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炬高新:独立董事提名人声明及候选人声明(非专业会计人士)2018-10-30
中炬 高新第八届董事会第 二 十 三 次会议文件
中炬高新技术 实 业 (集 团 )股 份有 限公司
独 立董 事提名 人声 明
提名人 中炬高新技术实业 (集 团 )股 份有限公司 ,现 提名陈燕维女士、
秦 志华先生为本公司第九届 董事会独立 董事候选人 ,并 己充分 了解被提 名
人职业专长 、教育背景 、工作 经 历 、兼任职务等情况 。被提名人 己书面 同
意 出任本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独 立 董事候选人 (参 见该独 立 董事候选人声
明 )。 提名人认为 ,被 提名人具各独 立 董事任职资格 ,与 本公司之间不存
在任何影响其独 立 性的关系 ,具 体声 明如下 :
一 、被提名人具备 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 ,熟 悉相关法律 、行政法
规 、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 ,具 有 五年 以上法律 、经济 、财务 、管理或者
其他履行独 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工 作经验 ,并 己根据 《上 市公司高级管理
人员培训 工作指 引》及相关规定取得独 立董事资格证 书 。
二 、被提名人任职资格符合下列法律 、行政法规和部 门规章的要求 :
(一 ) 《公司法》关于董事任职资格的规定 ;
(二 ) 《公务员法》关于公务员兼任职务的规定 ;
(三 )中 央纪委 、中央组织部 《关于规范中管干部辞去公职或者退 (离 )
休后担任 上 市公司 、基金管理公司独 立 董事 、独立监 事 的通知 》的规定 ;
(四 )中 央 纪委 、教育部 、监 察部 《关于加强高等学校反腐倡廉建设
的意见》关于高校领导班子成员兼任职务的规定 ;
(五 )中 国保监会 保险公司独立 董事管理 暂行办法 》的规定 ;
(六 )其 他法律 、行政法规和部 门规章规定的情形 。
三、被提名人具备独 立 性 ,不 属于下列情形 :
(一 )在 上 市公司或者其 附属 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 直 系亲属 、主要社
会关系 (直 系亲属是指配偶 、父母 、子女等 ;主 要社会关系是指兄弟姐妹 、
中炬 高新第八届董事会第 二 十 三 次会议文件
岳父母 、儿媳女婿 、兄弟姐妹 的配偶 、配偶的兄弟姐妹等 );
(二 )直 接或间接持有 上 市公司 己发行股份 1%以 上或者是 上市公司
前十名股东中的 自然人股东及其直 系亲属 ;
(三 )在 直 接或 间接持有 上 市公司 己发行股份 5%以 上 的股东单位或
者在 上市公司前五名股东单位任职的人员及其直 系亲属 ;
(四 )在 上 市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其 附属 企业任职 的人员 ;
(五 )为 上 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或者其各 自的附属企业提供财务 、法
律 、咨询等服务的人员 ,包 括提供服务 的中介机构的项 目组全体人员 、各
级复核人员 、在报告上签字 的人员 、合伙人及主要负责人 ;
(六 )在 与上 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或者其各 自的附属 企业 具有重 大业
务往来的单位担任董事 、监 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 ,或 者在该业 务往来单位
的控股股东单位担任董事 、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 员 ;
(七 )最 近 一年 内曾经 具有前六项所列举情形的人员 ;
(八 )其 他 上海 证券交易所认定不具备独 立 性的情形 。
四、独立 董事候选人无下列不 良纪录 :
(一 )近 三年 曾被 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
(二 )处 于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 上 市公司董事 的期
间 ;
(三 )近 三 年 曾被 证 券交 易所 公开谴责或两次 以上 通报批评 ;
(四 )曾 任职独 立 董事期 间 ,连 续两次未 出席董事会会议 ,或 者未亲
自出席董事会会议 的次数 占当年董事会会议次数 三 分之 一 以上 ;
(五 )曾 任职独 立 董事期 间 ,发 表 的独 立 意见 明显 与事实不符 。
五 、包括本公司在 内 ,被 提名人兼任独 立 董事 的境 内上 市公司数量未
超过 五 家 ,被 提名人在本公司连续任职未超过六年 。
本提名人 己经 根据 上 海证券交 易所 《上 海 证 券交 易所 上 市公司独 立 董
事各案及培训 工 作指 引》对独 立 董事候选人任职资格进 行核实并确认符合
中炬 高新第八届董事会第 二 十 三 次会议文件
要求 。
本提名人保证上述声 明真实 、完整和准确 ,不 存在任何虚假陈述或误
导成分 ,本 提名人完全 明白作 出虚假声 明可能导致 的后果 。
特此 声 明。
提名 实 业 (集 团 )股 份有 限公司董事会
(盖
⒛ 18年 10月 26日 于广东省 中山市
中炬高新技 术实 业 (集 团 )股 份有 限公司
独 立董 事候 选 人声 明
本人陈燕维 ,已 充分 了解并 同意 由提名人 中炬 高新 技 术 实
” “
业 (集 团 )股 份 有 限公 司 (以 下 简称 :“ 该 公 司 、 上 市 公
”
司 )提 名为该 公 司第九届董事 会独立董事候选人 。本人 公开声
明 ,本 人具各独 立 董事任 职资格 ,保 证不 存在任何影响本 人担任
该公 司独 立董事独立性 的关系 ,具 体声 明如下 :
一 、本人具各上市公 司运作的基本 知识 ,熟 悉相关 法律 、行
政法规 、部 门规章及其他规 范性文件 ,具 有 五 年 以上法律 、经济 、
财务 、管理或者其他履行独 立 董事职责所 必需的 工 作经验 ,并 已
根据 《上 市公司高级管理人 员培训 工作指 引》及相关规 定取得独
立董事资格 证 书 。
二 、本人任职资格符合下列法律 、行政 法规和部 门规章 的要
求 :
(一 )《 公 司法 》 关于董事 任职 资格 的规定 ;
(二 )《 公务 员法》关于公务 员兼任职务 的规定 ;
(三 )中 央 纪 委 、中央组织部 《关于规 范 中管干部辞去公职
或者退 (离 )休 后担任 上市公 司、基金管理公 司独 立 董事 、独立
监事的通知》的规定 ;
(四 )中 央 纪 委 、教育部 、监察部 《关于加 强高等学校反腐
倡廉建设的意见 》 关于高校领导班子成 员兼任职务的规 定 ;
、
(五 )中 国保监会 《保险公 司独 立 董事管理暂行办法》的规
定 ;
(六 )其 他法律 、行政 法规和部 门规章规 定 的情形 。
三、本人具备独 立性 ,不 属于下列情形 :
(一 )在 上 市公 司或者其 附属 企业任职 的人 员及其 直 系亲
属 、主要社会关系 (直 系亲属是指 配偶 、父母 、子 女等 ;主 要社
会关系是指兄弟姐妹 、岳父母 、儿媳女婿 、兄弟姐妹的配偶 、配
偶的兄弟姐妹 等 );
(二 )直 接或 间接持有 上 市公 司 已发行股份 1%以 上或 者是
上市公 司前十名股东 中的 自然人股 东及其直系亲属 ;
(三 )在 直 接或 间接持有 上 市公 司 已发行股份 sO/o以 上 的股
东单位或者在 上 市公 司前 五 名股东单位 任职 的人 员及其 直 系亲
属 ;
(四 )在 上 市公 司实际控制 人及其附属 企业任职 的人 员 ;
(五 )为 上 市公 司及其控股股 东或者其各 自的附属企 业提供
财务 、法律 、咨询等服务的人 员 ,包 括提供服务 的 中介机构的项
目组全体人 员 、各级 复核 人 员 、在报告上签字的人 员 、合伙人及
主 要负责人 ;
(六 )在 与上 市公 司及其控股股东 或者其各 自的附属 企业具
有重大业 务往来 的单位担任董事 、监事或者高级 管理人 员 ,或 者
在该 业务往来单位 的控股股东单位担任董事 、监事或者高级管理
人员 ;
(七 )最 近一年 内曾经具有前六项所列举情形 的人 员 ; 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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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 )其 他上海 证 券交易所认 定不具各独 立 性的情形 。
四、本人无下列 不 良纪 录 :
(一 )近 三 年 曾被 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
(二 )处 于被 证 券交易所 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 司董
事的期 间 ;
(三 )近 三 年 曾被 证 券交易所 公开谴责或 两次 以上通 报批
评 ;
(四 )曾 任职独立董事期 间,连 续两次未 出席董事会会议 ,
或者未亲 自出席 董事 会会 议 的次数 占当年董事 会 会 议次数 三 分
之 一 以上 ;
(五 )曾 任职独立董事期 间,发 表 的独立意见 明显与事实不
符。
五 、包括 该 公 司在 内,本 人兼任独立董事的境 内上 市公 司数
量未超过五 家 ;本 人在该公 司连续任职未超 过六年。
本人 已经根据上海证 券交易所 《上 海 证 券交易所 上 市公 司
独 立 董事各案及培训 工 作指引》对本人的独 立 董事候选人任职资
格进行核实并确认符合要求 。
本人完全清楚独立董事的职责 ,保 证上 述声 明真实 、完整和
准确 ,不 存在任何虚假 陈述或误导成分 ,本 人完全 明 白作 出虚假
声 明可能导致 的后果 。上海证 券交易所可依据本声 明确认本人的
任职资格和独立性 。
本人承诺 :在 担任该公司独立董事期 间,将 遵 守法律法规 、
中国证 监会发布的规章 、规定 、通知 以及 上 海 证 券交易所业务规
则的要求 ,接 受上 海证 券交易所的监管 ,确 保有足够 的时间和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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力履行职责 ,作 出独立判断 ,不 受公司主 要股东 、实际控制人或 D
其他与公司存在利害关系的单位或个人 的影响 。
本人承诺 :如 本人任职后 出现不符合独立董事任职 资格情形
的 ,本 人将 自出现该等情形之 日起 30日 内辞去独立董事职 务 。
特 此声 明 。
2018年 10月 26日
中炬高新技术实业 (集 团 )股 份有限公 司
独 立董 事候 选 人声 明
立 董事 资格 证 书 。
求 :
监事 的通知》 的规定 ;
定 ;
偶的兄弟姐妹 );
属 ;
人员 ;
(七 )最 近 一 年 内 曾经 具有 前 六 项所列举情形 的人 员 ;
四、本人无 下列不 良纪 录 :
事 的期 间 ;
评 ;
之 一 以上 ;
符。
格进行核实并确认符合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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