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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中炬高新: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内部管理制度2019-03-16  

						中炬高新管理制度


          中炬高新技术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内部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行为,督促公司及相关

信息披露义务人(以下简称“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法合规履行信息披

露义务,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信息披

露暂缓与豁免业务指引》(以下简称“《业务指引》”)及《中炬高新

技术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中炬高新技术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以

下简称“《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等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按照《股票上市规则》及上海证券交易所其他相关

业务规则的规定,办理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业务的,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的“商业秘密”,是指国家有关反不正当竞争

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规定的,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

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第四条 本制度所称的“国家秘密”,是指国家有关保密法律法规

及部门规章规定的,关系国家安全和利益,依照法定程序确定,在一

定时间内只限一定范围的人员知悉,泄露后可能损害国家在政治、经

济、国防、外交等领域的安全和利益的信息。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审慎判断应披露信息是否存在《股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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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规则》规定的暂缓、豁免情形,并接受上海证券交易所对有关信

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的事后监管。

     第六条 公司拟披露的信息存在不确定性,属于临时性商业秘密

等情形,及时披露可能损害公司利益或者误导投资者的,公司将根据

《业务指引》规定暂缓披露。

     第七条 公司拟披露的信息属于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等情形,按

《股票上市规则》披露或者履行相关义务可能导致公司违反国家有关

保密的法律法规或者危害公司及投资者利益的,公司将根据《业务指

引》规定豁免披露。

     第八条 暂缓、豁免披露的信息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相关信息尚未泄漏;

     (二)有关内幕人士已书面承诺保密;

     (三)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未发生异常波动。

     第九条 公司拟暂缓、豁免披露的信息的知情人和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履行以下基本义务:

     (一)在上述信息尚未被确定为可以暂缓、豁免披露的信息前,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相关知情人有责任确保将该信

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

     (二)公司相关责任人应确保报送的拟暂缓、豁免披露的信息的

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有虚假记载、严重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

漏。

     第十条 公司应当审慎确定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不得滥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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暂缓、豁免程序,规避应当履行的信息披露义务。

     第十一条 特定信息申请暂缓、豁免披露处理的,相关业务部门

及子公司应在事件发生日前三天向董事会办公室提交相关事项资料

和有关内幕信息知情人签署的保密承诺,由董事会办公室审核是否符

合暂缓或豁免披露的条件。

     第十二条 经审核决定对特定信息作暂缓、豁免披露处理的,应

由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登记,并经公司董事长签字确认后,由董事会

办公室妥善归档保管。

     董事会秘书登记的事项一般包括:

     (一)暂缓或豁免披露的事项内容;

     (二)暂缓或豁免披露的原因和依据;

     (三)暂缓披露的期限;

     (四)暂缓或豁免事项的知情人名单;

     (五)相关内幕人士的书面保密承诺;

     (六)暂缓或豁免事项的内部审批流程等。

     第十三条 已办理暂缓与豁免披露的信息,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

公司应当及时核实相关情况并对外披露:

     (一)暂缓、豁免披露的信息被泄露或出现市场传闻;

     (二)暂缓、豁免披露的原因已经消除或者期限届满;

     (三)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发生异常波动。

     暂缓、豁免披露的原因已经消除或者期限届满的,董事会办公室

应及时公告相关信息,并披露此前该信息暂缓、豁免披露的事由、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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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内部登记审核等情况。

     第十四条 公司确立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业务责任追究机制,对

于不符合上述条款规定的暂缓、豁免情形的或暂缓、豁免披露的原因

已经消除及期限届满,未及时披露相关信息的,将对负有直接责任的

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和分管责任人等采取相应惩戒措施,公司对责任

人给予批评、警告,直至解除其职务的处分,公司将追究相关责任人

的行政、经济责任,并且可以向其提出适当的赔偿要求。

     第十五条 公司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业务的其他事宜,须符合《股

票上市规则》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其他相关业务规则的规定。

     第十六条 公司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参照本制度执行。其他相关

信息披露制度中若有与本制度不一致的条款,以本制度为准。

     第十七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者本制度在执行过程中若与国家

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规定相抵触,公

司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

程》的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制定、解释并修订。

     第十九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中炬高新技术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 3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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