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 东 金 韦 华 律 师 事 务 所 她 址 :中 山市 东 区博爱五路 朗晴轩 2幢 2楼 电 话 :0760-ˉ 23320818 诈专 晏鼍 :0760-ˉ 88305828 广 东金丰 华律 师事务所 关 于 中炬 高 新 技 术 实 业 (集 团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⒛ 18年 第 三 次 临 时 股 东 大 会 的法 律 意 见 书 致 :中 炬高新技术实业 (集 团)股 份有限公司 “ ” 中炬高新技术实业 (集 团 )股 份有限公司 (以 下简称 股份公司 ) ” ⒛18年 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 (以 下简称 “本次股东大会 )⒛ 18年 11月 15 日 14:30在 中山市火炬开发 区火炬路 1号 火炬大厦四楼会议厅召开 ,广 东 “ ” 金丰华律师事务所 (以 下简称 本所 )接 受股份公司的委托 ,指 派张宁 律师和翁琦律师 (以 下合称本所律师 )出 席会议 ,并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 国证券法》(以 下 称 《证券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 下简称 《公 司法》)、 中国证券监 督管理委员会 《上市 司股东大会规则 》和 《中炬高 新技术实业 (集 团 )股 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 下简称 《 )出 具本 法律意见书 。 股份公司己向本所保证 ,股 份公司所提供的与本次股东大会有关的所 有文件 正本及副本均为真实 、完整 ,股 份公司 己向本所披露一切足 以影响 本法律意见书出具的事实和文件 ,且 无任何隐瞒 、遗漏之处 。本所律师不 对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的议案 内容 以及该等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 实性和准确性发表意见 。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股份公司的本次股东大会决议一起予 以公告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股份公司为本次股东大会之 目的使用 ,未 经本 所律师 同意 ,不 得用于任何其他 目的 。 本所律 师根据我 国现行 有效的法 律 、法 规及规范性文 件 的要求 ,按 照 律师行业 公认 的业 务标准 、道德规 范和勤 勉尽 责精神 ,就 本次股东大 会 的 召集 及 召开 程序 、 出席会议人 员的资格 、召集人 资格 、股东大 会 的表决程 序 、表诀结 果等事项 出具法 律意见如下 : 一 、本次股东大 会 的召集 、召开 程序 股份 公司召开本次股 东大 会 ,董 事会于 ⒛ 18年 10月 30日 在 《上海 证 券报》、《中国证券 报 》及上海证券交易所 网站 [-。 sse。 ∞m。 cn]进 行 了公 告通知 各股东 。股份 公司发 布 的公 告载 明了会议 的时间、地 点 、召集人 、 股权登记 口、参加 会议办法 、会议审议的事项 、现场 会议登记事项 、参与 网络投 票的股 东 的身 份认证与 投票程 序等 。本次股东 大会采取 现场投 票与 网络投 票相结合 的方式 。采取 网络 投票 的公司股 东可 以在股 东大会 召开 当 日 的 9:159:25,9:3o11:3o,13:oo-15:0o登 陆 交 易 系 统 投 票 平 台 (通 过指定交 易的证券公 司交易终端 )进 行投票 ,也 可 以在股 东大会召开 当 日 的 9:15△ 5:OO登 陆 互 联 (网 :vOte。 sseinfo。 网 投 票 平 台 址 ∞ m)进 行投票 。融资融 券 、转融通 、约 定购 回业 务账户和沪 股通投 资者 的投票程 序涉及 融资融券 、转融通业 务 、约定购 回业 务相关账 户 以及沪 股通 投资者 的投票 ,应 按照 《上 海证券交 易所上 市公司股 东大 会 网络投 票实施 细则》 等有关规 定执 行 。根据上 述公告 ,股 份公司董 事会 已在 公告 中列 明本次股 东大会讨论 事项 ,并 按有关规定对 议案 的内容进行 了充分披 露 。 经本所 律师查验 ,股 份公司本次股 东大 会 的召集 、召开 程序 符合 《公 司法》、《上 市公司股 东大 会规则》和 《公司 章程 》 的有 关规定 。 股份 公司 本次股东大 会于 ⒛ 18年 11月 15日 14:30在 中山市火炬开发 区火炬路 1 号火炬大厦 四楼会议厅召开 ,会 议召开 的时间 、地 符合召开股 东大会 的 公告通知 的内容 。 二 、 出席 本次股东大 会 的人员及 召集人资格 1、 出席本 次股东大会 的股东及股 东委托 的代理人 出席本次股 东大会的股 东及股东授 权委托的代理人 共 28名 ,所 持有股 份 公 司有 表 决 权 的股 份 数 为 323,199,010股 ,占 股 份 公 司股 份 总 数 的 40.57%。 经本所律师查验 ,上 述股东及 股东授权委托代理人 出 本次股东大会 并行使投票表诀权 的资格合法 、有效 。 2、 出席 本次股东大 会 的其他人员 出席 本次股 东大会 的其他人 员为股 份公司董事 、监 事 、高级管理人 员 和本所 律师 。 本所律师认 为 ,上 述人员有 资格 出席本次股东大 会 。 3、 本次会议召集人 资格 本次会议召集人 为股份公司第八届董事会 ,召 集人于 ⒛ 18年 10月 26 日召开 了第八届 董事 会第 二 十 三 次会议 ,会 议形成 的关于召 开本 次股东大 会的决议合法 有效 。 本所律 师认为 ,本 次股 东大会 的召集人 资格合法有 效 。 、关于本 次股东大 会 审议的议案 本次股 东大会 审议的议 案如下 : l、 关于选 举第九属 董事 会董事的议案 ; 2、 关于选举第九届监事会监事 的议案 。 经 本所律师 审查 ,本 次股 东大会所审议 的议案与董事会 的公 内容相 符。 四 、本次股东大会 的表决程序 、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 票与 网络投票相结合 的方式 进行投票表决 , 出席会议的股 东及股 东代 理人 就 召开股 东大会 的公告通知 中列 明的审议事 项进行 了逐项表决 ,按 规定进行 了监票 、验票和计票 ,并 当场公布表决结 果 。网络投票结 束后 ,上 海 证 券信息有 限公司向股份公司提供 了本次网络 投票的投票权总数和统计数 。本次投票表决结束后 ,股 份公司合并统计 了 现场投票和 网络投 票 的表决结果 ,表 决结果如下 : 1、 关于选举第九届董 事会非独 立 董事 1.l、 选举陈琳女士 为第九届董事会非独 立 董事 ; 322,0硐 ,112份 表决权 同意 ,占 参与表决有表决权股 份 总数 (含 网络投 票数 )的 99.6414%。 l。 2、 选举黄炜先生 为为第九属董事会非独 立 董事 ; 322,0们 ,112份 表决权 同意 ,占 参与表决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 (含 网络投 票数 )的 99,6414%。 1.3、 选 举周 莹 女士 为为第九届董事会非独 立 董事 ; 322,0们 ,l12份 表 决权 同意 ,占 参与表决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含 网络投 票数 )的 99.6414%。 1.4、 选举周艳 梅女 士 为第为第九届董事会非独 立 董事 ; 322,040,l12份 表 决权 同意 ,占 参与表诀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含 网络投 票 数 )的 99.6414%。 1.5、 选举余健华先生为为第九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 322,040,l12份 表 决权 同意 ,占 参与表决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 (含 网络投 票数 )的 99.6414%。 1.6、 选举彭海 弘先生为为第九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 322,0钔 ,112份 表诀权 同意 ,占 参与表决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含 网络投 票数 )的 99,641dO/0。 2、 关于选举第 届董事会独 立 董事 2.1、 选举秦志华先生为第九届董事会独 董事 : 票 数 )的 99.6414%。 2.2、 选举梁丹缨女 士 为第九届董事会独 立 董事 ; 322,0们 ,112份 表决权 同意 ,占 参与表决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含 网络投 票数 )的 99.6414%。 2.3、 选举陈燕维女 士 为第九届董事会独 立 董事 ; 322,0钥 ,112份 表决权 同意 ,占 参与表决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 (含 网络投 票数 )的 99.-414%。 3、 关于选举第九届监事会监事 3.1、 选举孙莉女士 为第九届监事会监事 ; 322,0硐 ,112份 表决权 同意 ,占 参与表决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含 网络投 票数 )的 99,6414%。 3.2、 选举郑毅钊先生为第九届监 事会监事 ; (本 页以下无 正文 ) 广东金丰华律师事务所 地 址:中 山市东区博 爱五路朗晴轩 2幢 2楼 电 话 :07sO— z3320s18 传 真 :OzsO— BB30sszB (本 页为广东金丰华律师事务所 《关于中炬高新技术实业 (集 团 )股 份 有限公司 ⒛ 18年 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 律师 二 ○一 八年十 一 月十五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