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见反馈 手机随时随地看行情
  • 公司公告

公司公告

中炬高新:中炬高新2021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2021-11-17  

                        中炬 高新 ⒛ 21年 第 五次临时股 东大会法律 意见书                                 北京 中银 (深 圳 )律 师事务所




                北京 中银 (深 圳 )律 师事务所




                                      之法 律 意 见书




 北京    上海    天津       重庆    深圳    贵阳    成都    南宁           济南    福州       长沙   银川   南京

 杭州    沈阳    西安       合肥    南昌    厦 门 鸡西      台州           苏州    青岛       泉州   赣州   珠海
                  地址 :深 圳市福 田区深南 大道 ⒛ 02号 中广核大厦北楼 8层

                  电 话   (Tel):0755-83851888              传   真   σ   ax):0755-82531555




                                                ⒛ 21年 11月
中炬 高新 ⒛ 21年 第 五 次临时股东大会 法律 意见,书               北 京 中银 (深 圳 )律 帅 事 务所




                          中银 (深 圳 )律 师                           务所
                          zHONG YlN(SH送 NzHEN)LAW FlRM



      中炬 高新技术 实 业 (集 团 )股 份 有 限公 司

                              北京 中银 (深 圳 )律 师事务所




                                                      (⒛ 21)中 银 深圳 意字第 【21110T4】 号




                                                               “    ”
     受 中炬 高新 技术 实 业 (集 团 )股 份有 限公 司 (以 下简称 公 司 )委 托 ,北 京
                                       “    ”
中银 (深 圳 )律 师事 务 所 (以 下简称 本 所 )指 派律 师 出席 公 司⒛ 21年 第 五次临
                         “             ”
时股 东大会 (以 下 简称 本 次股 东大会 ),并 进 行 了必要 的验证 工 作 ,现 根据 《中

华人 民共 和 国公 司法 》、 《上 市公司股 东大会规 则 》以及 《公 司章程 》、 《股 东

大会议事规则 》的规 定对本 次股 东大会 的召集与 召开程序 、出席会 议人 员 的资格 、

表决程序 等事 项 出具法律 意见如 下             :




      一 、本 次股 东大会 的召集 与召开程 序

      1、   根据 公 司董事 会 发 出的通 知 ,本 次股 东大会 由公司董事会 召集 ,公 司董

事会 己经 于 ⒛ 21年 10月 30日 在 公 司指 定信 启、披 露媒 体 和 上 海 证 券 交 易所 网站 上

发布 了召开本 次股 东大会 的会 议通 知 ,公 告通知 公 司股 东于 ⒛ 21年 11月 16日 以现
场投票及 网络投 票相 结合 的方 式召开本 次股 东大会 ,会 议地 点为广 东省 中 山火炬
开发 区厨邦 路 1号 广 东美味鲜调 味食 品有 限公司综合楼 【,O4。

      2、   ⒛ 21年 l1月 16日     ,本 次股 东大会 依 前述通 知所述 如 期 召开 ,会 议 由公 司
董事长何华 女 士主 持 。

      3、   本次股 东大会 网络投 票采 用 上 海 证券 交 易所 网络投票 系 统 ,通 过 交 易系
统 平 台进 行 投 票 的 时 间 为 股 东 大 会 召 开 当 日的 交 易 时 间 段 ,即 ⒐15ˉ 9∶ 25、
中炬 高新 2Ⅱ 1年 第 五 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 意见书                                  北京 中银 (深 圳 )律 师事务所



⒐3Oˉ 11∶ 30、                  1⒊ 0O-15∶   00;通 过 互 联 网投 票平 台的投 票 时 间为股 东大会 召开 当 日
的    ⒐   15ˉ     1⒌    00。




            经本所律师查验 ,本 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 《公
司章程 》的规定。



            二 、 出席本 次股 东大会 的人 员 资格

            1、           出席本 次股 东大会 的股 东及委托 代 理人

             出席本 次会 议 的股 东或股 东代 理人共计 141】 人 ,代 表 有效表 决权 的股份

数 【335,566,157】 股 ,占 公 司有表 决权 总股份 770,987,%O股 的 【侣 。52辊 】%。

                  (1)             根 据 公 司 出席会 议 股 东或其委 托代 理人 的登记 资料 、授 权 委托 书等

证 明文件 ,现 场 出席会 议 的股 东或股 东代 理人共计 【2】 人 ,代 表 股 份 【87,326,186】

股 ,占 公 司有表 决权 总股份 刀 0,987,950股 的 111,32651%。

                  (2)             根 据 上 海 证 券 交 易所 交 易系 统 和 互 联 网投 票 系 统 统 计 并 经 公司确
 认 ,在 网 络 投 票 时 间 内通 过 网 络 系 统进 行 表 决 的股 东 【139】 名 ,代 表 股 份
     【248,239,971】 股 ,占 公 司有表 决权 总股份刀 0,987,950股 的 【32.19%】 %。

             2、          出席 、 列席 本 次股 东大会 的其他 人 员

              除 上述 出席本 次股 东大会 人 员 以外 ,出 席本 次股 东大会 现场会 议 的人 员 还包

     括公司部分董事 、监事和董事会秘 书 以及 本所律 师 ,公 司总 经 理和 部分 高级 管 理

     人员列席 了本次股 东大会现场会 议 。

              本所律 师认 为 ,上 述人 员依 法具有 出席本 次股 东大会 的资格 。



              三 、本 次股 东大会 的表 决程序 和表 决结果

                  1、     本 次股 东大会 会 议对会 议 通知 中列 明的议案 进 行 了审议 ,会 议采 取现场

     投票和 网络投票 的方 式进 行表 决 。

                  2、     出席本 次股 东大会 现场会 议 的股 东 以记 名表 决 的方 式对 会 议通 知 中列 明

     的议案进 行 了表 决 。本 次会 议现场投票表 决结束后 ,由 现 场选举 的监票代表和本

     所律 师参加清 点 出席 现场会 议股 东 的表 决情况 。
中炬高新 2∞ 1年 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3、   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结束后 ,上 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向公司 供了
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表决权总数和表决结果。

     4、   根据有关规则合并统计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 ,会 议审议的各
项议案合法获得通过 。



     四、结论意见

     综上 ,本 所律师认为 ,公 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及召开程序合法 ,出 席会议
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 ,表 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表 决结果
合法有效 。

     本所 同意本法律意见书随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其它信 J軎 、披露资料 一 并上报及
公告 ,未 经本所同意请勿用于其他任何 目的。

       (此 页以下无 正文 )
                                                                          |   |




中炬高新 2佗 1年 第 五 次临时股 东大会法 律意见书                  北京 中银 (深 圳 )律 师事务所



 (此 页无正文 ,为 《北京中银 (深 圳 )律
                                        师事务所关于中炬高新技术实业 (集 团)
股份有限公司2Ⅱ 1年 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




                                                      负责人 :谭 岳 奇 丨




                                                    见证律师 :黄     彪




                                                               赵 红军




                                                                   .bzt 41tBtf,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