和方式

    第六条 投资者关系工作中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内容主
要包括:
    (一)公司的发展战略,包括公司的发展方向、发展规
划、竞争战略和经营方针等;
    (二)法定信息披露及其说明,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公
告等;
    (三)公司依法可以披露的经营管理信息,包括生产经
营状况、财务状况、新产品或新技术的研究开发、经营业绩、
股利分配等;
    (四)公司依法可以披露的重大事项,包括公司的重大
投资及其变化、资产重组、收购兼并、对外合作、对外担保、
重大合同、关联交易、重大诉讼或仲裁、管理层变动以及大
股东变化等信息;
    (五)     企业文化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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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公司认为可以或应该向投资者公开的其他信息。
    第七条   公司与投资者的沟通主要可以通过以下几种
方式进行:
    (一)公告(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公告)
    1.公司根据法律、法规和证券监管部门、上海证券交
易所规定应进行披露的信息必须于第一时间在公司信息披
露指定报纸和指定网站上公布;
    2.公司在其他公共传媒披露的信息不得先于指定报纸
和指定网站,不得以新闻发布或答记者问等其他形式代替公
司公告;
    3.公司应当努力提高信息披露的有效性,增强定期报
告和临时报告的可读性。
    (二)股东大会
    1.公司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认真做好股东大会的安
排组织工作,在股东大会召开前全文披露各项议案;
    2.公司应努力为中小股东参加股东大会创造条件,充
分考虑召开的时间和地点以便于股东参加;
    3.在股东大会上要充分遵守投资者的表决权和发言权,
确保投资者按自己的意愿进行表决,对各项议案充分表达自
己的观点。公司要认真对待投资者在股东大会上的提问,做
出客观如实的答复;
    4.公司应当为中小股东参加股东大会以及发言、提问
提供便利,为投资者与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交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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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提供必要的时间。
    (三)公司网站
    1.公司在公司网站上设立投资者关系管理专栏,收集
和答复投资者的问题和建议,及时发布和更新投资者关系管
理工作相关信息;
    2.公司应将新闻发布、公司概况、经营产品或服务情
况、法定信息披露资料、投资者关系联系方法、专题文章、
行政人员演说、股票行情等投资者关心的相关信息放置于公
司网站并及时更新。
    (四)电话、传真及电子邮箱
    1.公司应设立专门的投资者咨询电话、传真及电子邮
箱,投资者可利用该等交流工具向公司询问、了解其关心的
问题;
    2.咨询电话应由熟悉情况的专人负责,并保证在工作
时间电话有专人接听和线路畅通;
    3.咨询电话号码、传真号码或电子邮箱地址如有变更,
公司应及时在正式公告中进行披露,并尽快在公司网站公布;
    4.公司应通过有效形式向投资者答复和反馈相关信息;
公司通过上述渠道向投资者答复和反馈信息的情况应当至
少每季度公开一次。
    (五)现场参观、座谈
    1.公司可以安排投资者、分析师、证券服务机构人员、
新闻媒体等特定对象到公司现场参观和座谈,且公司应当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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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小股东到公司现场参观、座谈沟通提供便利;
    2.现场参观、座谈实行预约制度,由公司证券与法务
部统筹安排,并由专人回答问题、记录沟通内容,特定对象
签署的《承诺书》及相关记录材料由证券与法务部保存;
    3.公司应合理、妥善地安排参观、座谈活动,制定合
理的参观路线,妥善地安排参观过程,使参观人员了解公司
业务和经营情况,同时避免参观者有机会得到未公开的重要
信息。未经允许,现场参观活动禁止一切录像、拍照。
    (六)业绩说明会、一对一沟通
    1.公司可在定期报告结束后根据需要举行业绩说明会,
或在认为必要时与投资者、基金经理、分析师就公司的经营
情况、财务状况及其他事项进行一对一的沟通,介绍情况、
回答有关问题并听取相关建议;
    2.公司不得在业绩说明会或一对一的沟通中发布尚未
披露的公司重大信息;对于所提供的相关信息,公司应平等
地提供给其他投资者。
    (七)路演
    1.公司可在实施融资计划时按有关规定举行路演;
    2.公司若出现年度净利润较上一年度大幅下降或者具
有分红能力但现金分红水平较低等情形,且上述情形受到市
场高度关注或质疑的,公司可以举行网上、网下或其他形式
的路演。
    (八)说明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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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公司的相关重大事项受到市场高度关注或质疑时,
公司除应当按照上市规则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外,还应当
通过现场、网络或其他方式召开说明会,介绍情况、解释原
因,并回答相关问题。公司的董事长(或者总经理)、财务
负责人、至少一名独立董事、董事会秘书应当参加说明会。
公司董事会秘书为投资者说明会的具体负责人,具体负责制
定和实施召开投资者说明会的工作方案。
    使所有投资者均有机会参与,并事先以公告的形式就活
动时间、方式和主要内容向投资者予以说明。
    (九)邮寄资料
    公司可将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在内的公司公告寄
送给投资者或分析师等相关机构和人员。
    (十)公司认为适当的其他方式。
    第八条   公司在遵守信息披露规则的前提下,可以建立
与投资者的重大事项沟通机制,在制定涉及股东权益的重大
方案时,通过多种方式多层次地与投资者进行充分沟通和协
商。公司采取的沟通方式应尽可能便捷、有效,便于投资者
参与。
    第九条   公司可在按照信息披露规则作出公告后至股
东大会召开前,通过现场或网络投资者交流会、说明会,走
访机构投资者,发放征求意见函,设立热线电话、传真及电
子信箱等多种方式与投资者进行充分沟通,广泛征询意见。
    第十条   公司通过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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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受投资者调研等形式就公司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及其他事
件与任何机构和个人进行沟通时,不得向其提供公司尚未披
露的重大信息;公司应确定投资者、分析师提问可回答范围,
若回答的问题涉及未公开重大信息,或者回答的问题可以推
理出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公司应拒绝回答。
    第十一条     公司对非公开发行股票进行推介或者向特
定对象提供投资价值研究报告的,不得采用任何公开方式,
且不得早于公司董事会关于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决议公告之
日。推介过程中和投资价值研究报告中不得使用公司尚未披
露的重大信息。

         第四章    投资者关系工作的组织与实施

    第十二条     投资者关系工作的主要职责是:
    (一)分析研究。统计分析投资者和潜在投资者的数量、
构成及变动情况;持续关注投资者及媒体的意见、建议和报
道等各类信息并及时反馈给公司董事会及管理层;
    (二)沟通与联络。整合投资者所需信息并予以发布;
举办分析师说明会等会议及路演活动,接受分析师、投资者
和媒体的咨询;接待投资者来访,与机构投资者及中小投资
者保持经常联络,提高投资者对公司的参与度;
    (三)公共关系。建立并维护与证券交易所、行业协会、
媒体以及其他上市公司和相关机构之间良好的公共关系;在
涉讼、重大重组、关键人员的变动、股票交易异动以及经营
环境重大变动等重大事项发生后配合公司相关部门提出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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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实施有效处理方案,积极维护公司的公共形象;
    (四)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的其他工作。
    第十三条   董事会秘书为投资者关系管理负责人。
    第十四条   公司应建立良好的内部协调机制和信息采
集制度。证券与法务部应及时归集公司各部门及控股子公司、
参股公司的经营、财务、诉讼等信息。公司计划部应及时归
集涉及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环保、重大工程计划等信息。公司
财务与预算部应及时归集涉及公司经营、财务等信息。人力
资源部应及时归集涉及公司、控股子公司人员情况、公司管
理人员薪酬情况及董事、监事薪酬情况等信息。在不影响生
产经营和不泄露商业秘密的前提下,公司其他部门、控股子
公司及公司全体员工应积极配合。
    第十五条   除非得到明确授权,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和其
他员工不得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代表公司发言。
    第十六条   公司可聘请专业的投资者关系工作机构协
助实施投资者关系工作。
    第十七条   公司可根据需要,在适当的时候选择适当的
新闻媒体发布信息。公司应明确区分宣传广告与媒体的报道,
不应以宣传广告材料以及有偿手段影响媒体的客观独立报
道。公司应及时关注媒体的宣传报道,必要时可适当回应。
    第十八条   公司从事投资者关系工作的人员需要具备
以下素质和技能:
    (一)全面了解公司各方面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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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具备良好的知识结构,熟悉公司治理、财务会计
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证券市场的运作机制;
    (三)具有良好的沟通和协调能力;
    (四)具有良好的品行,诚实信用。
    第十九条     公司证券与法务部应当以适当方式组织对
公司全体员工特别是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部门负责
人、分支机构负责人进行法律法规、部门规章、上海证券交
易所业务规则以及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相关知识的培训或
学习;在开展重大的投资者关系促进活动时,还应当举行专
门的培训。
    第二十条     公司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工作人
员在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中,不得出现以下情形:
    (一)透露或泄露尚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
    (二)发布含有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作出夸大性
宣传、误导性提示;
    (三)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价格做出预期或承诺;
    (四)从事歧视、轻视等不公平对待中小股东的行为;
    (五)其他违反信息披露规则或者涉嫌操纵证券市场、
内幕交易等违法违规行为。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公
司董事会应当根据各相关法律、法规、监管规则、《公司章
程》的变动及公司实际情况的变动对本制度进行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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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的实施情况由监事会负责监督。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相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则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
《公司章程》相抵触时,以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
《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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