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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中炬高新:对外担保制度(本制度于2020年1月修订)2020-01-14  

						中炬高新对外担保制度



         中炬高新技术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担保制度
                       (本制度于 2020 年 1 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一、为了规范中炬高新技术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公司”)的对外担保行为,有效控制担保风险,保护股东和其他
利益相关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公司健康稳定地发展,根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公司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等法律、法规以及
《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二、本制度所称对外担保是指公司以自有资产或信誉为其他单
位或个人提供的保证、资产抵押、质押以及其他担保事宜,包括公
司对全资、控股子公司的担保。具体种类包括借款担保、银行开立
信用证和银行承兑汇票担保、开具保函的担保等。
      三、公司对外担保实行统一管理,非经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
批准、授权,任何人无权以公司名义签署对外担保的合同、协议或
其他类似的法律文件。
      四、本制度适应于本公司及本公司的全资、控股子公司。


                         第二章 对外担保的基本原则
      五、公司对外担保应当遵循下列基本原则:
      (一)符合《公司法》、《证券法》、《担保法》、《上市规则》等
其他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公司章程》之规定;
      (二)公司全体董事及经营层应当审慎对待对外担保,严格控
制对外担保产生的债务风险;
      (三)公司对外担保,应要求被担保方向本公司提供反担保,
且反担保的提供方应当具有实际承担能力;
      (四)公司经营层必须如实向公司聘请的审计机构提供全部对
外担保事项;
      (五)公司必须严格按照《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认真履行
对外担保事项的信息披露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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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公司独立董事应当在年度报告中,对公司累计和当期对
外担保情况、执行相关规定情况进行专项说明,并发表独立意见。
      六、公司未经公司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决议通过,董事、总经
理以及公司的控股子公司不得擅自代表公司签订担保合同。
      七、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公平、诚信、
互利的原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令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公司
对强令其为他人提供担保的行为有权拒绝。


                       第三章 对外担保的审批权限
      八、对外担保事项必须由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
      九、公司在审批对外担保事项时,应遵循以下审批权限:
      (一)下述担保事项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
议:
      1、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
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2、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3、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4、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5、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6、上海证券交易所及《公司章程》规定由股东大会审议的其他
担保事项。
      (二)除前条规定由股东大会审议之外的其他对外担保事项,由
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
      十、公司董事会审议对外担保事项,除应当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
通过外,还须由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同意并作出决议。
公司董事会对担保事项作出决议时,与该担保事项有利害关系的董事
应回避表决。与该担保事项有利害关系的董事回避表决后,出席董事
会的无关联董事人数不足三人的,应将该事项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十一、股东大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企业提供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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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保议案时,该股东或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
决,该项表决须经出席股东大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
过。
      公司在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
产 30%的担保,应当由股东大会做出决议,并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
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四章 对外担保的审核程序
      十二、公司在决定担保前,应掌握被担保对象的资信状况,对该
担保事项的利益和风险进行
 审慎评估,包括但不限于:
      (一)为依法设立且合法存续的企业法人,不存在需要终止的
情形;
      (二)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良好,具有稳定的现金流和良好的
发展前景;
      (三)已经提供过担保的,应没有发生过债权人要求公司承担
连带担保责任的情形;
      (四)提供的材料真实、完整、有效。
      十三、公司收到被担保企业的申请及调查资料后,由公司资金
管理部门对被担保企业的资信状况、该项担保的利益和风险进行充
分分析,并对被担保企业生产经营状况、财务情况、投资项目进展
情况、人员情况进行实地考察,通过各项考核指标,对被担保企业
的盈利能力、偿债能力、成长能力进行评价,报总经理审定后上报
给公司董事会。
      十四、公司董事长或经合法授权的其他人员根据公司董事会或
股东大会决议代表公司签署担保合同。未经公司股东大会或董事会
决议通过并授权,任何人不得以公司名义代表公司签订任何担保合
同。
      十五、公司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做出担保决议后,由法律顾问审
查有关主债权合同、担保合同和反担保合同等法律文件,由法定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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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人与主债权人签订书面担保合同,与反担保提供方签订书面反担
保合同。


                  第五章 对外担保的日常管理以及持续风险控制
      十六、资金管理部为公司对外担保的日常管理部门,负责公司
及公司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事项的统一登记备案管理。
      十七、资金管理部须在担保合同和反担保合同签订之日起的两
个工作日内,通报董事会秘书,以便履行相关的信息披露义务。
      十八、公司应要求被担保企业提供有效资产,包括固定资产、
设备、机器、房产等进行抵押或质押,切实落实反担保措施。
      十九、担保期间,资金管理部应持续关注被担保人的情况,关
注其日常生产经营、资产负债、对外担保以及分立合并、法定代表
人变化等情况。公司发现有证据证明被担保人丧失或可能丧失履行
债务能力时,应及时采取必要措施,有效控制风险。由于被担保人
违约而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及时向被担保人进行追偿。
      二十、公司全体董事应当审慎对待和严格控制对外担保产生的
债务风险,并对违规或失当的对外担保产生的损失依法承担连带责
任。
      二十一、公司董事、经理及其它管理人员未按规定程序擅自越
权签订担保合同,对上市公司造成损害的,上市公司应当追究当事
人的责任。


                         第六章 对外担保的信息披露
      二十二、公司董事会应当在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对公司对外担保
事项作出决议后,按《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要求,将
有关文件及时报送上海证券交易所并在指定信息披露报刊上进行信
息披露。
      二十三、如果被担保人于债务到期后十五个交易日内未履行还
款义务,或者被担保人出现破产、清算或其他严重影响其还款能力
的情形,公司应当及时予以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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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十四、公司独立董事应当在年度报告中,对公司累计和当期
对外担保情况、执行上述规定情况进行专项说明,并发表独立意见,
必要时可聘请会计师事务所进行核查。


                             第七章 附则
      二十五、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新颁布、修改的法律、法规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相冲突的,按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
定执行。
      二十六、本制度由公司资金管理部和投资者服务部负责解释。
      二十七、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执行。




                         中炬高新技术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 1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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