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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中炬高新:高级管理人员审计管理办法2019-06-06  

						中炬高新高级管理人员审计管理制度



         中炬高新技术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高级管理人员审计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一、为加强中炬高新技术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高级管理人员的监督管理,督促其正确行使职权和履行经营管理职责,促进公司
建立健全风险防范机制,规范相关审计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等
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二、本办法所称高级管理人员审计,是指对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所
进行的经营管理活动进行审计检查,客观评价其依据职责所应承担责任的审计活
动。包括任中审计、离任审计和专项审计。任中审计是指按照规定的间隔期限,
对在任高级管理人员进行的阶段性审计。离任审计是指对因任期届满、工作调动、
辞职、免职、撤职、退休等原因离开工作岗位的高级管理人员,对其在本岗位任
职期间的职务行为进行的评价性审计。专项审计是指因公司出现重大违规、财务
异常或舞弊等情形,对可能负有责任的高级管理人员进行的特定审计。
     三、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审计对象包括下列人员:
     (一)公司管理层成员,包括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总经理助理;董事会
秘书、财务负责人和审计责任人;
     (二)子公司管理层成员,包括子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总经理助理;
     四、高级管理人员审计内容主要包括审计对象在特定期间及职权范围内对以
下事项所承担的责任:
     (一)经营成果真实性;
     (二)经营行为合法、合规性;
     (三)内部控制有效性。
     除以上审计内容外,公司可以视情况对审计对象经营决策的科学性和经营绩
效进行评价。
                            第二章 审计组织与实施的基本原则

     五、对公司总经理进行审计,由董事会组织实施;董事会认为有必要的,

可以聘请外部审计机构实施。对审计责任人进行审计,由董事会聘请外部审计

机构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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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对公司副总经理、总经理助理、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子公司总

经理、副总经理、总经理助理、具有与上述人员相同职权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及其他公司需要进行审计的管理人员进行审计,由公司审计部组织实施;公司

认为有必要的,可以聘请外部审计机构实施。

     七、实施高级管理人员审计的外部审计机构应当由公司董事会负责选聘。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应当对外部审计机构的独立性出具书面意见。

     受聘进行高级管理人员审计的外部审计机构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备足够数量熟悉监管规定、胜任该项审计工作的专业人员;

     (二)与审计对象没有利害关系;

     (三)有良好的职业声誉,最近 3 年未因执业行为受到处罚。

     八、审计部开展审计工作,应依照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公司的有关制

度以及权责对应、相关性和重要性原则进行,并坚持独立、客观、公正、廉洁

和保密;同时,应当对审计报告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客观性负责。审计对象及

其任职公司、上级经营考核部门均有义务积极配合审计部的工作,如期提供相

关资料,如实反映情况,并对其提供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审计对象对履职期间经营成果的真实性、经营行为的合规性、内部控制的

有效性负责。

     九、对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实施任中审计的间隔时间不得超过三年。近三年

内已经开展过离任审计或专项审计的审计对象,其任中审计在上次审计期限结

束起算的三年后开展。

     十、对于离司以及因工作调动或升职等原因离开原工作部门或公司的审计

对象,一般均应组织实施离任审计。离任审计应当根据人员变动情况及时进行,

原则上实行先审计后离任的原则。确有理由不能事先审计的,应当在审计对象

离任 3 个月内完成审计并出具审计报告。聘用外部审计机构进行审计的,可适

当延长审计时间,但最长不得超过 6 个月。

     十一、审计对象任中审计或所任机构常规审计现场部分结束后 3 个月内出

现需要进行离任审计情形的,或在原岗位工作时间不足 3 个月的,可以不再单

独组织实施现场离任审计。

     十二、对审计对象进行审计时,其他审计项目已经审计过的内容,原则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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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借鉴其结论,不再重复审计,但有线索表明原有审计工作可能存在瑕疵的

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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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三、由董事会组织实施的离任审计,由董事会发出书面“离任审计通知

书”后实施。

     十四、由公司审计部组织实施的离任审计,由公司人力资源部向公司审计

部发出书面“离任审计委托书”后实施;离任审计委托书应当载明审计对象的

姓名、职务、离任时间、任职期间等个人信息。

     十五、任中审计由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和人力资源部在每年 12 月向公司审计

部提交下一年度符合任中审计规定的人员名单,审计部报董事长审批确定。其

中董事会办公室负责提供公司管理层成员名单,人力资源部负责提供子公司管

理层成员名单。

     十六、专项审计由公司审计部根据公司要求来确定实施。

     十七、公司人力资源部负责提供审计对象基本情况,包括但不限于审计对

象简历、任职文件、任期内考核情况、KPI 指标任务完成情况和违纪处罚情况

等。

     十八、公司审计部负责组织实施的审计项目应成立审计组,在实施现场检

查前 3 个工作日向审计对象所在公司发出《审计通知书》,注明审计对象、范围

和主要内容、实施日期、审计期限、成员名单等要素。审计组应当审阅审计对

象的述职报告,采取查阅、核对、函证、分析计算等方法,对会计凭证、账簿、

报表、业务资料、会议纪要、实物资产等进行审计,并取得具有充分证明力的

审计证据。审计组应当向公司人力资源部、财务部等相关部门就相关事项进行

书面询证,各部门应及时反馈意见。对于经询证或审计发现审计对象存在的未

了事项,相关部门应及时处理完结并予以反馈。

     审计组在审计过程中接到举报,或者发现并掌握审计对象的严重违规问题

线索,应将其作为审计重点进行调查核实。如举报或线索超出审计职责权限,

审计组有权按有关程序上报董事会或移送相关部门处理。

     十九、审计对象所在单位收到《审计通知书》后,应在 3 个工作日内及时

准备和提供以下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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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审计对象的述职报告,其内容应包括审计对象的职责范围、任期内

主要工作业绩、内部控制建设及风险管理情况、存在的问题及应承担的相关责

任、是否存在与本公司未了责任及是否存在个人经济问题等。

     (二)财务、会计、统计、业务等有关资料;

     (三)审计对象在任职期末财产盘点和债权、债务资料;

     (四)任职期内的年度计划、总结及重大事项决策的会议记录等;

     (五)内部规章制度;

     (六)有关监管部门和公司有关职能部门对被审计人员所在公司检查后提

出的工作报告或处理意见;

     (七)审计人员需要的其他资料。

                                   第四章 审计报告

     二十、审计结束后,审计机构应当出具高级管理人员审计报告。审计报告

包括外部审计报告和内部审计报告,外部审计报告由外部审计机构出具,内部

审计报告由公司审计部出具。审计报告包括以下内容:

     (一)审计依据、审计对象及其职责范围、审计人员;

     (二)审计的范围、内容、方法;

     (三)审计结果,主要指审计发现的问题及责任界定。审计机构出具审计

报告之前,应当征求审计对象的意见。审计对象出具对于该报告的声明(包含

对于审计报告反馈意见)作为审计报告的附件。

     二十一、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审计报告应当区分审计对象的直接责任和领导

责任。

     直接责任是指审计对象对其职权范围内发生下列行为时应承担的责任:

     (一)直接实施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及公司内部管理制度行为的;

     (二)强令、指使、授意、纵容、包庇下属人员实施上述行为的;

     (三)失职、渎职的;

     (四)其他直接违法违规行为。

     领导责任是指审计对象在其任期内对其职权范围内负有直接责任以外的管

理责任。

     二十二、公司审计部出具的审计报告按审计报告审批流程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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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十三、对审计发现的问题,按公司规定程序进行责任认定和责任追究,

并及时组织整改。

     二十四、对公司管理层成员的审计报告,应当按照规定程序提交公司董事

会,并同时提交监事会。

     二十五、公司将高级管理人员的审计报告列入审计对象的人事信息管理,

作为对其考核、任用、奖惩的重要依据。

                                   第五章 罚则

     二十六、公司内部、外部审计机构及相关人员在进行审计过程中,不得有

下列行为:

     (一)未按照本办法规定的范围、时限和要求,对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进行

审计;

     (二)向董事会报送的审计报告及相关材料存在虚假陈述,或者故意隐瞒

或遗漏审计发现的问题;

     (三)审计人员在审计过程中,因故意或重大过失,导致审计对象的重大

责任未被发现,或者故意隐瞒审计发现的问题;

     (四)审计对象拒绝、阻碍审计,或者转移、隐匿、伪造、毁弃审计所需

的资料或者证明材料,或者打击报复审计工作人员、检举人、证明人或者资料

提供人。

     二十七、公司相关人员发生违反上述行为及对审计报告揭示的审计对象违

反法律、法规、监管规定以及公司管理制度等问题的,公司审计部和人力资源

部将依据公司相关制度对员工进行处罚。情节严重者,移交司法机关追究该人

员的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二十八、本制度由审计部负责解释。

     二十九、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中炬高新技术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 6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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