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方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关联交易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证券法》、《公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 见》、《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东方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我们作 为公司独立董事,在仔细审阅了公司 2017 年度关联交易事项后,同意公司进行 所述的各项关联交易,同意相关关联交易之年度金额上限,并就该等关联交易事 项发表如下意见: 一、 该等关联交易属于公司日常业务中按一般商务条款进行的交易。 二、 该等关联交易之条款公平合理,并且不存在损害股东、特别是中小投资 者和公司利益的情形。 独立董事: 陈章武 谷大可 徐海和 2018 年 3 月 29 日