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炬高新:中炬高新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2021-05-14
中炬高新 2021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北京市中银(深圳)律师事务所
北京市中银(深圳)律师事务所
关于中炬高新技术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
司 2021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之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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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 年 5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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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炬高新 2021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北京市中银(深圳)律师事务所
致:中炬高新技术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中银(深圳)律师事务所
关于中炬高新技术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2021)中银深圳意字第【2105023】号
受中炬高新技术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北京
市中银(深圳)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指派律师出席公司2021年第一次
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进行了必要的验证工作,现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及《公司》《股东大会
议事规则》的规定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表
决程序等事项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
1、根据公司董事会发出的通知,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公司董
事会已经于2021年4月28日在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上发
布了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通知,公告通知公司股东于2021年5月13日以现场
投票及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本次股东大会,会议地点为广东省中山火炬开
发区厨邦路1号广东美味鲜调味食品有限公司综合楼904。
2、2021年5月13日,本次股东大会依前述通知所述如期召开,董事长陈琳女
士请假未出席本次会议,会议由董事会过半数董事成员推举的董事周艳梅女士主
持。
3、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通过交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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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平台进行投票的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 9:15-9:25 、
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
的9:15-15:00。
经本所律师查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
1、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
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共计【39】人,代表有效表决权的股份数
【387,739,668】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796,637,194股的【48.6720】%。其中,
持股在5%以下(不含5%)的中小股东共【37】名,代表股份【103,793,313】股,
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796,637,194股的【13.0289】%。
(1) 根据公司出席会议股东或其委托代理人的登记资料、授权委托书等
证明文件,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共计【11】人,代表股份【94,030,89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796,637,194股的【11.8034】%。
(2)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统计并经公司确
认,在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网络系统进行表决的股东 【28】名,代表股份
【293,708,778】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796,637,194股的【36.8686】%。
2、出席、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
除上述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以外,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人员还包
括公司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以及本所律师,公司总经理和全部高级管理人员
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
本所律师认为,上述人员依法具有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资格。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1、本次股东大会会议对会议通知中列明的议案进行了审议,会议采取现场
投票和网络投票的方式进行表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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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以记名表决的方式对会议通知中列明
的议案进行了表决。本次会议现场投票表决结束后,由现场选举的监票代表和本
所律师参加清点出席现场会议股东的表决情况。
3、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结束后,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了
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表决权总数和表决结果。
4、根据有关规则合并统计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会议审议的各
项议案合法获得通过。
四、结论意见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及召开程序合法,出席会议
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
合法有效。
本所同意本法律意见书随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其它信息披露资料一并上报及
公告,未经本所同意请勿用于其他任何目的。
(此页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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团)股 份有限公司2Ⅱ 1年 第 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
北京市 负责人 :谭 岳奇
汪 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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