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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中炬高新:独立董事年报工作制度(修订案)2020-08-21  

						中炬高新技术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年报工作制度


             (修订稿)




             2020 年 8 月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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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条   为完善中炬高新技术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治理结构,加强内部控制建设,充分发挥公司独立董事在公司年度报告编制工作
中的监督作用,根据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上市公司定期报告工作备忘
录第五号独立董事年度报告期间工作指引》、《信息披露管理制度》以及《公司
章程》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独立董事应在年报的编制和披露过程中,切实履行独立董事的职责
和义务,勤勉尽责。
       第三条   每会计年度结束后,总经理应向独立董事全面汇报公司本年度的生
产经营情况和重大事项的进展情况,并在适当的时候安排独立董事进行实地考
察。
    上述事项由投资者服务部专人进行记录,必要的文件应由当事人签字。
       第四条   财务负责人应在年审注册会计师进场审计前向独立董事书面提交
本年度审计工作安排及其它相关资料。
       第五条   财务负责人应在年审注册会计师出具初步审计意见后和召开董事
会会议审议年报前,至少安排一次独立董事与年审注册会计师的见面会,沟通审
计过程中发现的问题,独立董事应履行见面的职责。
    见面会由董事会秘书办公室组织,董事会秘书参加,董事会办公室专人进行
记录及当事人签字确认。
       第六条   独立董事应当就公司累计及当期对外担保等重大事项发表独立意
见。
       第七条   公司应当为独立董事履行职责提供必要的便利条件。公司有关人员
应当积极配合,不得拒绝、阻碍或隐瞒,不得干预独立董事独立行使职权。
       第八条   独立董事应密切关注公司年报编制过程中的信息保密情况,严防泄
露内幕信息、进行内幕交易等违规违法行为的发生。
       第九条   如上海证券交易所因公司出现重大风险事项向独立董事发出年报
工作风险警示函的,独立董事应当予以高度关注并发表独立意见。
    独立董事发现公司或者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存在涉嫌违法违规行
为时,应当要求相关方立即纠正或者停止,并及时向董事会、上海证券交易所以
及其他相关监管机构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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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条     独立董事应当关注年度报告董事会审议事项的决策程序,包括相关
事项的提议程序、决策权限、表决程序、回避事宜、议案材料的完备性和提交时
间,并对需要提交董事会审议的事项做出审慎周全的判断和决策。
    独立董事发现与召开董事会相关规定不符或判断依据不足的情形的,可以要
求补充、整改或者延期召开董事会。2名或2名以上独立董事认为资料不充分或
论证不明确,以书面形式联名向董事会提出延期召开董事会会议或延期审议该事
项的,董事会应当予以采纳。
    第十一条     独立董事对公司年报具体事项存在异议的,经全体独立董事的二
分之一以上同意,可独立聘请外部审计机构和咨询机构,对公司具体事项进行审
计和咨询,由此发生的相关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十二条     独立董事应当对年度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独立董事对年度报
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无法保证或者存在异议的,应当陈述理由和发
表意见,并予以披露。
    第十三条     独立董事应当按照规定的格式和要求编制和披露《独立董事年度
述职报告》,并在上市公司年度股东大会上向股东报告。
    《独立董事年度述职报告》应当说明独立董事当年具体履职情况,并重点关
注上市公司的内部控制、规范运作以及中小投资者权益保护等公司治理事项。
    第十四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协调独立董事与总经理的沟通,为独立董事在年
报编制工作中履行职责创造必要的条件。
    第十五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
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改。
    第十七条     本制度作为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附件,自董事会审议通
过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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