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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中炬高新:独立董事对第二十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21-04-02  

                        中炬高新第九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文件之独董意见



            中炬高新技术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九届二十二次董事会
                           相关议案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治理准
则》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作为中炬高新技术实业(集
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对公司第九届董事
会第二十二次会议相关议案进行了认真的了解和查验,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中炬高新关于回购部分社会公众股份的议案
     1、公司本次回购合法合规。公司回购股份方案符合《上市公司回购社
会公众股份管理办法(试行)》、《关于上市公司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
份的补充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回购股份实施细则》以及《关
于支持上市公司回购股份的意见》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董事会表决程
序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2、公司本次继续以自有资金回购公司股份,并将持续用于实施公司股
权激励计划,以此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构建创新的管理团队持股的
长期激励与约束机制,确保公司长期经营目标的实现,推动全体股东的利
益一致与收益共享,提升公司整体价值。
     3、本次拟用于回购的资金总额最高不超过 6 亿元,资金来源为自有资
金。本次回购不会对公司的经营、财务和未来发展产生重大影响,不会影
响公司的上市地位。综上,公司独立董事认为公司本次回购社会公众股份
合法、合规,既是必要的,也是可行的,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


     二、关于聘任副总经理的议案
     张卫华先生具有近二十年的大型企业工作经验,先后在中山机床厂、
中山顺华塑料机械总公司、中山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火炬办、中炬高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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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炬高新第九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文件之独董意见


技术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工作,并曾担任公司副总经理以及美味鲜
公司董事长等职务,具有较丰富的业务及管理经验,能胜任新职务。
     根据有关人员简历,副总经理候选人没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
公司高管的情形以及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并且尚未解除的情
况,其工作经历和身体状况都能够胜任高管的职责要求,推荐程序符合《公
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在保证所获得资料真实、准确、完整的基础上,同意聘任张卫华先生
为公司副总经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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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炬高新第九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文件之独董意见


(此页无正文,为中炬高新技术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九届董事会
第二十二次会议的独立董事意见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字):




     陈燕维:




     梁彤缨:




     秦志华:




                                                   2021 年 4 月 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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