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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内蒙华电:内蒙古蒙电华能热电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2022-04-27  

                             内蒙古蒙电华能热电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2022 年 4 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内蒙古蒙电华能热电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公司”)股东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行为,保证股
东大会依法行使职权,提高股东大会议事效率,保证大会程
序及决议合法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
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上市公司治理
准则》《上市公司章程指引》《内蒙古蒙电华能热电股份有限
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特制定本议事规则。
    第二条   公司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表决程序以及股
东大会的提案、决议,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股东代理人、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其他列席会议的相关人
员,均应当遵守本规则。
    第三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公
司章程》以及本规则关于召开股东大会的各项规定组织股东
大会,保证股东能够依法行使权力。公司董事会应切实履行
职责,认真按时组织股东大会。公司全体董事应勤勉尽责,
确保股东大会正常召开和依法行使权力。
    第四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时需聘请律师对以下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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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出具法律意见并公告:
    (一)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
《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 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
效;
    (三)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
    (四)应本公司要求对其他有关问题出具的法律意见。

                   第二章     股东大会职权

       第五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公司
章程》规定的职权。
       第六条   在必要、合理的情况下,对于与所议事项有关
的,无法在股东大会会议上立即作出决定的具体相关事项,
股东大会可授权董事会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作出决定。
    股东大会也可以在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
范围内,授权董事会直接对公司的相关事项作出决定。

                 第三章     股东大会会议类型

       第七条   股东大会分为年度股东大会和临时股东大会。
       第八条   年度股东大会每年召开一次,应当于上一会计
年度结束后的六个月内举行。
    临时股东大会不定期召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
事实发生之日起两个月以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的法定最低人数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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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者少于《公司章程》所规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股本总额的三分之一时;
    (三)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百分之
十以上的股东书面请求时(持股股数按股东提出书面要求日
计算);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六)《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有本条(一)、(二)、(三)、(五)规定的情形之一的,
董事会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召集临时股东大会的,符合规定的
股东、监事会可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以及本
议事规则的规定自行召集临时股东大会。
    公司在上述期限内因故不能召开股东大会的,应当报告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内蒙古监管局(以下简称“内蒙古
证监局”)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说明
原因并公告。
       第九条   股东大会应当在《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
定的范围内行使职权。
       第十条     临时股东大会只对通知中列明的事项作出决
议。

         第四章     股东大会的通知、召集与准备工作

       第十一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召集人须在年度股东大
会召开 20 日以前,临时股东大会须于会议召开 15 日前,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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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家证券主管机构指定的、《公司章程》规定的一家或多家
媒体,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在计算起始期限时,不包括
会议召开当日)。一经公告,视为所有股东均已收到股东大
会通知。
    第十二条   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日期,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
会,并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
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四)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
    (五)股东大会采用网络或其他方式的,应当在股东大
会通知中明确载明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序;
    (六)参加现场会议股东或其代理人的登记方式、时间
和地点;
    (七)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八)股东大会拟讨论董事、监事选举事项的,股东大
会通知中需充分披露董事、监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至少包
括以下内容:
    1.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人情况;
    2.与本公司或本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是否存
在关联关系;
    3.披露持有本公司股份数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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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
交易所惩戒。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监事外,每位董事、监事
候选人应当以单项提案提出。
    第十三条   股东大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完整
披露所有提案的具体内容。拟讨论的事项需要独立董事发表
意见的,发出股东大会通知或补充通知时应当同时披露独立
董事的意见及理由。
    第十四条   股东大会召开的会议通知发出后,无正当理
由,股东大会不得延期或取消。股东大会通知中列明的提案
不得取消。公司因特殊原因必须延期召开股东大会的,应在
原定股东大会召开日前至少二个工作日发布延期通知,召集
人在延期召开通知中应说明原因及延期后的召开日期,但不
得变更原通知规定的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
    第十五条   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
大会。对独立董事要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提议,董事会应
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
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
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在作出董事会决议
后的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
时股东大会的,将说明理由并公告。
    第十六条   监事会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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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
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案后 10 日内提
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在作出董事会决议
后的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
更,应征得监事会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提案后 10
日内未作出反馈的,视为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
东大会会议职责,监事会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十七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
有权向董事会请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
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在收到请求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
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
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
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请求后 10
日内未作出反馈的,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
股东有权向监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
式向监事会提出请求。
    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在收到请求 5 日内
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案的变更,应当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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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监事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大会通知的,视为监事
会不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连续 90 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
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
    第十八条   监事会、股东请求召开股东大会的,向董事
会(和/或监事会)提出的书面申请应包括申请召开临时股
东大会的理由、提议或提案。
    第十九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大会的,须
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向上交所备案。
    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股东大会的通知中载明的会议
审议事项、提议或提案应当与提交董事会(和/或监事会)
的要求召开股东大会的书面请求有关内容相同,否则须重新
履行向董事会(和/或监事会)请求召开股东大会的程序。
    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
10%。
    监事会或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及股东大会
决议公告时,向上交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第二十条   对于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董
事会和董事会秘书应予以配合。董事会应当提供股权登记日
的股东名册。董事会未提供股东名册的,召集人可以持召集
股东大会通知的相关公告,向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申请获取。
召集人所获取的股东名册不得用于除召开股东大会以外的
其他用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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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一条   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会议
所必需的费用由本公司承担。
    第二十二条   董事会根据股东大会召开前登记出席现
场会议的股东人数,计算拟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代表所代
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以网络或其他法律法规允许方式参
加股东大会的,以相关规定为准。
    第二十三条   股东大会的审议事项必须在股东大会召
开前准备完成,做到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或代表每人一份。
以网络或其他法律法规允许方式参加股东大会的,以公司公
开发布的相关会议资料为准。
    第二十四条   董事会应制作股东大会签名册供出席现
场会议的股东签名。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
名称)、身份证号码、住所地址、持有或者代表有表决权的
股份数额、被代理人姓名(或单位名称)等事项。

              第五章   股东大会参会资格

    第二十五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在股东大会的召开通知
中明确决定某一日为出席股东大会的股权登记日,股权登记
日与会议拟召开日期之间的间隔应当不多于 7 个工作日。股
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股东或其代理人,均有权出席股东
大会,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行使表决权。
公司和召集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
    股东大会延期召开,不得变更原股东大会通知中规定的
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因股东大会延期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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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股权登记日与会议实际召开日期之间的间隔不受前述 7 个工
作日的限制。
    股东为自然人的,可以亲自出席股东大会,也可以委托
代理人代为出席和表决,两者具有同等的法律效率。股东为
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当由其法定代表人或其指定的自然人
作为股东代表出席会议。
    第二十六条欲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及代理人,应当按照
股东大会通知中载明的方式、日期和地点进行登记,并按照
下列要求出示相关文件或凭证。
    个人股东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
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股票账户卡;委托他人代理出
席和表决的,代理人还应出示本人有效身份证、股东授权委
托书。
    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
人出席会议。法定代表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能
证明其有法定代表人资格的有效证明和持股凭证;委托代理
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法人股东单位的
法定代表人依法出具的书面授权委托书和持股凭证。
    第二十七条     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股东大会的授
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委托人及代理人的姓名,身份证号码,所代表的
委托人股票数目;
    (二)是否具有表决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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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分别对列入股东大会的每一议程事项投赞成、反
对或弃权票的指示;
    (四)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日期;
    (五)委托人签名(或盖章);委托人为法人股东的,
应由法定代表人(或其合法代理人)签署加盖法人单位印章。
    第二十八条     委托书应当注明如果股东不作具体指示,
股东代理人是否可以按自己的意思表决。
    第二十九条     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由委托人授权他人
签署的,授权签署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应当经过公证。
经公证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和投票代理委托书均需
备置于公司住所或者召集会议的通知中指定的其他地方。
    委托人为法人的,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董事会、其他决
策机构决议授权的人作为代表出席公司的股东大会。
    第三十条     投票委托书至少应当在有关会议召开前二
十四小时备至于公司住所或者召集会议的通知中指定的其
他地方。
    第三十一条     公司有权确认出席会议的股东或其代理
人的参会资格,必要时,可以由公司职员进行调查,被调查
者应当予以配合。
    第三十二条     其他人员经大会主持人许可,可以旁听会
议。公司有权拒绝任何非股东或其委托代理人的人员旁听股
东大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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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章   股东大会提案

    第三十三条   股东大会的提案内容应当属于股东大会
职权范围,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并且符合法律、行
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第三十四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以及
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 3%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
提案。
    第三十五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3%以上股份的股
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 10 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
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 2 日内发出股东大会补充
通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公告
后,不得修改股东大会通知中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规则第三十六条规
定的提案,股东大会不进行表决,不作出决议。
    第三十六条   公司董事、独立董事、由股东代表出任的
监事候选人的提案方式和程序为:
    (一)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 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提
名公司董事候选人、由股东代表出任的监事候选人,单独或
合并持有公司 1%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提名公司独立董事候
选人,并提出提案;
    (二)公司的董事会可以提名公司的董事、独立董事候
选人;监事会可以提名由股东代表出任的监事候选人、独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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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董事候选人;
    (三)欲提名公司的董事、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股东应在
股东大会召开 15 日以前向公司董事会书面提交提名候选人
的提案,欲提名公司由股东代表出任的监事候选人的股东应
在股东大会召开 15 日以前向监事会书面提交提名候选人的
提案;
    (四)提案应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并附以下资料:
提名人的身份证明;提名人持有法律规定占公司已发行股份
比例股份的凭证;被提名人的身份证明、简历及基本情况;
    (五)公司董事会或监事会有充分的理由认为股东提名
的董事、由股东代表出任的监事、独立董事候选人不宜担任
公司董事、监事、独立董事的,应向提名股东说明原因并有
权要求其重新提名;
    董事会向股东大会提名董事、独立董事候选人的,应以
董事会决议作出;监事会向股东大会提名监事候选人、独立
董事候选人的,应以监事会决议作出。

                 第七章   股东大会的召开

    第三十七条    股东大会的会议地点在公司住所或公司
事先通知的地点。股东大会应当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与网
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大会
的,视为出席。
    无论何种方式参加股东大会,股东身份的确认均以股东
大会股权登记日公司股东名册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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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八条     股东大会采用网络的,将在股东大会通知
中明确载明网络的表决时间以及表决程序。
    股东大会网络方式投票的开始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
大会召开前一日下午 3:00,并不得迟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当
日上午 9:30,其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结束当日下
午 3:00。
    第三十九条     召集人和公司聘请的律师将依据证券登
记结算机构提供的股东名册共同对股东资格的合法性进行
验证,并现场登记股东姓名(或名称)及其所持有表决权的
股份数。在会议主持人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
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之前,会议现场登记应当终止。
    第四十条     股东大会召开时,本公司全体董事、监事和
董事会秘书应当出席会议,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
列席会议。
    第四十一条     股东大会会议由董事会依法召集的,董事
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
董事共同推举的一名董事主持。
    监事会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监事会主席主持。监事
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
推举的一名监事主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召集人推举代表主持。
    召开股东大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议事规则使股东大会
无法继续进行的,经现场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过半数的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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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东同意,股东大会可推举一人担任会议主持人,继续开会。
       第四十二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股东大会连续举行,直至
形成最终决议。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大会中止或
不能作出决议的,应采取必要措施尽快恢复召开股东大会或
直接终止本次股东大会,并及时公告。同时,召集人应向内
蒙古证监局及上交所报告。
       第四十三条   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应当
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以及本规则的规定,自
觉维护会议秩序,不得侵犯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公司董事会和其他召集人将采取必要措施,保证股东大
会的正常秩序。对于干扰股东大会、寻衅滋事和侵犯股东合
法权益的行为,将采取措施加以制止并及时报告有关部门查
处。
    出席会议的股东及代理人应于会议开始前入场。如在会
议开始后入场,则只能列席会议,不再享有在该次股东大会
上的表决权,其所持有的股份不计入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股
份总数,也不再享有在该次股东大会上的发言、质询、问询
等权力。
       第四十四条   股东大会主持人可以要求下列人员退场:
    (一)无资格出席会议者;
    (二)扰乱会场秩序者;
    (三)其他威胁到股东大会正常召开秩序的情形。
    上述人员如不服从退场命令,股东大会主持人可以采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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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必要的措施使其退场。
       第四十五条   现场会议主持人应当在表决前宣布现场
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
总数以会议登记为准。
       第四十六条   在年度股东大会上,董事会、监事会应当
就其过去一年的工作向股东大会作出报告,每名独立董事也
应作出述职报告。
       第四十七条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或其
他公司制度,股东大会上涉及应由独立董事发表意见的事项,
独立董事应当发表意见。
       第四十八条   股东大会应给予每个议题合理的讨论时
间。
       第四十九条   股东及代理人出席股东大会可以要求发
言,包括书面和口头形式。股东及代理人要求发言应经会议
主持人许可。每一个股东及代理人就每一项提案的发言一般
不得超过两次,且一次发言原则上不得超过 10 分钟。股东
及代理人不得打断会议报告或他人发言。
    股东发言应依照以下规则:
    (一)发言股东应先举手示意,经主持人许可后,即席
或到指定发言席发言;
    (二)多名股东举手发言时,由主持人指定发言者;
    (三)主持人可根据具体情况,按照前述原则规定每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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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言时间及发言次数。股东在规定的发言期间不得被中途打
断,使股东享有充分的发言权,但发言时间已到除外;
    (四)股东违反前三款的规定发言,大会主持人可以拒
绝或制止。
    第五十条     股东可以就提案内容提出质询,董事和监事
应当对股东的质询和建议作出解释和说明,也可以指定有关
人员作出回答。
    下列情形之一时,主持人可以拒绝回答质询,但应向质
询者说明理由;
    (一)质询与提案无关;
    (二)质询事项有待调查;
    (三)回答质询将泄露公司商业秘密或显著损害股东共
同利益;
    (四)其他重要事由。
    第五十一条     对于提议股东决定自行召开的临时股东
大会,董事会及董事会秘书应切实履行职责。董事会应当保
证会议的正常秩序,会议费用的合理开支由公司承担。会议
召开程序应当符合规定。
    第五十二条     大会主持人有权依据会议进程和时间安
排宣布暂时休会;在认为必要时也可以宣布休会。
    主持人在股东大会通过决议且股东及代理人无异议后,
宣布股东大会散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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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八章   股东大会的表决和决议

    第五十三条   股东与股东大会拟审议事项有关联关系
时,应当回避表决,其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
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股东大会在表决相关关联交易事项时,董事会对该关联
交易事项所作的解释或说明应由非关联董事做出。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对中
小投资者的表决应当单独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
披露。
    公司持有自己的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
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股东买入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违反《证券法》第六十三
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该超过规定比例部分的股份在买
入后的三十六个月内不得行使表决权,且不计入出席股东大
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持有百分之一以上有表决权股
份的股东或者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的规定设
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征集股东投
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禁止以
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权。除法定条件外,
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
    第五十四条   除累积投票制外,股东大会对所有列入议
事日程的提案应当进行逐项表决,对同一事项有不同提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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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将按提案提出的时间顺序进行表决。除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
因导致股东大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外,不得以任何理由搁
置或者不予表决。
       第五十五条   股东大会不得对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中
未列明的事项进行表决。股东大会审议通知中列明的提案内
容时,所列事项的提案内容不得进行变更;任何变更都应视
为另一个新的提案,不得在本次股东大会上进行表决。
       第五十六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表的有
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采取记名投票表决。
       第五十七条   除公司处于危机等特殊情况外,非经股东
大会以特别决议批准,公司将不与董事、总经理和其它高级
管理人员以外的人订立将公司全部或者重要业务的管理交
予该人负责的合同。
       第五十八条   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
股东大会表决。
    董事会应当向股东公告候选董事、监事的简历和基本情
况。
    股东大会就选举董事、监事进行表决时,实行累积投票
制。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举董事或者监事
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
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股东既可以用所有的投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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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权集中投票选举一人,也可以分散投票选举数人,并按得票
多少依次决定董事人选。在累积投票制下,独立董事应当与
董事会其他成员分别选举。
    对于董事、监事选举的提案,应当对每个董事、监事候
选人逐个进行表决。
    第五十九条     同一表决权只能选择现场、网络或其他表
决方式中的一种。同一表决权出现重复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
结果为准。
    第六十条     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应当对提交表决的提
案发表以下意见之一:同意、反对或弃权。
    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或未投的表决票均
视为投票人放弃表决权利,其所持股份数的表决结果应计为
“弃权”。
    第六十一条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应当推举两
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和监票。审议事项与股东有关联关系的,
相关联股东及代理人不得参加计票、监票。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律师、股东代表与
监事代表共同负责计票、监票,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决议
的表决结果载入会议记录。
    通过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上市公司股东或其代理人,
有权通过相应的投票系统查验自己的投票结果。
    第六十二条     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网
络或其他方式,会议主持人应当宣布每一提案的表决情况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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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结果,并根据表决结果宣布提案是否通过。
    在正式公布表决结果前,股东大会现场、网络及其他表
决方式中所涉及的上市公司、计票人、监票人、主要股东、
网络服务方等相关各方对表决情况均负有保密义务。
    第六十三条   会议主持人如果对提交表决的决议结果
有任何怀疑,可以对所投票数组织点票;如果会议主持人未
进行点票,出席会议的股东或者股东代理人对会议主持人宣
布结果有异议的,有权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要求点票,会
议主持人应当立即组织点票。
    第六十四条   股东大会全部议案经主持人宣布表决结
果,股东无异议后,主持人方可以宣布散会。
    第六十五条   议案表决通过后应形成决议。
    股东大会决议分为普通决议、特别决议。
    股东大会作出普通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
(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
    股东大会作出特别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
(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六十六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公司的分立、分拆、合并、解散和清算;
    (三)《公司章程》的修改;
    (四)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
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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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股权激励计划;
    (六)审议批准公司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或变更;
    (七)法律、行政法规或《公司章程》规定的,以及股
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
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上述事项以外的事项由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通过。
    第六十七条    公司股东大会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
规的无效。公司股东大会决议不得剥夺或限制股东的法定权
利。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限制或者阻挠中小投资
者依法行使投票权,不得损害公司和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股东大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
者《公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
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 60 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第九章    股东大会会议记录及公告

    第六十八条    股东大会决议应当及时公告,公告中应列
明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及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表决方式、每项提案的
表决结果和通过的各项决议的详细内容。
    第六十九条    提案未获通过,或者本次股东大会变更前
次股东大会决议的,应当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中作特别提示。
    股东大会决议的公告应当充分披露非关联股东的表决
情况。
    第七十条     股东大会通过有关董事、监事选举提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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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任董事、监事就任时间在股东大会通过后立即生效。
       第七十一条   股东大会通过有关派现、送股或资本公积
转增股本提案的,公司将在股东大会结束后 2 个月内实施具
体方案。
       第七十二条   股东大会应当有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书
负责。出席会议的董事、监事和记录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
名。
       第七十三条   会议记录记载以下内容:
    (一)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人姓名或名称;
    (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出席或列席会议的董事、监事、
董事会秘书、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姓名;
    (三)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
股份总数及占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
    (四)对每一提案的审议经过、发言要点和表决结果;
    (五)股东的质询意见或建议以及相应的答复或说明;
    (七)律师及计票人、监票人姓名;
    (八)《公司章程》规定应当载入会议记录的其他内容。
       第七十四条   出席会议的董事、董事会秘书、召集人或
其代表、会议主持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并保证会议记
录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会议记录应当与现场出席股东的
签名册及代理出席的委托书、网络及其它方式表决情况的有
效资料一并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 10 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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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章        附则

    第七十五条   本议事规则自股东大会通过之日起生效。
    第七十六条   本议事规则解释权属于董事会。
    第七十七条   本议事规则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
章程指引》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相抵触时,适用相
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同时应由董事会按以上法律、
法规提出修改方案,提请股东大会审议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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