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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中炬高新:关于全资子公司仲裁结果的公告2019-12-04  

						证券代码:600872          证券简称:中炬高新        公告编号:2019-056 号


        中炬高新技术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全资子公司仲裁结果的公告

                                特别提示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仲裁阶段:终局裁决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本公司全资子公司广东美味鲜调
味食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美味鲜公司”)为被申请人
     ●涉案的金额:广东厨邦食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厨邦公司”)
20%股权转让对价金额为 3.4 亿元人民币
     ●是否会对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厨邦公司股权结构将保持不
变,本次仲裁结果不会对公司经营业务造成影响。


     一、本次仲裁案件基本情况
     (一)为进一步聚焦核心产业,提高盈利能力,2018 年 12 月,
公司与厨邦公司股东曲水朗天慧德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朗
天慧德公司”)协商一致,公司全资子公司美味鲜公司拟以现金 3.4 亿
元收购朗天慧德公司持有的厨邦公司 20%的股权(以下简称:“本次
交易”);转让完成后,美味鲜公司将持有厨邦公司 100%的股权。股
权转让双方于 2018 年 12 月 17 日签署了《广东厨邦食品有限公司股
权转让协议》(以下简称:“《协议》”),并列明在中炬高新董事会审
议通过后生效。
     (二)2019 年 1 月 30 日,朗天慧德公司法定代表人李磊以办理
股权转让双方核对有关工商过户文件等相关事宜为由前往公司,在核
对工商过户文件的过程中自行撕毁双方已经签字盖章的《协议》,并
向公司递交了《关于终止出让广东厨邦食品有限公司 20%股权的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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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简称“《终止函》”)。公司原总经理陈超强、副总经理张晓虹、
现任副总经理张卫华在未经公司授权的情况下与朗天慧德法定代表
人签署了《会谈纪要》,内容包括要求终止合同、另行洽谈等。当日,
美味鲜向朗天慧德发函明确表示对该《会谈纪要》不予认可,上述人
员未经公司授权无权代表公司,该《会谈纪要》也未经公司盖章不代
表公司意思表示。公司不同意对方终止《协议》的要求,公司已严正
要求对方继续履行《协议》。
     公司认为,《协议》的签署系经股权转让双方签字并加盖公章,
并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方可生效;《协议》的终止或变更也应履行
相同的程序。《会谈纪要》不具有法律效力。
     (三)2019 年 3 月 4 日,公司召开第九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
审议通过了《关于收购广东厨邦食品有限公司 20%股权暨关联交易的
议案》(详见 2019 年 3 月 5 日《关于收购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少数股东
股权暨关联交易的公告》2019-009 号)。2019 年 3 月 13 日,公司针
对本次交易事项对上海证券交易所的问询函进行了回复(详见《关于
收购子公司股权暨关联交易事项问询函的回复公告》2019-015 号)。
2019 年 3 月 20 日,本次交易获得公司 2019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审议通过。
     (四)2019 年 4 月 9 日,美味鲜公司收到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
裁委员会(以下简称:“仲裁委员会”)寄送的(2019)中国贸仲京字第
035516 号《DS20190520 号股权转让协议争议案仲裁通知》,申请人
朗天慧德公司就美味鲜与其签署的《广东厨邦食品有限公司股权转让
协议》所引起的争议向仲裁委员会提出了仲裁申请,仲裁委员会于
2019 年 4 月 8 日予以受理(详见公司 2019 年 4 月 11 日《关于全资
子公司收到仲裁通知的公告》2019-028 号)。
     申请人仲裁请求为:
     1、确认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美味鲜公司)之间的《广东厨邦食
品有限公司股权转让协议》不具有法律效力;
     2、被申请人承担本案仲裁费。
     (五)2019 年 4 月 29 日,美味鲜公司提交了《仲裁反请求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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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要求:
     1、申请人继续履行《股权转让协议》;
     2、申请人向被申请人支付违约金 3,400 万元;
     3、申请人赔偿被申请人因处理和办理本案所指出的律师费、财
产保全申请费、财产保全担保费等各项费用;
     4、申请人承担本案全部仲裁费用。


     二、本次仲裁案件结果情况
     2019 年 12 月 2 日,美味鲜公司收到仲裁委员会的《裁决书》
(【2019】中国贸仲京裁字第 1740 号),裁决如下:
     1、确认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的《广东厨邦食品有限公司股权
转让协议》不具有法律效力。
     2、驳回被申请人的全部仲裁反请求。
     3、本案本请求仲裁费为人民币 2,243,550 元,申请人与被申请人
各承担 50%,即人民币 1,121,775 元。
     4、本案反请求仲裁费为人民币 2,457,750 元,全部由被申请人承
担。


     三、本次仲裁结果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厨邦公司股权结构将保持不变,本次仲裁结果不会对公司经营业
务造成影响。


     特此公告。



                         中炬高新技术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 12 月 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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