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方电气:关于2017年度拟不进行利润分配的独立董事意见2018-03-30
东方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 2017 年度拟不进行利润分配的独立董事意见
东方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董事会八届二十七次会议于 2018 年
3 月 29 日召开,我们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对本次会议的各项议案进行了认真审查,
现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就公司 2017 年度拟不进行利润分配预
案发表独立意见:
本公司拟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暨关联交易(以下简称“本次交易”),本次交易已
经本公司董事会、股东会以及类别股东会审议通过,并取得证监会核准批文。根据
《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等规定:“上市公司发行证券,存在利润分
配方案、公积金转增股本方案尚未提交股东大会表决或者虽经股东大会表决通过但
未实施的,应当在方案实施后发行。相关方案实施前,主承销商不得承销上市公司
发行的证券”。为了避免 2017 年度利润分配与本次交易发行时间产生冲突,确保本
次交易顺利实施,经慎重讨论后,公司决定 2017 年度不进行利润分配,亦不进行资
本公积金转增及派送股票股利。该预案尚需提交 2017 年度股东周年大会审议批准。
我们认为,公司 2017 年度不进行利润分配且不进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是为
了确保本次交易的顺利实施,亦是为公司发展以及股东长远利益考虑。因此,我们
对 2017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表示同意。
独立董事:陈章武 谷大可 徐海和
2018 年 3 月 2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